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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财采〔2022〕80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贵州金三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176号新大陆广场9层1号(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蹇康毅
联系电话:13595159313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市政府3号楼4楼
联系人:石先生
联系电话:0851-28688039
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天津路水榭花都B幢4楼405室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4006790086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109号贵州联通省分公司
联系人:杨高进
联系电话:18685252605
投诉人贵州金三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优公司)就“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单位于2022年11月9日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说明。本局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项目基本情况:被投诉人(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公告》。2022年11月10日13:30,本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2年11月21日,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贵州分公司)。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采购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7.工期: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招标文件第4页)。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该项目建设覆盖了遵义市14个县(市、区),建设范围广,建设内容包括林业视频监控系统80套、县级预警中心14个、市级预警中心1个,并且配套建设前端网络传输系统80套、县级汇聚专线14套及市级专线扩容1套,建设规模大,除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以外,还需进行森林防火综合管理系统、综合决策系统、大数据分析平台等平台软件搭建及林火热点信息管理系统定制,建设难度高,45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设置此工期要求是否有做必要调研,是否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的解释,合理工期以定额工期为基础,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却并非等同于定额工期。实践中,为避免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国家及地方往往在工期管理相关文件中明确对定额工期的一定压缩幅度,超过该幅度,则要求建设单位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或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贵州省使用说明》是指导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工期天数的基础和依据,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定额工期天数。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天数如有特殊要求,应计算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并未对项目建设工期设置依据进行合理说明,只是以主观性的要求作为依据,因此本次招投标存在部分供应商采用违规手段进行虚假应标的可能性,存在巨大风险,如此不合理的工期要求,若有潜在公司强行应标,后期中标后不能按期完成,我们作为社会监督主体,将向相关财政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察部门进行反馈和举报,追究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1.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这是项目的基本需求,也是投标人需要帮助招标人完成的事项,投标人应根据公司的综合实力确定是否能胜任此项目。投标人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时即可提前做需求调研、现场踏勘、优化设计、设备选型等工作,为后期建设节约时间。2.该项目80个点(前端)的安装调试是相互独立的,可以同时在不同的点位(前端)开展安装调试工作;若一组人员一个点一个点的安装调试肯定不能按时完成,投标人若能同时派出多组人员到不同的点位进行安装调试,该项目完全可以完成的。是否能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取决于同一时间投标人调派的人员数量,工期要求对投标人有挑战,但也是公司能力的体现。3.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13:30在交易中心开标,总共六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工期方面有两家承诺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有四家投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说明工期竞争充分,是能完成的。4.投诉人金三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引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合理工期以定额工期为基础。我方认为欠妥,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配套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建设工程。5.投诉人金三优公司引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上述规范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适用的范围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不属于建筑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6.《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所指的项目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项目,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森林火灾监控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间紧、任务重,本项目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45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我公司作为中央在黔企业,多次承建过类似项目,经验丰富,资金充足。经过我公司认真查勘,认为在不同区县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就可在45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本机关认为:《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45天的工期,是基于项目的特殊性考虑,且参与采购活动的其他当事人均能承诺在该工期内完成,还有的供应商承诺的工期为40天。投诉人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与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且规范性文件只是要求确定工期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未明确某一项目的具体工期。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一般资格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或其授权的分公司(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目的是为了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供应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采购人将面临无法要求赔偿和追责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明,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做出专门规定。该项目为林业行业项目,不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分公司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要求,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1.该项目资格条件第一条的表述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需要得到相应的授权;无授权的分公司不允许参加该项目投标。2.本项目同时允许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参与该项目投标(也需得到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的授权),该项目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充分放开,鼓励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没有限制和排斥潜在潜在投标人。3.我们不是认定该项目属于特殊行业从而允许分公司投标,我们设置此条是允许各行各业的投标人参与该项目,包括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以及其分支机构(得到相应授权)。这样设置资格条件的范围更宽、更广。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签署合同、进行诉讼、财务收支等活动,分支机构所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并不存在所谓责任无法承担的问题。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或其授权的分公司。三是我公司在投标活动中,获得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授权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全权处理在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四是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该条例是指作为特殊行业可以用分支机构参与所有行业项目投标,而不是投诉人断章取义的说只有特殊行业招标才允许分支机构投标。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做出专门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设定特殊行业的分公司可以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或2021年经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未按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需提供的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时间;被投诉人对于该项质疑的回复模糊不清,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或2021年经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针对此条投标人可以提供2020年或2021年经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来佐证;投标人根据公司情况自行决定提供佐证材料;对于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或新成立不久的公司可以去银行开具资信证明。2.银行开具资信证明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具体咨询开户银行,有可能不同银行的要求不一样,故在招标文件中不再进一步设置具体的要求;只要银行出具资信证明我方均认可。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或2021年经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条已明确要求投标人要提供2020年或2021年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我公司也按要求提供2021年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说明,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时间以相关开户银行的规定为准。被投诉人对该质疑事项已清楚回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序号2 企业实力中: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招标文件第31页)。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1.经我公司查询及调研,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共有五家,分别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中信网络有限公司,该评分项倾向于运营商,具有唯一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将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分项直接指向运营商,属于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本项目涉及的专线是租赁,并不是建设,不需要该资质,中标单位只需找满足要求的运营商租赁专线即可,只有运营商才能得分显然有失招投标的公平性。3.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的要求对于质疑回复给予明确的除运营商外其他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的证明文件,采取消极应对、回复的方式进行文字简述,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评分办法投标人实力中设置: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该项作为打分项,没有作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国家批准的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大于三家,不具有唯一性,具有竞争性;该项目传输系统(前端网络传输系统80套、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14套、市级汇聚专线2套)与基础电信业务息息相关,基础电信业务主要经营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此评分办法的设置与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的履行存在相关性。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应综合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最大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涉及网络传输系统建设,就需要使用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传输,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分项,并不是作为资格评审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项目要建设前端网络传输系统80套、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14套、市级汇聚专线2套,拥有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能更好的将本项目顺利实施、按期交付。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传输系统与基础电信业务息息相关,此评分办法的设置与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的履行存在相关性。且国家批准的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大于三家,投诉人所称该打分项唯一性与实际情况不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一 序号2 企业实力中: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 (招标文件第31页)。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本项目是财政支出,政府采购项目,不是发改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智能化是住建部门颁发资质,是建设类资质,与本项目特性、性质不符合,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该项目不是纯粹的购买设备,整个项目包括设备选型(方案设计),设备购买,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在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涉及到通信工程、信息网络工程。取得通信工程资质或电子智能化资质的单位在通信或信息网络方面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项目经验。招标文件中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评分项,没有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该评分设置与项目的特点和合同履行相适应。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是为了快速地完成项目的建设、实施、安装、调试,同时也是对投标人能力、资质的一种考量,在同等条件下,有以上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更能更好地完成招标项目,有利于在短期内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传输系统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涉及到通信工程、信息网络工程,考虑到取得通信工程资质或电子智能化资质的单位在通信或信息网络方面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项目经验,招标文件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相关,与合同履行相关。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 序号3 运营服务期(含基站租赁及传输、电力、维护)中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诺3年运营服务期(包括80条前端专线及基站环境服务,14条县级指挥中心汇聚专线,2条市级指挥中心汇聚专线租赁)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得2.5分,满分5分,提供相应的承诺函。 (招标文件第32页)。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1.采购清单要求3年运营服务期,该评分项设置通过延长运营服务期增加了项目成本,超出原招标范围,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情况,影响项目交付质量。2.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表示增加运营服务期也就增加成本,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报价得分为30分,报价分占总分30%,那么供应商进行报价时必然会压缩成本而保证中标,压缩成本势必影响项目交付质量,被投诉人未对此运维服务期设置的依据做出明确解答,并将增加运营成本的风险问题抛给投标人,对项目质量安全极度不负责。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答复、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3年的运营服务期是该项目设置的基本条件,在同等条件下,若投标人能够提供更优的增值服务(承诺更长的运营服务年限),对招标人而言更有利于项目后期运营,同时减少运营期财政支出,投标人需自身核算投标成本和综合得分情况,根据公司自身实力做出相应的投标策略(投标人可以不承诺增加运营服务期限)。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经我公司测算,本项目提供5年运营服务且在不影响项目的交付质量前提情况下,有合理的利润。
本机关认为:增加运营服务期,有助于项目安装设备的运营维护,并有利于设备使用寿命的延展。招标文件将增加运营服务期作为打分条件,能够实现竞争选优的采购目的,各潜在供应商应结合自身情况做出相应的投标策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序号4 类似业绩中,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2019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视频监控类,森林防火集成类项目)案例,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5分。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1.该条评分办法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评分办法中视频监控类,森林防火集成类项目业绩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表示是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界定的类似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中提到的类似业绩具有大众性、宽范性,那么为何要限定视频监控类,森林防火集成类项目业绩,若需要投标人自行理解,则不需限定为视频监控类,森林防火集成类项目业绩。被投诉人采取消极应对、回复的方式进行文字简述,未给予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评分办法中对类似业绩中的“类似”做相应的说明,即视频监控类,森林防火集成类项目,是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界定的类似业绩要求,投诉人在理解法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来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成交条件”时,片面的认为类似业绩要求就是特定行业的业绩,招标文件中提到的类似业绩是从项目本身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界定;该项目属于视频监控类,森林防火集成类项目,其业绩具有大众性、宽泛性,符合该项目的特征;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项目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根据项目的情况,要求提供视频监控项目类似业绩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二是视频监控项目较为普遍,该领域内大部分企业都有视频监控项目的业绩。三是类似业绩是也是一个企业的实力证明之一,也是向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证明投标人具有实施视频监控项目的经验及能力。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类似业绩作为打分项的内容,是根据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界定的类似业绩要求,符合该项目的特征,其业绩具有大众性、宽泛性,因此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序号5 建设工期中,在45天建设工期的基础上,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诺提前5天及以上完工的得5分。(招标文件第32页)。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1.该项目建设覆盖了遵义市14个县(市、区),建设范围广,建设内容包括林业视频监控系统80套、县级预警中心14个、市级预警中心1个,并且配套建设前端网络传输系统80套、县级汇聚专线14套及市级专线扩容1套,建设规模大,除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以外,还需进行森林防火综合管理系统、综合决策系统、大数据分析平台等平台软件搭建及林火热点信息管理系统定制,建设难度高,45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设置此时间是否做了调研,是否有事实依据。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的解释,合理工期以定额工期为基础,依施工条件等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却并非等同于定额工期。实践中,为避免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国家及地方往往在工期管理相关文件中明确对定额工期的一定压缩幅度,超过该幅度,则要求建设单位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或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3.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贵州省使用说明》是指导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工期天数的基础和依据,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定额工期天数。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天数如有特殊要求,应计算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4.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并未对项目建设工期设置依据进行合理说明,只是以主观性的要求作为依据,因此本次招投标存在部分供应商采用违规手段进行虚假应标的可能性,存在巨大风险,如此不合理的工期要求,若有潜在公司强行应标,后期中标后不能按期完成,我们作为社会监督主体,将向相关财政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察部门进行反馈和举报,追究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1.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这是项目的基本需求,也是投标人需要帮助招标人完成的事项,投标人应根据公司的综合实力确定是否能胜任此项目。投标人在参与该项目投标时即可提前做需求调研、现场踏勘、优化设计、设备选型等工作,为后期建设节约时间。2.该项目80个点(前段)的安装调试是相互独立的,可以同时在不同的点位(前端)开展安装调试工作;若一组人员一个点一个点的安装调试肯定不能按时完成,投标人若能同时派出多组人员到不同的点位进行安装调试,该项目完全可以完成的。是否能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取决于同一时间投标人调派的人员数量,工期要求对投标人有挑战,但也是公司能力的体现。3.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13:30在交易中心开标,总共六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工期方面有两家承诺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有四家投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说明工期竞争充分,是能完成的。4.投诉人金三优公司引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合理工期以定额工期为基础。我方不予认同,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配套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建设工程。5.投诉人金三优公司引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上述规范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适用的范围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不属于建筑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6.《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所指的项目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项目,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根据项目的情况,要求45天内安装调试完毕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二是我公司作为中央在黔企业,多次承建过类似项目,经验丰富,资金充足。经过我公司认真查勘,认为在不同区县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就可在45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三是投标该项目的绝大部分投标人都承诺能够按时完成项目,证明该条件是合理的。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这是项目的基本需求,明确45天的工期,是基于项目的特殊性考虑,也是投标人需要帮助招标人完成的事项。且该项目于2022年11月10日13:30在交易中心开标,有四家投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成,说明竞争充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序号6 前端采集设施中,由于该项目的高清双光谱重型云台摄像机必须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杆塔设施上,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规定的点位分布附近有杆塔设施的,每提供1个得0.2分,满分10分。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1.该评分要求唯一指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对高清双光谱重型云台摄像机安装设施避重就轻,高清双光谱重型云台摄像机必须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塔杆设施上是不错,“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规定的点位分布附近有杆塔设施的每提供1个得0.2分,满分10分。”却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具有倾向性,其他供应商在点位分布附近没有塔杆设施便不能得分,此项作为评分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按照《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前端视频监控设备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塔杆设施上,且要配备稳压设备,这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保障和必要条件,也是项目特殊性所在,无论谁实施此项目,都必需满足上述要求。
1.根据项目的客观条件,评分设置与项目实施有必要的关联性,此项作为评分要求,而非资格条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2.该项目已于11月10日中午13:30开评标,评审结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具备该项目所必须的塔杆设施的企业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电力系统及网络运营商,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唯一指向性。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一是本项目要求重型云台摄像机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杆塔设施上。拥有杆塔设施的公司除了中国铁塔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有部分自己的设施,还有供电系统电力公司也有杆塔设施。所以本项目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唯一指向性。二是该项只是作为评分项,不作为资格评审条件,不会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对潜在投标人有杆塔资源加分是对项目得以顺利实施、项目工期及质量的保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本机关认为:根据《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前端视频监控设备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塔杆设施上,且要配备稳压设备。因此,招标文件将“在本项目规定的点位分布附近有杆塔设施的”作为评审打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拥有杆塔设施的公司除了中国铁塔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有部分自己的设施,还有供电系统电力公司也有杆塔设施,该评审打分项并不存在指向性、唯一性。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技术主观分值(10分)评分标准/序号1: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审查评分中,项目实施方案(含设计图纸)进行横向比较,根据可行性和针对性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分。
1.总体架构设计合理,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2.6-4分) 2.总体架构设计、可行性和针对性一般,基本满足项目要求;(1.2-2.5分) 3.总体架构设计、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差的。(0-1.1分)(招标文件第32-33页)。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1.该项评分项未量化,以合理、一般、差等模糊含义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未对该项评分的量化做出合理解释,而是以让投标人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由,搪塞我方,消极答复,未给与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项目设计、实施方案每个投标人均能提供,其提供的方案的优劣在不同程度上反应公司的项目经验以及方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在实际评审中很难通过客观的方法进行量化。此项目评分办法已按要求最大限度做到量化对比,将主观分值严格控制在10%的范围(此项中占4%),没有违反黔财采【2018】2号文件的规定。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含设计图纸)。且已从项目实施的总体架构、可行性和针对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评分。我公司也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投标人应让自己的方案尽可能的完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含设计图纸)包含可行性和针对性等内容,并对可行性和针对性是否满足本项目需要设置了三档评审标准,每一档评审标准有对应的区间分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技术主观分值(10分)评分标准/序号2: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评审针对故障处理、巡查巡检、电力保障、维修管理、应急保障等工作内容及服务方案进行横向比较:1.运维服务计划清晰具体,针对性强,且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规范、完善、具体;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且制度全面、方案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具有提供设备实时监测参数的能力,服务能较好地满足项目要求;(4.0-6.0分)2.运维服务计划较具体,针对性较强,保障措施一般;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基本规范、合理,服务能基本满足项目要求;(1.1-3.9分)3.运维服务计划,针对性较差,有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但不完善具体;(0-1.0分)(招标文件第33页)。
投诉人(金三优公司):1.该项评分项未量化,以合理、一般、差等模糊含义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被投诉人遵义市林业局与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函回复中未对该项评分的量化做出合理解释,而是以让投标人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由,搪塞我方,消极答复,未给与明确实质性回复及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每个投标人对于项目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的理解、认知不一致,其提供的方案的优劣程度反应公司的项目经验以及方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在实际评审中很难通过客观的方法进行量化。此项目评分办法按要求最大限度做到量化,将主观分值严格控制在10%的范围(此项目中占6%),没有违反黔财采【2018】2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需在结合自身经验,同时考虑每个项目的特殊情况做出优秀的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观分值的设置也是让投标人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将项目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能力尽情的展现出来。该项目评分项:项目设计、实施方案、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标准不统一,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也不一致,故不能全部通过客观分值进行量化。招标文件对其但均作了相应的区间值量化,最大程度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后期的运行维护服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对针对故障处理、巡查巡检、电力保障、维修管理、应急保障等工作内容,提供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提供方案。且已从项目运行维护计划、针对性和措施保障等方面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评分。我公司也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提供方案等内容。投标人应让自己的方案响应尽可能的完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包含故障处理、巡查巡检、电力保障、维修管理、应急保障等内容,并根据内容设置了三档评审标准,每一档评审标准有对应的区间分值。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金三优公司的十一项投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贵州金三优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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