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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安院特检领域账务处理辅助服务项目招标需求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市质安院特检领域账务处理
辅助服务项目需求方案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采购编号:FW-02-2023015
(二)项目名称:市质安院特检领域账务处理辅助服务项目
(三)项目预算金额:198,000.00元
二、项目管理和服务内容
落实上级部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由第三方机构指派专人驻点,提供包括账务处理、统计汇总、系统维护、数据整理填报、预决算公开等工作的辅助服务,以及其他财务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服务周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如采购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可不再续约。
通过财务系统各环节财务数据、信息的无缝衔接、高度集中、共享、交互、查询,提高财务及各业务科室的工作效率,辅助领导管理和决策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指导;
2.智慧财政系统新旧系统衔接及日常数据处理工作;
3.智慧财政系统软件问题的沟通、处理;
4.协助单位财务系统数据同步智慧财政财务系统;
5.提供账务日常咨询支持,协助完成相关事务性工作;
6.提供日常报表数据的填报和整理,以及咨询解答;
7.协助预决算公开报告整理及系统操作解答。
三、项目服务要求
1.中标服务商派出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开展工作,现场提供财务系统数据处理专项服务,为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财务咨询,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严谨细致,确保工作质量; 
2.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准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各项事项的保密工作。
3.工作过程中定期和我院进行沟通,对发现的相关情况及时与我院确认,以保障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四、评标定标方法
采用集体决议(自行采购)方式进行评定。
五、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一年。
(二)服务地点:根据采购方实际情况安排。
(三)服务人员要求:
1.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中标供应商须安排专门人员2人完成项目需求内容,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会计专业技术或同等资格,负责对项目进行统筹安排。
2.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或以上会计专业技术或同等资格,有行政事业单位账务处理相关工作经验。
3.中标供应商应安排人员1人或以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职参与,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与调研、会议、服务等工作,如需更换人员,则新替换人员所有条件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经采购方审核后方可更换。
4.采购方提出相关服务要求后,中标供应商应至少能在3天(含)内提供实质性服务响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启动、内容修改等。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上述服务要求内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
(五)付款方式:
1.首款:合同生效且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5 %;
2.进度款:按季度支付,服务每满3个月,经采购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5%。
(六)履约担保金:无
(七)违约责任: 
1.中标供应商如无合理原因,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内容的,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十日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返还支付的款项,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经采购方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中标供应商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3.因中标供应商实施本项目过程中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违约导致采购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采购方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中标供应商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
4.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除应退还未发生的进度款额度,还应向采购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
5.采购方违约的,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保密义务
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仅可以将该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工作人员使用。
2.中标供应商应以保密方式处理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自市质安院及其工作人员或市市场监管局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以及中标供应商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采购方事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的成果文件内容。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前述保密信息,也应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为此,中标人应提供相应的廉洁保密承诺书。
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
(1)获取的信息已被合法公开;
(2)获得信息拥有方书面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披露;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如中标供应商违反上述保密条款,采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采购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采购方损失,采购方保留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
七、采购方式及提交材料:
    (一)采购方式:集体决议。   
(二)供应商提交材料:
1、报价函;
2、分项报价表;
3、服务方案;
4、公司简介;
5、服务成果展示;
6、资格证明文件;
7、廉洁保密承诺书;
8、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三)材料提交方式:
供应商将投标文件加盖骑缝章送至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计划财务部。
地址: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510。
联系人:陈淑霞       联系电话:2592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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