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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现代物流实训中心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现代物流实训中心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渝财处理[2018]57号
一、投诉人
名称: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
委托代理人:姚卫华
联系方式:137647-----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1幢2层G区204室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采购项目经办人:张珊珊 赵连明
联系方式:023-61691099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81号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钟若仪 何源
联系方式:023-67707169
地址: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幢505室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现代物流实训中心设备采购 ,
项目号:18A2089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商务职业学院)、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于2018年10月22日、11月7日分别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现代物流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18A2089)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人称:1.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电动叉车的参数配置要求“※1.最大起重量≥3000 Kg;*2.控制类型:座驾式;…(略)…20.叉车需配有遥控锁,能够及时切断叉车教学过程中危险作业”同采购设备实际性能不相适应,涉嫌设定不合理因素,甚至错误技术指标,达到吓阻、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
2.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智能穿戴—扫描单元的参数配置要求“1连接性能  双模式蓝牙,支持EDR及BLE4.0;连接距离:10m;频段: 2.4GHz-2.48GHz;支持 MicroUSB 标准接口。采用…(略)…5其他特性  可扩展扫描触发键,支持多种穿戴方式”指向特定产品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3.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智能穿戴设备—处理单元的参数配置要求“1.基础参数:可穿戴终端。2.技术参数:1)重量:85g。 …(略)… 7)工作温度 -10℃~+50℃”指向特定产品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4.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翻转拣选机器人的参数配置要求 “15.防碰撞种类:追尾防碰撞 90度交叉防碰撞(提供证明文件)”设定不合理因素,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5.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钢平台的参数配置要求“5.阁楼84000+3000*10=114000”未明确参数单位,亦未做任何说明,存在明显错误。
6. 系统功能演示要求及演示内容:(二)演示内容“1. 翻转拣选机器人拣选系统及设备运行状况在投标现场进行三维动画演示,演示内容需与投标相关设备参数及采购方场地环境相匹配。”、“2. 智能穿戴辅助系统提供现场功能演示,要求逐条演示技术需求中的参数功能,即登录、入库作业、库存管理、出库作业,结合穿戴设备进行演示。”及评分标准:商务部分现场演示(6%):“翻转拣选机器人拣选系统及设备运行状况在投标现场进行三维动画演示,演示内容需与投标相关设备参数及采购方场地环境相匹配。智能穿戴辅助系统逐条演示技术需求中的参数功能,即登录、入库作业、库存管理、出库作业,结合穿戴设备进行演示。根据演示情况优得6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设置不合理因素,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7.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履约能力(13%):“1.投标人2015年以来实施过单个合同金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类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每个可得0.5分,最多得3分”、“2.产品质量保证(10分)2.1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2.2投标人通过ISO14001环保认证得1分;2.3投标人具有为物流方向高职技能竞赛提供技术支持经验,提供近两年内比赛协议文件及现场证明照片。每提供一场省级及以上物流技能竞赛案例证明文件得0.2分,最多得2分。2.4投标人具备开展智慧物流师资培训经验的得2分。提供与行业协会举办智慧物流培训班的培训证书及培训通知。2.5投标人可协助采购人开展协同育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近两年协同育人项目协议,每提供1个协同育人案例协议文件得0.2分,最多得2分。2.6投标单位或翻转机器人及自动充电桩设备原厂商具有发明专利(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专利证明复印件,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2分)”设置不合理因素,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8.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标设备电动叉车的产品参数(其电动叉车的投标品牌型号为杭叉、CPD30-AC3)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涉嫌提供虚假技术资料,谋取中标。
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等证明材料。
六、调查取证情况
被投诉人商务职业学院称:1. 商务职业学院提出的叉车技术参数要求是叉车最基本的功能和参数要求(如最大起重重量、控制类型、最大提升高度、最小转弯半径等),不管是内燃机叉车还是电动叉车都应该能够满足该技术要求,并且该技术参数对电动叉车的电机、蓄电池、充电机等有明确要求,显然是电动叉车的技术参数。商务职业学院于2018年9月4日曾组织专家对该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详见《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现代物流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回复的专家论证会论证报告》,专家并没有对该设备的技术参数提出问题。
2. 针对投诉事项2、3,投诉人仅凭招标技术参数与深圳逗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某产品技术参数相似就断定该产品除深圳逗号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外,全国其他的智能穿戴设备生产厂商均不能够生产该设备,未免太过武断。此产品为市场中通用产品,招标参数为参考市场常规产品参数,投标人提供同等或优于招标要求的产品均予以认可,并且这些参数均为非“*”号条款。投诉单位在投诉书中仅仅依靠生产企业的网站查询和截图来确定是哪个企业能够生产这个产品,哪个企业不能生产这个产品,明显缺少事实依据。
3.防碰撞是机器人最基本的技术要求,此产品招标参数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只是要求投标人证明能够达到这项技术要求,未指向任何厂家的专利,投标人提供可证明其产品具有追尾防碰撞90度交叉防碰撞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彩页)均予以认可。
4.钢平台的技术参数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会对该招标项目产生影响,此数据为阁楼平面与分拣口输送效率的公式,作为钢平台专业生产企业均能够明白该技术参数所表达的意思,投标人按要求响应并达到招标要求的10个分拣口即可。并且该技术参数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平等的,投标人在投标前必然会先确定技术参数,并不会随意作出响应。并且采购人也在招标文件中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采购人并没有拒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交流确认。投标技术参数并不一定要按照公式的定义来设定技术参数。
5.系统功能演示和演示内容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是平等的,并且没有任何倾向性。三维动画的演示成本并不高,投标人应该具备制作三维动画演示的实力,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产品功能参数,采购人有权利提出以何种形式演示的要求。并且智能穿戴设备实物演示并不会增加投标人的成本,投标单位只需要携带智能穿戴设备和电子标签箱到现场就可以完成演示要求。投标人进行演示的成本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招标文件第6页有明确说明“投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演示内容和评审依据为正常要求,相信评审专家会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不会存在主观故意把哪家投标人的分数打低。所有投标人都是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踏勘的,能不能做出招标人要求的设计方案,并与一期设备对接,这是投标人的技术实力问题。并且投诉单位也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踏勘,并与采购人进行了交流,了解了采购人的相关要求。采购人也在招标文件中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采购人并没有拒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交流确认。
6.业绩作为评分标准的要求并无不妥,并且业绩要求与本项目采购规模相当,在行业中有多个企业满足。采购人要求投标单位具有一定的业绩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的,采购人不可能把评审条件设置成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得满分,这样并不符合评审要求。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为行业中通用的具有权威性的认证,投标人在项目评审中以此作为评分标准并无不妥,行业中有多个企业均具备此项认证,投诉人认为只有生产企业具备此项认证,明显的不了解行业情况。另外,采购人不可能把评审条件设置成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得满分,这样并不符合评审要求。本项目所采购产品除应用于日常教学外还应用于参与物流技能竞赛,投标人在项目评审中以此作为评分标准并无不妥。行业中有很多企业均具备此项要求。该要求并未指向特定项赛,包括政府主办的、行业协会主办的等都可以,中诺思产品应用于哪个赛项与本项目没有任何关联。具备高职竞赛案例的除中诺思公司外如上海百蝶、北京络捷斯特、深圳国泰安、广州益达等企业均具备,而举办竞赛是否将信息公布到网站上完全为企业自愿行为,投诉人只针对中诺思查询到有类似案例就认定唯一性完全不合理。智慧物流师资培训为项目配套培训需求,因此投标人在项目评审中以此作为评分标准并无不妥,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具备此方面的实力是从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并且具备此项要求的企业有很多家,包括上海百蝶、北京络捷斯特、深圳国泰安、广州益达等,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在做智慧物流师资培训。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只有生产企业可以满足完全是不了解行业情况。协同育人为项目配套要需求,因此投标人在项目评审中以此作为评分标准并无不妥。并且协同育人项目入选的企业则有上百家,其中行业内企业包括北京络捷斯特、深圳国泰安、益达(广州)教育等。
7.作为采购人商务职业学院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验收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供应商提供的电动叉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诉人还假设其他投标单位提供的电动叉车技术参数也不满足要求,这只是投诉人的主观猜测,并无事实依据,投诉人并不了解有多少家单位投标及每家投标单位的具体投标内容。
被投诉人商务职业学院向我局提供了《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关于对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回复》。
被投诉人市采购中心称:市采购中心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11月1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答复。
被投诉人市采购中心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现代物流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本项目参与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等证明材料。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市中诺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思公司)称:1.本项目电动叉车参数为采购人根据需求提出,中诺思公司依据功能要求进行投标,所投电动叉车(CPD30-AC3)是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在标准化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定制化生产,其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2.中诺思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电动叉车(CPD30-AC3)制造商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事实,但该产品的实际供应商为其销售服务子公司深圳杭叉叉车有限公司,因此针对其销售的该产品深圳杭叉叉车有限公司可以在其销售服务范围内进行说明答复。3.中诺思公司承诺如无法按照投标响应及合同约定提供该产品,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中诺思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投诉答复函》、《答复函》及深圳杭叉叉车有限公司《声明函》。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商务职业学院、市采购中心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中诺思公司发出了《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上述单位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另我局为查明事实,针对中诺思所投产品电动叉车(CPD30-AC3)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问题向该产品制造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调查取证函,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进行了回复。我局对投诉人、被投诉人、中诺思公司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9日,市采购中心发布本项目重新启动采购公告;投诉人于10月16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10月24日,市采购中心发布重新启动结果公告,投诉人于11月1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2.投诉事项分别涉及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等内容。
3.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诺思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动叉车品牌、规格型号为杭叉、CPD30-AC3,制造商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投标文件中对电动叉车的全部技术需求作出了无差异响应。
4.本项目于2018年10月23日开标,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审查评审资料,五家供应商在技术响应部分得分均是满分。商务响应部分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ISO14001环保认证”的要求。有一家供应商满足“2.3投标人具有为物流方向高职技能竞赛提供技术支持经验,提供近两年内比赛协议文件及现场证明照片。每提供一场省级及以上物流技能竞赛案例证明文件。2.4投标人具备开展智慧物流师资培训经验。提供与行业协会举办智慧物流培训班的培训证书及培训通知”的要求。有两家供应商满足“2.5投标人可协助采购人开展协同育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近两年协同育人项目协议, 2.6投标单位或翻转机器人及自动充电桩设备原厂商具有发明专利”的要求。
5. 深圳杭叉叉车有限公司在其《声明函》中说明:该公司作为杭叉集团的销售服务子公司有权在其服务范围内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咨询服务,为提高服务效率无需在每次销售服务中向杭叉集团要求出具证明,中诺思公司提供的电动叉车(CPD30-AC3)属于依据项目要求在标准产品上做的定制化产品,宣传彩页上的产品参数仅为标准产品,在实践中由于项目需求的差异性,诸多项目的产品都会涉及到依据客户需求定制化生产,产品制造商不可能详尽列明所有参数类型的产品,一般以标准化产品进行展示,亦可做定制化生产满足差异化的需求,电动叉车(CPD30-AC3)参数定制化生产无任何重大技术难题,对满足投标文件的要求无实质性影响,客户定制化生产参数具有实际可行性可以满足投标文件参数要求。
6.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我局作出的回复中明确说明:(1)该公司生产的CPD30-AC3电动叉车标准车型无法全部满足本项目电动叉车要求的技术参数,比如提升速度、最大空载行驶速度、最大爬坡能力等。(2)考虑到产品性能匹配性问题,CPD30-AC3电动叉车的特殊定制暂时也无法同时满足本项目电动叉车所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
7.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诺思公司与采购人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尚未签订该投诉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中诺思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函》、《答复函》及深圳杭叉叉车有限公司《声明函》、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复函》、被投诉人市商务职业学院提交的《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关于对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回复》、被投诉人市采购中心提交《关于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现代物流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本项目参与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仅凭网络查询截图并不能直接证明本项目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另根据本项目评审资料显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五家供应商,在不包括中诺思公司的情况下仍有四家供应商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需求,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设定的技术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只是要求投标人提供“追尾防碰撞 90度交叉防碰撞(提供证明文件)”,并未限制投标人提供何种证明文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认为只有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明文件,只是投诉人自身的主观理解,其理解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虽然钢平台的参数配置在表达上存在一定瑕疵,但通过审查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五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对该技术参数五家供应商均进行了应答,足以证明该技术参数表达上的瑕疵并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上述五家投标人均能够明白该技术参数所表达的意思。并且意思表达的瑕疵并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本项目采购的设备是用于教学使用,共计采购40项设备,演示部分的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设定的,其设定具有合理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演示部分的设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要求,但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具有充分的竞争性,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1)本项目招标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因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其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通过审查评审资料及参与本项的五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查明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保认证得1分”的要求,其要求具有充分的竞争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通过审查评审资料及参与本项的五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查明采购人针对 “2.3投标人具有为物流方向高职技能竞赛提供技术支持经验,提供近两年内比赛协议文件及现场证明照片。每提供一场省级及以上物流技能竞赛案例证明文件得0.2分,最多得2分。2.4投标人具备开展智慧物流师资培训经验的得2分。提供与行业协会举办智慧物流培训班的培训证书及培训通知。2.5投标人可协助采购人开展协同育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近两年协同育人项目协议,每提供1个协同育人案例协议文件得0.2分,最多得2分。2.6投标单位或翻转机器人及自动充电桩设备原厂商具有发明专利(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专利证明复印件,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2分)”的设定,不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7中针对“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ISO14001环保认证”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其它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针对中标供应商中诺思公司所投产品电动叉车(CPD30-AC3)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通过对比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该产品宣传彩页,确认部分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另经该产品的制造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实,CPD30-AC3电动叉车标准产品和定制产品均不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因该产品制造商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销售子公司深圳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作出的《声明函》与本项目不具有关联性、有效性,不予采信。投诉事项8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4、5、6、7(关于“投标人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通过ISO14001环保认证得1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7(关于“1.投标人2015年以来实施过单个合同金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类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每个可得0.5分,最多得3分、2.3投标人具有为物流方向高职技能竞赛提供技术支持经验,提供近两年内比赛协议文件及现场证明照片。每提供一场省级及以上物流技能竞赛案例证明文件得0.2分,最多得2分。2.4投标人具备开展智慧物流师资培训经验的得2分。提供与行业协会举办智慧物流培训班的培训证书及培训通知。2.5投标人可协助采购人开展协同育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近两年协同育人项目协议,每提供1个协同育人案例协议文件得0.2分,最多得2分。2.6投标单位或翻转机器人及自动充电桩设备原厂商具有发明专利(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专利证明复印件,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2分)”的投诉)、投诉事项8成立,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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