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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区人行过街天桥提升工程-荔港大道玉湖段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文件编号E3503010301100369001001Z02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08-27 09:30:00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2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NDJPSZDJFA[JS]
开标时间2019-08-27 09:30:00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待定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0001-01-01 00:00:00
延期后开标地点暂无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莆田市城区人行过街天桥提升工程-荔港大道玉湖段答疑纪要
 
一、答疑部分
1、问:请问为什么是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三级资质用于城市道路工程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本工程主桥跨径为34.5米,故采用二级资质。
2、问:代理发布的XML为2.2版本 需要代理设置成控制价解锁模式 不然投标单位无法解锁报价,导致成果文件无法导出识别不了加密锁号,不懂可以请教晨曦客服。
答:已重新上传,详见附件。
3、问:工期是90日历天还是80日历天?标书里面有两个不一样的工期
答:本项目总工期为90个日历天。
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2条其他中的“7、依据莆建管〔2018〕88号文规定:一、电子投标文件的个性特征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雷同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认定:(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如有)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或记录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IP地址、内存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所记录的在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除外),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二)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IP地址、内存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信息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一条及以上雷同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三)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技术文件(如有)的内容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内容雷同率超过80%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二、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改为:“7、依据闽建筑〔2018〕29号文规定: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二、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第三方验证工具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本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已上传,详见附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可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协议,本项目工程款由招标人依照双方施工合同关于支付进度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与中标人授权在莆田市依法注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结算,该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在工程项目属地办理结算账户,并向招标人开具在工程项目属地的等额正式发票。中标人不再向招标人主张上述款项,如中标人与上述子公司或分公司因上述款项发生纠纷,应自行解决,招标人不承当任何责任。”更改为:“投标人中标后应与招标人签订补充协议,本项目工程款由招标人依照双方施工合同关于支付进度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与中标人授权在莆田市依法注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结算,该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在工程项目属地办理结算账户,并向招标人开具在工程项目属地的等额正式发票。中标人不再向招标人主张上述款项,如中标人与上述子公司或分公司因上述款项发生纠纷,应自行解决,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注: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 标  人:莆田市荔园园林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2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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