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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告知书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药代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一)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

医药代表需每年向医院备案登记一次,中途变更代表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变更。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医药代表应主动向相关职能科室〔药学部(药剂科)、信息与设备管理部(信息与设备管理科)等〕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附件2),登记备案企业医药代表相关信息,建档登记应包括如下事项: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

(二)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

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尤溪县县总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向相关职能科室〔药学部(药剂科)、信息与设备管理部(信息与设备管理科)等〕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进行预约登记。

1.接待时间

药学部(药剂科):每周的星期四15:00-17:00(节假日除外)。

信息与设备管理部(信息与设备管理科):每周的星期三15:00-17:00(节假日除外)。

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2.接待地点

总医院:总医院二号楼3层第二会议室。

中医医院:中医医院行政楼6层第一会议室。

3.接待部门及人员

药学部(药剂科)、信息与设备管理部(信息与设备管理科)等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医院纪委监察室(行风办)人员全程监督。

4.接待方式

由药学部(药剂科)、信息与设备管理部(信息与设备管理科)等收集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新设备、新技术、专科药等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必要时可按规范安排学术讲座等。

5.规范接待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必须有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

(3)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

(4)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医药代表接待的资料及情况应建账做册,归档管理,并将填写好的《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报送至院纪委监察室(行风办)。

(三)医药代表来院需提前向医院备案,并进行预约登记,涉及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在接待时医药代表需现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职务、现居住地、联系电话、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时间。

2.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3.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等。

5.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身份证原件(现场接待时需查验)。

6.需递交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期限。

7.《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三、医药代表行为规范

(一)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二)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医药代表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三)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亲近属和其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本院使用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信息。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四)医药代表需经预约登记才能在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未经预约登记一律不予接待。

(五)医药代表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医院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和医疗信息软件等,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若有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等产品行为的,将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尤溪县总医院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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