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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24年度在押人员伙房伙食灶醇基液体燃料采购竞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24年度在押人员 伙房伙食灶醇基液体燃料采购 
 项目编号:62024060503416469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0771-5661076 
 报价起止时间:2024-06-05 15:35  -  2024-06-11 15:35 
 采购单位: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供应商规模要求: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供应商资质要求: - 
  
二、采购需求清单
 
商品名称 参数要求 购买数量 控制金额(元) 意向品牌
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24年度在押人员 伙房伙食灶醇基液体燃料采购 核心参数要求:
采购目录: 燃料油; 参数要求:祥见附件;
次要参数要求:
1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买家留言:- 
 附件: 环保油采购需求.doc
 
 响应附件要求:响应文件必须上传 
三、收货信息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至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兴宁区 三塘镇 昆仑大道163号 
 送货备注: - 
四、商务要求
 
商务项目 商务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二)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副本扫描件;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非法人参加投标的,需提供投标单位法人针对本次询价的授权函(原件)及被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纳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禁止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但需在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 (三)投标供应商需具备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相关资质。 1.具备准许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 2.供应商在南宁市设有合法的危化品仓库,根据安全需要堪查现场,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3.供应商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2辆以上(含2辆),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4.特种作业证:具有专业危险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2024年度1月份以来由投标供应商连续购买三个月以上社保); 5.免费维修厨房燃油灶具所需的设备设施。 (四)竞标供货商必须要满足以上商务条款,采购人现场核查全部商务条款,如不符合,则竞价无效。
二、供货等情况说明 1.凡出现低价品牌型号且不符合以上技术参数配置要求应标的恶意竞争行为,我单位将通过政采云平台投诉和报采购监管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2.本次招标数量与品名为参照本单位2022年、2023年工作开展情况核定的,2024年如因单位工作任务变化,部分检测试剂会根据工作项目的要求,在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供货时间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事项待预中标单位确定后再做进一步约定,如双方因此项约定产生分歧,本单位将不予应标。 3.需出具醇基液体燃料质量检验合格证。 4.报价中包含运费、人工费、售后服务费、厨房燃油灶具所需的设备设施费、税费等所有费用,不得向采购方要求超出本次报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材料须加盖公章。
▲三、合同签订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日内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天内分批交货; 地点: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五、质保期 183日历天
▲六、售后服务要求 (1)售后响应时间:成交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售后通知后,成交供应商须在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2)验收货物后30天内,出现问题,须无条件更换,并在6小时内给予响应。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提供更换(与响应文件相同的产品)。 (4)由于产品存储条件限制,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实际需求分批次免费送货上门. (5)成交供应商应具备符合行业规定及满足本采购项目供货所必备的仓储、交通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供应基地和人员配置等,确保产品安全储存、安全运输并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配送至本采购项目采购人指定地点。成交供应商应配备“配送专用车”,凭专用通行证(采购人自行制定)进出交货地点。 (6)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在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时间内列出需要补充配送的产品采购清单并明确送达时间、地点、接收验收人并提交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供货配送通知后,成交供应商在次日采购人指定的送达时间前完成当次现场配送供货。 (7)紧急供货要求: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紧急配送供货通知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当次现场紧急配送供货。 (8)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的产品配送时间、数量、品种、规格、品质等要求准点配送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上述单位对配送的产品验收合格入库后共同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拖延和延误,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燃料配送某个单位某个自然日某次送货不到位的,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成交供应商配送不到位而影响采购人工作正常运转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按对应的配送次数单次赔偿人民币1000元计罚赔偿款;每个月累计超过5次或每季度累计超过10次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9)货物的运输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并搬运入库进行安全摆放;产品质量有问题或经采购人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更换。
▲七、付款条件 (1)本项目无预付款。 (2)成交供应商每月交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次月1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由采购人按上月实际供货验收数量及成交单价计算并结算上月合同款;具体是由采购人在收到与成交供应商核对一致的相应月份产品验收入库单据、合同款结算明细单与汇总单、请款书和产品相应月份合同款的全额发票及匹配的销售清单等后,依照现行财政纪律、单位内控制度依规办理上述款项支付手续。 (3)内部审计监督及其结果应用。在依规办理产品当月合同款支付手续时,成交供应商协同采购人应按照采购人的内部监督要求的程序和方式逐月报送采购人的审计部门、监所主管部门等审核产品当月合同款,并将上述审核结果应用于产品相应月份的合同款支付;如上述审核结果于各项产品当月合同款付款前形成的,按审核结果据实结算各项产品当月合同款;如上述审核结果于各项产品当月合同款付款后形成的,采取在支付各项产品次月合同款时据实补款或扣款;由此产生的各项产品当月合同款应付金额与实付金额的差异,对成交供应商已开具的相应发票不进行更正或调换,所产生的差额在下月发票予以补齐或扣除。 (4)如合同期内最终的实际采购验收货物累计结算金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总金额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总金额范围内据实结算。
▲八、留样管理 (1)成交供应商每批次配送的产品,均由采购人依照公安内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与成交供应商共同开展产品留样工作,留样采集时应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取、存样本。 (2)留样分别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各留足至少100毫升,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专用器皿中。 (3)产品采集取样后,相应的样本应立即存放在完好的物理隔离物(箱、罩、瓶等)内,以免被污染、损毁等,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留样采集人和保管责任人。 (4)将贴好标签的留样按秩序分别存放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专用箱内妥善保存,并动态登记各自的业务管理台账。 (5)留样保存至该相关批次配送的燃料用尽后,使用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并各自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业务管理台账中据实登记;如有异常,应当同步立即封存留样,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送省级及以上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留样存储的专用箱为专用器具,严禁存放与留样无关的一切物品。 (7)留样、检验工作等造成的产品损耗、消耗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若抽样检查出现不合格产品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九、验收要求(一) (1)每批次配送的产品数量以采购人所验收的数量为准。 (2)每批次配送的产品运输、配送及验收过程中造成的损耗、消耗,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及时更换或补充,以达到采购人对该批次配送供货的要求;如在该批次约定交货时间内验收数量无法达到供货要求的,按本采购项的配送要求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成交供应商每次的随货的送货清单,经采购人指定管理人员验货后签字确定,清单上注明产品的名称、规格、重量、单价、金额,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各执一份,以此作为结算时的依据之一。 (4)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有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合格安全的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等发生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5)每批次配送的产品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现场实地开展。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每批次配送的产品,须经过采购人指定管理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等;必要时可送省级及以上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时,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在采购人验收入库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必须及时无条件退换产品:①感官品质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②超过保质期限;③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等。
▲十、验收要求(二) (6)每批次配送的产品经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虽经采购人抽检验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无条件给予退换产品。经采购人开展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过程动态评价,书面确认成交供应商不能满足本采购项所需的产品质量、数量、配送时间及售后服务要求时,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7)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产品请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配送的产品进行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产品的各项指标等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8)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相关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的有效检验并取得相关合格合规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随时提供产品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复印件。 (9)成交供应商每次供货应提供盖章(或签字)的送货单;掺杂掺假、有害有毒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以及产品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成交供应商不得配送供货,采购人应当不予接收。
十一、报价要求 ▲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竞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以及合同履约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原则上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包括: ①产品及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包装、加工、保质期内服务价格; ②仓储、包装、运输、搬运、装卸、装卸、售后服务、日常存储、备检、安全等相关费用; ③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及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种税费; ④验收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包括产品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费用; ⑤货物、售后服务的价格。
十二、采购数量及预算金额说明 ▲本需求表的数量和预算金额,均为按最近一年数据的预估和测算数,不代表实际采购数量和金额,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人验收为准,实际采购金额以结算金额为准。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且已依规落实相应资金的前提下,可从成交供应商处追加购买上述产品,所签订的相关补充购买合同金额累计不超过本采购项目的合同金额的10%。
▲十三、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一) (1)成交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同时采购人有权将有关情况上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①成交供应商达不到本采购项目约定的相关服务要求、承诺等,供货出现问题,影响采购人相关工作、业务正常运转或是形成实际无法履约的; ②成交供应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罚的; ③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不达标的; ④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擅自将本项目或合同等转包、分包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的; ⑤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照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的。
▲十四、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二) (2)成交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除同步采取全部退(换)货措施外,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次数,以每次按本采购项的采购总预算的1%计算、支付违约金;每个月累计超过5次或每季度累计超过10次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①提供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②提供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 ③提供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产品,或是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 ④如成交供应商无法供货,应及时直接与采购人沟通,确定替代产品,并及时按要求供货到位;若发生不能供货而又未及时沟通妥善解决的,或是成交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与采购产品不符等,进而影响到采购人相关工作、业务正常运转的。 ⑤如检测结果低于成交供应商竞标响应文件技术参数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相关批次的货品并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2日内更换货物,由此造成向采购人延迟供货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具体是成交供应商每延迟1次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计罚赔偿款;每个月累计超过5次或每季度累计超过10次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十五、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三) (3)成交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售后服务履约情况按月或季度开展动态评价,书面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复评的书面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4)在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发生经采购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内部条例文件书面认定的安全事故、情形、事件等,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要求按本采购项的采购总预算的5%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同时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5)成交供应商不能满足本采购项目的配送要求时或是主动提出中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否则,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按本采购项的采购总预算的5%计算、支付违约金。在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采购项目的合同持续履约、提供相关配送服务,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十六、其它说明(一) ▲1.本采购项目所涉及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成交供应商应当就下列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具体内容,同时将前述所确认的事项内容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分项合同并作为本采购项目主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生效后,成交供应商方可实施本采购项目的配送、采购人方可接受成交供应商提供本采购项目的配送。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在本采购项目所涉及合同正式签订并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下列事项与采购人的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具体内容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本采购项所涉及的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因此产生的行政、刑事处罚和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上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预定的订单下单规程、机制及所需的订单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2)产品的突发应急供货的规程、机制及所需的订单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3)预定的产品供货规程、机制及所需的供货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4)产品验收入库规程、机制及所需的验收入库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5)验收入库的产品留样采集、存放、留样到期销毁规程、机制及所需的留样管理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6)产品及有关留样的检测及其结果应用规程、机制及所需的检测及其结果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7)验收入库的产品领用出库规程、机制及所需的领用出库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8)产品的售后服务规程、机制及所需的售后服务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9)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按月或季度开展动态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的规程、机制及所需的动态评价记录凭据和人员、硬件配置等; (10)与市属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伙房规范管理相关的其他规程、机制及所需的人员、硬件配置等;
十七、其它说明(二) ▲2.本采购需求和其项目涉及的产品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如商务需求与实际有差异,则以合同约定、采购人工作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为准。.
十八、其他说明(三) 一、进口产品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 □本表的第项货物所涉及的货物已按规定办妥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手续,投标产品可选用进口产品;但如选用进口产品时必须为全套原装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同时投标人必须负责办理进口产品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其他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本分标货物所涉及的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如有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作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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