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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询比价采购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公告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询比价采购采购公告


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询比价采购
一、采购条件
本项目采购单位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进行公开询比价采购。
二、采购范围
炉膛火焰监视装置2套。炉膛火焰监视装置技术规范要求以“采购公告”中相关附件要求为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具备相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货物的供应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能力。
2、本次公开询比价采购只接受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未进行注册的供应商请登陆平台进行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方可报名参加。本次采购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bid.zyepp.com)上进行,凡初次参加电子询比价采购的供应商,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上完成网上注册并来现场资质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
3、供应商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范围、资质覆盖所应答的主要产品(见采购物料明细),并具备应答项目的能力。
(2)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3)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4)在河南能源范围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项目单位的验证。
(5)在河南能源范围内货物采购应答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采购项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6)具备国内货物配送能力。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组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询价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引起索赔。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货物询价的。
(4)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保证金的缴纳为投标人基本户以外的其它账户。
(7)被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询价截止日前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并受到河南能源通报批评或投诉。
(10)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发生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11)被列入河南能源或本公司供应商黑名单的。
5、其它要求
(1)供应商报价应为含税到货价(即报价含税、含运费、含装卸等一切费用,总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
(2)供应商应响应我方付款方式。有预付款或发货款的,视为无效报价。
(3)货物送至采购方所需现场验收合格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
(4)供应商应对所提供货物质量给予保证,质保期为产品投入使用之日(以采购人出库单日期为准)起一年。
(5)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能与现有设备兼容,并负责本货物的联网和验收。
(6)供应商供应的货物在质保期间应保证测量准确,如因测量错误造成的电价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本次实行网上公开询比价采购,内容以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不再出售纸质报价文件。凡有意参加询比价报价者,请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按要求登陆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进行报名。
2、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采取公开询比价采购方式,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标平台”(http://bid.zyepp.com)上发布公开询比价采购公告。
五、授予合同
1、合同授予标准
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那些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低,性价比高,综合评比最优的供应商。
2、采购单位有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并无须向受影响的报价单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通知书
(1)采购单位将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投标平台”公布中标信息。
(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4、成交单位依据采购单位通知签订合同。
六、其他事项
1、交货地点: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鹤煤热电厂
2、有关联系事项:
关忠亮:0392-2962730。
炉膛火焰监视装置技术规范
1 总则
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鹤煤热电厂炉膛火焰监视装置项目,它提出了该项目在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采购方在本技术规范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供应方应提供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3如果采购方有除本规范以外的特殊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做详细说明。
1.4如供应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采购方认为供应方提供的检修工艺质量应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1.5在签订合同(含技术协议)之后,采购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供应方应承诺予以配合。
1.6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国家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当标准已修订时,以修订后版本执行。
1.7在合同签订后,采购方仍保留对本项目的技术规范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供应方应给与配合。
1.8根据合同要求,供应方提出设备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采购方,由采购方审核确认。
1.9供货设备的总体性能保证由供应方负责,保证达到设计要求和满足运行需要。因供应方设备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稳定地运行,供应方必须为此负全部责任。
1.10所有文件、图纸及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及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为主要的工作语言。
1.11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
1.12如采购方在运行中发现供应方所提供的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不满足本规范的技术条款和现场实际需要,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方修改或增加,为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供应方负责。
1.13供应方应完全保证所供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先进性。无论是否经过采购方确认,供应方都应无条件对设备中的缺陷、不足和与合同不符的地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换,而不增加任何费用。
1.14如供应方可提供多种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应配置最高档次产品。如果本项目设备在发货之前,软、硬件有所更新,供应方应按采购方要求无条件予以提供新的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并保持供货价格不变。供应方提供的新设备的硬件配置应不低于本技术规范要求。
1.15对任何因工作划分未考虑周到之处,供应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对未指明的工作内容,供应方应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免费承担。
1.16如采购方在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投入运行后发现供应方所供设备不满足本规范的技术条款和现场实际需求,采购方有权要求供应方修改或增加,为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供应方负责。
1.17本技术规范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项目概况
鹤煤热电厂#1、#2机组使用的炉膛火焰监视装置已连续运行16年,设备老化故障频繁,影响安全生产。需要对两台机组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以保障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为提高炉膛火焰监视装置的准确性,提高运行人员监视炉膛燃烧情况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需要对两台机组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进行改造,保证机组运行的安全稳定性。
3适用标准及规范
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及规范: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电气设备》(GB 3836.2-20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2476.1-201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外壳保护型“tD”》(GB 12476.5-2013)
在设备采购和安装过程中所涉及的标准、规范、规定,均应为国家最新实行的或将要实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供应方有责任对本规范书中未提及的技术条款提出补充。如果供应方未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中的条款提出异议,那么采购方可以认为供应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技术要求,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验收。如果供应方在系统设计和产品制造及系统性能验收等方面采用的一些标准和规范不在本规范书中所列的标准和规范范围内,或供应方采用其他标准或规格,则供应方应详细说明其采用的标准或规格,并向采购方提供其采用标准或规格的中文版本。只有当其采用的标准或规格是国际公认的、惯用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低于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时,供应方采用的标准或规格才能为采购方认可。从合同签订之日至供应方开始施工/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不论采购方知道与否,供应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采购方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的变化,采购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供应方应遵守这些要求,且价格不变。
4技术参数及要求
4.1系统组成
系统主要由高温探头、传动装置、传输线缆、电气控制子系统、气路净化子系统、解码器、网络集成控制器及显示终端组成。
系统采用气动传动方式,在系统运行环境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自动将探头推入锅炉内,锅炉内的工况通过特种高温镜头成像于网络摄像机,通过耐高温综合线缆将信号传送至控制箱内的光电转换模块,再通过光纤传输至控制室终端设备,最终通过后端解码设备输出图像至系统显示终端。
4.2主要设备参数
4.2.1高清网络摄像机
高清网络摄像机是用于采集并处理被监视目标的光电转换单元,该单元具备超高宽动态、透雾、强光抑制以及慢快门等多种工作模式,可用于光源分布不均的监视环境,提高图像的高对比度及高锐度,从而突出重点区域目标监测清晰度。
传感器类型:1/3"ProgressiveScanCMOS
分 辨 率:1920×1080
快门:1/3 秒至 1/100,000 秒
宽动态范围:120dB
图像旋转:90°旋转
镜像:支持水平或垂直镜像
背光补偿:支持
变 倍 率:电子变倍
光圈控制:自动/手动
变倍控制:手动
聚焦控制:定焦
接口类型:C/CS 接口
电源:DC12V
功耗:9W MAX
工作温度与湿度:-10℃~+85℃(经高温固化处理);湿度小于 95%RH(无凝结)
4.2.2特种高温镜头
特种高温镜头作为成像的关键部件,由一组透过特定波长材料的光学透镜组成,镜头前端压紧圈内装有耐高温蓝宝石玻璃,镜头采用一体化设计方案,提高了镜头本身的油水防护等级,进而降低油水污染镜头的风险。
4.2.3特种不锈钢保护筒
气动保护筒材料采用高温合金,具有耐温、抗氧化、耐磨的优点。后筒采用双层筒设计方案,冷却风先循环于摄像机外层,隔绝环境温度的同时带走摄像机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再将利用完的冷却风提供给镜头冷却,以此降低单套系统压缩空气的使用量;前筒出风口采用多风道小窥孔设计方案,保障镜头不易高温灼伤的同时降低冷却气利用完排出时油水污染前端蓝宝石镜片的风险。
材质:高温合金
耐压:0.8MPa
窥孔偏转角度:以现场为准
冷 却 风:压力 0.1~0.2MPa,
镜风:压力 0.05~0.1MPa
窥孔:4mm
耐温:1800℃(有冷却风)
4.2.4传动装置
传动装置主要由传动架主体和气缸组成,传动架由承重导轨和支架组成,能够满足工业现场的使用要求,气缸后置,提高高温区域气缸稳定运行的时间。
4.2.5控制箱
控制箱装有二位五通电磁阀、过程数据采集模块、温度控制器、压力控制器、摄像机供电电源以及开关量光纤收发器等,主要功能如下:
4.4.5.1实现本地压力、温度信号与远程控制信号的逻辑运算,并控制本地电磁阀输出;
4.4.5.2为摄像机提供DC12V电源;
4.4.5.3光电信号的转换,降低丢包率,实现远距离无干扰传输;
4.4.5.4光纤熔接盒,盘存、固定熔接后的尾纤,保护光纤不受损伤;
箱体拥有IP65防护等级,具有非常好的密封性,保证箱体内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同时,箱体自带的安装底座可方便现场安装和固定。
4.2.6过滤装置
气路装置中的过滤装置包含油水分离器1台、精密过滤器和减压阀各1只,组合使用,对气体进行净化、过滤和储存等功能(配合单向阀使用)。
耐压:1.0MPa
额定流量:1000l/min
过滤精度:0.05μm
环境湿度:≤90%
4.2.7网络集成控制器
系统采用集成控制器实现对摄像探头的控制。集成控制器可调整镜头光圈的大小,控制摄像探头的进退,并带有信号指示。另外,集成控制器的后面板设置有与DCS连接的接口,可以通过DCS来控制摄像探头。
传输协议:ModbusTCP
传输速率:10/100M
输入电源:DC12V
功 耗:3W
环境温度:-10℃~+55℃
环境湿度:≤90%
5双方职责
5.1 供应方的工作范围:
5.1.1按本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工业标准提供完整的鹤煤热电厂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包括所必需的硬软件和各项服务并最终通过验收。
5.1.2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
5.1.3负责培训采购方的运行和维护工程技术人员,使其能得心应手的操作、维修和调试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
5.1.4负责整个项目所有设备、材料(包括线缆)的供货。
5.1.5设备安装调试期间,供应方必须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解决安装调试中的问题。
5.1.6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制造质量造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偏差,必须有文 字记录,由供应方处理,费用也由供应方自担。
5.1.7设备安装后,供应方应派人参加现场进行的调试、验收,并帮助解决调试中暴露的问题。售后服务应在1小时内响应,普通故障8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24小时内解决,如不能解决需提供备品备件。
5.1.8供应方应保证提供单件产品的质检证明书、合格证,进口产品须提供原产地证明、中国报关证明及质检证明书。达到本技术规范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的全部功能和国家、行业的规范要求,并保证设备可利用率达到100%。
5.1.9供应方对每一件设备均应严格执行原设备制造商推荐的维护建议,以确保设备在装运时完好如初。装运期间,设备的里外均应保证清洁,并套上防水塑料薄膜应加装保护底板。
5.1.10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设计要求接入采购方现有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5.2 采购方的工作范围:
5.2.1 向供应方提供工作电源。
5.2.2 负责整个项目的验收。
6供货范围
6.1 一般要求
6.1.1 规定了采购设备的供货范围。供应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采购方的要求。另外,在项目实施时,采购方有权对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的配置作适当调整,供应方应根据自已的经验,对系统的配置作充分考虑,整个工程费用不变。
6.1.2 供应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所有外购件需得到采购方的确认。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技术规范未列出或数量不足,供应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且不发生费用,采购方不再增加费用。
6.2供货清单
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的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包括项目的所有硬件、软件、各种连接线缆、安装附件等。供应方应确保供货范围完整性,不限于下列清单的供货范围,在进行现场勘测后可根据自身设计进行调整,采购方不再追加投资。应满足采购方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各项要求,并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相关的技术服务和配合。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及性能不足,供应方应免费补充供货或调换,采购方不再增加费用。
6.2.1 炉膛火焰监视装置设备供货清单(不限于此供应方根据需要进行补充)

序号

名称

参数说明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炉膛火焰监视装置



2

每套装置主要由高温探头、传动装置、传输线缆、电气控制子系统、气路净化子系统、解码器、网络集成控制器及显示终端等组成。

2

安装附件



1

满足设备安装需求

3

资料

中文版


6

含光盘

6.3 供货范围的说明
6.3.1 供应方对所供设备的完整性负责。
6.3.2 供应方对主要设备应提供厂家授权书。
7技术资料
7.1 一般要求
7.1.1 供应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AUTOCAD.DWG格式文件和word文档)。
7.1.2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项目要求。
7.1.3供应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为6套,电子文本1套(U盘形式)。
7.1.4供应方提供的图纸应清晰,不得提供缩微复印的图纸。
7.1.5供应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至少包括(不限于此):
l产品合格证(包括主要外购件);
l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l安装要求及安装质量标准;
l设备运行、操作说明书;
l各部件及设备的维修说明及维修质量标准;
l各部件及设备的规范表;
l控制原理资料。
8现场技术服务及培训
8.1 供应方现场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供应方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项目需要,供应方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
8.2 供应方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质:
8.2.1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8.2.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8.2.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设备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8.2.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8.2.5 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供应方须更换采购方认为不合格现场服务人员。
8.3 供应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8.3.1 供应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调试和验收。
8.3.2 在安装和调试前,供应方技术服务人员向采购方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对重要工序,供应方技术人员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供应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供应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供应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供应方负全部责任。
8.3.3 供应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8.3.4 供应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采购方协商。
8.4 培训
8.4.1 为使设备能正常安装、调试和使用,供应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与项目进度相一致。
8.4.2 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采购方、供应方双方商定。
8.4.3 供应方为采购方培训人员,供应方提供设备、场地、资料等培训条件,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9质保与考核
9.1 供应方在安装、调试阶段一定要保证采购方其它系统及设备运行安全,若因供应方人员的工作错误而发生的问题,由供应方负全部责任,采购方考核供应方标准不低于1000元/次。调试中如发生系统硬件因人为或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损坏,由供应方负责提供并更换该硬件设备。
9.2 供应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鹤煤公司、鹤煤热电厂的各项管理规定,因供应方违反采购方管理制度或由供应方违反采购方管理制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工器具损坏,由供应方无条件承担后果,并按规定接受采购方考核。
9.3 因供应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供应方承担责任。工期为设备全部到货后10天(日历日)内,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供应方1000元/天,从合同款中扣除。
9.4 施工质量必须符合验收协议的规定,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应返工或整改。发现在施工中不按协议施工,蛮干不听管理人员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程度,处罚供应方500~1000元/次,从合同款中扣除。
9.5 供应方提供的材料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应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否则采购方将终止合同。
9.6 供应方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施工,造成采购方设施损坏,供应方须赔偿采购方的一切损失。
9.7 超出双方确认工期10天及以上视供应方严重违约,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9.8 设备质保期为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在设备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非人为因素引起)而造成的设备硬件故障、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供应方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质保期后,供应方应长期提供价格合理的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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