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4-2026年业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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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4090064-1 采购人(全称):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2026年业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409006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采购标段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1200000元/年,二年最高限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2.2合同金额明细(以实际用车为准):
说 明 : (1)租赁服务价格不高于《长沙市市直机关公务出行车辆租赁价格表》长车改【2019】8号文件规定。 (2)通勤车、日租、半日租长沙市六区范围及星沙区域内租车使用,用车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所有租赁车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含长沙市六区范围及星沙区域)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结算。 (4)租车时长<4小时为半日租;4小车<租车时长≤8小时为日租; (5)长沙市六区范围及星沙区域外租车使用,半日租实际公里数超100公里,则按照第2.2条《合同金额明细》表中超公里数累加计算(此费用不执行折扣)。 (6)长沙市六区范围及星沙区域外租车使用,全日租实际超过8小时或者150公里,分别按第2.2条《合同金额明细》表中超小时 、超公里数累加计算(此费用不执行折扣)。 (7)驾驶员随车外出,吃住由甲方负责。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5-21 —— 2025-05-2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甲方要求派遣车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一)按月据实结算(乙方须提供用车明细证明和等额增值税发票)。 (二) 乙方账户: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工商银行长沙科技城支行 账 号:1901018619100028818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技城支行(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19010186191000288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服务要求: 1、车辆要求 (1)车辆手续齐全,正规合法,车况良好(车龄不超8年),性能可靠,年检合格,配置冷暖空调。车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 (2)保险手续齐全,除购买交强险外,还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责险二百万及以上,座位险每座五十万及以上)(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一致),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按保单所示险种及保额负责赔偿事宜,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担负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车容车貌整洁,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不得有改装与加装情况。 (4)乙方必须无条件满足甲方的用车需求。 2、司乘人员要求 (1)驾驶员具备与车型相适用的驾照,并有3年及以上专职驾龄,驾驶行为习惯良好,熟悉长沙及周边道路及路况。 (2)体貌端正,无明显纹身,无怪异造型及打扮,生活习惯良好,无其他不良嗜好。 (3)男25~55周岁,女25~5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史。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无暴力违法记录或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严格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工作安排。 (6)服务要求:需指定专人接受甲方的用车预约,接到用车指令后,须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7)每次用车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对应数量的司乘人员。 (8)定时完成安全教育、服务意识培训。 3、安全要求 乙方保障行车安全,司乘人员应遵守安全行车规范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公安、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调派车辆完成当次用车任务。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服务要求 4.1乙方驾驶员及司乘人员认真负责,在服务期间,须服从采购人调配,随叫随到。并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能随时加班。 4.2甲方按实际需要向乙方派遣派车服务单,每次每车使用完毕后,由出车人填写服务单(注明用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办事实际行驶公里数等内容),由用车使用人签字确认。派车服务单按月提交给采购人进行审核,派车服务单将作为甲方和乙方的结算依据之一。 4.3根据每次活动的大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不同座次的车辆,乙方必须无条件满足。 4.4 根据每次活动随车安全员的要求,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规范上下车。 4.5 对单次有责投诉,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该次租赁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本合同服务的费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进行详细说明。 6.1.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服务期满一年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则甲方有权续签合同。 6.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相应的服务费。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需求制定详细服务方案,并提供给甲方。 6.2.2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及时、有效地完成服务工作。 6.2.3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工作转让给任一第三方。 6.2.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定期对本合同项下的出租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车辆能够运行顺畅。 6.2.5在合同期内乙方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保养、税费、营运费、保险费、管理费、违章费、处罚、驾驶员和司乘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甲方自身遭受损失或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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