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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人:广西永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605号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兰艾香联系电话:18607804088
授权代表:黄丽萍联系电话:18607804088
广西永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9月9日对2024年江南区“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专线整合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C3-007-NNJN)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
评审标准中以人员规模作为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依据:第四章“评审标准-实施方案-二档(8分):在一档基础上,有详细的建设方案,有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有安全控制措施及安装质量控制保证方案;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有质量保证措施、风险管理措施,能提供不少于5人的实施人员。”中,有以不少于5人作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评分标准以人数规模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请求:实施方案分里,删除涉及人员的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1回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是指企业总的人员规模,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针对具体采购项目的需要对供应商服务团队提出人员数量要求。将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对从业人员规模条件的限定,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保证本项目线路能持续稳定运行,采购人需对供应商的实施售后能力进行评判,故设置此评分因素,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评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况。
综上,故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3 商务分/3.1 服务信誉分/“(2)投标人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3)投标人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得1分。”,我公司认为设置的证书与项目无关。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主体为数字电路及后续的维护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与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均无关联,此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请求:删除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质疑事项2回复:
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3: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 技术分/2.5 投入人员分/“(3)拟投入的服务人员(不含项目经理、运维服务经理)中,不少于1名具备通信工程职称证书的,中级职称得1分,副高级及以上得2分;不少于1名具备光电信息工程职称证书的,中级职称得1分,副高级及以上得2分。”,我公司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职称系列证书分有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本项目仅对中级及以上的职称证书进行加分,属于歧视获得初级职称证书的企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请求:修改“(3)拟投入的服务人员(不含项目经理、运维服务经理)中,不少于1名具备通信工程职称证书的,中级职称得1分,副高级及以上得2分;不少于1名具备光电信息工程职称证书的,中级职称得1分,副高级及以上得2分。”评分设置,增加初级职称证书得分。
质疑事项3回复:
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3 商务分/3.2 业绩实力分/“((2)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0.5分,满分2分。(竞标时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正面及侧面彩色图片等证明材料;租赁车辆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我公司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要求车辆为自有的或者租赁,排除了一些抵押或者赠与的情况,这些车辆虽然没有产权,但不影响使用投标人正常使用,此处应该对该评分标准进行修改,只要供应商能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就应予以认可,不应以产权限制或歧视供应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请求:将“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0.5分,满分2分。(竞标时提供有效的行驶证扫描件、车辆正面及侧面彩色图片等证明材料;租赁车辆的需同时提供车辆租赁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投标人拟投入实施运维车辆,每提供1辆得0.5分,满分2分。(竞标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4回复:
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二、处理情况
根据采购人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南区委政法委
2024年9月11日
附件信息:
永晟_质疑答复函.pdf
21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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