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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科技创新产业配套设施EPC-O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龙湖科技创新产业配套设施EPC-O项目答疑回复(第2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各潜在投标人对“龙湖科技创新产业配套设施EPC-O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疑问,回复如下:
疑问 1:招标文件P6和P24投标人业绩要求(3)运营业绩:运营合同。运营内容、项目规模以运营合同为准,如果运营合同无法体现运营内容、项目规模等,须另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运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产业园产权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运营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运营人,并且获得国家或省级荣誉,该运营项目是否可以作为运营业绩?
回复:如运营业绩以产权证作为证明材料的,运营公司须与产业园产权人公司为同一公司,此情况予以认可;如仅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则不予认可。
疑问 2:投标人类似业绩中,“承担运营任务的单位所运营的孵化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1个得2分;省级的得1分;其他级别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P49页投标人奖项中,“承担运营任务的单位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五年内(以获奖时间为准)运营的产业园(产业园指科创中心、孵化器、产业研究院、产业小镇等)获得国家级示范类奖项(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获得省级示范类奖项(称号)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此项满分4分。”为确保项目运营顺利实施,通常应政府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运营公司,承担项目运营任务。请问提供投标人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三级以内)的业绩及奖项证明,同时出示与投标人的股权证明和关联关系证明,以上得分能否予以认可?
回复:若该业绩或奖项为投标人与合同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合作成立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营,该业绩或奖项予以认可(提供中标通知书(无中标通知书的可提供政府部门或管委会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协议(合同)、相关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其他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不予认可。
疑问 3:第一次答疑回复“技术标暗标中的图片可带文字,文字格式与大小按暗标规定执行”。建议按照招标文件暗标要求执行,各类图表无需满足字体字号要求,因为图纸、效果展示及大量的工艺及展示图片等自带的字体无法完全符合暗标要求,否则会严重影响表达效果。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暗标要求执行,各类图表字号不作要求。
疑问 4:运营质量要求中“中标人的主要考核指标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部分,分别由表一、表二各项指标构成,表三为加分项指标。为完成下列指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能否明确表一、二、三位置和内容?
回复:取消该项描述。
疑问 5:招标人能否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及周边市政管线的资料?
回复:暂不提供。
疑问 6:招标文件中“2.运营费包含在项目总报价内,运营费每年不低于 400 万元(自本项目整体竣工交付起计算)3.1合作期限建设期内运营方全程跟进把控协调工程建设各环节,运营期为“5+N ”年,即最低运营期限为 5 年(以项目建成交付时间起算),后期根据运营情况及考核结果考虑是否续签。”若项目有分期,运营期是否从项目一期整体竣工交付后开始算起?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 7:1、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担任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 15 万平 方米(或以上)或者单个合同投资额 7 亿元(或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单个设计合同同时包含住宅建筑及商务办公建筑、其中设计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的商务办公建筑面积已超过15万平方米,是否可认定为符合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要求?
回复:单个合同中公共建筑的要求达到上述要求即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名称:芜湖市创新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长江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1日
龙湖科技创新产业配套设施EPC-O项目答疑澄清第2次202406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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