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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行政中心物业投诉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120230008WR 项目名称:花溪区行政中心物业
品目编号:P52011120230008WR001 品目名称:花溪区行政中心物业
采购代理:贵州融创智联招标有限公司
二、投诉相关主体基本信息
投诉人:贵阳深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金辉大厦27楼
三、质疑基本情况
质疑时间:2023-10-19 12:07:56.0 答复时间:2023-10-26 11:28:26.0
质疑事项:
1:根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的“花溪区行政中心物业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与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从业人员为“86人”,但“该公司仅在”项目名称:花溪区(含经开区)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MD2022-P082、”签订的《花溪片区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期为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服务人数为469人。与本项目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数不符。详见附件1.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附件2.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花溪片区保安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的“花溪区行政中心物业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德”,系花溪区公安分局辅警。周兴德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应该回避。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标的,应为无效投标。
经了解,周兴德系花溪区公安分局辅警。本次采购的“花溪区行政中心物业”项目的服务范围含刑侦大楼(花溪区公安分局、花溪区检察院、花溪区检察院)。故质疑供应商有合理理由认为,周兴德的身份虽然不是正式公务员,但亦属公务人员,高度怀疑其可利用其身份了解、干扰有关招投标事宜,进而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周兴德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应该回避。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标的,应为无效投标。详见附件3.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附件4.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爱企查截图1“、附件5.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爱企查截图2“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十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1:针对质疑回函:“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填写无误。”我司在质疑函中证实该公司从业人员数已超过86人,且在2023年8月“贵州民族大学大学城北区安保服务采购”,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189人,属于小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可轻易查询到该公司从业人员不止86人。(见附件1-10)
综上,我司认为代理机构未查实该公司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情况,该中标,成交无效。
从政府采购平台可以查询到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2021年至今的中标信息及公示合同:
1.贵州大学物业服务380人;2.贵阳市民族中学保安服务11人;3.贵阳市民族中学物业服务14人;4.花溪片区安保服务469人;5.玉屏县教育系统安保服务147人;6.贵州民族大学大学城北区安保服务采购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与本次采购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企业规模明显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我司有理由认为中标供应商“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周兴德”应回避本次政府项目采购活动。该公司法人“周兴德”为花溪区公安分局辅警,属公务人员,不应开展经营活动,且本次项目采购范围包含有公安分局的物业服务,理应回避。请相关部门领导到花溪区公安分局进行查实。撤回“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我司有理由认为:中标供应商“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德”,系花溪区公安分局辅警。周兴德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应该回避。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标的,应为无效投标。贵单位,可以到花溪区公安分局进行核实”周兴德“辅警身份。该人员的车辆备案信息与手机、身份信息均与”周兴德“一致。(见附件11-1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十条“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取消贵州浩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项目名称:”花溪区行政中心物业“的中标资格。
我司认为,上述事项的发生使我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向贵局投诉,请求贵局调查处理,以维护我公司的正当权益。
六、受理信息
投诉提交时间:2023-11-10 12:16:58.0 投诉最迟受理时间:2023-12-22 12:16:58.0
投诉受理单位: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处理结果登记: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处理决定书已寄出至投诉人。
七、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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