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TC2024170001]新干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电梯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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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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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QG/SM HT 05-01(K)-2014
合同编号:
新干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 新干县中医医院 单位名称:(章) 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称:(章)
单位地址: 新干县城东新区(新干县中医医院院内) 单位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6号伯爵公馆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胡勇
或法人委托 或法人委托人:
人:
电 话: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传 真: (0791)86237030
法人委托人电话(手机): 邮政编码: 330000
电子邮件: 服务热线: 0791-86223030
邮政编码: 331300 800-820-3030 0791-86231030
开户银行: 新干县农商行城东支行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南昌八一支行
帐 号: 175037701000001696 帐 号: 1502206209024804391
纳税人代码: 12361024492520976G 纳税人代码: 91360100723906033T
日 期: 日 期:
本合同产品项目名称:新干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电梯采购项目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新干县中医医院院内
产品使用单位
单位名称: 新干县中医医院
单位地址: 新干县城东新区(新干县中医医院院内)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人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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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M HT 05-01(K)-20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 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规定,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①设备条款:
一、合同生效条件
1.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
买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采购以下电梯设备:
合同编号 | 电梯梯号(简要规格) | 台数 | 设备单价 | 安装单价 | 单台单价 | 总价 |
NO.01 | LEHY-MRL-II 1600kg 11/11/11 1.75m/s | 1 | 260582 | 111678 | 372260 | 372260 |
NO.02 | LEHY-III 1350kg 10/10/10 1.75m/s | 1 | 220612 | 94548 | 315160 | 315160 |
NO.03 | LEHY-IIIS 1050kg 10/10/10 1.75m/s | 1 | 193522 | 82938 | 276460 | 276460 |
NO.04 | LEHY-MRL-II 1600kg 7/7/7 1.75m/s | 1 | 239302 | 102558 | 341860 | 341860 |
NO.05 | LEHY-IIIS 1050kg 6/6/6 1.75m/s | 1 | 175182 | 75078 | 250260 | 250260 |
总 价 | 1556000元 | |||||
大 写 | 壹佰伍拾伍万陆仟元整 | |||||
备注 | 1.交钥匙工程已含:此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已含:电梯设备、运输费、包装费、安装 调试验收合格证费用、所有电梯预留孔及封堵费、所有电梯机房预留孔及封堵费、所有电梯门套费、无线五方对讲技术设备费等一切配套费用、税收及三年质保,免费维修保养二年等一切费用均包含中标总价中,卖方承担一切费用。 |
注:电梯设备提供13%增值税发票,电梯安装提供3%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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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参数
1、客梯基本规格
(1)控制系统(控制和调速装置):采用32位微机处理器VVVF控制 (2)主机整机(曳引机):永磁无齿轮曳引机
(3)门机整机:门机系统采用自适应微机处理器VVVF控制
(4)操作系统:全自动全集选
(5)控制方式:见上表
(6)额定载重:见上表
(7)速度:见上表
(8)层站:见上表
(9)层高:
11 层站:1F:5200,2F:4200,3F-9F:3600,10F:4300,11F:4700 (11/11/11) |
10 层站:1F:5200,2F:4200,3F-9F:3600,10F:4600 (10/10/10) |
10 层站:1F:5200,2F:4200,3F-9F:3600,10F:4600 (10/10/10) |
7 层站: 1F:4500,2F-5F:3600,6F:4300,7F:4700 (7/7/7) |
6 层站: 1F:4500,2F-5F:3600,6F:4700 (6/6/6) |
(10)提升行程:1F-10F;1F-11F;1F-10F;1F-7F;1F-6F
(11)井道尺寸:见上表(以实际测量为准)
(12)开门尺寸:
≥1600kg电梯 1200mm*2100mm
≥1200kg电梯 1100mm*2100mm
≥1050Kg电梯 900mm*2100mm
(13)开门方式:自动中分门
(14)轿厢内部尺寸:
≥1600kg电梯 1500mm(宽)*2300mm(深)*2400mm(高)
≥1200kg电梯 1250mm(宽)*2100mm(深)*2400mm(高)
≥1050Kg电梯 1600mm(宽)*1500mm(深)*2400mm(高) (15)动力电源:三相380V 50HZ
(16)照明电源:单相220V 50HZ
2. 梯厅入口及轿厢装潢
(1)轿门、轿壁:全部为全发纹304不锈钢
(2)轿顶:豪华轿顶(中央乳白色印花照明板,中央直接照明,厚度200mm) (3)轿厢天花:设有通风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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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轿厢地板:PVC真石地板
(5)厅门:全发纹304不锈钢
(6)门套:全发纹304不锈钢
(7)地坎:硬质银白色铝合金
(8)轿厢操纵板:发纹不锈钢面板与数字串行通讯,不锈钢圆形按钮(含显示 器)。
(9)梯厅呼唤按钮及位置显示:发纹 304 不锈钢面板(含显示器)。
3.无障碍客货梯应加装
(1)扶手:轿厢侧面应设高 0.8—0.85M。
(2)选层:轿厢侧面配置残疾人操纵箱。
(3)镜面不锈钢:轿厢后壁中间镜面不锈钢
(4)显示与音响: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提示。
(5)候梯厅按钮:高度 0.9——1.1M
4.电梯具备以下功能
电梯标准功能: | |
自动再平层 | 层站召唤自动登记 |
电梯受阻失速保护 | 检修操作 |
制动器冗余保护 | 层站微机异常处理 |
轿厢微机异常处理 | 层站运行控制开关 |
轿内反向指令消除 | 独立运行 |
轿内通风装置自动关闭 | 多方通话装置 |
轿内照明自动关闭 | 称重启动 |
关门保护 | 电梯不启动报警 |
轿厢溜车安全保护 | 次层停靠 |
轿内运行方向指示 | 过电流保护 |
层站运行方向指示 | 超载报警 |
关门按钮响应指示 | 超速保护 |
换向重开门 | 电机过热保护 |
门负载检测 | 过电压保护 |
开门按钮响应指示 | 电源故障保护 |
开门受阻控制 | 上电再平层 |
开门保持时间自动调整 | 重复关门 |
关门力矩控制 | 本层再开门 |
轿厢应急照明 | 逆行保护 |
运行次数与时间统计 | 选层器修正 |
即时关门 | 安全停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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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自诊断 | 停层开门 |
轿内报警 | 逆变装置高温检测 |
电气安全回路保护 | 终端强制减速 |
消防返回结束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 |
层站按钮灯闪烁指示 | 过低速保护 |
层高自测定 |
上述设备价格均为含税价。
双方确认的产品详细技术规格见产品规格表(附件一)
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3.1、技术标准
电梯执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执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液压梯 执行《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1240-2007)》。
3.2、技术资料
3.2.1、本合同标的物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土建参数等),由买方于签订合同前确认盖章后提供卖方。
3.2.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定之后开始专门制造全新,未 使用过的、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
3.2.3、本合同技术附页所列之各项应与招标文件一致,买方应在签署确认 的同时予以确认。
3.2.4、本合同技术附页所列若有待定内容,买方未能予以书面确认时,交 货期另行协商。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4.1 电梯付款条件
4.1.1、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排产通知后,中标供应商开始排产,在采 购人确认生产后付至合同总款的 30%,电梯设备排产款。
4.1.2、 安装人员、材料及电梯设备进场经甲方确认后一周内付至合同总 价的 50%,电梯到货款。
4.1.3、 所有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取得电梯使用证后一周付至 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货款2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4.2付款方式
4.2.1、买方以 电汇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买方付款时,注明付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并立即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卖方的合同经办人。
4.2.2、前期支付卖方提供财务正式税务发票给买方,待设备安装完工验收 后,卖方提供全额发票给买方。买方在电梯所有款未付清前,电梯产权95%归买 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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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本合同封面将买方注册地 址、邮编、账户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代码填写完整无误。
4.2.4 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付清相应款项的,卖方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解除合同,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 同。
五、交货日期
5.1 预定交货日期:买卖双方依本合同3.3条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文件,且卖 方收到买方依合同4.1条按期、足额支付的预付款后,双方预定具体交货期以买 方在确定其交货期前的四个月书面通知为准。如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收 到足额预付款或买方付款不符合约定,或双方对技术文件未进行确认的,双方 约定的预定交货日期将根据收到符合约定的足额预付款的时间或双方技术文件 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以旬为单位顺延。
5.2 买卖双方最迟应在本合同5.1条确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对交货日期进 行最终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签订《交货日期确认书》(附件三)。
5.3 如买方需要推迟交货日期的,在双方按5.2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交货日 期确认书》的前提下,卖方同意买方可将5.1条款所确定的交货日期顺延一次,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5.4 如双方未在按5.2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交货日期确认书》,视为买卖双 方同意并认可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条约定实施。
5.5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供货、安装和调试并投入使用(以签订合同日期起开始计算),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 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 价的0.2%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2%。
5.6 卖方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将顺延交货及完成安装时间;若有异议,由双 方
另行协商:
5.6.1、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4.1款履行付款义务。
5.6.2、买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之3.2.1、3.2.2款提交技术资料。
5.6.3、买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之3.2.3款对待定事项作出书面确认。
六、交货地点
本合同设备交货地点为工地现场。
七、交货条件及方式
7.1、卖方须按期交货,买方应如期办理提货。买方提货的方式为:口、卖 方代办运输,送达地点:吉安市新干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建设项目工地现场。
7.2、为确保货物安全、及时运送到买方以上指定地点。买方应提前确认工 地现场道路通畅、可承载重型车辆安全通过、安排相关人员做好接货准备。
7.3、若买方需要更改送货地点,应提前书面通知卖方。更改送货地点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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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货期变更和运输费用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7.4、货到工地直至安装进场前,卖方应妥善保管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保 管不当影响正常安装或出现质量问题。倘若约定由卖方保管时,买方应提供合 适的场所(位置应在安装地点的首层或货车到达层(盖有屋顶)里,应备好电梯保 管场地(每台电梯需10米X10米),该场地应设置在能确保把电梯导轨(5米长)搬 去候梯厅的通路的地方),并保证货到工地7日内能够进场安装:货到工地7日满 仍不具备进场条件时,由卖方负责保管直至现场具备进场条件。
八、产品包装和收货清点保存
8.1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若买方指定送货 地点或运输必经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需要选用集装箱包装的,买方应提前告知 卖方。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在产品开箱后由卖方负责回收。
8.2 卖方应联合买方、监理共同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 坏状态进行确认。由卖方代办托运时,买方应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 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监理和卖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 箱数和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体有缺损由卖方负责修 理、补足或更换。
8.3卖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 蚀、损失和损害。
九、产品质量保证
9.1、检验
9.1.1、合同标的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应在 48 小时内对运抵的箱 体进行验收。任何一方未能在约定期间参与验收,视为无条件接受对方的验收 结果。
9.1.2、双方在安装前另行约定开箱日期,并由双方共同按附件规格参数及 功能要求验收进行检验:
9.1.3、在包装箱体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货物数量质量与约定不符,由卖方 负责补足、修理或换;
9.1.4、如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货物有缺损的,由保管方负责。
9.1.5、卖方如期交货后经检验需补足、修理或更换的,只要卖方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且不影响安装,不视为迟延履行。
9.2、土建及安装要求
9.2.1、买方对井道、机房的土建必须按卖方确认的电梯或扶梯井道设计图 纸及其图上的技术说明设计和施工,土建图纸由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与卖方 提供的电梯井道设计图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2.2、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为了保证设 备运行质量,本合同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工作应当由卖方或卖方指定 的安装单位负责,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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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买方加装电(扶)梯附属设备须经卖方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 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卖方概不负责。施工期间安全由卖方负责。
9.2.4、电梯验收交钥匙之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卖方承担,买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
9.3、保修
9.3.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负责质保期:本项目中标合同项下所有货物自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证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质保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例行巡查。电梯市特检中心验 收前一周内,买卖双方签订免费维修保养二十四个月的维保合同,交由吉安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办理维保告知。
9.3.2、未经卖方同意,买方自行安装或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卖方不负责保 修,并只承担与产品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 均由买方承担。
9.3.3、在保修期间,由于买方或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保修的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
9.3.4、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所有有缺陷的货 物或配件。
十、违约责任
10.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2% 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2%。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 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
10.2 卖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
10.3 卖方不能交货超过7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因 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买方逾期提货超过6个月,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对标 的物另行处置。
十一、其它
11.1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日期实施交货的,卖方可自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交货日期起免费保管21天。自第22天起,买 方还应另行按以下标准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20元/天、日本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40元/天。如设备储存时间超过6个月,卖方有权选择 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
11.2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及附件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 一致并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盖章和法人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11.3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仅供于本合同首页确定的使用单位的安 装地址和项目使用。买方不得将部分或全部产品及产品中的零部件分拆、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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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11.4 本合同设备涉及卖方或卖方关联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买 方不得实施制造、使用、复制、许诺销售或再销售等行为。本合同与其所有附 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相关内容。
11.5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 修改应由双方在“另行约定事项”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或“合 同修改书”(如有)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 力。
11.6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 议经买卖双方本合同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卖方 另行加盖合同章书面明确授权。
11.7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新干县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11.8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十二、质量保修期服务
12.1 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由卖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因产品 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保修服务。本合同下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以《产品买卖合 同》中约定的为准。提供三年质保、免费维修保养二年。
12.2 属买方管理、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等非因卖方安装原因,而导致电梯设备(或部件)需要修理、更换的,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提供 有偿维修服务。
12.3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 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 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相应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如买 方未经卖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安装、改造或/和修理 的,卖方不承担相应整机的安全和质量保证责任。卖方在质量保修期提供的服 务不替代买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应承担的 委托取得许可的保养单位对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按照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在向政府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 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12.4 双方确定,本合同包含卖方提供在《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 期内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为明确服务方式、服务要求等内容,根据《特种设备 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项目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 的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另行签订《产品保养合同》。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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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签订《产品保养合同》的,视为未委托卖方进行日常保养并对本合同 下双方约定的保养服务的主动放弃。
十三、另行约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成的 电梯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之前,不得将该产品作为垂直运输使用。 2 买方负责免费提供1~2个库房给卖方临时使用。
3 本合同履行单位为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发票由南昌洪城电 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开具。
户 名: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昌八一支行
账号:15022062090248043916
4 买方免费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便于卖方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的搬运。
5 本安装工程卖方需完成政府部门验收、井道照明工程及产品移交后提供 24 个月维修保养服务。
十六、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成立,并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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