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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资建2024246号】伴湖观澜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公资建2024246号】伴湖观澜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第一标段-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4-06-06 16:51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19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伴湖观澜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2024-06-08号
 
 
 
 
 
 
 
 
 
招标人:
平顶山市发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省翰飞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项目概况....................................................................................................................................... 2
一、项目基本情况......................................................................................................................... 2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
三、获取采购文件......................................................................................................................... 3
四、响应文件提交......................................................................................................................... 4
五、截止时间:............................................................................................................................ 4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4
七、其他补充事宜.........................................................................................................................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2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二卷........................................................................................................................................ 51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51
第三卷........................................................................................................................................ 54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5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伴湖观澜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址:http://http://ggzy.pds.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月0日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伴湖观澜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
1.2 项目编号:2024-06-08号
1.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1.4 项目概况:伴湖观澜项目用地面积约43838㎡,建筑面积约57600㎡。
1.5预算金额:122万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万元)
包最高限价(万元)
1
1
伴湖观澜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
122.00
122.00

1.6最高金额:122万元
1.7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1.8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1.9招标范围:伴湖观澜项目全部设计、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全部内容。
2.0监理期限:项目全部设计、施工及缺陷责任期。
2.1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监理管理等的规定,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2.2合同履行期限:项目全部设计、施工及缺陷责任期。
2.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2.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截图);
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7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8拟派项目总监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须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且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投标单位2024年1月1日以来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2.9.提供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不得有不良记录;如是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0.投标人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并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随时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注:1.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2.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时间: 2024 年 06 月 07 日至 2024 年 06 月 26 日
每天上午 00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2 时 00 分至 23 时 59 分
3.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3.3.方式: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网址:http://ggzy.pds.gov.cn//)“投标人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下载EGP版本招标文件。投标企业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EGP招标文件的,其响应文件于系统内无法上传。
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pds.gov.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pds.gov.cn//tzgg/10814.jhtml。
3.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时间:2024 年 06 月27 日 08 时 40 分(北京时间)。
4.2.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五、截止时间:
5.1、时间:2024年06月07日08时40分(北京时间)。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
各投标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在线提出质疑(异议)、投诉。“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和《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网址:http://ggzy.pds.gov.cn/tzgg/48949.jhtml)。
    2、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各投标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在线提出质疑(异议)、投诉。
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部门:平顶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F7371052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2633905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顶山市发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吉祥路与未来路交叉口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翰飞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    址: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北路1号院二单元二楼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平顶山市发投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吉祥路与未来路交叉口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省翰飞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与湛北路交叉口东北角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招标项目名称
伴湖观澜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
1.1.5
项目服务地点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伴湖观澜
1.1.6
项目建设规模
伴湖观澜项目用地面积约43838㎡,建筑面积约57600㎡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伴湖观澜项目全部设计、施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全部内容。
1.3.2
监理服务期限
项目全部设计、施工及缺陷责任期。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监理管理等的规定,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1.3.4
安全目标
无安全事故。
1.4.1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截图);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7.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8.拟派项目总监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须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且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投标单位2024年1月1日以来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9.提供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不得有不良记录;如是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0.投标人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并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随时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是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注:1.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R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R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R不召开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发布
1.11
分 

☑不允许
1.12.3
偏差
R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招标答疑纪要(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形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提问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发布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发布
3.2.4
最高投标限价
R有,最高投标限价122万元
注:所投价格不能超过最高投标总价
3.2.5
其它价格
见文件后附件(此项仅供参考)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3.4.1
投标保证金
1、该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20000.00元
人民币贰万元整(RMB¥贰万元整);
2、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06月26日23时59分.
3、 递交形式:
⑴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形式缴纳。账户必须是已加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或供应商库中录入的账户(不支持结算卡支付)。
⑵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投标人打开http://http://ggzy.pds.gov.cn//ggzy  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对应已参与投标项目依次点击“参与投标”→“费用缴纳指南”→“费用缴纳说明”→“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获取平顶山银行虚拟子账户缴纳说明单,根据每个标段缴纳说明单生成的银行账户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缴纳;成功缴纳后重新登录前述系统查询确定费用到账,依次点击“参与投标”→“保证金绑定”→“绑定”进行投标保证金绑定。投标人要严格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内容缴纳、成功绑定投标保证金,未绑定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未按时交纳。每个投标人每个项目每个标段只有唯一缴纳账号,切勿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未按上述规定操作引起的无效投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其他事项: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在本公告中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绑定等工作。并充分考虑人为操作和银行异地跨行转账到账的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的无法报名、无法下载招标文件、无法投标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少交保证金属于无效缴纳。
3、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日24点,节假日除外(超时到账视同未交保证金,取消报名资格)。
4、本项目支持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具体详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业务启用电子保函事宜的通知》。
5、废标项目重新招标时,必须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缴纳保证金,原缴纳保证金必须及时退还。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有查实弄虚作假投标的、有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R无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0年1月1日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0年1月1日以来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R不允许
3.7.3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扫描上传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电子签章处进行签章(应将招标文件格式中明确签字盖章的内容电子签章(包括企业电子签章及法人电子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4 年 06 月 27 日 08 时 40 分(北京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http://ggzy.pds.gov.cn//ggzy/)。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由招标人代表及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经济、技术专家应在开标前从有关政府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专家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多组专家完成评审,但一个标段只能由一组专家评审。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3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发布。
公示期限: 5 日历天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R否
7.6.1
履约保证金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R是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
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及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的规定中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人支付。
11.2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是指: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监理的投资额不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监理工程。
11.3
监理服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11.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不要求
11.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6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1.7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1.8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1.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1.10
定标方式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因或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序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
11.11
其他内容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监理费用包括正常监理费用(为总监理费用的 90%)和现场服务考评费用(为总监理费用的10%)。
监理费用支付办法为: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用的20%;主体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用的20%;二次结构及内外墙粉刷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用的 20%,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监理费用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3%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执行施工合同相关规定。(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分批实施的,可分批按上述节点付款)。
现场服务考评费用根据现场服务情况由招标人按比例随进度款支付。
最终以合同签订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与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监理任务范围及监理大纲;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实质性条款承诺书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保函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由电子交易系统直接退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pds.gov.cn/)下载“平顶山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7.3投标人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7.4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3.7.5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pds.gov.cn/)。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4.2.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5是否退还投标文件电子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6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时要填写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确认表。
4.2.7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8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2.9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10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2.1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分标段进行开标。
(3)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4)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5)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由招标人代表及经济、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经济、技术专家应在开标前从有关政府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上述规定为一组评标专家组成方式,根据项目标段数量和评标工作量,可由多组专家完成评审,但一个标段只能由一组专家评审。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1.2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
评审
标准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
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30分
监理大纲:55分
综 合 标:1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投标报价×(1-K)
其中:K为最高投标限价权重系数,取值范围为 0.3≤K≤0.5,K的取值为0.5。投标报价为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少于5家时(不含5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内容
评审标准
2.2.4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
投标报价
(30分)
(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得基本分25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从基本分25分上扣2分,扣完为止;每低1%从基本分25上分加1分,最多加5分;低于评标基准价5%以上的,减去5%后,按每再低1%扣2分的比例从满分30分扣分,扣完为止。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
(2)
监理大纲
评分标准
(55分)
组织机构(20分)
1、有现场监理组织结构图的得3分,组织结构设置中考虑到公司对现场监理部监督管理的得 3分;此项最多得6分。
2、有明确的各级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岗位职责,得4分,缺一个岗位职责扣1分,此项扣完为止。
3、有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的得1分,有得力可行的相应奖罚措施的得1分;此项最多得2分。
4、监理部成员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每有一人加2分,最多6分。
5、造价人员(不含项目总监)中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得2分
注:人员配备中要求的所有证书、证件均在投标文件附相关的证书、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评标时不再提供原件
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2.5-13分)
1、有对质量目标的理解和实现质量目标可行性论述;0.5-3分
2、有事前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0.5-3分
3、有原材料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0.5-3分
4、有事中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0.5-2分
5、有事后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0.5-2分
旁站监理的保证措施(1-4分)
1、旁站监理部位(过程)设置合理;0.5-2分
2、旁站监理措施详细、合理、科学、有保证;0.5-2分
工期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5-6分)
1、有对实现工期目标可行性论述;0.5-2分
2、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0.5-2分
3、进度控制的监理方法和措施详细,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0.5-2分
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1-4分)
1、有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的;0.5-2分
2、工程变更、费用索赔的管理方法;0.5-2分
文明、安全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方法(1-4分)
1、有文明、安全控制的监理措施和方法;0.5-2 分;
2、监理措施详细,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0.5-2分
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1-2分)
1、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内容、原则和程序; 0.5-1分
2、有工作协调的方法和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0.5-1分
监理部投入的设备
(0-2分)
有效保证质量监控的经纬仪、水准仪、钢尺、检查工具(套)、照相机、监理管理软件、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齐全者得2分,缺1 项扣0.5分,扣完为止。
1、评委根据各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酌情打分;
2、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条款号
项目
评审标准
2.2.4(3)
综合标评分标准(15分)
企业业绩(3分)
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监理的投资额不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一份得1.5分,最多得3分。以提供的合同、中标通知书为准。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3分)
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监理的投资额不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一份得1.5分,最多得3分。以提供的合同、中标通知书为准。
、(2分)
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监理的投资额不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市政工程监理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一份得1分,最多得2分。以提供的合同、中标通知书为准。
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7分)
 
1、参加项目组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到位及不准兼职的承诺。(1-2分)
2、监理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更换项目总监;项目总监要常驻工地,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1-2分)
3、企业在人员、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实质性服务承诺。(1-3分)
注: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注:企业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l)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报价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 + B + 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提供监理文件的约定:
监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    份。
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监理文件后   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文件的约定:
委托人应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            
文件,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提供给监理人     份。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通用条款第 6.2 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约定: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委托人修改委托人要求,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由       
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的,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                         

2. 委托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             。
2.6 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委托人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天内。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生效及失效的条件:                。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4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      
项职责,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2 主要监理人员包括:                ;其他人员包括:                。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                                 

5.1.3 阶段范围:                          
       。
5.1.4 工作范围:                                 

5.2 监理依据
其他监理依据包括:             。
5.3 监理内容
其他监理内容包括:             。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 监理文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
等: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开始监理条件的约定:            
               。
6.1.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通用条款6.2款(1)~(6)条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调整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具体方法:          。 
6.3 完成监理
6.3.2 委托人接受监理人递交的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时监理报酬的调整约定:             。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5 监理文件包括的形式:                       。
纸质文件份数:           
份;
纸幅要求:                 
; 
装订格式要求:                

7.2 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的约定: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为: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奖励的约定: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约定:                     

9.1.2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的约定: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的格式及份数约定:                           

9.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约定:         
    。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份数和期限的约定:                  

9.4.2 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总监理工程师:          。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
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3. 监理依据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5.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3)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 其他资料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 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
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报酬清单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监理大纲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投标人
 
投标内容
 
投标报价(元)
 
大写:                       
小写:                      
监理服务期限
 
质量标准
 
投标有效期
 
权利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级别
 
注册证号
 
备注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备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用途
 
备注
 
 
 
 
 
 
 
 
 
 
 
 
 
 
 
 
 
 
 
 
 
 
 
 
 
 
 
 
 
 
 
 
 
 
 
 
 
 
 
 
 
 
 
 
 
 
 
 
 
 
 
 
 
 
 
 
 
 
 
 
 
 
 
 
 
 
 
 
 
 
 
 
 
 
 
 
 
 
 
 
 
 
 
 
 
 
 
 
 
 
 
 
 
 
 
 
 
 
 
 
 
 
 
 
 
 
 
 
 
 
 
 
 
 
 
 
 
 
 
 
 
 
 
 
 
 
 
 
 
 
 
 
 
 
 
 
 
 
 
 
 
 
 
 
 
 
 
 
 
 
 
 

 
(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五、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一、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六、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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