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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第03)
一、项目编号: JH24-210381-00600
二、项目名称:海城市马风镇2024年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102号
被投诉人1:辽宁浩远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博格小区
被投诉人2:海城市马风镇人民政府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城市马风镇人民政府
相关供应商1: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北路9号永泰绿色生态园102号
四、基本情况
中科华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12日参加了海城市马风镇2024年环卫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投标,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方致电其投标代表,称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中的第五条:
“热线支持:须提供热线电话号码
现场支持:(1)小时内响应;(3)小时内到达”
据此认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条款,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事实上已经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处进行响应,会提供热线电话号码,因此认为招标方将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请求:请招标方撤回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判决,重新进行项目评标,使其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7月9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2024年7月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时向采购人下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7月11日被投诉人1(海城市马风镇人民政府)向我局作出答复,2024年7月12日被投诉人2(辽宁浩远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我局作出答复。
经调查,我局针对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商务条款偏离表★5要求:热线支持须提供热线电话号码。投诉人只将商务条款偏离表中的需求完全粘贴复制,未对该条款进行实质性响应,即未提供热线电话号码,响应不明确、不具体。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海城市财政局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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