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天心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基层医疗健康信息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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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40115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天心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基层医疗健康信息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40115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安装调试 1.1乙方负责产品到项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乙方负责产品在产品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0727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一次付款节点为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各自应付总额的30%给乙方,作为本合同履约的前期费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8243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第二次付款时间为乙方完成货到安装并正式启用,且双方(含甲方辖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乙方交付的标的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各自应付总额的65%给乙方,作为本合同履约验收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787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三次付款时间为质保期(履约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满后15个工作日内,如乙方交付标的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息支付各自应付总额的5%给乙方,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银德支行(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204668402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3.质量保证 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为本项目提供为期三年的整体质保服务(提供含软件升级、系统维护、硬件设备质量问题更换和故障维修等)。 3.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技术支持 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4.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內排除故障。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现场技术支持保障。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5培训要求 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正常运行、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软、硬件使用培训不少于4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 2.1项目对照合同附件一:《天心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基层医疗健康信息项目采购项目所需软硬件及服务采购清单及参数配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按国家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货物及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验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4本项目根据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采用一般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分项验收工作由甲方安排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项目安装、部署调试以及培训完成后,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分项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督促各社区服务中心按期将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给乙方。 2.甲方应于乙方工程师进场实施前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 3.甲方针对项目应对乙方实施给予支持,提供给乙方实施环境和适合的工作场地,在乙方人员进行软、硬件调试、安装、运行期间给予积极配合。 4.甲方应安排专人学习本合同项下软件的操作使用并配合填写项目实施验收单。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与甲方讨论后确定建设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系统的软件开发实施,按约交付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 2.乙方应根据软件实施计划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帮助甲方整理“用户需求”,按合同约定设置相应的软件功能。 3.乙方负责为医疗机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能独立操作。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正常运行、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软、硬件使用培训不少于4天。 4.乙方负责对提供给甲方的应用软件中的潜在错误提供免费修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约责任 5.1乙方逾期交货完成安装调试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5.2乙方提供的产品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免费更换,且交货安装期限不予顺延,更换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5.3乙方怠于履行维修质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及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5.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也不会与第三方产生权属纠纷,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5.5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因甲方无故延期支付的,一天内乙方不予追究,超过一天的每超过一天按延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应直接在本项目款项中追加。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正式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 1.本合同的附件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书面通知、传真和各类书面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可视为本合同的附件。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5. 本合同与采购网上电子合同有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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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合同(最终稿)---天心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基层医疗健康信息项目.docx 合同明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