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大瑶灌区管理所宇泰水厂提质改造工程消毒投矾设备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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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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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003110028-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大瑶灌区管理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京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宇泰水厂提质改造工程消毒投矾设备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311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宇泰水厂提质改造工程消毒投矾设备 | 化学方法消毒设备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台 | 1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叁万柒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2)交货方式:乙方将设备运至收货地址,乙方技术人员指导卸货,由甲方负责卸货,经过甲方验收即为设备交货。设备运至收货地址之日起二日内,甲方既不收货,也不签署拒收原因的书面文件,视为交货完成。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设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货后转移至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01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设备调试与运行正常且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余额在质保期3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宇支行(湖南京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0150292902010)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及程序:甲方应当在设备交货后2日内组织验收,若未在约定时间验收,则视为对产品质量无异议。
验收标准:出厂水余氯自检达到国家标准为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达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后及时将乙方所托运合同设备提取完毕。
(2)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箱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甲方应在当场记录并交由乙方人员签字且在壹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因迟延通知导致无法索赔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甲方要求变更收货人员及收货地址,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5日以上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输、保管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额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支付合同总额2‰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全部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立即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大雨、大雾、非合同双方事故等。
(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一方将长期或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变更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除却不可抗力的相应责任。
(4)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5)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6)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浏阳市大瑶镇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14、15栋506室 |
法定代理人: | 周逢春 | 法定代理人: | 杨灿 |
委托代理人: | 张先生 | 委托代理人: | 邓婕 |
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电话: | 0731-88826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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