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3051002510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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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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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5000012023051002510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6-02 14:27
递交时间:2023-06-02 14:27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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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9,583,594.58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轨道交通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23Q1-002(第二次) 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轨道交通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23Q1-002(第二次)”答疑及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关于业绩评分标准: 2023年5月12日挂网版本为“以下业绩得分要求满足任意一类(A或B)评分标准均可得分: A类评分标准: (1)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与本项目类似是指与轨道交通合作的车辆备品备件供货业绩)1个,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税总价)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1个得3分,最多不超过18分; (2)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具有以下两个业绩之一均可得分,本项最多得6分: ①提供一个在除注册地外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且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税总价)的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与本项目类似是指与轨道交通合作的车辆备品备件供货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 ②提供一个原车原配的系统集成商的供货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税总价)的得1分,每增加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 B类评分标准: 提供一个单轨或地铁的整车供货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税总价)的得6分,每增加1个得6分,最多不超过24分。” 该项目在3月22日首次挂网时要求为“(1)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与轨道交通合作的车辆备品备件供货业绩1个,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税总价)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1个得3分,最多不超过18分; (2)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投标人具有以下两个业绩之一均可得分: ①提供一个在除注册地外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且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税总价)的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与本项目类似是指与轨道交通合作的车辆备品备件供货业绩)的得2分,每增加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②提供一个原车原配的系统集成商的供货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含税总价)的得2分,每增加1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3)提供一个单轨或地铁的整车供货业绩,且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税总价)的得6分,每增加1个得6分,最多不超过24分。” 请招标人解释同一项目,更改业绩评分标准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同类项目,单项合同业绩从100万提升到200万,再将注册地外的业绩每增加1个得2分改为得1分,屡屡提高业绩标准,该条款的变更对潜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对商务业绩评分的变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及时修正 回答:本项目为独立项目,评标办法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非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车辆质疑 1、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4月28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式和和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会议指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 但从业主制定的评分办法(尤其是基本业绩和企业业绩来看)偏向车辆组机厂,从前期招标结果来看(重庆轨道交通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23Q1-003、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重全检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23Q1-006、重庆轨道交通二号线重全检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采购项目B23Q1-005)前三名都是大型国有车辆制造装备商(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本项目是车辆备件专用备件项目,车辆制造装备商也是从其他车辆生产制造商进行采购。招标人指定的评分办法,影响了“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对此类问题在自重庆轨道交通2020-2022年车辆专用备件采购项目 开始多次提出,请招标人酌情考虑修改相关评分办法,请相关监督组对此现象进行关注。 2、天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是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股东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他们共同投标是否有违背相关招标法律法规,请审计法务部和外部律所说明。 3、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时,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股东(持股9%),重庆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是否违背相关招标法律法规,请审计法务部和外部律所说明。 4、由于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车轨道车辆有限公司、重庆中车长客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对招标清单中品牌商有一定业务上的 影响力,从而造成招标清单中品牌商不对其他所有制企业报价或抬高报价,造成招标人采购成本提高并形成车辆制造商的垄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4月28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式和和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会议指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破除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帮助企业恢复元气”。望招标人核实。 回答:回答:1、前几个项目的招标结果是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做出评审,此问题与本次招标无关。 2-3、问题中所涉及的单位为潜在投标人,无法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且招标文件条款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4、本次招标的车辆专用备件物资须与车辆适配,故不取消品牌限制,采用清单要求中的品牌。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时间修改为2023年 6 月 19 日 9 时30 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本通知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 月 2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