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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步岛竹东村文化渔旅长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登步岛竹东村文化渔旅长廊建设工程
招 标 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竹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舟山坤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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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日期: 2023 年 月 日
总目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如有)第八章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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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采购公告/响应邀请函
投标邀请书
致:各投标单位
由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竹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的登步岛竹东村文化渔旅长廊建设
工程,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
工程名称: 登步岛竹东村文化渔旅长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竹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舟山坤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 舟山市普陀区登步岛
控制价: 341.2518 万元下浮率区间: 4%~ 6%
工期要求:90 日历天
工程概况: 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登步岛后沙头附近的现状道路,起点桩号为 K0+000,路线
沿现状老路展线,穿过岛内现状房屋后,接着沿山体展线至山脚,终点至海联石油销售有
限公司东南侧,终点桩号为 K1+192.208,路线全长 1.192 公里。
招标范围: 本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基、排水防护、涵洞、交通工程等。
一、投标登记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 无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改委(招投标市
场综合管理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5、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 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无在建工
程。
6、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7、行贿犯罪记录:近三年(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项目负
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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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8、信用查询: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浙 江”网(https://credit.zj.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廉政保证书和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廉
政保证和诚信承诺。
10、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2、其他说明: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月日至 2023 年月日在舟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 进行网上投标登记并下载招标文件。注:投
标人在投标登记前须自行登录“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详情请点击以下网页查看:
http://zsztb.zhoushan.gov.cn),对投标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并购买 CA 数字证书方可登录新
系统。已经注册或登记成功的单位不得重复注册。以上所注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软件公
司,客服电话 4009980000 或者舟山电子招投标支持群 384041593。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
场踏勘。
2、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2023 年月日 9 时 00 分前,登录系统网上制作
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
3、招标代理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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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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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 1.1工程名称登步岛竹东村文化渔旅长廊建设工程
2 1.1建设地点舟山市普陀区登步岛
3 1.1建设规模控制价:341.2518 万元
4 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 1.1质量标准合格
62.1采购范围本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基、排水防护、涵洞、交通工 程等。
7 2.2工期要求90 日历天
8 3.1资金来源自筹
94.1供应商及要求委 派项目负责人的 资质等级要求企业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 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 师证书,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 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无在建工程。
10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
1113.1工程报价方式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1214.1响应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响应截止之日算起)
1315响应保证金1、响应保证金金额:6 万元 2、响应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舟山分行营业部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投标保证金专户 3、响应保证金提交时间: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前进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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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响应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 支付。 响应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汇出,供 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响应保证金 缴纳存至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 室投标保证金专户,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中心(分 中心)咨询电话:0580-3820792。 ☑4.2 采用电子保函的:供应商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 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向采购人提供担保。具体 操作要求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 操作规则(试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不退还响应保证 金的其它情形
145.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和地点:投标单位自行安排,不统一组织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516.1供应商的替代方 案不需要提交
16是否接受联合体 响应☑不接受 □接受 联合体的要求:
1717.1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 交后在网上打印一式 3 份
1818.1响应文件的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11.1 条
1920.1响应文件提交地提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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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及截止时间时间:2023 年 月 日 09:00:00 响应截止及开启时间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 准。
2024开启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启方式,开启网址: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zsztb.zhoushan.gov.cn),点击选择“不见面开标” 栏目进入系统。 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开启特别说明(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其电子响应文件在规定 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供应商地位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的,造成响应失败 的,供应商自行负责。 (2)供应商必须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供应商均无法解密,或因采购人 CA 锁原因导致 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采购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 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启,具 体安排另行通知。 (4)因采购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 交易平台故障等非供应商原因,导致响应文件不能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采购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 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告知在 线的供应商。 (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预成交供应商,将在开启现场用摇号机进行抽取,采购人通过不见面 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供应商应保持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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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应商原因未保持在线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采购人因故(澄清、否决响应等)需要与供应商 交互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发出交互申请后 10 分种 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作出响应的,由 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 供应商应当在相对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供 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置不齐全或发生 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 等情况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响应截止时间前,请供应商使用舟山市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交 易 平 台 (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 响应文件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 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供应商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 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供应商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 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 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 锁的使用差别)。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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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 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 截。
2125.1预成交供应商选 取办法方案:一 方法一:采购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 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成交下浮率,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 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 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 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采购。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在下浮 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次 低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 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 定成交候选名单,采购人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 商号码按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 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 码,第一个抽中的供应商即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 二个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 个预成交供应商。 方法三:采购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采购文件中 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启时,采购人将代表供应商的号码(供应商号码按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 摇号机内,由采购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三 个号码,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预成交供应商,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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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者为第二预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213.2控制价、下浮率(区间、间隔)下浮率区间:4%~ 6 %,间隔(4%、4.5%、5%、5.5%、6% )
2330.1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4平台使用费//
25其他//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采购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供应商
5、踏勘现场
6、费用承担
(二)、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的组成
8、采购文件的澄清
9、采购文件的修改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2、响应文件格式
13、报价
14、响应有效期
15、响应保证金
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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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响应文件网上制作、份数、签署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20、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启
24、开启
25、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6、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六)、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8、成交通知书
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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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采购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5 项。
1.2 本采购工程项目按照《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舟 招组办〔2020〕1 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招组〔2021〕3 号)等规定,通过简易采购方式选定成交供 应商。
1.3 本采购文件范本中有关“采购”、“响应”、“供应商”、“开启”等文字表述均引用由中 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著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表述内容。
2、采购范围及工期:
2.1 本次采购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2.2 本采购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采购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4、合格的供应商
4.1 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4.2 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本采购工程施工采购公告/响应邀请函。
4.3 本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4.4 供应商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5、踏勘现场
5.1 采购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采购人组织供应商对工程现场及周围 环境进行踏勘;如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的,供应商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
踏勘。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
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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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 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 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费用承担
6.1 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采购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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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采购文件的组成:
7.1 采购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如有)
第七章图纸
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7.2 除 7.1 内容外,采购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答疑澄清补充文 件,已登记的供应商才能下载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 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7.3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 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 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4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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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购文件的澄清
8.1 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有 异议在响应截止时间 3 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应暂停采购活动。
9、采购文件的修改
9.1 采购文件发出后,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 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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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9.2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 件为准。
9.3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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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响应文件和与响应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1、响应文件采用格式文件由供应商在网上制作。
11.1 响应文件组成
11.1.1 封面
11.1.2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1.1.3 响应函(报价)
11.1.4 诚信承诺书
11.1.5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1.1.6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材料
11.1.7 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11.1.8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1.2 第一章“采购公告/邀请函”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 11.1.8 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12、响应文件格式
12.1 响应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当
使用采购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响应文件。未提供响应文件标准格式的,由供应商自
行编写。
13、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方式。
13.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 第 21 项中规定的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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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供应商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
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响应有效期
14.1 响应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采购文 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响应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供 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
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响应保证金。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
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响应有效
期内,本须知第 15 条关于响应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响应保证金
15.1 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提供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数额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 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其缴纳形式、缴纳方式等要求要求见前附表第 13 项条款。
15.2.1 供应商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 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15.3响应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响应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陀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5.4 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4.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5.4.2 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15.4.3 经查实,供应商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被没收响应保证金的行为。
15.4.4 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近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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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16.1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
则执行本须知第 16.2 款的规定。
16.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则供应商除提交正式响应 文件外,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
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7、响应文件网上制作、份数、签署
17.1 供应商线上制作响应文件并加密上传,成交供应商成交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前附 表第 16 项。
17.2 响应文件封面、响应函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件中须同时提
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
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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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8.1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 软件在线制作。
18.2 响应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响应文件的提交
19.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要求,于响应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响应文 件。
20、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规定。
20.2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
长后新的响应截止时间为准。
20.3 至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 2 家时,可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不再采购。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响应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响应文件提交通道,供应商无法上传响应文件,其响 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 传的响应文件。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3.1 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供应商须在诚 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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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用于生成响应文件。如确因响应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供应
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采购人(招
标代理单位)处,由采购人(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
章后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五)、开启响应文件
24、开启
24.1 开启会时间和地点
24.1.1 开启会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
24.1.2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启会方式,开启会网址: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zsztb.zhoushan.gov.cn),点击选择“不见面开标”栏目进入 系统。
供应商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启会现场。
24.1.3 参加开启会的要求
24.1.3.1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会,并在开启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4.1.3.2 开启会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 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1.3.3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约定的开启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 行开启会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供应商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
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须知。
24.1.3.4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 的,应在公布开启结果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 复并做好记录。
24.2 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响应截止时间,采购人宣布开始开启会,宣读开启项目名称、采购人、招标代理机
构;公布采购人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启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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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受理电话。
(2)公布供应商
采购人公布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及响应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 示供应商保证金缴纳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响应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 2 家,采购人宣布采购失败,结束开启程序。
(3)供应商解密
供应商应在开启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响应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必须使用生 成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供应商解密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未完 成解密的,其响应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供应商解密时间: 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采购人解密
全部供应商解密完成后或供应商解密时间结束,由采购人使用生成采购文件的CA数字 证书解密响应文件。
(5)选择预成交供应商的选取方案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预成交供应商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采购人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供应商可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公布开启结果
采购人将解密完成后的响应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项目负 责人、工期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启会结束
开启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启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启会议结束。
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采购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供应商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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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5、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方法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开启中的响应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 准等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不得参加预成交供应商的抽取。
供应商可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预成交供应商抽取情况。
25.2符合性审查
采购人对前三名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不足 三家供应商时,对前两名预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预成交供应商资格。成交供应商排名按照预成交供应商 抽取先后顺序进行排名。若第一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第二预成交供 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若抽中的三名预成交供应商皆放弃成交或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可选择如下操作:
□重新组织采购。
☑组织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重新摇号,原供应商中其余供应商不足 2 家时,可根据采购 文件要求不再采购。
第一成交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成交资格,按有关规定处 理。
25.3 符合性审查要求
具体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无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改委(招投 标市场综合管理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5、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助理工程师及以上 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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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
6、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 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7、行贿犯罪记录:近三年(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拟委任的项目 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
期为准)。
8、信用查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和“信用浙江”网站(https://credit.zj.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廉政保证书和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 廉政保证和诚信承诺。
26、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6.1 开启时,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不得进入评审:
26.1.1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须知 24.1 条规定的时间、地点 要求参加开启会或所携带的资料不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要求的;
26.1.2 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解密的;
26.1.3 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的。
26.2 采购人将有效响应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 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8、成交通知书
28.1 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 15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将成交 结果通过系统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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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9.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成交
供应商放弃成交;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2 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供应商须知第 29.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取消 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 包)给他人。
29.4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30、履约担保
30.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金额向 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0.2 若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须知第 30.1 款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 同,并没收其响应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30.3 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时,采购人也将在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 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规定的金额向成交供应商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采购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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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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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 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 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
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 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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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
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
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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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或
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
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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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
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
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
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 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
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 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 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
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
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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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
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 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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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
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
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
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32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 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 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 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 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 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以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 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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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 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 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
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 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
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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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 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 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 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 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选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 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 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 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 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 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 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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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 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 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工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 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 承包人就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 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提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 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
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 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
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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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 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 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 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 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 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 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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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
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
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
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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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 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 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 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 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 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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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 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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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
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
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
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
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
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
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
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
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的 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
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 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
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
41
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
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量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
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 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
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
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1B 2F
F
02 t2B 3F
F
03 t3B nF
F
0n tn1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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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
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总 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 Ft 2 ;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 F02 ; F03 ……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
现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
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 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 计量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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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
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
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
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进行调整。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
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 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
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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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未,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未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
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
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 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
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 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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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
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
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 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府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
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
和评定标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
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
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
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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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
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 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
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
人复查达到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 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 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 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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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
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
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
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
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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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 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 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 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会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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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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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4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以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
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
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 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 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 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 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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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
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
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
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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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面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 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
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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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投标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 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投标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 前应暂按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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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 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
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 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4)。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 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
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
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 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 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8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 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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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
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
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
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
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
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
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
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
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
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 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 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
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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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 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 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 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 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的廉政建设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 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 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 合同项目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 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 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 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 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 理人同意的合同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 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的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 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 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 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 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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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
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
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
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修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 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
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
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
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
时占地计划表” 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间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
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
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
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到达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
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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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 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 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 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为支付其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 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 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 身份证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 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 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 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 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 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 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 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 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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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 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6 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和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 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 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 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 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 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付款 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 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 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 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 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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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项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 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 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出 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 担。
补充第 4.12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 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 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 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 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 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 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 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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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
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
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
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
要工序和下列危险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
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
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
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 制价上限的 1% 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
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
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
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
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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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 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
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 时发布航行通知,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 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
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
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
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
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
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 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 生产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 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 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
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
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 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 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
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
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
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
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
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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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 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 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 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 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 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 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 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 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 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 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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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 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 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 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 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可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 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 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 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 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 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 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 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 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 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 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 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 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 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 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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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和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 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 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 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6 项: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 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 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实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 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 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 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 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 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 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 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 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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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
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
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
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
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 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
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 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 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
和帐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67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 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 1(B1 B2 B3 „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 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
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国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
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
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人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 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 提交了开工预付款的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 3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 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
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
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 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
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人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 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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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 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第 4.2 款 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 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预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 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 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 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 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 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 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 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 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 计复利)。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 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 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 结算。
18.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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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
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
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
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 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
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
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
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 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
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
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 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 包人
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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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 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600 章 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 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 包人
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 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 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 用均
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 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 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 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 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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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
原因
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
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
权向承包人扣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
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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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 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
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的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
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
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 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
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采取
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
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
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3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竹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 邮编:
2 1.1.2.6 监理人: 地址: 邮编: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 5.2.4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 订合同协议书之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供 的上述资料后 28 天内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3000 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13 13.1.1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 90 分及以上。
14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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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16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17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
18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19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20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21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10%。
22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5 %签约合同价格。
23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4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5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6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投入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7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8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9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暂按 4 ‰
30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 额),保险费率: 5‟
31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舟山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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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 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3、表 5.4、表 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2 目细化为:
本项目发包人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竹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与承包人在合同
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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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 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改项目经 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 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通用合同条款 4.1.4 项补充: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标段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周边环境、地
质、气象等,制定施工方案。包括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
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
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
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
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爆破工
程、工程防护、施工便道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
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承包人所报的单价和
总额价中。
(3)凡是标段内与已建工程、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
段,承包人应尽量不干扰,基本确保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
排施工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承包人应将采取
的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
77
施不力,影响其它道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 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7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官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 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 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款。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 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 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 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 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 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 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 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 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 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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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10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
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145 号)、《浙江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
见》(浙人社发【2015】14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
7 号及《关于印发舟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交【2017】254 号等省、市、区最新要求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
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
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
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
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
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
放农民工工资。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4)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 工作;
c.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 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 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5)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 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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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6)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 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 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 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 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 平稳通过;
c. 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 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 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 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 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改建的地方道路应满足当地地方道路的功能要求,并在验收前对改建道路进行 维护和保养,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 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8)几个承包人或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 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 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 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 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拆除时,应立即执行。
(10)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 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 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 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 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 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范文件及指导意见,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共同遵守。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质量、安全、信息化工程、人员考勤、试验检测、材料采购、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 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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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人应建立一个完善且运转有效的自检保证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 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标准规范和图纸、责任心强,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 员担任。承包人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自检人员的稳定,任何新增或替换的人
员其资质不得低于原先同级自检人员的资质,并必须获得监理人的批准。对承包人自检人
员资质不符、责任心不强、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理人有权提出撤换要求,承包人
应立即予以执行。
(1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建设除满足标化工地建设要求外,还应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浙交监<2015>18 号文件的要求建设。
(14)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生产协调会议。承包人因组织召开会议发生的 各种会议费、评审费等,或参加与各种会议所产生的差旅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15)临时围墙需满足当地创城相关要求及文明标化的相关要求,因相关要求所产生的费 用已包含在相关子目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6)本项目水泥稳定碎石均按外购计价,沥青混凝土甲供计价,如实际施工时水泥稳定 碎石采取自拌或沥青混凝土采用外购,水泥稳定碎石按自拌单价进行调整,沥青混凝土按 外购单价进行调整,变更单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4 项规定执行,商品水泥稳定碎石和 商品沥青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17)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2 履约担保
通用合同条款第 4.2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 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10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 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
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约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2 项补充:
具体的分包活动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发〔2011〕685 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53 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3(1)、(2)项细化为:
(1)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本项目路面工程)不允许分 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 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具有类似专业工程施工经历。承包人在选择专业分包人时须经监
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
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
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承包人的主要人员(投标人须知附录 5 和合同协议书附件四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应在接 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全部进驻现场,并且上述人员中的任何一人在现场的月工作时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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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当月法定工作日,否则将按照第 22.1 款的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配备其他主要人员,若发包人认为配备的其他主要人员未满足项目实际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因此而增加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 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 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 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 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符合上述规定确需要更换的,应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 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 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用合同条款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 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 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明确专人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预防疫情,配备必要的医药用,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9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设立开户账号,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发包人有权随时对项目部资金进行检查。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应为本工程的专项 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凡承包人从本账户中一次性汇出金额 100 万元以上 或当月累计汇出金额 500 万元以上时,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一经发现,按 22.1 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 人改正为止。
4.11 不利物质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4.11.1 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
按上述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
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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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合同条款第 7.2.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 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 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 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 要求。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第 7.5 款补充:
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所有道路和桥
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
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
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
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
236 号)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点,
编制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称为“专项方案”)清单,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
并及时完成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专项方案的编制(附安全验算结果)、审查
签认、专家论证等技术准备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专项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细化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 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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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
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
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
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送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浙交〔2020〕104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 号的通知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特种设备法定检测持证,所有施工机具和高空
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9.2.12、9.2.13、9.2.14 项:
9.2.12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
相关规定和文件。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 相关规定和文件。
9.2.14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 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 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 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 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 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 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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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 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 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所以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 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 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 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细化为(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 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 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 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 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 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 况汇报资料。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
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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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 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 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 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 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目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执行。本工程
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 90 分及以上;标段
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 90 分及以上。承包人应为本标段的施工
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
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承
包人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则按 22.1 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3 项细化为: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 质量负责。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 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主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 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 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费用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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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 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测单位(该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 证资格并到当地交通质监部门备案。)。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 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 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浙交〔2017〕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34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2 项约定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 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 签约合同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 量的 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当 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 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总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 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全部工程数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及部、省相关
补充定额;
(2)人工费及取费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
(JTG 3803-2018)、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浙江
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16 号文公布的《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通知》
和《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
知》(浙交办〔2016〕113 号)执行。
(3)材料:按本项目合同条款 16.1 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 款无规定基期价格
的材料,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 1 个月《质监与造价》上的
信息价计入(舟山市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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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商定;
(4)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
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使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5)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
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
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第 16.2 款细化为:
在基准日内,因法律、标准、规范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 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 项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 10%签约合同价: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 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 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 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2 项细化为:
本项目不适用。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17.3.5 项:
17.3.5 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 85%支付;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后支
付至累计计量应付款金额的 95%,剩余计量款待发包人办理完结算审核且承包人缴纳了质
量保证金,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后予以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 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 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采用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提交 的,发包人应及时支付剩余的 1.5%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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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 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 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 最后结算。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政办发〔2013〕93 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性投资 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并以审计机关出具 的工程结算报告为依据,方可办理工程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8.3.2 款修改为:
交工验收按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 输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交〔2019〕184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通过水保、环保专项验收,如因承 包人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按照第 22.1 款的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
18.9 竣工文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2004 年第 3 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 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22 号浙 交【2013】2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编制。在缺陷责 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竣工验收 60 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 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 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 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 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 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 表管理系统(2013 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 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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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8.10 款: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关 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浙江 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 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 发〔2006〕2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 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档【2016】171 号)、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 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浙档发〔2016〕25 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 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 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20. 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 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6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暂按 4‟计。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 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 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实际投保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发包人与承 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经监理人签证后向承包人予以 计量支付,如保险公司的保单金额超过该子目投标价,则按该支付子目投标价计量支付。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通用合同条款第 20.2 款补充为:
20.2.1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6.4 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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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 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6)目约定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 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 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 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 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情况;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 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 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 供了虚假资料的。
(14)承包人应按浙交(2011)112 号文《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 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建成标准化工地,发包人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 未达到要求的;
(15)承包人违反第 18.3 款的约定,未通过环保、水保专项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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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要求或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做 到的,或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2 项细化为: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 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 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地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 体约定如下:
a.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 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 1%签 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 程及其缺陷修复;
b.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 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 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 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 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 金额的三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 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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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 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 要人员课以每人次 3 万元的违约金;
l.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 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4)目情形,课以每次 50 万元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n.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5)目情形,课以 100 万元的违约金,并要求其在指 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o.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6)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并每次课以 1000 元违 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 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发报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纸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 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 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 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 款(4)项细化为: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每7天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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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 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 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24 条细化为:
24.1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
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仲裁前,以及在仲裁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4 仲裁
(1)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 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
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
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 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 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 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5.6其他
1、本工程结算价的下浮率为开标时抽取的下浮率确定,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量按实 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下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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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 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招标范围:。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补遗书;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中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中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中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 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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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 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 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 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 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 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
97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 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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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 本项目的安全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布置、检查、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的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 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 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 人员、生产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 全工作同时、布置、检查、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 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 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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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 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 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交〔2009〕228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 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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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质检员 1 具有交通工程类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施工 3 年以 上,有质检岗位证书或质检培训证书。
安全员 1 从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2 年以上,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交 C 类)。

注: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且 不允许更换。
101
五、银行保函(具体格式由担保银行提供)
102
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采用现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03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04
一、投标文件格式
105
一、封面
工程施工采购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月日
106
二、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07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采购单位)工程的响
应活动。代理人在响应、开启、评审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说明: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中的一
个,另一个删除即可。
108
三、响应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获取采购项目信息中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
1、根据你方采购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采购文件,经踏勘项目 现场和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 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采购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内全 部内容作为我方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成交价。(下浮率按采购文件中 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 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内完成,确保工程质量 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第 15 条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响应保证金将全 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保证金已递交。
□我方已列入《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企业名单》,已领取《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联保证》,额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备注:请在对应的方式前面打勾√
供应商: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邮政编码:
电话:
109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110
四、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姓名)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工程名称)的响应过程 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响应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响应竞争,保证无被挂靠响应、与其他企业 串通响应,所有响应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并做好响应资料的保密工作。如 被查实有被挂靠响应、与其他企业串通响应、利用或窃取其他供应商在本次响 应过程中的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响应资料或机密时,同意采购单位取 消本企业的响应、成交资格,响应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要求退还。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111
五、廉政承诺书
廉政保证书
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现报名参加工程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工程招标期间及中标后 的施工(监理)过程中的廉政工作作如下保证: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违反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 制度,在投标过程中不互相串通、结盟,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四)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在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设立廉政公 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廉政责任人、廉政保证有关条款及廉政标语(打造廉洁工程、确保工 程质量;规范高效、清正廉洁;拒腐倡廉、诚信透明)、廉政监督单位、廉政举报单位电话 等。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 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六)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 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七)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 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八)不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 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九)不为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十)不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十一)其它需要保证的事项。
我单位愿意就上述廉政保证接受舟山市普陀区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 查,如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保证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接受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 理;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定期限内不 得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
保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年月日
112
六、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13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 资参股的关联企业 情况
备注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
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
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114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15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公司单位 职务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学制年
经历
年~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项目名称

目前任职
项目情况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 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 经理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清晰可辨的复印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复印);上述项目
116
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 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项目经理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 作内容。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17
(四)履约行为表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1、近一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 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 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 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2、近三年(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 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 有无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以在中国裁判文 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 果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 3、有 无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118
七、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响应资料 (本项无格式)
119
八、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本项无格式)
120
第七章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请在附件中下载
121
第八章图纸
请在附件中下载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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