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中标项目 > 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19-11-25 16:59
          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财采投处﹝2019﹞3号
投诉人:南昌海拥能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长山垦殖场108号
法定代表人:熊荣花      
委托代理人:孙国新      
联系电话:15808183338
被投诉人:四川咨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丽
委托代理人:胡倩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人: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
地址: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昆甄东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委托代理人:李洪雷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中标供应商: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进贤县泉岭乡聂家站67号
法定代表人:曾凤凰
委托代理人:付明华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投诉人南昌海拥能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四川咨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对“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消毒供应室相关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xg-zc-cd-2019015)评审过程中所作质疑答复,于同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要求“对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小微型企业获得加分行为进行虚假应标嫌疑,如不能实质性解答投诉问题我们要求相关单位撤销其中标资格并将其列入政府黑名单。请四川咨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我方所投诉的内容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我局收到该投诉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于同月22日向投诉人送达了《投诉补正通知书》。同日,投诉人向我局递交《投诉补正申请》,我局收到后遂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分别送达《答复说明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同月29日,招标代理机构向我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针对本次投诉事项,结合调取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中标评审结果中,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及商务要求存在投诉,我公司怀疑中标人所投产品具有虚假应标行为。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项投标人须知附表第4栏第1条明确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而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所投产品“武汉市江汉医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要求不能享受小微型企业扣除价格10%的政策优惠。根据唱标结果我公司为投标基准价52.37万元,而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70.8万元,由此可得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部分得分应为22.16分,采购项目评审分项表中却给予了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使其报价部分得分为24.66分。5位评标专家及1位监察人员都一致认为其为小微企业,足以见得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制作标书时是按照小微企业来定义生产厂家的。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性质极其恶劣。
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请求
1、对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小微型企业获得加分行为进行虚假应标嫌疑,如不能实质性解答投诉问题我们要求相关单位撤销其中标资格并将其列入政府黑名单。 
2、请四川咨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我方所投诉的内容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
三、被投诉人答复说明
我公司收到投诉答复说明通知书后再次翻查本项目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自身及其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属实。质疑处理期间,本项目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就其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给出任何回复,我公司仅有的资料也是投诉人南昌海拥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官网http://xwqy.gsxt.gov.cn/进行的网络截图,且此网站对此小微企业库有明确说明(详见附件二),并显示此库供公共查询和相关部门参考。
另,我公司并非监督管理部门无权调查核实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投标产品的制造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因此,无法仅凭投诉人提供的单方面资料作为事实依据直接判定中标人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否存在不实、存在虚假,所以,我公司只能答复并建议投诉人南昌海拥能贸易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进行进一步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以上为我公司针对《‘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消毒供应室相关设备一批采购项目’投诉答复说明通知书》作出的答复说明。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我公司将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服务水平。
四、审查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消毒供应室相关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xg-zc-cd-2019015)”的公开招标文件,查阅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简称采购人)拟对“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消毒供应室相关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yxg-zc-cd-2019015)”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同月19日,采购人与四川咨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政府委托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并涉及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及期限等相关内容。该项目经前期需求论证,由双方共同编制招标文件,于同年8月1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明确了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之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报名,并获取了该招标文件。
期间,投诉人及所有投标供应商对获取的采购文件,在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019年9月5日10时26分,,我局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在采购人工作人员监督下操作,随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4名专家,采购代表1名组成评标委员会(简称该委员会),于同日在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下,该委员会对6家供应商在有效时间内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法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期间,经审查,决定对4家供应商投标的资格性、符合性通过,并根据评分细则及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评审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推荐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中标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现场复核,认为评审结果符合有关规定,不建议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同月,招标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同月29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明确相关更正事项、内容。
另查明,在评审过程中,各评表专家针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单位的宣汉县南坝中心卫生院消毒供应室相关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之内容,结合招标文件有关小微型企业扣除价格10%的优惠政策规定,从而对中标供应商在“采购项目评审分项表”中给予报价部分得分24.66,已成为事实。
为此,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7日以对该公司技术及商务所投产品具有虚假应标行为为由,向我局提出书面投诉,要求对其存在冒用小微型企业获得加分行为的虚假应标嫌疑进行实质性解答和撤销中标资格,并将其列入政府黑名单等。我局收到该投诉后,依法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分别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并及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为查清事实,我局工作人员已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官网,暂未发现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武汉市江汉医疗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为此,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分别向江西省进贤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书面发函,要求应当提供该中标供应商及提供制造产品的其他小型企业是否认定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均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回复,用以证明属于小微企业。另说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公开招标文件及公告,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综合得分明细表,评审分项汇总表,评标报告,项目复核报告,质疑书及答复说明,投诉书及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六、综合以上事实,我局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一,关于中标供应商(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提供属于小微型企业的虚假声明应标嫌疑及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将其列入政府黑名单的问题。
1、本次招标文件“第二章、…二、总则、…三、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构成”规定,“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因此,招标文件有关“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4、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是本次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给予扶持政策。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11]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局依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在本次投诉处理中,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该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认定其中小企业的相关材料。
鉴于相关部门已经提供中标供应商和提供其他制造货物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通过本次投诉的全部证据分析,应当充分认定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真实,从而获取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获取的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二)、针对投诉事项二,有关“被投诉人四川咨元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所涉投诉的内容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行为,是否已作合理解释的问题。
1、该招标代理机构答复称,2019年9月18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书面质疑函,经核查质疑函后,发现质疑事项涉及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江西春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其收到质疑答复通知书及质疑函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就其投诉事项二相关内容进行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截止本次我局要求该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答复之日止,中标供应商仍没有正式回复和提供证明材料。
2、另提出采购代理机构非监督管理部门,无权调查核实中标供应商及其投标产品的制造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仅凭投诉人单方提供的资料,不能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意见。因此,建议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进一步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做法完全正确,所涉投诉的内容不作出实质性处理的行为,已作合理解释,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本次投诉事项所涉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并无虚假,中标供应商及提供制造产品的其他小型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从而获取中标结果,不存在冒用小微企业获得加分行为进行虚假应标的事实,无明显排除其他投标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影响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
七、处理结论
我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过评议,现决定处理如下:
一、认定投诉人南昌海拥能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责令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我局依法将本决定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如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宣汉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
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
附件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