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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WNXZZYTJG-01】
招   标   人:万年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7月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
第1章 招标公告 2
第2章 投标人须知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第3章 评标办法 24
一、评标原则 24
二、评标方法 24
三、有关说明 24
四、技术标符合性评审 26
五、评分标准 26
六、其他 28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9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29
第2节 合同附件格式 79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83
第6章 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格式 94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95
第二卷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5
技术标准和要求须知 126
第1章 一般规定 128
第三卷 招标图纸(见附件) 162
第一卷商务文件
第1章招标公告
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万年县水利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万年县石镇镇中洲村。
2.2 招标范围:详见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
2.3 建设投资:总投资约120万元,本次招标约120万元。
2.4 计划工期:    。
2.5 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能力,非江西省水利本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江西省水利厅办理且有效的《信用档案》。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即递交投标文件后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资格审查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将采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的方式进行,现场不接受报名。
5.1网上获取文件:招标单位将于2011年7月18日将本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在万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请关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会有变),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在上述网站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直接投标。
    5.2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费用及交纳方式:每份招标文件售价1400元、每份资格审查文件售价400元,售后不退。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费用,请在开标前2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账户名称: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行婺源县支行 账号:1512221019000155533
投标人如没有上述要求缴纳费用,招标人将不受理投标文件。
5.3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下载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
6.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递交
6.1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2日8:30时至9:30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8月 12 日9:30时;地点:万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西省招标投标网和万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万年县水利局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11年7月18日

第2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万年县水利局
地址:
联系人:姚先生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省政府大院东四路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项目名称
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
1.1.5
建设地点
万年县石镇镇中洲村
1.2.1
资金来源
上级拨款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21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9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12月30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及以上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已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是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
√未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如下:
资质条件: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技术负责人资格: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质检员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检员岗位证。
安全员资格:必须具备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非本省水利系统的投标企业必须提供江西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档案)。
其他要求:投标人未被江西省水利厅和上饶市水利局取消水利工程投标资格、近三年有圩堤加固类似工程业绩的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7天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澄清文件、招标修改文件、补充文件
以及补遗文件与通知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7天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8月12日上午9: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的当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修改的当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文件:投标人须在开标现场提交一份内容为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文件(只接收U盘),并且是Excel2003版本格式,用信封装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在其投标报价中扣减10分,提供的电子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正本为准。
业绩与证件原件:投标人须按评标办法要求用档案袋装好业绩与证件原件,在开标现场递交,并列好业绩与证件原件清单表贴在档案袋外面,评标完后退回。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业绩与证件原件的,相对应的评分因素评标时按零分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本表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28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叁万元整(人民币)
□现金形式
交纳地点:
账户名称:万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号:168439190000000664)
2011年8月10日下午5:00截止汇出账户(若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放弃投标)
□保函形式
交纳地点:
交纳截止时间: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08年、2009年、2010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8年、2009年、2010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08年、2009年、2010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工程量清单必须每页签字、盖章,其他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7.4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1年8月12日上午9:30分
开标地点:万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开标前由监察代表及投标人代表检查并当场宣布。
(5)开标顺序:按报名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专家5人(经济类2名,工程技术类3名):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现场人员要求
□法定代表人
□拟安排项目经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以上打“√”人员必须出席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10.2
其他费用
 
10.3
投标人更换拟安排人员要求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拟安排的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不允许更换,否则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拟安排的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如需更换,其更换人员须满足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办法”要求,且须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在投标文件中附招标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复印件),否则按废标处理。
10.4
投标文件中影印件要求
投标文件中以下材料的影印件,否则评标时不予计分。
√企业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银行资信等级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
√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C类专职安全员合格证
√质检员证书
10.5
中标人须支付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按中标金额计算,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分摊到单价中,不单独列项。)
□其他费用:
10.6
资格审查办法
一、审查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招投标规定,结合本次招标项目的规模、工程特性等制定。
二、审查委员会组成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制。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从江西省水利评标专家中库随机抽取产生。
三、审查方法
1、根据招标项目规模、标段数量、工程特性和申请人报名数等因素,决定本次施工招标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
2、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相关材料原件逐个逐项进行审查。
3、凡符合一般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款的申请人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凡不符合一般性标准和不符合强制性条款任何之一者,则该申请人视为本次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评审标准
(一)一般性标准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有效相关证明(法人代表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含三级)资质。
3、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4、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强制性条款
1、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证(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质检员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证书;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均应是本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提供聘书或劳务合同)。
2、申请人未触犯法律、法规,未被取消。
3、投标人未被江西省水利厅和上饶市水利局取消水利工程投标资格
4、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单位(近三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有圩堤加固类似工程业绩的
五、监督
本次资格审查过程由水利招标办、纪检等有关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六、其它(资格审查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本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七、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详见:(附件)

1.总则
1.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2)被责令停业的;
(1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无计名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澄清通知(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1.13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投标文件格式;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以无计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无计名的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截止时间7天前,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发布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投标人自行负责及时查收澄清通知,在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签到视为确认已查收。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收。
投标人自行负责及时查收修改通知,在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签到视为确认已查收。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若本招标文件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6)目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但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所中标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具体份数由招标人另行确定),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2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审查时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以上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其法定代表委托人、组织机构(指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应与资格审查时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相一致,若本次招标的资格审查(预审)文件或第3章“评标办法”中有规定允许变更的,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本卷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工程量清单必须每页签字、盖章,其他见本卷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确认。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胶装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按评标办法的规定派代表出席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介绍参加开标大会的现场来宾与前期招标工作情况;
(2)邀请出席开标大会的有关领导讲话;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与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称,并查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人员有效证件及本人身份证;
(4)在招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抽取合理低价期望值系数;
(5)在招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7)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前查验投标文件封装标识情况,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9)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推荐顺序并在政府规定的网站进行公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政府规定的网站进行公示。
7.3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5)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6)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7)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8)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9)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10)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11)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12)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文件),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提供电子文件或提供的电子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按第3章“评标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10.2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3章评标办法及资格审查文件(适用于开标后审查的资格后审方式)要求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3中标人须支付费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须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按中标金额计算,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分摊到单价中,不单独列项。
10.4资格审查范围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0.5评标范围
本次招标评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附表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表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
____年__月__日
附表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___元。
工  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标准。
项目经理:__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第3章评标办法
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
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二、评标方法
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组成,其中2名经济类专家组成报价组,3名技术类专家组成技术组。评标专家的抽取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3名技术评标专家对现场唱标报价得分排序前9名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与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性评审,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报价评分。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与技术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按最终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以及本次招标的中标原则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候选人为中标第一排序人,依次类推。当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优先;当投标报价也相同时,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三、有关说明
1、本次招标,只对各标段开标会现场唱标报价(即未修正报价,下同)得分排序前9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办法详见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文件内容)与投标文件评审(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得分相同时并列进入)。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3、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现场并签到,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件)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
(3)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4)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或投标人提供的已报价工程量清单有重大失误和矛盾的;
(5)投标文件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能承诺押证上岗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5、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6、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之和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单价必须取小数点后两位进入工程量清单中进行计算。
四、技术标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所规定的评审内容,对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符合性评审,无重大偏差和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规范的技术标文件均为符合要求;技术标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1、施工总布置
要求有施工总布置图,标段分区基本合理。水、电、通讯及临时设施安排基本合理。
2、施工程序、施工方法
要求施工程序无原则性错误,施工方法基本可行。
3、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工期及保证措施
施工机械设备基本满足要求,施工进度安排满足要求,工期保证基本可行。
4、质量控制与管理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基本可行,管理措施基本到位,无违反国家及水利工程有关规程规范情况。
5、安全保证及管理措施
安全保证及管理措施基本完善,无违反国家及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6、施工组织机构
要求有较健全的施工项目经理部,较详细说明项目经理部各人员的具体分工情况及各工作岗位的职能与责任。
7、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主要考虑公共环境和现场环境)
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未违反国家及水利行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五、评分标准
报价得分为投标人的总得分(100分)。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认为漏项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
(1)评标总价的确定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A(含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0×(A-G)+G至0.98×(A-G)+G(均含本数,G为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之和)。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G)×K÷2+G。
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开标会现场确定的无效标不进入B值计算。
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为0.950、0.955、0.960、0.965、0.970、0.975、0.980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本批标段抽取一次,采用同一K值)。
(2)复核报价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报价时将对每一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逐项复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布的有效投标报价不变,直接进入有效报价平均值(B)的计算,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修正为复核报价,并按投标人的复核报价参与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每项复核报价与投标报价之差的绝对值除以评标总价,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按投标人复核报价计算报价得分高于按投标人未修正报价计算得分时,则仍按投标人未修正报价计算得分(即两者取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小值)。
(3)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
①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满分100分;
②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l时,每高l%扣5分,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
③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l%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控制单价分值的计算
投标人投标单价均应在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0~0.98倍值(含本数)范围内,否则在投标人报价得分中每一项扣0.50分。
(5)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
投标人的标底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按招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金额恢复,且按恢复后的金额进入复核报价。
(6)投标报价电子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份已报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只接收“U”盘,以下简称电子文件)。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件,其报价得分按零分计。
六、其他
招标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办法不一致的或相抵触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本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0一0年七月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2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3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4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5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6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2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4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7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开工和竣工(完工)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试验和检验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计量与支付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竣工验收(验收)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分部工程验收
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单位工程验收
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专项验收  
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竣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施工期运行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试运行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保险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违约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仲裁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乐平市国土资源局。
1.1.2.3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监理人:                                。
1.1.4日期
1.1.4.2开工日期:本项目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暂定为2011年9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在签订施工合同是确定。
1.1.4.3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为91日历天。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本项目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壹年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经评审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永久工程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人提供料场(含粘土料场及风化土料场等),其他施工临时道路及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临时建筑范围。”
2.8其它义务
本款补充内容为“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义务支持、配合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当地协调工作。”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3条约定,向承包人作出合同范围与内容的变更指示;
(4)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5)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
(6)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
(7)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
(8)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施工场地、道路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提供其他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并应按文明施工措施计划组织实施。
4.2履约担保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项目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按下列第(2)项规定办理,规定须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给发包人。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
(2)提供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指定帐户),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
(3)不需提供履约担保。
4.3分包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4.5.1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建造师,且押证上岗。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需征得监理人同意。”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4.6.1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派遣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员且押证上岗。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换。”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列第(1)项内容:
(1)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下列第(2)项内容:
(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在施工中造成乡村水泥路面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在施工中造成乡村水泥路面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的雨日超过 1天;`
(2)风速大于 20 m/s的 8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3天;
(4)日气温低于 -20℃的严寒大于 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10mm。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竣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主体工程
2011年12月30日
200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200元/天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3工程质量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砂、卵石、钢筋、钢材、水泥、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土样。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20%,关键项目:签订合同时由发包人另行确定,单价调整方式:根据15.4条约定执行。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本合同工程出现《工程量清单》未列的新增项目,且《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按2006年江西省水利厅发布的《江西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江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进行单价计算。砂、卵石及块石价格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计入(如果投标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则以当地市场价格计入);其它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时当月当地造价信息价计入,按以上原则计算出的单价乘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与拦标总价之比所得出的折减系数,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
本款增加15.4.4、15.4.5、15.4.6项,其内容如下:
15.4.4 出现15.1款(6)项变更情况时,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20%以上部分的单价按15.4.3规定重新计算,并与原投标报价对比后,取小值确定。
15.4.5 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因施工组织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合同工期、质量要求,为此改变施工方法、施工设备、施工资源配置等施工保证措施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6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为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与安全需要而对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进行的调整或改变,虽经监理人批准,仍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由发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视具体情况确定。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责。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人工单价不予调差,对因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整按下列第(2)项规定执行。
(1)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
(2)合同工期内,钢筋、水泥、汽、柴油参照当地造价信息,以实际施工时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时信息价的增减幅度为准,判定是否进行调差。当增减幅度在10%以内,不予调差;当增减幅度超过10%时,予以调差,调差按超出10%以上部分计取税金不计算其他费用的原则计算。计算燃油消耗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台时消耗量取江西省水利厅2006年发布的《江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与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两者的小值;②台时燃油消耗量取江西省水利厅2006年发布的《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与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两者中的小值。由承包人自行采备的砂、卵石、块石等当地材料及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其他材料不予调差。总价包干项目不予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单价承包子目按月计量,总价承包子目按工程形象进度计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款补充下列第( )项内容。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二次支付。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25%时起扣,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75%时扣完。期间按比例扣回。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款最后增加:“(5)本工程按每个月支付进度款,进度付款证书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签字后才有效,每月支付款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0%支付(已扣除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待合同完工验收后28天内扣除经审计局审定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留金,余款全部付给承包人”。
17.4质量保证金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经审计局审定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留金,质量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四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四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报告。
20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条件为:(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验收程序为:(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验收条件为:(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验收程序为:(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为:(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施工现场已进行清理;(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一年 。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5其他保险
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其他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完善、落实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
25.2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生产、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发包人除承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外,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 同 协 议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己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_________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经评审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
4.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
5.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照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_______天。
9.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二:
履 约 担 保
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三:
预付款担保函
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第5章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4)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5)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报价和备用金项目不允许调整其价格,在具体实施时,发包人有权确定此类项目的实施方式。
2.工程量清单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则视为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3.其他说明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子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子目的合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3)本卷第6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采用本章第4款“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本工程主要控制单价见工程量清单表(如有补遗材料,以补遗材料为准)。
(5)本标段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总价A为:118.45万元(如有补遗材料,以补遗材料为准)。
4.工程量清单
4.1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组号
分组工程名称
报价金额(元)
 
 
 
 
 
 
 
 
 
 
 
 
 
 
 
 
 
 
 
 
 
 
 
 
 
 
 
 
 
 
 
合计(A1)
 

备用金金额(A2):             
投标总报价(A1)+(A2):  (填入投标函)_
投标人:_____(名称)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姓名)______
(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4.2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量清单表
分组
编号
分组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一)
圩堤工程(处理长度609m)
 
 
 
 
 
1
土方开挖
m3
3467
 
 
 
2
土方回填
m3
713
 
 
 
3
贴坡砂垫层
m3
1373
 
 
 
4
贴坡卵石垫层
m3
1310
 
 
 
5
贴坡干砌块石
m3
3632
 
 
 
(二)
自排闸工程
 
 
 
 
 
1
土方开挖
m3
1364
 
 
 
2
土方回填
m3
1123
 
 
 
3
M7.5浆砌石拆除
m3
33
 
 
 
4
混凝土拆除
m3
54
 
 
 
5
进出口M7.5浆砌石
m3
279.1
 
 
 
6
进出口底板C20砼
m3
14
 
 
 
7
箱函C20砼
m3
103.5
 
 
 
8
压顶C15砼
m3
0.5
 
 
 
9
二期C30砼
m3
1.3
 
 
 
10
闸室C20砼
m3
17
 
 
 
11
框架梁柱C20砼
m3
7
 
 
 
12
垫层C15砼
m3
9
 
 
 
13
桥墩C20砼
m3
3
 
 
 
14
工作桥C20砼
m3
8
 
 
 
15
栏杆C25砼
m3
0.7
 
 
 
16
启闭平台C20砼
m3
0.9
 
 
 
17
钢筋制安
t
12.28
 
 
 
18
启闭房C20砼
m3
4
 
 
 
19
启闭房浆砌砖
m3
7
 
 
 
20
启闭房防盗铁门

1
 
 
 
21
启闭房铝合金窗
m2
1.8
 
 
 
22
橡胶止水
m
12
 
 
 
23
沥青杉板分缝
m2
22
 
 
 
24
普通钢模板
m2
778
 
 
 
25
启闭房粉刷
m2
80
 
 
 
26
脚手架(单排)
m2
100
 
 
 
27
脚手架(满堂)
m2
9
 
 
 
(三)
穿堤涵工程
 
 
 
 
 
1
土方开挖
m3
26
 
 
 
2
土方回填
m3
20
 
 
 
3
沉砂池C20砼
m3
9
 
 
 
4
普通钢模板
m2
82
 
 
 
5
涵管Φ500mm
m
19
 
 
 
(四)
金属结构
 
 
 
135000
固定报价
1
启闭机QLSD-15t

2
 
 
 
2
铸铁闸门(孔口尺寸2.0*2.5)

2
 
 
 
(五)
临时工程
 
 
 
 
 
1
围堰工程
m3
120
 
 
 
2
临时道路
Km
1.5
 
 
 
3
其他临时工程
%
建安工程Χ2%
 
 
临时工棚、仓库、基坑排水、用电
 
 
 
 
 
 
 
 
 
 
 
 
 
 
 
 
 
 
 
 
 

4.3计日工表
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发包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按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4.3-1。计日工人工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4.3-1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完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4.3-2。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4.3-2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地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规定另行结算。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4.3-3。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4.3-3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4.3-1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
序号
工种名称
单位
单价(元)
 
 
 
 
 
 
 
 
 
 
 
 

4.3-2计日工材料单价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单价(元)
 
 
 
 
 
 
 
 
 
 
 
 

4.3-3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表
序号
施工机械名称
单位
单价(元)
 
 
 
 
 
 
 
 
 
 
 
 

4.4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可参照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使评标结果更为公正,投标者应附列材料单价表和机械台班分析表。
单价分析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定额编号
 
定额单位
 
工作内容
 
编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直接费

 
 
 
(一)
基本直接费

 
 
 
1
人工费

 
 
 
 
 
 
 
 
 
 
 
 
 
 
 
 
 
 
 
 
 
 
 
 
 
 
 
2
材料费

 
 
 
 
 
 
 
 
 
 
 
 
 
 
 
3
机械使用费

 
 
 
 
 
 
 
 
 
 
 
 
 
 
 
(二)
其他直接费

 
 
 
(三)
现场经费

 
 
 

间接费

 
 
 

企业利润

 
 
 

税金

 
 
 

工程单价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
编号
名 称 及 规 格
单位
预算价格
其中
原价
运杂费
采保费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4.5总价项目分解表
总价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总价承包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分项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合计_______________元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第6章资格审查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
施  工  招  标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登记表
四、其它材料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招标人):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审查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资格预审材料登记表和其它材料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联系人: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传    真:                        
申请人地址:                        
邮 政 编码: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申请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申请人资格审查材料登记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投标人请按内容填写
备  注
1
申  请  人  名  称
 
盖单位章
2
注   册   地   点
 
 
3
单 位 办 公 电 话
 
 
4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5
资  质  等  级
 
 
6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情况
7
营业执照上年度年检情况
 
年检情况
8





项  目
负责人
姓    名
 
 
建造师专业
 
 
建造师等级
 
 
建造师注册编号
 
 
B类证书编号
 
安全考核证
有  效  期
 
 
技  术
负责人
姓    名
 
 
专    业
 
 
职    称
 
 
质检员
姓    名
 
 
证书编号
 
 
安全员
姓    名
 
 
C类证书编号
 
 
有 效 期
 
 
9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字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注:申请人必须按此表格式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一份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一份在资格审查现场单独递交。
四、其它材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许可证;
5、拟投入人员
(1)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3)质检员岗位证书;
(4)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拟投入人员均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聘用人员应附聘书或劳务合同。
注: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
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WNXZZYTJG-01】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
五、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万年县水利局: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____。
2.我方承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实行押证上岗,工程实施期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职称证与注册证等原件由招标人指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押证管理。若我方在签订合同前的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持证原件,招标人可取消我单位的中标权利并另行确定中标人。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若有虚假行为或国家有关规定的投标禁止行为(或违法情形),我方愿承担一切后果。
6.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4
分包
4.3.4
 
 
5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完全同意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方法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____年_月_日参加_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为转账形式,则不需填写以上内容,只需附上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的出账凭证或票据的复印件即可。)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具体内容与格式要求见第5章“工程量清单”规定。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渡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图表及格式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
备名称
型号
规格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己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件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劳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如“投标人须知”1.11款规定不允许分包或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时不需提供此表。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应附营业执照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许可证以及《信用档案》(非江西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等复印件。
投标人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是指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三个年度)
1.财务状况表(表后附各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名称
单位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年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是指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
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资料等复印件。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日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十、其他材料
第二卷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须知
1、本次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选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投标人可在相关下载栏中下载)下表所选内容,并将所选的部分内容进行替换和修改(详见表中备注栏说明)。
技术标准和要求选用表
章号
章名
选用内容
(打“√”表示选用该章内容)
备注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2章
工程技术

 
 
 

 
 
 

 
 
 

 
 
 

 
 
 
 
 
 
 
 
 
 
 
 
 
 
 
 
 
 
 
 
 
 
 
 
 
 
 
 
 
 
 

 
 
 
 
 
 
 

 
 
 
 
 
 
 
 
 
 
 
 
 
 
 
 
 
 
 
 
 
 
 
 
 
 
 
 
 
 
 
 
 

2、投标人应结合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招标文件选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本招标文件选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未涵盖到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图纸中相应的设计技术要求执行;本招标文件选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若有与招标图纸中设计技术要求相矛盾或冲突的内容,以招标图纸中设计技术要求为准。
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第14章“混凝土工程”第14.11.1款第(1)项(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计量与支付)修改如下:
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1)现浇混凝土浇筑的模板,应按混凝土接触面的每平方米计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每平方米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万年县中州圩应急险段加固处理工程位于乐安河下游,地处万年县石镇镇境内,距县城约20Km,圩堤全长4.01km,其中万年县境内1.326km,该圩堤上起万年县与乐平市交界处,下至万年石镇镇上孙村,保护区内主要是万年县石镇镇,共有11个行政村1.3万人,耕地1.2万亩,是万年县的主要农业产粮基地之一。
中州圩堤现状堤顶高程23.09~23.71m(黄海高程,下同),万年县境内堤长4.01km,对抗御洪涝灾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不断繁荣,洪涝灾害日趋严重,经济损失也逐年增加。但由于资金短缺,中州圩防洪工程现状只能抵御大约5年一遇的洪水,局部河段无防洪圩堤,河岸高程在23.09~23.71m,洪涝灾害频繁发生。局部河段的防洪圩堤连五年一遇的设计洪水都不能满足要求。
本次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对万年县境内圩堤险情较为严重段进行应急加固处理,应急险段加固处理长度为609m。
应急险段加固处理项目主要有:对圩堤的背水坡进行贴坡处理;拆除重建4座穿堤建筑物;更换1座自排闸的启闭机及闸门。
1.1.2水文
万年县中洲圩位于万年县石镇,处乐安河下游,保护万年县石镇、乐平市镇桥镇,万年境内堤长4.01km,人口0.1万人,耕地 0.56万亩;乐平市境内堤长6.40km,人口0.81万人,耕地0.27万亩。
万年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根据万年县气象站实测资料统计:区域内多年平均气温为17.60℃,多年平均最高气温22.7℃,多年平均最低气温14.1℃,全年最冷时期为一月份,平均气温为5.70℃,极端最低气温-12.8℃(1991年12月29日),极端最高气温41.2℃(1988年7月18日)。,区域内多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7%,最小相对湿度为6%(1963年12月)。区域内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539mm,最大年蒸发最为1690mm,最小年蒸发量为1332mm。区域内多年平均风速为2.50m/s,多年平均最大风速13.7m/s,瞬时最大风速为30m/s(1976年4月22日),年最多风向为北到东北风。区域内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739.7mm,实测最大年降雨2672.5mm,实测最小年降水量为1057.9mm,降雨量年际间变化较大,同样降水量在年内分配也很不均匀,雨季主要集中在上半年,并以4~6月最为集中,占多年平均降水量的48%;实测最大一日降雨量243.1mm,实测最大三日降雨量478.0mm,5~6月份是大雨或暴雨多发季节,降水强度大,时间集中,往往引起水位猛涨,造成洪涝灾害。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为: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 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 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 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 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___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 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___天提供给承包人。
(3) 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___天提供给承包人。
(4) 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___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___天提供给承包人。
(5) 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闻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6) 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 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 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___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 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 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 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 持续时间;
4) 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 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 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 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 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 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___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天内批复承包人。
(2) 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 同意按此执行;或
2) 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 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 不予批准。
(2) 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 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 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天前、每季度末的天前和每月末的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 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 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天内批复承包人。
(2) 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___天内到货。提前超过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 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 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 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 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 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 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 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 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人库。
(2)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 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 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 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 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 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 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 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买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 各水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 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 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 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 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1)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2) 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3) 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4) 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5) 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6) 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7) 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8) 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 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 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1.7.4 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月、周进度报告
(1) 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 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水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 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 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 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 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 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 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 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 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 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 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 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 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 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 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 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___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 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 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 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 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 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 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 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 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 机组启动验收;
(5) 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1.9.3 工程竣工验收
(1)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 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 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 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 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 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 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 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 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 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 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1) 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 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 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 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 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 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备用金、固定报价项目)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 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中进行摊销。
(2)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中进行摊销。
(3) 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4) 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   土方开挖
2.1说明
2.1.1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开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开挖、土料场、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荼、场院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开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工团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上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各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9.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2.1.3主要提交件
2.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的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1 开挖方法和程序;
1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1 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1 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1 土料弃渣措施;
1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1 施工进度计划等
2.1.3.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1.3.3料场规划报告
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7天,按本章第2.5.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1.3.4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条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2 土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2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2.2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2.1.2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院地地表的杆被子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至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 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2.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等植物的表层有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2.3土方开挖
2.3.1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示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立方米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开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2.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要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2.3.3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在旱地进行施工。
2.3.4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的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2.3.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布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测。
2.3.6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3.7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2.3.8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回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2.3.9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的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2.3.10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开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另行支付费用。
2.3.11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2.4施工期临时排水
2.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4.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
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
2.4.3及时排水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2.5土料场
2.5.1料场复查
2.5.1.1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粘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3 填筑体采用的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3 土料场、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
3 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2 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2 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5.1.2复查后的变更
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的规定办理。
2.5.2料场规划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2.5.3料场清理
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2.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工科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
第3章  土方填筑
3.1说明
3.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土方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料物平衡;现场生产试验;土料开采、运输;土料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3.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3.1.1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1.3主要提交件
3.1.3.1土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单项填筑工程前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从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施工布置图;
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填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
土方平衡计划;
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备;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
3.1.3.2地形测量资料
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算的原始依据。
3.1.3.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2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3.3.3节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监理人。
3.1.3.4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土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土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各土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报告;
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5129-2001;
 (2)《土方试验规程》SL237-99
3.2土方填筑
3.2.1选定土方填筑料开采区
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3.5.1条、第3.5.2条提供的料场复查资料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选定土料开采区划。
3.2.2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平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料开采区,做好土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按本章第3.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3.2.3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
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选定的料场开采区开挖坝料,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以下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并根据本章第3.3.3.1条所获得的试验成果确定填筑施工参数,试验成果报告应排除万难送监理人。
3.2.4土料的开采、碾压试验
  (1)土料应时行开采、装料、运输、卸料和碾压试验,并还需进行含水量调整试验。
  (2)土料碾压试验应进行铺土方式、铺土厚度、碾压机械的类型及重量、碾压遍数、填筑含水量、干密度、渗透系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等试验。
 (3)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以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人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3.2.5土料运输
3.2.5.1运输设备
 (1)土料应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因施工需要而改用其它方式运输时,承包人应经过论证,并提交措施计划反送监理人批准。
  (2)运输土料的车辆应相对固定,并经常保持车厢、轮胎的清洁,防止残留在车厢和轮胎上的泥土带入料源及填筑区。
3.5.2运输措施
 (1)土料运输应与料场开采、装料和填筑面卸料、辅料等工序持续和连惯进行,以免周转过多而导致含水量的过大变化。
 (2)监理人认为不合格的土料,一律不得上坝。
3.2.6土料填筑
3.2.6.1说明
(1)本节所述的土料填筑适用于本章第3.1.1条所示土料填筑。
(2)施工图纸所示的坝体填筑尺寸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
3.2.6.2填筑前的准备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完成土石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的排水工作。
  (2)在基础最终开挖线以下的所有勘探坑槽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回填密实。
  (3)填筑部位的全部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基础应符合DL/T5129-2001规范的要求。
  (4)填筑的基础,应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1款以及本技术条款第3.7.3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填筑。
3.2.6.3土料填筑
  (1)填筑前,应在与基础(河床和岸坡)岩石或混凝土垫层和喷混凝土层接触处,按施工图纸要求的尺寸铺设一层(岸边为一条带)纯黏土接触带。
  (2)碾压机具的行驶方向以及铺料方向应平行。而靠两岸的接触带黏土则应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轮胎顺岸边进行压实。
  (3)每一填土层按规定参数施工完毕,并经监理人检查合格事才能 继续铺筑上一层。在继续铺筑上层新土之前,应对压实层表面残留的、被碾子凸块翻松的半压实土层进行处理(包括含水量的调整),以免形成土层间结合不良的现象。
  (4)压实土体不应出现漏压虚土层、干松土、弹簧土、剪力破坏和光面等不良现象。监理人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监理人订可为止。
  (5)铺土面应尽量平起,以免造成过多的拉缝。若由于施工需要进行分区填筑时,其横向接缝坡度不得陡于1:3。斜墙内不得留纵向接缝。心墙内若需留纵向拉缝时,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应采取经监理人批准的专门处理措施。
  (6)在接合的坡面上,应配合填筑的上长速度,将表面松土铲除至已压实合格的土层为止。坡面须经刨毛处理。并使含水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然后才能继续铺填新土进行压实。
  (7)为保持土料正常的填筑含水量,日降雨量大于5mm时,应停止填筑。当风力或日照较强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坝面上进行洒水润湿,以保持合适的含水量。
  (8)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才能复工。
  (9)雨季停工前,填筑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发包人将不再为保护层的铺设及清除另行的费用应包含在土石填筑的单价中,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3.3质量检查和验收
3.3.1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按本章第3.2.6条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料场开采区各种填筑土方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
 (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3.3.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在土料场,对土料的含水量和粘土含量进行检查;在石料场,对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进行检查;在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加工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进行检查。
 (2)按本章第3.2.6.3节要求对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
 (3)对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3.3.3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3.1.3.5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3.4计量和支付
  (1)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第3.2.4.1条(2)项和施工图纸的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坝料的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廓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各填筑体的高程计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坝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1)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实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本技术条款第3.5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坝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经监理人批准改变料场引起坝料单价的调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已摊入每立方米填筑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4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4.1说明
4.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等混凝土工程。
4.1.2混凝土工程分类
 (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2)水下混凝土
  (3)预制混凝土。
4.1.3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面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3)负责提供模析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
  (7)负责提供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材料的设备,以及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8)负责提供碾压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进行碾压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碾压、养护、维修和试验检验等工作;
  (9)负责提供混凝土接缝灌浆的材料和设备以主浆液配合比的试验并完成接缝灌浆工作;
  (10)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热轧钢筋》GB1499-84;
(4)《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5)《预制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8)《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18-96;
(9)《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4.2模板
4.2.1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随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殊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的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三等以上的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5.3节的有关规定。
4.2.3制作
(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2.4.1条的规定。
(2)异形模板(蜗壳、尾水管等),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4.2.4安装
(1)安装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SDJ207-82第2.5.8条至第2.4.10条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条和2.3.10的规定。
4.2.5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4.2.6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浇筑、预制件混凝土构件使用的模板计量和支付方法;
(1)混凝土模板应分摊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的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混凝土浇筑的曲面模板或结构物表面有平整度和特殊要求的模板,应按混凝土接触面的每立方米计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4.3钢筋和锚筋
4.3.1说明
(1) 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 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
(3) 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4.3.2钢筋的材质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不大于60kg。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量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4.3.3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1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2.3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1)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1和表4-2的数值。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未端弯钩长度    表4-1
箍筋直径
受力钢筋直径(mm)
小于25
28-40
5-10
75
90
12
90
105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表4-2
顺序
偏   差  名  称
允许偏差值(mm)
1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10
2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5
3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厂房构件
20
大体积混凝土
±30
4
钢筋转角的偏差
3

钢筋的弯钩弯折扣加工应符合SDJ202-82第4.2.2至第4.2.4的规定。
(1)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2)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进,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2)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过打磨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3)安装焊拉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午大于3mm
4)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积计算为30-40mpa.
4.3.4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1)锚筋应采用螺纹钢筋,水泥砂浆锚筋孔直径应大于锚筋直径至少20mm,锚筋孔孔壁与锚筋之间间隙应注满水泥砂浆。
(2)锚筋孔注浆前应进行清洗,水泥砂浆注满后予以捣实,在泥砂浆初凝前应将锚筋加压插入到要求的深度,并加振或轻敲,确保砂浆密实。
4.3.5计量和支付
(1)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施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锚筋:由钻孔、现场灌浆及锚筋材料组成,锚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锚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锚筋的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筋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4.4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4.4.1说明
要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
4.4.2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7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按施工图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一构件或块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查成果;
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及配合比;
4)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膜日期;  
5)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件实际钢筋用量;  
6)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7)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1)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性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浇筑起迄时间;  
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4.3混凝土材料
4.4.3.1水泥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和,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注意其品种和等级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存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4.4.3.2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4.4.3.3骨料
(1)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份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推荐,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D105-82第3.0.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5.1.13中的规定。
(4)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粗骨料的最大料径,不应超过钢筋是最小净间距3分之2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4分之1,素混凝土板厚度的2分之1,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粒粒径。
 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20mm、20-40mm 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四级配:分成5-20mm、20-40mm、40-80mm和80-150mm(或120mm),最大粒径为150mm(或12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4.1.14中的规定。
4.4.4配合比
4.4.4.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D105-82有关规定执行。
4.4.4.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监理人。
4.4.4.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4.4.4.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4.4.5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按SD105-82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试件的配料、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量、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4.4.6拌和
4.4.5.1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4.4.5.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止措施,设备称量应准备,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4.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4.4.5.3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查。
4.4.6.4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4.4.7运输
4.4.7.1混凝土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4.4.7.2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粒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4.4.8浇筑
4.4.8.1说明
(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4.4.8.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1)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排措施和方法报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岩面在混凝土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3)易风化的岩基础和软基,在立模扎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当地基为湿陷黄土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专门处理措施。
(4)基岩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厚的水泥砂浆,砂浆水灰比应与混凝土的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施工工艺应保证混凝土与基岩结合良好。
4.4.8.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
(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亿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竖井、廊道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在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至保持水平面。
(2)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4.4.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
(3)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
4.4.8.4 浇筑的间歇时间
(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SDJ207-82表4.5.5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2)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时间不得小于72h
4.4.8.5浇筑层厚度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4-3的规定。
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  表4-3
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型
 
允许最大厚度
插入式
软轴振捣器
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表面式
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
250
在钢筋密集或双支钢筋结构中
150
附着式
外持
200

4.4.8.6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
 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
4.4.9养护和表面保护
4.4.9.1养护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
(1)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期时间按表4-4执行,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下;大体积混凝土的水平施工缝则应养护到浇筑层混凝土为止;隧洞衬砌混凝土则应喷水养护,使表面保持湿润状态;混凝土面板坝的面板需养护至水库蓄水。
混凝土养护期间    表4-4
混凝土所用的水混种类
养护期时间(天)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1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
21

(2)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4.4.9.2混凝土表面保护
   承包人应按SDJ207-82第4.2.14条至4.4.18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
4.4.10质量检查和验收
4.4.10.1说明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及时送监理人。
4.4.10.2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1) 水泥检验
   每批水泥均应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等级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等级、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2)混合材料检验
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吨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
(3)外加剂的检验
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水质检查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5)骨料质量检验
   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的拌和场进行:
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
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分别控制为±0.5%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
4.4.10.3混凝土质量的检测
(1)混凝土拌和均匀检测
 1)承包人应近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以对混凝土和均匀进行检测;
 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立方米。
 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
(2)坍落度检测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
(1)强度检测
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4-5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第200立方米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
混凝土龄期试件取样表   表4-5
类别
28天龄期试件数
设计龄期试件数
大体积混凝土
每500立方米成型试件3个
每1000立方米成型试件3个
非大体积混凝土
每100立方米成型试件3个
每200立方米成型试件3个

4.4.10.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按本章第4.3.3和4.7.3.2款的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
  (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3)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中和浇筑完毕后,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4.4.10.3款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混凝土内部温度和冷却水温度的检测;
  (4)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4.4.9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5)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4.10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间晦4.4.10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第4.4.14条的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施和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4.4.11计量和支付
  (1)混凝土以立方米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中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4.4.12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窨,或体积小于0.1立方米,或截面积小0.1平方米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4)根据本章第4.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项目的总价支付。总价中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的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5)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第5章   砌体工程
5.1说明
5.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
5.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砼)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3)承我人应按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5.1.3主要提交件
5.1.3.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5.1.3.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5.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2砌石工程
5.2.1材料
5.2.1.1砌石
  (1)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砌石体分毛砌体和料石砌体,各种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砌体:毛石应呈块妆、中部厚度不应小于15cm 。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料石砌体: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
   用于浆砌石体的粗料石(包括条石和异形石)应棱角分明、各面平整、其长度应大于50cm,块高大于25cm,长厚比不大于3,石料外露面应修理加工,砌面高差应小于5mm。砌石应经过试验,石料容量大于25kn立方米,湿抗压强度大于100mpa.
5.2.1.2砂、砾石
 (1)砂和砾石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砼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的砂,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2)小骨料砼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
5.2.1.3水泥和水
  (1)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现行相关的规范,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2)应按砂浆和砼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砼。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
5.2.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砼)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和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1)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2)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理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3)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5-1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表5-1
砌筑气温(度)
允许间歇时间(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0-30
90
120
10-20
135
180
5-10
195
--

5.2.2浆砌石体砌筑
5.2.2.1一般要求
(1)砌石全应采用铺浆砌筑,砂浆稠度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
5.2.2.2毛石砌体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二分之一,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间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想互接触。
5.2.2.3料石砌体
(1)料石基础砌体第一皮应采用于砌层座浆砌筑。
(2)料石各方面加工和允许偏差应按表5-2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加工。
  (3)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大于20mm.
   (4)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放置平稳,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的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和半细石为3-5mm,粗料石和毛料石为6-8mm.
5.2.2.4浆砌石挡土墙
(1)本款规定适用于建筑场地周围的浆砌毛石和料石挡土墙。
(2)采用的毛石砌筑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
  2)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4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
  (3)料石挡土墙应采用同皮内丁顺相同的砌筑形式,当中间部分用毛石填砌时,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
940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
5.2.2.5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砼砌体为21天。
5.3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进行支付。
(2)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第6章   砂卵石垫层
6.1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砂卵石混合料垫层铺筑。
6.2砂卵石垫层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对垫层的铺筑位置和铺设厚度进行测量放样、铺填。具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铺筑前,应有足够的备料,每间隔一段距离须设样桩一排。
 (2)铺筑应自底部向上逐段铺填,不得从高处顺坡向下倾倒。
 (3)雪天应停止铺筑,雪后复工应防止冰块冻土积雪混入料内。
6.3铺设砂卵石垫层时,须在坝外面施工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中进行。
6.4砂卵石料应具有设计要求的透水性,宜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的砂卵石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40mm,其中粒径小于或等于15mm的含量为50%;不均匀系数大于5;曲率系数为1-3,含泥量不得大于3%,云母含量不得大于2%,比重应大于2.5吨立方米,不得含有泥团、树叶、草根等杂质。
6.5砂卵石垫层的施工应近反滤材料的铺筑规定施工。应自底部向上逐段铺填、铺设均匀,首选振动法压实垫层,不得从高处顺坡向下顷倒。
6.6砂卵石垫层在铺筑过程中,应对铺筑厚度、施工方法、接头、防护等措施进行检查。
第三卷招标图纸(见附件)
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WNXZZYTJG-01】
投   标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及信誉保证金
五、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万年县水利局: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万年县中洲堤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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