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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合自然资规公告[2023]7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合自然资规公告[2023]7号)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合自然资规公告[20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序号
宗地座落
地块编号
四至范围
土地面积(亩)
规划
用途
出让
年限
容积率
起始价
(万元/亩)
地块起始总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居住最高限价(万元/亩)
地块最高总价
(万元)
1
滨湖科学城福建路以西、珠海路以南
滨科城BK202303号
东至福建路、西至珠方支路、南至义城路、北至珠海路
85.23(居住68.6、幼儿园12.13、绿地4.5)
居住、幼儿园、绿地
居住70、幼儿园50、绿地50年
居住≤2.0;
幼儿园≤1.0
居住1985,教育120,
绿地5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教育、绿地价格固定)
137852
2.8亿
2280
158088
2
包河区北京路以东、秋浦河路以南
包河区BH202302号
东至唐模路、西至北京路、南至郎溪路、北至秋浦河路
106.32
居住
70
居住≤2.3
175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
186060
3.8亿
2010
213703.2
3
包河区徽州大道以东、望江东路以北
包河区BH202303号
东至合巢路、西至徽州大道、南至望江路、北至用地边界
33.39
居住
70
居住≤2.5
100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
33390
0.7亿
1148
38331.7
4
包河区仙寓山路以东、水阳江路以北
包河区BH202304号
东至用地边界、西至仙寓山路、南至水阳江路、北至用地边界
14.33
居住
70
居住≤1.4
100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
14330
0.3亿
1148
16450.8
5
包河区夹衖巷以东、平天湖路以北
包河区BH202305号
东至用地边界、西至夹衖巷、南至平天湖路、北至牧童路
47.28(其中商品住宅19.89,安置房19.29,幼儿园8.10)
居住、幼儿园
居住70、幼儿园50
居住≤2.8 ;
幼儿园≤1.0
商品住宅1000,安置房660.1,幼儿园12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安置房、幼儿园价格固定)
33595.3
0.7亿
1148
36539
6
蜀山区金水湾路与西城大道交口东北
蜀山区SS202302号
东至段公路;西至用地边界;南至金水湾路;北至香迎路
79.81
居住
70年
≤2.2
100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
79810
1.6亿
1148
91622
7
蜀山区 西城大道与佛岭寨路交口东北角
蜀山区SS202303号
东至段公路、西至西城大道、南至佛岭寨路、北至杨河湾路
106.41(居住85.11、商业商务金融21.3)
商业、商务金融、居住混合用地
居住70年、商业40年
商业≤3.5;
居住≤2.2
居住910、 商业固定21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商业价格固定)
81923.1
1.7亿
1039
92902
8
庐阳区董铺路以南、合淮路以西
庐阳区LY202303号
东至水库管理处用地、西至规划七路、南至新抬路、北至规划二路
29.33
居住
70年
≤1.8
95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
27863.5
0.6亿
1090
31970
9
高新区望江西路以南、科学大道以西地块
高新区GX202302号
东至用地边界、西至规划支路、南至用地边界、北至望江西路
72(其中居住64,幼儿园8)
居住(租赁住房)、幼儿园
居住70、幼儿园50
居住≤2.5;
幼儿园≤1.0
居住371.1,幼儿园100(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幼儿园价格固定)
24550.4
0.5亿
408
26912
10
高新区习友路以北、小蜀山东路以西
高新区GX202303号
东至用地边界、西至规划支路、南至用地边界、北至望江西路
220.83(其中居住142.71亩,商业11.24,中学54.7,幼儿园12.18)
居住、商业、教育
居住70、商业40、教育50
居住(UA2-5)≤2.0;
居住(UA2-6)≤2.2;
商业≤2.5;
教育≤1.0
居住1005,商业210,
教育10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商业、教育价格固定)
152471.9
3.5亿
1155
173878.4
11
经开区繁华大道以南、集贤路以西
经开区JK202302号
东至集贤路、西至规划支路、南至姜家湖路、北至繁华大道
183.65(其中地块1居住171.35,含租赁住房约33亩;地块2幼儿园12.3)
居住、幼儿园
居住70年,幼儿园50
地块1≤2.0(地块1-2容积率不小于地块1-1容积率);  地块2≥0.9且≤1.0
居住(商品住宅)1400,
居住(租赁住宅)530.1,幼儿园100
(拍卖时,商品住宅价格变化,租赁住宅、幼儿园价格固定)
212413.3
4.5亿
1608
241190.1

备注:宗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宗地规划指标详见地块规划设计文件。
土地成交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土地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竞买人资格
滨科城BK202303号、包河区BH202302号、包河区BH202303号、包河区BH202304号、包河区BH202305号、蜀山区SS202302号、蜀山区SS202303号、庐阳区LY202303号地块竞买人须为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高新区GX202302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
高新区GX202303号、经开区JK202302号地块须为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尽可能避免关联公司报名参加同一宗地的竞买,最大限度地防止围标现象发生。经市土委会批准,自即日起,竞买人在办理含有商品居住用途地块的竞买报名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其控制的子公司、控制其的母公司或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或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等关联公司不参加同一宗地竞买的书面承诺。
书面承诺须明确:竞得土地后,如有上述情况的举报和投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查实后,无条件接受取消土地竞得资格,一年内不得报名参与合肥市范围内土地竞买的处理。
三、竞买约定
1、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
2、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四、竞买登记
1、所有申请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意向竞买人,须在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或合肥土地市场网等网站中下载《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并认真阅读。申请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竞买人均视为自愿接受《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交易的最终结果。
2、凡申请参加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竞买人,须取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资格,首次登录须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流程请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联合申请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要依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凭数字证书(CA)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点击所要参与竞买的地块,在线上传《竞买申请书》等报名资料后,携带竞买地块所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部6楼623室进行资格预审。在申请时须提交《网上交易承诺书》。
4、申请人可以通过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土地市场网等网站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或输入网上竞买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登录。如有疑问,可致电0551-66223830进行咨询。网上交易系统务必使用IE9、IE10、IE11浏览器登录、使用,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5、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11∶30。交纳竞买保证金须缴纳至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以实际到帐为准。
名称: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帐号将在报名资格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交易系统中自动产生。特别提示:系统会针对每宗地的每家竞买人生成唯一的保证金帐号,竞买人须详细验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竞拍,不得接受其股东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竞买人须说明资金来源情况,在报名时须提交《购地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购地资金《承诺书》及相应证明材料。在竞买保证金缴纳后,提交由竞买保证金转出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竞买须知
1、本次公告地块拍卖起始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具体场次安排另行通知。以上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竞买人(授权委托人)携带公章、《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等资料准时到达现场。若竞买成功,竞得人与地块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出让结果。
2、本次公告地块中的商品住宅,须根据《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调整商住用地竞价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发〔2022〕150号)要求,达到商品住宅基本品质标准。(详见出让文件)。
3、本次公告地块采取“投报高品质住宅方案”的竞买方式,即:“价高者得+投报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摇号”的竞买方式。转入现场继续竞价的,具体为:
第一阶段: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在未达到最高限价时,报价最高者且高于保留底价的,为竞得人。
第二阶段: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其他竞买人愿意继续参与竞买的,则转入投报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阶段。
参加投报的竞买人需在现场递交参加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申请,在现场竞价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至10时前投报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方案。
评选委员会按照《高品质商品住宅建设方案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组织评分,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三阶段:如最高综合评分的竞买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分数相同时,则摇号产生竞得人。
4. 本公告中地块内的商品住宅须实行精装交付(不含安置房、租赁住房)。
5.本公告地块内的商品住宅项目竞得人须严格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具体装配率以竞买结果为准。
 
六、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地块起始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含地上、地面、地下现状,以及地块周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配套现状,以及经批准保留建筑物的规划要求与成本情况)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地块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3、滨科城BK202303号地块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B地块15班幼儿园(15班+6班托幼,须全装修交付,幼儿园工程总投资换算成幼儿园总建筑面积的单方造价原则上不低于5500元/㎡,具体建设方案以审批的规划方案为准,其中内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装修方案须经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确认),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并将产权转移登记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C地块4.5亩公园绿地,无偿代建A地块北侧3亩公园绿地(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建设标准不低于450元/平方米)。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A地块西侧珠方支路(珠海路-义城路),道路建设标准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涉及有高层(18层以上)建筑的,可自开工之日起1年半内竣工】。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4、包河区BH202302号地块竞得人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竞得人须同步修建地块周边29.6亩公园绿地(含地块北侧、西侧、南侧道路绿线,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建设标准不低于450元/㎡)。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5、包河区BH202303号、包河区BH202304号、包河区BH202305号地块按合肥市政府批准的卫岗王卫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统一规划,本次出让须整体出让、统一报名、统一竞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已充分了解卫岗王卫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总体情况及实施要求等的书面材料,书面承诺按批准的规划和包河区政府要求的时序统一实施更新项目,并在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不少于3.6万㎡住宅用于实物安置,涉及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安置房建设、建设协议及须承担的前期费用等相关要求已充分了解的书面材料,以及经包河区同安街道书面确认、同意的安置房建设方案。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包河区同安街道签订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协议(协议中明确建设主体、建设标准、建设面积、交房时间及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供建设协议,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得人须根据街坊控规与规划设计条件,合并计算徽州大道与望江路交口A2地块与北侧已出让 A1 地块规划指标。
竞得人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BH202303号地块东侧合巢路(太湖路-望江东路,建设标准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道路用地无偿划拨至竞得人,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应当做好安置地块房屋质量管控,科学确定建设标准和套型结构,规划方案、总平、户型图和施工图等设计方案均需经包河区同安街道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的工程变更等事项须经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竞得人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同步修建BH202305号地块西南角12班幼儿园一所(含托儿所,须全装修交付,幼儿园工程总投资换算成幼儿园总建筑面积的单方造价原则上不低于5500元/㎡,具体建设方案以审批的规划方案为准,其中内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装修方案须经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确认)。须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指定单位,此款由包河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涉及有高层(18 层以上)建筑的,可自开工之日起1年半内竣工】。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6、蜀山区SS202302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7、蜀山区SS202303号地块内商业及商务金融用地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20%、且须沿西城大道布局商办建筑形成连续的界面。
在影响控制区内,建设单位应编制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报轨道集团审批。影响控制区内建议布置环评非敏感建筑如商业、厂房等;若布置环评敏感建筑如学校、住宅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后期施工及运营时噪音、振动等的影响,并对临近轨道交通的建构筑物采取降振减噪措施。
竞得人在商业地块全部建筑单体基础达到正负零前,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50%;商业地块全部建筑单体主体结构封顶前,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80%。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7、庐阳区LY202303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涉及有高层(18层以上)建筑的,可自开工之日起1年半内竣工】。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8、高新区GX202302号地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此款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在地块内配建一所12班(含3班托幼)幼儿园(幼儿园须全装修交付,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并代建地块外不少于71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建设标准不低于450元/平方米)。配套建设项目(幼儿园及公园绿地)应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同期交付,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单位,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单位。
竞得人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装修交付,具备入住条件。
竞得人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2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地块中的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本地块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涉及有高层(18层以上)建筑的,可自开工之日起1年半内竣工】。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9、高新区GX202303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在UA2-7地块内建设一所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33500平方米的36班中学和一所18班(含3班托幼)幼儿园(中学、幼儿园须全装修交付,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并在UA2-7商业地块内建设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500平方米的社区级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级党群服务中心须全装修交付,装修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并建设地块外不少于18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建设标准不低于450元/平方米)。同步修建的建设项目(中学、幼儿园、社区级党群服务中心及公园绿地)应与首期交付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同期交付,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单位,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单位。
竞得人在幼儿园、中学全部建筑单体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质性开工后,UA2-5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30%;在幼儿园、中学全部建筑单体主体结构封顶后,UA2-5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50%;在幼儿园、中学全部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后,UA2-5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80%;在幼儿园、中学全部建筑单体移交后,UA2-5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才能达到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100%。此款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在商业全部建筑单体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质性开工后,UA2-6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30%;在商业全部建筑单体基础达到正负零后,UA2-6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50%;在商业全部建筑单体主体结构封顶后,UA2-6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80%;在商业全部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后,UA2-6地块的住宅预售建筑面积才能达到该地块住宅可售总建筑面积的100%。此款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服从高新区管委会对其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并服从高新区管委会对其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此款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落实。
本地块内商品住房每批次开盘建筑面积的80%优先销售给科大硅谷“一镇”范围内企业员工(须符合合肥市购房政策),若在每批次开盘后一个月内未售罄,则剩余商品住房面向市场销售。符合科大硅谷人才政策的另按科大硅谷人才政策执行。此款由科大硅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10、经开区JK202302号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并配建以下项目:
在地块2内配建15班幼儿园+3班托班(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幼儿园应按照经开区教育部门的建设标准与地块内首期交付的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期交付,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经开区教育部门的移交管理程序无偿移交经开区,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经开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在地块1内沿南侧规划支路一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党群服务站(装修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党群服务站应与地块1内其他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建成后无偿移交经开区,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经开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在地块1-2内建设保障性租赁住宅;该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住宅计容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回购(毛坯),专项用于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时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竞得人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所有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结构封顶前,商品住房销售面积不得超过可销售商品住房面积的8O%。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他事宜,执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商住用地开发资质和购地资金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发〔2021〕250号)相关要求。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同步代建以下内容:
⑴代建地块2东南侧中小学用地(用地面积约为54796.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少于4074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574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地下空间包含停车位、设备间、库房、部分功能教室和活动室),装修标准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铁路300米退让范围内不允许新建学校教学楼项目,学校规划方案须征求合肥市及经开区教育部门意见,并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移交管理程序建成后无偿移交经开区。竞得人须确保学校项目在竞得土地后18个月内建成且通过验收,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至管委会指定单位。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监督落实。中小学学校全部教学建筑主体基础达到正负零前,预售住宅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学校移交前,预售住宅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监督落实。
⑵地块1与地块2之间的规划支路一由竞得人负责建设,东接集贤路,西接规划支路二(建设标准不低于1600元/㎡)。方案需单独报审,与整体项目同步建设,建成后按照经开区移交管理程序无偿移交给经开区作为市政道路管护,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监督落实。
⑶代建公园绿地地块1-地块4(总用地面积22847.28平方米,建设标准不低于450元/平方米)由竞得人负责建设,结合公园绿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公园总面积的10%。方案与整体项目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建成后无偿对公众开放,养护期满后按照经开区移交管理程序无偿移交给经开区。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主体建筑结构封顶】。如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置。
11、竞得人在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后7个工作日内,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购地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审计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审核,经审核,竞得人资金来源违反规定的按照《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商住用地开发资质和购地资金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合自然资规发〔2021〕250号)要求进行处理。
12、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竞得人须向地块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将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内容为:愿意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无条件接受出让人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同时提交书面承诺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13、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书中自行选择明确成立项目公司的,竞得后应由竞得人在3个月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块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14、竞得人自持房屋的位置、分摊占地的界线、用途和计容建筑面积,须严格执行市土委会2016年第七次主任(扩大)会议纪要的规定。即: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自持房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可登记在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对其100%控股的母公司名下。
15、竞得人同步修建配套建设项目,应由竞得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块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明确:①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单独用地的,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具体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不要求单独用地的,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建筑面积和具体要求。②同步修建的配套建设项目,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地块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不动产产权须直接登记至地块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16、竞得人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也可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0日内付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3个月内付清余款。
17、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出让土地范围内提供开放式道路。
18、竞得人须无偿实施并管护地块所在城市道路路段绿线内的绿化。
19、竞得人须严格执行《市规委会2017年第五次主任会会议纪要》要求,就“加强对上市地块周边情况调研,若因日照原因,导致地块容积率受损,结果由竞得人承担”作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20、竞得人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第一款规定按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和竣工(结构封顶)相关事项,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否则,自合政办〔2014〕12号规定的应报告时间之日起1年内,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其控股的公司不得参与合肥市范围内其它地块的竞买。
21、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7号)要求,持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供电部门申请编制供电电源方案。
22、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改造等时,须严格执行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以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指标要求。此款由地块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23、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4、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4〕129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25、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并在建筑一层设置独立的出入口、电梯和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应执行《关于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和<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22〕60号)有关要求。
26、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批准的规划方案要求建设文体活动室及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并充分利用地块内空间资源,嵌入式布置体育运动设施和场地。
27、商品住宅销售要求:①市区的居住和商住地块,对于未列入容积率计算的地下部分不得作为住宅面积对外销售。②市区的居住和商住地块,合理确定楼层差价,原则上,同一楼幢的同一套型价差就控制在10%以内(实施现房销售的除外)。以上①②条具体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③地块竞得人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项目内所建居住房屋办理预售时,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④经营性住宅用地全面实行“交房即发证”,竞得人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方案》(合自然资规发〔2022〕309号)相关规定。
28、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按照约定,向竞得人办理土地现状移交手续。
29、出让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土地市场网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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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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