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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TH2023-GZ-G003-1]赣州市肿瘤医院外科大楼ICU病房净化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赣州市肿瘤医院外科大楼 ICU 病房净化项目
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赣州市肿瘤医院
乙方(卖方):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3 年 11 月 3 日; 签订地点:赣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中汇 天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赣州市肿瘤医院外科大楼 ICU 病房净化 项目的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ZHTH2023-GZ-G003/1)的 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标的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 项目的招标及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 部分。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 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货物” 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且必 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4“服务”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
1.5“甲方”是指购买货物的甲方。
1.6“乙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中标人。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 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活动。
2.合同文件的组成:
以下内容是组成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2.1 本政府采购合同;
2.2 中标通知书;
2.3 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补充通知及答疑回复等);2.4 投标文件。
2.5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政府 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 定一致。
4.技术规范
4.1 乙方提交和交付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 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响应/偏 离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4.2 技术规范中未有规定的,则以国家有关部门现行有效的标准 及规范为准。
5.知识产权
5.1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 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 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费用。若甲方依法对外承担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赔偿费用,甲方有权无条件向乙方追偿或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已付费用,并要求 乙方另行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的违约金,本条款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
6.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及数量
详见附件 2。
7.合同价、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7.1 合同价:合同总额为人民币肆佰柒拾捌万零陆佰肆拾叁元陆角 肆分,即¥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4 元
7.2 付款方式:
序号完工进度付款进度
1完成合格总工程量的 30%付至合同价的 20%
2完成合格总工程量 50%付至合同价的 40%
3完成合格总工程量 80%付至合同价的 6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85%
5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计总价的 97%
6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12 个月后无质量 问题余款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7.3 合同价包含货物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服务、
售后服务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乙方所报的合同价在合同执
行过程中单价固定不变,本项目清单中子目如实际未实施则结算时
相应扣减,项目最终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的 10%,项目最终结算价以
财政部门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为准,并且不能超过本
项目在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价。
7.4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5%,乙方应在 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用于合同履行过 程中约束乙方的任一行为,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一次性没收全部履约 保证金,且不免除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履约保证金 在质保期满无质量和违约问题后一次性无息退回。
7.5 本合同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江荟支行
账号:82590078801400000005
8.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8.1 履行期限:在合同生效之日后 90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 使用。
8.2 履行地点:赣州市肿瘤医院指定地点。
8.3 履行方式: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履行。
8.4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9.技术资料及培训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9.1 货物验收合格前,乙方应将所有资料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
如目录索引、图纸、网络拓扑图、设备连接图、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提交给甲方。
9.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应于验收时一并提交给甲方。
9.3 货物验收合格前,乙方须完成对甲方相应人员的使用操作、维 修、保养等相关基础技术的培训,直至能熟练胜任工作。所需费用均由 乙方负责。
10.质量保证
10.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 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原装货物。
10.2 质量保证期:三年质量保证期,自所投所有产品及相关服务 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
10.3 乙方和制造商应当为甲方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甲方在使 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甲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如果设备发生故障,接到报修后 2 小时内响应,电话不能解决的售后维修人员将在 24 小时 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如无法按时到达,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 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1‰计收。但违约赔偿 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不足一天超过 12 小时按一天计算。如 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到达现场,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10.4 如果设备同一故障连续超过 1 个月,甲方有权利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处理:(1)要求乙方更换全新原装设备;(2)解除合同,不向 乙方支付剩余费用(已付款有权追回),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3)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利。
10.5 如果设备同一问题现象经两次维修,货物仍不能达到正常使
用,甲方有权利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要求乙方更换全新原装 设备;(2)解除合同,不向乙方支付剩余费用(已付款有权追回),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3)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利。
11.检验
乙方所供货物到达现场后,货物的拆箱、安装调试等项工作由乙 方负责,但必须在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乙方实施前必须 先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所有材料均须由乙方送货到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必须出示产品合 格证和原厂随货清单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如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 标文件任一要求或投标文件任一响应情况的,甲方将视乙方无合同履约 能力,对所供所有货物进行退货处理;
甲方有权随时对所供货物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或检测),若测试(或检测)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货物技术要求,甲方将视乙方无 合同履约能力,对所供所有货物进行退货处理,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 乙方自行承担。
整个项目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 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第三方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按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费用均 由乙方负责。若经甲方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免费重新提供服 务直至验收合格,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
12.延期交货
12.1 乙方应按照“采购项目需求”中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 供服务。
12.2 因非乙方原因无法按时供货安装的,交货期限相应延长。
13.违约赔偿
13.1 除合同第 14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交货及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可从应付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 按每迟交一天,不足一天超过 12 小时按一天计算,按合同总价的 1‰计 收。但逾期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如果乙方在达到最 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或 申报执行履约保函。
13.2 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总价的 5%的违约金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3.3 乙方提供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等或施工不符合合同规定 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货物、整改,或者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 5%的违约金。
13.4.如经乙方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 权退货,乙方退回全部货款,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3.5.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 则构成对甲方违约,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5 条的约定处理。
13.6.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或质保期不能及时响应甲方维修要求 的,甲方可按每次 2000 元的标准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委托 他人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8 除以上约定外,乙方在合同期及质保期内有任一违约行为或
产品有任一质量问题的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的履约 保证金及质保金,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以上违约责任。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 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 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税费
15.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均由甲方负担。
15.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均由乙方负担。
1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 负担。
16.争议解决
16.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2 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 等)均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
17. 违约终止合同
17.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
17.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 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17.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 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 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 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7.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18.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 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 终止的部分。
18.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 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 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和分包
19.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 履行的合同义务。
19.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 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
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 改书。
21.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 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3.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3.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 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 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 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3.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 不得使用第 24.1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3.3 除合同本身以外,24.1 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 副本)退还甲方。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取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 金后开始生效。
24.2 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贰份;乙方、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4.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招标投标文件执行,仍有未尽事宜的,参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5.4 本合同附件 1 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5.其他事项
25.1 产品安装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25.2 产品进场到交付甲方使用期间,所有产品的保管工作均由乙 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提前到货所需的临时存放场地 由乙方自行考虑、费用自理;
25.3 乙方在安装设备的过程中如对甲方的建筑物造成损坏,乙方 应请专业人员修复至原样。否则,甲方将请专业人员修复,由此产生的 费用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25.4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要求
25.4.1 必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等级施工安全事故,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 10%,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若发生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 5%,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 发生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25.4.2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
25.5 乙方在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并自行 及时处理,甲方通知乙方后未按指定位置堆放或及时处理,甲方按照 500 元/天对乙方进行处罚,从工程款中扣除。
25.6 本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为合同价的 0.5%,乙方已在投标时应充 分综合考虑此项费用,甲方不再另行增加此项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是指 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具、施工 道路、设备材料临时堆放场地、临时水电接驳、临时施工便道、围墙、卫生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及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管理所需的费用。施工 期间发生的水电费不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但含在合同价中。
甲方(公章):赣州市肿瘤医院 乙方(公章):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鲍雪莲
开户行: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江荟支行
帐号:
帐号:82590078801400000005
地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68号1 梯301-306
日期:日期:2023年11月 日
附件 1: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 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方赣州市肿瘤医院与 乙方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方和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2)严格执行赣州市肿瘤医院外科大楼 ICU 病房净化项目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 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 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 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 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
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 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 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作有 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 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 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 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 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 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部门给予乙方 二年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 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质 保期结束后止。
7.本合同作为赣州市肿瘤医院外科大楼 ICU 病房净化项目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赣州市肿瘤医院 乙方: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鲍雪莲
或委托代理人(章)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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