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交通隔离设施清洗劳务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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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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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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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4012500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交通隔离设施清洗劳务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40125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12 —— 2025-03-1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1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农历5月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16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农历8月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农历12月支付合同金额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杭州城西支行(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811080101190246729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考核机构 为确保交通隔离设施清洗保洁工作落实到位、不流于形式,由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成立交通隔离设施清洗保洁考核小组,由中心业务督查科负责日常考核。 2)考核内容 交通隔离设施清洗保洁考核是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清洗、安全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护栏、底座、防撞墩、过街设施等事项。 3)考核标准 (一)、管理工作 25分 1、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财务制度。未建立管理制度扣3分;未建立安全制度扣3分;未建立财务制度扣3分; 2、建立员工档案。提供后勤保障,为员工购买了保险,员工档案每少一份扣0.5分;购买保险每少一份扣2分。 (二)、清洗工作 50分 1、交通隔离设施按合同要求清洗,一次未清洗扣10分; 2、必须使用洗衣粉等清洁剂进行清洗,清洗每发现一处遗漏扣2分;未使用清洁剂扣5分; 3、清洗作息时间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对交通隔离设施进行清洗保洁(特殊情况需向环卫中心督查科进行报备),每违反一次扣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0分。 (三)、安全工作 25分 1、交通隔离设施保洁人员一律着反光背心上路作业,并摆放安全警示牌及反光锥筒,清洗车辆需粘贴醒目的反光标识。清洗人员未穿反光背心上路每人扣2分;未摆放警示牌或反光锥筒每发现一次扣5分; 2、设施隔离清洗承包单位有专职负责的设施清洗安全巡查员,定期不定期对清洗路段进行巡查,无专职安全巡查员的扣10分;清洗时未上路巡查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交通隔离设施清洗人员上路作业时,如发现设施移位,要对设施进行复位,无能力复位或设施缺损要及时报告安全员,由安全员上报设施大队。保洁人员发现设施移位未复位或发现设施缺损未汇报的每次扣3分;由于安全制度不落实,发生重大事故的扣15分。 4)考核办法 考核小组对交通隔离设施清洗工作的检查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每日对清洗保洁工作进行例检,每半年度对承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5)奖惩规定 1、根据中心业务考核办法,日常督查中交通隔离设施清洗保洁工作不到位、未洗抹等问题,数字化采集案卷问题每条依照问题严重程度扣1-4分,每分扣款壹佰元。市局督查问题加倍扣分。 2、凡承包单位考核被扣分扣款纳入每次结算中扣除。 6)附则 1、此考核标准考核检查评分,作为今后衡量工作标准的依据。 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其有关事项由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责解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结合本项目服务要求与考核内容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范围及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有权对作业规范和考核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 2、甲方对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监督,采用日常检查、抽查等办法,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3、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技术水平。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乙方员工。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达到的服务质量领取服务经费。 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3、乙方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由市、区城管部门组织的检查。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第三方监督人员的取证、核实、检查等要求。如遇强台风、特大暴雨、冰雪天气等自然灾害,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指挥和调动,积极参与防台、抢险和排涝等工作。 5、乙方应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及保洁员工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和重大会议。乙方应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工作服,并按甲方要求规定统一着装。 6、乙方应负责好其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教育工作,乙方在开展工作时发生员工工伤或造成员工及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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