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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RC-2024-GK1003]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质保期外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质保期外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乙方(中标方): 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政府采购(采购编号:南财采 2024B001140907)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本项 目中标单位,甲方与乙方签订该合同。合同内容为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质保期外交 通设施维护项目。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经过友 好协商就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合同项目及清单
1.1 项目名称: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质保期外交通设施维护项目。
1.2 材料及设备清单: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见《项目采购需求及维护需要》,所提 供的货物的技术要求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具体详见附件 1。
备注:附件 1--分项报价表,应注明每种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
2.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即 RMB:5000000 元,具体金额以维护期限内产 生的维护费用为准。合同总价包括货物及配套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保险、安 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工具、图纸等的提供)及质保期内保修服 务与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3.合同组成
所有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 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4.技术要求
4.1.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必须符合合同附件要求的技术规格标准及国家相关标 准。
环保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为相 关国家或行业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因 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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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进口货物必须具备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报关手续、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 口渠道证明;国产货物必须具备有效的出厂合格证。
5.合同货物交货及验收
5.1.服务期
5.1.1.服务期限:本项目维护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维护期间内经采购人确认 维护金额达到合同签署金额,本项目维护时间自动终止。
5.1.2.服务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涉及到货物尺码、颜色等问题请提前与甲方 联系并确认;交货验收时乙方必须有技术人员到场进行培训,否则出现货物缺少或丢失,接收单位不承担责任。
5.2.1.本项目为质保期外交通设施维护,根据日常维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和范围,日 常维护人工、机具费用实行包干制。日常维护费用为维护的路口方向数量*单个方向一个 月的维护费。
5.2.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检验和测试在设备使用地进行,如果任何 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采购人或使用单位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中标 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设备,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设备抵达 现场后,采购人或使用单位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检验,设备正 常运行后进行验收,在设备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如果设备在合同条 款规定的保修期内,根据采购人、使用单位或相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发 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设备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 适的材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并要求退货或换货。
5.2.3.货物在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装,所需费 用由乙方承担。
5.2.4 乙方交货时应将所供货物经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货物鉴定证书、使用许可证、用户手册、产品合格证、保修手册、有关图纸、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一并交付给甲方。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具体内容见本合同 6.3.5 条)、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 所有。乙方不能完整交付器材及本款规定的资料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 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和派往甲方进行服务人员的人身险和其 他有关险种,以及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5.3.甲方有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自甲方通知乙 方拒收或解除合同时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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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验收争议:甲乙双方在验收是否合格有争议时,由甲方邀请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 检测机构(下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为质量合格并且达到 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的标准,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如果第三方检测机 构认定为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实物样品的标准,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 担,并且以后所有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因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承担一切后果,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6.1.乙方保证货物是通过合法渠道进货、全新且未使用过的,所有权没有任何问题的 (即不存在资产抵押或其他可能影响货物所有权的事宜),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要符合 本合同及合同第 3 条所包括的资料的要求。
6.2.以书面形式提供货物原厂家承诺的质量保证。
乙方提供全部设备(含内部辅助设备或配件)叁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自甲乙双方代表 在验收合格报告书上最后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投标承诺或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质保 期超过本款要求,按乙方投标承诺或生产制造厂家的质保期执行)。质保期内非不可抗力 及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货物质量、安装问题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包 修、包换或包退,并赔偿或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及法律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 知后派员在 24 小时内到现场维修。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负责免费保修:
(1)甲方不按照乙方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而引致货物故障损坏; (2)甲方擅自改装货物;
(3)各种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坏。
6.3.货物交付使用后以书面形式承诺维修服务:
在质保期与维护期内,乙方必须提供 24 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在接到采购人的报障通 知(电话、联系单形式)后,1 小时内响应,2 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进行抢修,48 小时内 解决问题,并通过联系单及时把故障原因分析报告和维修结果向采购人作书面汇报。如在 规定时间内未解决问题,该路口的维护费用将进行相应扣除。
6.3.1.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全部货物进行维修和维护,不再向甲方收取费 用,但人为因素、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货物厂家因货物发生质量 问题需要成批召回维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乙 方承担。
6.3.2.所有货物维护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维护,即由乙方派员到甲方货物使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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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3.3.质保期内,乙方应负责货物运行的稳定性。
6.3.4.乙方应于验收后向使用方提供项目各项详细验收报告、技术文档的归纳、整理、提交,并提供完整的硬件技术资料。
6.3.5.技术文件:包括验收报告、技术文档、完整的软、硬件技术资料(含纸介质和 光电介质),进口货物必须提供中文操作使用说明书。
6.4.乙方应建立质量跟踪档案,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向甲方进行现场(或电话)回访,以 保证货物的正常高效使用。
6.5.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 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确需鉴定的,以甲方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检测部 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 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6.6.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主要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 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按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7.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每笔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如下: 乙方按照维护要求完成维护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凭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合同;
(3)乙方开具的等额正式发票;
(4)验收调试合格报告书(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5)结算审核报告。
根据维护工作的不同类别,确定以下经费计算和结算方式:
7.1 日常巡检费用
根据日常巡检工作的内容、要求和范围,日常巡检人工、机具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日 常巡检费用为维护的路口方向数量*单个方向一个月的巡检费。维护的设备包含违停、卡 口、路口信号灯、诱导屏等,具体路口方向数量以甲方每月下达的巡检单为准。
7.2 路口管线勘察、绘制图纸
根据每月人工维护方向制作基础台账、现场维护照片及维护资料,并报采购人备案。
7.3.抢修及特殊维护费用由采购人下达《电子警察系统维护工程委托书》给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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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根据“委托书”要求完成维护工作,费用按所采用设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所报单价 进行结算。
以上维护费用均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中设备单价及工程量单价包含在维护清单内的,以供应商报价为准;未包含在维护清单内的,以第三方审计金额为准。工作量以监理及业 主工程量确认单为准,最终支付金额以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为准。
8.保密条款
8.1.未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涉及货物的任何保密资料透露或以其他方 式提供给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 行拷贝或抄写。
8.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包括业务信息在内),同样负有保密责任。
8.3.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保密期限:永久(除非甲方将有关信息 向社会公开)。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 件。
9.2.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 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2 天内将无法克服的技术因素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延续维护服务,同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 行问题。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均不 互相索赔。
10.索赔
10.1.货物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检测部门的检验结果向 乙方提出索赔。
10.2.货物验收不合格,甲方按照 10.1 项条款履行权利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如果在甲方书面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 接受。甲方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的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 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 额的 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经乙方书面催促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的,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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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一天按拖欠金额的 3‰支付违约金给乙方,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11.3.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维护义务,除了按 11.1 条向甲方支 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外,同时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甲 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如果上述赔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 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
11.4.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 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履行维护义务的理由。
11.5.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维护义务或在合理时间无法修复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 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在每半年支付的金额中扣除该费用。因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维护义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11.6.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现象或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有 权按该货物价格的 10 倍对乙方进行罚款,并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 承担。
12.合同解除和终止
12.1.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的 15 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 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2.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维护期间连续三个月设备运行完好率在 80%以下或单月设 备运行完好率在 60%以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2.3.本合同履行完毕,自然终止。
13.争议解决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 议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4.其他
14.1.本合同一式六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南昌县政 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且应有双方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14.2.乙方在维护期间需遵守《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安全电子设施维护抢 修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并按要求开展运维工作,对设备巡检应做到全面细致,对故障设 备的故障排查和恢复应做到迅速高效不拖拉。甲方将按照《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 通安全电子设施维护抢修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并扣减乙方的维护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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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 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14.4.合同附件包括:附件 1:分项报价表;附件 2:《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安全 电子设施维护抢修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14.5.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乙方(盖章):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东大道 166 号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 2 号 电话: 0791-85812122 电话: 0791-86591217
开户行: 江西银行南昌县支行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桃苑支行 账号: 7919 1104 7800 087 账号: 1502203809300027685
合同签订日期: 202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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