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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藏财建字〔2015〕78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拉萨科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温州商贸城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
联系电话:13989993106
授权代表:张雪松
联系电话:13989993106  
被投诉人1:西藏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中路金农巷5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891—6380537
被投诉人2:西藏方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藏大西路东城商业广场四楼4-3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18108991969
一、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拉萨科维科技有限公司就西藏职业技术学院数智校园一卡通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4000024210200019216,以下简称“该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4月28日向我厅递交投诉书,我厅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5月9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藏财采办〔2024〕48号)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均提交了投诉答复。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三、评标细则及标准。关于要求投标供应商需获得AIC业务系统和数据中台厂商的产品授权函与售后服务承诺函。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二、项目建设清单中以下条款。
数据迁移:★兼容性升级,将现有平台无缝升级新版本、新架构,支持微服务、高并发等。虚拟卡管理平台:★兼容新校园校园卡系统和原有卡片。多介质管理平台:多介质需要兼容现有校园卡基础数据、校园卡等介质。监控平台:兼容现有软件平台状态、数据等。移动端:兼容现有校园卡软件功能和基础数据。服务大厅:兼容校方现有系统。软网关平台:★支持并适配校方系统与安全密钥体系,升级后现有系统和卡介质仍可使用。卡、码、脸三合一收款机:支持学校现有校园卡,设备上线后,用户无感知使用原有卡片。自助一体机:支持读取新旧校园一卡通;支持并适配校方现有系统与安全密钥体系。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三、评标细则及标准。关于视频演示的内容。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二、项目建设清单。关于需要投标人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评测报告和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二、项目建设清单。关于收款机(核心产品)的参数。
(二)被投诉人1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投诉事项1答复:一、关于数据对接评分标准,首先,学校新建的一卡通系统必须与学校当前在用的 AIC 业务系统(厂家是广州瑾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祺公司)进行对接,例如,必须与教务管理系统、师资系统、学工系统、流程系统、师生门户系统、管理驾驶舱系统等进行对接,实现一卡通中的各类基础数据、师生消费数据、一卡通相关的流程等的自动实时同步,同步必须是双向的,为此,一卡通厂家以及 AIC 厂家均需专门各定制几十个接口(视不同的一卡通产品而定)。同样地,学校新建的一卡通系统必须与学校当前在用的数据中台系统(厂家是西藏睿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杉公司)进行对接,数据中台系统汇聚学校各系统的数据,形成数据湖,一卡通的数据也不例外,需全量进入数据中台的数据湖中,然后,按照学校的校本数据标准,对这些数据进行清洗以及标准化后进入数据中台的标准数据仓库中,成为学校重要的数据资产,同时,也将形成专门针对学生一卡通的各种主题数据仓库等,一卡通厂家以及数据中台厂家均需专门为此各定制几十个接口(视不同的一卡通产品而定)。以上这些工作十分重要,否则会使学校当前正常运行的系统出现各种故障以及错误数据,学校对学生的服务将中断,又因为这些数据事关学生的消费,更可能导致学生 出现各种事关大局稳定的事件。第二,这些对接工作也是考验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能力的重要因素,经过我校对我国主流的一卡通厂家的调研,这些厂家在各自的产品的功能上都 是相似的,但对接能力则有巨大的差异,为了体现出这种差异化,考虑其对学校工作的影响以及对接的工作量,我们将每个厂家的对接函的评分各定为 9 分。我们事先也已经与这两个 厂家进行过沟通,并达成共识:凡是与这两个厂家提前进行联系的投标供应商,厂家必须一 视同仁,积极配合投标供应商的工作,在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开出对接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厂家不得对开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一事制造任何障碍。
因此,一卡通建设项目与学校现有业务系统和数据中台系统对接的要求,旨在确保数字校园的完整性,实现数据的单一来源和共享开放。该要求与学校数字校园的整体规划相契合,评分是合理的。同时,投标供应商需提前与这两家厂商沟通,就项目实施中的对接方式 及可能涉及的费用等问题达成初步共识,以避免未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招标文件中将 获取相关函件作为评分项,旨在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预防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非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
二、我校办公室信息技术岗在前期已经跟两个厂家对于授权进行了沟通,要求厂家对需要授权公司进行授权,并且在接到投标供应商的第一次投诉后,通过学校财务处将两个厂家的联系电话以及联系方式给了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西藏方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便方便各供应商进行联系和对接。其中,瑾祺公司的联系人:谷海霞,电话:13920173977;睿杉公司的联系人:周克霞,电话:13624606461。
三、经与瑾祺公司和西藏公司沟通,了解到以下情况:
1.提前与瑾祺公司联系的供应商,双方就对接事宜达成共识后,瑾祺公司都为供应商开具了系统对接授权函和系统对接服务售后服务承诺函。
2.提前与睿杉公司联系的供应商,双方就对接事宜达成共识后,睿杉公司都为供应商开具了系统对接授权函和系统对接服务售后服务承诺函。
四、据我们了解,本通知书中提及的拉萨科维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就开具相关函件事宜与瑾祺公司和睿杉公司进行过任何联系。
因此,我们的评审办法,包括对接函作为评分项的设置,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的,旨在确保采购项目的技术实施和服务质量,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长远发展。在评审办法中,我们将对接函作为评分项之一,是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与学校原系统进  行有效对接的能力。对接函是供应商与原系统供应商之间就技术细节、接口规范、数据格式和对接费用等方面达成的共识和承诺,是系统对接成功的重要保障。因此,对接函不仅是供应商技术实力和实施能力的体现,也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投诉事项2答复:我们经过认真研究,现作出如下答复:以上条款主要是为了我校历史资产的沿用以及在新系统建设过程中不影响广大师生的正常使用,故要求历史数据迁移到新系统,同时师生现有的卡片在建设过程中以至新系统建设后仍能正常使用。
投诉事项3答复:1、我们并未收到该质疑人所提的相关投诉事项(见附件一:数智校园一卡通建设项目质疑书),且针对质疑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校已经做了逐项答复(见附件二:投标质疑答复函);
2、我们根据使用部门实际需求撰写招标要求,利旧演示是对现有资产的充分保护,并无不妥。且功能演示是对厂家技术实力及交付能力的充分体现;
3、现该质疑人质疑我校未按其要求出具回复材料,我们认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投诉事项4答复:1、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评测报告和检测报告是为了印证供应商所投产品功能是否满足我校需求,防止供应商虚假应标,同时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泛指在中国进行软件测评的多个机构或中心,并不针对某个特定的测评机构,招标文件的这一表述并没有要求特定的测评机构。质疑人对招标文件的这一表述理解有误,且质疑人并未与我校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此表述如何理解进行过沟通。
2、经我们咨询相关软件评测机构,他们在接到功能齐全的产品后,可以在7-10个自然日内提供评测报告,供应商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即使没有评测报告,也有足够的时间去相关软件评测中心进行产品评测,拿到评测报告。
投诉事项5答复:1、我校并未收到该质疑人所提的相关投诉事项(见附件一:数智校园一卡通建设项目质疑书),且针对质疑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校已经做了逐项答复(见附件二:投标质疑答复函);
2、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参数是学校经过以往建设的一卡通系统运行经验、学校实际情况及和多个高校交流后提出的实际需求,并邀请国内多个一卡通知名厂商按照我校需求撰写设计方案并汇报,经过专家组论证比选并给出参考意见后制定并完善的,该些参数不是唯一性,供应商所投产品只要满足或者优于该基本参数即可,经咨询国内主流厂商产品均能满足,以下列举三家:商米、杭州乐舜、新开普。
(三)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首先,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我们要求AIC业务系统供应商和数据中台供应商的产品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具体特点,且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已告知出具授权函和承诺函的厂商无条件与本项目参与的供应商配合,并开具授权和承诺函。若供应商无法提供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即便中标,也将面临履行合同的困境,因为这将导致与现有系统的不匹配。
其次,“数据对接”评分标准的设置与本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紧密相连,是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我们在此强调,这一标准的制定并非出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而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及实施效果的考虑。
再者,由于“数据对接”内容与项目的实际使用场景高度相关,其在评审过程中的分值占比相对较大。这一分值的设定完全是基于评审内容的考量,旨在确保投标方能够充分满足项目对数据对接的严格要求,而非对任何供应商进行歧视或偏袒。
综上所述,我们对“数据对接”评标细则及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合同的顺利履行,而非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排斥。我们期待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能够积极参与,共同为项目的成功贡献力量。
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本次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严格依据校方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需求进行编制,确保采购内容完全贴合学校的实际运营状况。在参数设置上,我们充分考虑了学校现有系统的兼容性和稳定性,旨在避免对广大师生的正常使用造成任何不便,同时也确保系统现有数据的安全无损。本次项目的招标参数设置公平合理,不存在任何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意图。
在整体采购需求的制定上,我们严格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均达到标准。整个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投诉事项3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我司在此澄清,针对投诉事项3,我们并未收到任何来自投诉人的质疑。视频演示作为评分标准的一部分,旨在提供一个直观的平台,让校方更全面地评估每家供应商的技术实力以及他们所提供的整套系统的易用性和功能性,确保这些系统能够满足校方项目的各项具体指标和要求。这一评分标准的设置,既符合本次采购的实际需求,也充分考虑了项目的特点,并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
关于视频演示部分,如有必要从技术层面与原系统厂商沟通,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已经事先与原系统厂商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协商,并取得了共识。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将无条件支持供应商与原系统厂商之间的技术对接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们强调,视频演示环节并非意在限制或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我们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分设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若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采购人西藏职业技术学院的配合,学校将立即无条件地提供所需支持。截至质疑文件收到时间,质疑人并未到西藏职业技术学院获取相关对接文档。
投诉事项4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之所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所采购产品的质量可靠。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质量保障的重要凭证,其存在无疑为采购人提供了直观、客观的评估依据。而且,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检测数据大多数厂商都具备满足这些要求。因此,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和评测报告是对采购人采购高质量产品的有力保障。
本项目没有指定检测机构,评测报告和检测报告绝大多数软件检测机构均可出具,项目要求第三方相关检测证明合法合规。事实上,财政部国库司针对类似问题也曾做出过明确答复: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必要时,采购人甚至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由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一答复进一步印证了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评测报告的合理性。
投诉事项5答复:投诉事项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我们在此郑重声明,关于投诉事项5,我们并未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任何质疑。针对本次采购文件的编制,我们始终坚守严谨、公正的原则,全面考虑了校方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具体需求,确保采购内容能够精准满足学校日常运营的每一项需求。
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关键参数,均是校方基于一卡通系统多年的运营经验、学校的独特情境以及与其他高校广泛交流后得出的实际需求。这些参数在专家组的深入论证和广泛讨论后得以完善,获得了专家的一致认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参数并非指向某一家特定供应商,而是基于全国范围内多家厂商的技术能力和产品特点制定的,多家厂商均具备满足这些参数条件的能力。
因此,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参数具有唯一性或排他性。本次采购文件的参数设置是合理、公正且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我们将继续秉持这一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经审理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当前在用的AIC业务系统厂商为“广州瑾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当前在用的数据中台系统厂商为“西藏睿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就投诉材料的复函内容及佐证材料可知,原厂商分别向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出具了保证供应商中标后可与原一卡通系统进行无缝对接的书面承诺,同时以上两家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4月21日向西藏职业技术学院出具了《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服务售后服务承诺函》,而投诉人并未提交能够证明“广州瑾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睿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投诉人进行系统对接的证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要求后续采购服务与原有服务系统能够进行对接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相关,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规定,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涉及投诉事项2的部分所做的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相关,本项目中的采购需求涉及西藏职业技术学院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不同系统无法兼容的情况发生,以保证西藏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规划的完整性与契合性,要求中标货物与采购人现有技术平台无缝兼容升级,是实现采购需求的合理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事项3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数智校园一卡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二、项目建设清单7中要求提供中国软件测评中心的评测报告。针对“中国软件测评中心的评测报告”这一表述,投诉人认为属于要求提供指定评测中心的评测报告,存在明显倾向性。采购人在投诉答复中解释为“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泛指在中国进行软件测评的多个机构或中心,并不针对某个特定的测评机构,招标文件的这一表述并没有要求特定的测评机构”,可以认定,招标文件中该部分表述存在歧义。但根据采购人《招标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相应的检测报告也没有明确要求特定的检测机构或者指定地方出具,只是在评审因素中对于厂家的产品认可、项目的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可知,采购人在质疑答复阶段已经向投诉人释明了评测报告并不限制由指定单位出具。而采购人所举出的“郑州新开普、浙江正元、广州伊仕利”等只是采购人在释明可选的评测机构,最终评测机构的选择权由投诉人自行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投诉事项5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3、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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