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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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四川 | 城市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甘洛县田坝镇勒基村桑果桑叶初加工车间续建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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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4352024000071
二、项目名称:甘洛县田坝镇勒基村桑果桑叶初加工车间续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凉山州鑫茂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169号7号附一栋一单元一层南-4号
被投诉人1:甘洛县田坝镇人民政府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田坝镇新店村四组
被投诉人2: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正义南路十号
四、基本情况
凉山州鑫茂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甘洛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就“甘洛县田坝镇勒基村桑果桑叶初加工车间续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5202400007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经审查,我局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 2024年9月25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向甘洛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和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函》,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一章1.5.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描述: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合同及对应发票中至少应包括本项目核心产品-低温往复脱水机),本项目以特定的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项目自挂网至开启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
投诉事项3:3.2.技术要求,需提供所投产品官网查询网址型号截图,产品符合农业农村部令〔2018〕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提供截图加盖供应商鲜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技术要求已对产品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做了详细的描述,要求供应商提供官网查询截图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生产厂家有些机械设备并未在官网上公示的,又或者有的中小企业生产厂家根本没有自己公司的官网,这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就会被排斥或限制参与本项目。
投诉事项4:3.3.2.商务要求序号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设备数量之多,都为定制设备,要求供应商10日内生产出来交货,除非已经有供应商将产品全部生产好放在那儿等着交货,不然不可能10日内生产的出来,采购项目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4352024000071
二、项目名称:甘洛县田坝镇勒基村桑果桑叶初加工车间续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凉山州鑫茂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西昌市南坛路东南街169号7号附一栋一单元一层南-4号
被投诉人1:甘洛县田坝镇人民政府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田坝镇新店村四组
被投诉人2: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正义南路十号
四、基本情况
凉山州鑫茂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甘洛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就“甘洛县田坝镇勒基村桑果桑叶初加工车间续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435202400007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经审查,我局要求投诉人进行补正, 2024年9月25日收到补正投诉书并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向甘洛县田坝镇人民政府和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四川芃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函》,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一章1.5.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描述: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合同及对应发票中至少应包括本项目核心产品-低温往复脱水机),本项目以特定的业绩作为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项目自挂网至开启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
投诉事项3:3.2.技术要求,需提供所投产品官网查询网址型号截图,产品符合农业农村部令〔2018〕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提供截图加盖供应商鲜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技术要求已对产品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做了详细的描述,要求供应商提供官网查询截图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生产厂家有些机械设备并未在官网上公示的,又或者有的中小企业生产厂家根本没有自己公司的官网,这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就会被排斥或限制参与本项目。
投诉事项4:3.3.2.商务要求序号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次采购项目设备数量之多,都为定制设备,要求供应商10日内生产出来交货,除非已经有供应商将产品全部生产好放在那儿等着交货,不然不可能10日内生产的出来,采购项目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