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询价文件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基本信息
省份 | 福建 | 城市 | 漳州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 | |
采购单位 | 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联系方式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询价文件
采 购 人: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询价公告 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6
2. 询价文件 6
3. 应答文件 7
4. 应答 7
5. 唱价 7
6. 评审 7
7. 采购结果确定 7
8. 合同签订 8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8
10. 纪律和监督 8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
第三章评审办法 9
评审办法前附表 9
1. 评审标准 10
2. 评审程序 10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11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33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35
第七章 其它
第一章 询价公告
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拟建设一个室外篮球场。
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室外篮球场硅PU地面铺装、篮球架、灯光照明及安装等。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次询价的规模、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及交货地点具体如下: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HYPERLINK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HYPERLINK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2.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中每个项目均设置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项目地点: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应答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询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应答申请。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询价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6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 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3.2获取地点: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3.3获取方式:通过电子邮箱向采购人了解有关信息并索取询价文件。
应答文件的递交
4.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邮寄。应答文件应先密封后再装入邮件,邮件上应字迹清晰,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内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询价应答文件”,采购人不接受自行送交的应答文件。
4.2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2024年11月6日12时00分;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收件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3唱价时间和地点:本项目将于上述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进行现场评审。
4.4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逾期寄达或者未寄达指定地点的;
4.4.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4.3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地 址: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邮 编:363199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范围、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询价方式、询价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应答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询价有关的费用。
1.3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询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询价公告/询价邀请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与询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应答文件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3.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应答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对两家供应商继续组织询价,或与一家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具体处理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唱价程序
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审
6.1询价小组
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询价小组应根据询价评审情况编制询价总结报告并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采购结果确定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询价。
7.1.3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询价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应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供应商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询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详细评审
询价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本商务规范书为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的条款需根据询价文件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变更。
篮球场施工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漳州电信篮球场等工程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内容:
二、工程质量:
1、场地面层要求
(1)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2)地面硬化:100mm厚C30混凝土。
(3)地面采用5mm si-pu(硅pu)塑胶。
2、附属产品要求:
(1)篮球架:有机玻璃篮板、弹簧篮圈、篮网。
(2)地面标线符合国家标准。
3、照明系统:
(1)室外场所使用标准灯具。灯具由乙方提供和安装。
(2)灯具的额定电压为220V;灯具功率及高度应通过照明设计计算并与采购人审核确定。
三、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工。
四、工程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中标价包干合同,其承包价**元(含税)。(全部费用包干)
2、付款方式:
项目验收合格支付95%,保修期(一年)满尾款。
五、施工管理及协调:
1、乙方应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具体工期安排)交甲方审核。
2、为加强现场管理,其施工负责人应随时在现场与甲方保持联系。
3、乙方应加强其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自觉遵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杜绝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维护好现场文明施工形象。若发生上述事件,乙方应自行与责任方协商解决。
4、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整个工程项目产生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其损失按实计算(直接、间接损失),其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六、工程质量保修与售后服务:
在保修期内,本项目涉及范围所发生的故障,由乙方负责无偿返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2天上门维修,超过此时间限制,乙方承担此项维修费用的双倍违约赔偿金。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条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甲方有权暂扣相关部分工程款直至乙方返工符合质量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返工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按实计算)
2、若因乙方原因而致工期延误,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工程质量未达国家验收标准,其价格按总价下浮10%结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以上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超出双方确认工期十天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九、相关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定补充协议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设计变更和签证应由甲方加盖公章。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当事人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廉洁协议书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及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及商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商业贿赂及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廉洁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承诺
1.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2严格遵守中国电信集团招标投标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1.3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乙方任何形式的馈赠;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钱物;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参加乙方安排的旅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参加乙方宴请;不要求乙方为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1.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收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的无偿服务。
1.5招标投标期间不单独约见乙方工作人员。
1.6不向乙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秘密及任何细节问题。
第二条 乙方承诺
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2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廉洁协议书》。
2.3不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提供公司股权;
2.4不宴请甲方工作人员以及为其亲属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
2.5不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旅游或娱乐活动。
2.6不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2.7不得有导致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关廉洁从业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监督及责任
3.1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可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纪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电话:0591-87553891。
3.2甲方纪检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制止、纠正违反本廉洁协议的行为。
3.3如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附件1《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关于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的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理。
3.4本廉洁协议书由甲方加盖承办部门印章、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1: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关于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的处罚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切实履行招标法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加强对供应商遵守中国电信福建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廉洁协议规定的管理,防范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确保双方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保证福建公司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安全及公司合法权益,在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供应商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福建公司的采购行为(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物资和服务的行为),为福建公司提供物资和服务等资源的企业或机构。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含主设备、终端、备品备件等)、材料、用品(含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软件(含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含设计、施工、监理、代理、集成等)、维护服务、营销服务(含广告、宣传等)、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规定是指供应商在参与福建公司采购行为过程中,违背福建公司廉洁协议规定,发生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公司及福建辖区内的电信分公司、子公司的采购实施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中对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行为的处理。
廉洁协议内容及规定
第五条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供应商参与福建公司的采购活动,应按照福建公司的要求签订《廉洁协议书》。
第七条 供应商不得向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亲属”主要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提供公司股权。
第八条 供应商不得宴请福建公司工作人员以及为其亲属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
第九条 供应商不得为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旅游或娱乐活动。
第十条 供应商不得擅自与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第十一条 除以上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有导致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关廉洁从业等规定的行为。
处罚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发生违反廉洁协议规定第七、八、九条,(1)所有发生事项的累计金额在2000元及2000元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或停止该供应商一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的参与及实施资格;(2)所有发生事项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供应商一到两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或涉案地市的参与及实施资格;(3)所发生的事项累积超过5000元的,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供应商两到三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或涉案地市的参与及实施资格。供应商出现第十四条情况的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违反第五、六、十、十一条,视情节轻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该供应商书面警告,致使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的停止该供应商一年时间在涉事地市分公司(含专业分公司)的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四条 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视情节轻重,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2人(含二人)以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涉案地市三年参与及实施的资格;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3-5人(含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涉案地市6年参与及实施的资格;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5人以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全省范围内10年以上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五条 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采购阶段的,取消供应商参与资格。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已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但合同尚未履行阶段的,终止签约。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终止合同履行,并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规定两次及以上,在原有处罚基础上,以违规累积次数为倍数处罚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范围内的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七条 违反廉政规定的供应商属于特大型供应商(与福建公司合作范围广及金额巨大存在长远战略性合作),无法取消供应商参与、实施资格的,可选择经济处罚方式处理;(1)违反第七、八、九条的,按照发生事项累计总金额的100倍收取违约金。(2)违反第五、六、十、十一条的,根据情节轻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取5-10万元违约金,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收取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0万元违约金。(3)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涉案金额的30倍收取违约金。
处罚实施流程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违规违纪往来被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的,由属地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或省公司相关部门按按检控类线索报省公司纪检组监察部,省公司纪检组监察部进行纪律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采购管理部。涉及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属地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报省公司纪检组监察部后通报采购管理部。采购管理部根据通报情节和本办法对违约供应商提出处罚方案,经采购决策机构决策后对违约供应商发出处罚违约通知书并对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处理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 省公司采购决策机构是研究对供应商处罚的决策组织,省公司采购管理部是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部门。第二十条 违规供应商采用更名方法逃避处罚的,只要原供应商法人代表人或原股东人数三分之一存在的新公司被视为原违规的供应商。违规供应商法人代表人或股东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公司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有参与及实施业务的,视同为违规应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纪检监察机构、采购实施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共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
为加强合作伙伴诚信经营管理,提高合作伙伴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合作伙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规范要求,诚信守法开展经营活动,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制定了《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以资合作伙伴严格遵守,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适用范围
《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适用于与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电信服务合同相对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相对方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合同相对方应做好项目实施人员的诚信经营教育。
二、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合作伙伴与电信公司合作的经营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以及电信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实施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招标秩序、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不得扰乱电信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作伙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实施损害电信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方式诽谤、诋毁电信公司,损害电信公司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采用欺骗、隐瞒等不诚信的方式套取电信公司结算款,损害电信公司利益;未经电信公司授权,擅自使用电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或标识对外宣传,或者实施以电信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不当言论等损害电信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全面履行与电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则
合作伙伴应全面履行在福建区域内与电信公司任一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若有任一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情形的,电信公司有权暂停其他合同的履行直至违约合同争议事宜解决完毕。
(四)廉洁自律原则
合作伙伴应自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以及其他导致电信公司工作人员遭受违规违纪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三、违反本守则的后果
合作伙伴违反本守则,中国电信福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合作伙伴的违约责任。
(二)对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与该合作伙伴的全部合作项目结算款,采取暂停支付、终止支付、按照合同金额10%-50%的比例进行扣罚等措施。
(三)解除或终止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与该合作伙伴的部分或全部合作业务。
(四)将该合作伙伴列入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建立的合作伙伴违规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集团公司建立的违规失信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三大运营商建立的违规失信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将在一至两年内被禁止参加相应等级区域的电信合作事项。
四、附则
本守则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我方已知悉本守则内容,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本守则相关规定。
合作方名称(盖章) :
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一、场地面层要求
(1)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2)地面硬化:100mm厚C30混凝土。
(3)地面采用5mm si-pu(硅pu)塑胶。
二、附属产品要求:
(1)篮球架:有机玻璃篮板、弹簧篮圈、篮网。
(2)地面标线符合国家标准。
三、照明系统:
(1)室外场所使用标准灯具。灯具由乙方提供和安装。
(2)灯具的额定电压为220V;灯具功率及高度应通过照明设计计算并与采购人审核确定。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应答函
廉洁承诺书
报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答函
应 答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如确定我方成交: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20200722】,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应答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询价,为保证询价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不以他人名义参与询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订立攻守同盟;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询价;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询价情况及成交推荐意见等。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询价活动;
不在办公场所、唱价评审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询价的过程和结果;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不以低于成本报价;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报价表
人民币元
说明:
各供应商可在应答文件提交截至之日前2日到现场实地勘察。
供应商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则将被否决。
报价表中的价格包含器材或材料的本身费用和相关运输、搬运、安装以及保修期内售后维保的一切费用。
球场地面的硬化、找平以及硅PU铺装的最终费用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费用包含标线的画线。
灯柱报价包含挖孔预埋、配电箱接电、套管布线等相关安装费用及其配套线材(如套管、漏电开关等),并按实际安装数量结算。
硅PU、LED户外投光灯、灯柱、地埋式篮球架等需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相关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
提供一张场地施工效果图。
工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天。
保修期1年。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支付95%,保修期满支付尾款。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应答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应答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应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项目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应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应答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0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采 购 人: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询价公告 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1. 总则 6
2. 询价文件 6
3. 应答文件 7
4. 应答 7
5. 唱价 7
6. 评审 7
7. 采购结果确定 7
8. 合同签订 8
9. 采购代理服务费 8
10. 纪律和监督 8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
第三章评审办法 9
评审办法前附表 9
1. 评审标准 10
2. 评审程序 10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11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33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35
第七章 其它
第一章 询价公告
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拟建设一个室外篮球场。
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室外篮球场硅PU地面铺装、篮球架、灯光照明及安装等。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序号 | 标包名称 | 【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 | 无 | 无 | 项 | 1 | 龙海电信 | 签约后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天内完成。 |
本次询价的规模、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及交货地点具体如下: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HYPERLINK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HYPERLINK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2.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中每个项目均设置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项目地点: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应答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询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应答申请。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询价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6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 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
3.2获取地点: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3.3获取方式:通过电子邮箱向采购人了解有关信息并索取询价文件。
应答文件的递交
4.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邮寄。应答文件应先密封后再装入邮件,邮件上应字迹清晰,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内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篮球场施工项目询价应答文件”,采购人不接受自行送交的应答文件。
4.2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2024年11月6日12时00分;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收件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3唱价时间和地点:本项目将于上述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进行现场评审。
4.4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逾期寄达或者未寄达指定地点的;
4.4.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4.3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注册
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地 址:海澄镇山后电信大楼十二楼
邮 编:363199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项目概况 | (1)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2)采购人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询价方式:公开询价 (4)询价组织形式:自行组织 (5)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
2.1.1 | 询价文件的组成 | 第一章询价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规范书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
2.1.3 | 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 询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
3.1 |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 应答文件按照以下顺序编制: 应答函 报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廉洁承诺书 应答文件编制要求: 1、应答文件中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应答文件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文件,骑缝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投标专用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
3.2 | 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 一、应答有效期为12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二、报价具体要求 1、报价为买方指定现场交货价; 2、不含税单价报价最多可保留2位小数,含税单价和总价均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 3、价格计算原则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价格计算按照产品分项进行计算。 价款总价=单价*数量。 增值税款总价=单价*数量*增值税率。 价税合计=价款总价+增值税款总价。 |
4.1.1 |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 详见询价公告 |
4.1.3 | 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 | 详见询价公告 |
4.1.4 | 应答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处理原则 | 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两家时,继续组织询价;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一家时,与其定向谈判。 |
5.1 | 唱价时间和地点 | 详见询价公告。 |
6.3 |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 成交供应商为一家。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范围、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询价方式、询价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应答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询价有关的费用。
1.3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询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询价公告/询价邀请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与询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应答文件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3.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应答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对两家供应商继续组织询价,或与一家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具体处理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唱价程序
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评审
6.1询价小组
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询价小组应根据询价评审情况编制询价总结报告并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采购结果确定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询价。
7.1.3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报价 | 报价唯一且不超过最高限价。 | |||
盖章 | 1、应答文件中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应答文件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文件,骑缝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投标专用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 |||
资格评审 | 资格条件 | 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2.1条款规定 | ||
不得存在的情形 | 详见第一章询价公告2.2条款规定 | |||
响应性评审 | 实质性响应 | 满足全部实质性指标规定 | ||
应答有效期 | 120天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审内容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价格 | 价格评审依据 | 价格评审以其报价的“价税合计”作为评审依据。 | ||
2.3 | | 供应商不良行为 |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 同一分包(标包)或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标包)或招标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评审程序
2.1初步评审
2.1.1询价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应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供应商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询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2详细评审
询价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本商务规范书为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的条款需根据询价文件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变更。
篮球场施工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漳州电信篮球场等工程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1 | 地面硬化找平 | 混凝土 | 平方米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 |
2 | 地面铺装 硅PU | 5mm | 平方米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 |
3 | 篮球场灯柱(含LED户外投光灯2盏,瓦数:200瓦) | 6米 | 套 | 6 |
4 | 篮球架 | 国标 | 架 | 2 |
二、工程质量:
1、场地面层要求
(1)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2)地面硬化:100mm厚C30混凝土。
(3)地面采用5mm si-pu(硅pu)塑胶。
2、附属产品要求:
(1)篮球架:有机玻璃篮板、弹簧篮圈、篮网。
(2)地面标线符合国家标准。
3、照明系统:
(1)室外场所使用标准灯具。灯具由乙方提供和安装。
(2)灯具的额定电压为220V;灯具功率及高度应通过照明设计计算并与采购人审核确定。
三、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工。
四、工程价款及支付: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中标价包干合同,其承包价**元(含税)。(全部费用包干)
2、付款方式:
项目验收合格支付95%,保修期(一年)满尾款。
五、施工管理及协调:
1、乙方应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具体工期安排)交甲方审核。
2、为加强现场管理,其施工负责人应随时在现场与甲方保持联系。
3、乙方应加强其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自觉遵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杜绝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维护好现场文明施工形象。若发生上述事件,乙方应自行与责任方协商解决。
4、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整个工程项目产生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其损失按实计算(直接、间接损失),其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六、工程质量保修与售后服务:
在保修期内,本项目涉及范围所发生的故障,由乙方负责无偿返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2天上门维修,超过此时间限制,乙方承担此项维修费用的双倍违约赔偿金。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条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甲方有权暂扣相关部分工程款直至乙方返工符合质量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返工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按实计算)
2、若因乙方原因而致工期延误,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工程质量未达国家验收标准,其价格按总价下浮10%结算。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以上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超出双方确认工期十天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九、相关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定补充协议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设计变更和签证应由甲方加盖公章。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当事人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廉洁协议书
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工会漳州市龙海区委员会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及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及商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商业贿赂及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廉洁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承诺
1.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2严格遵守中国电信集团招标投标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1.3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乙方任何形式的馈赠;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钱物;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参加乙方安排的旅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参加乙方宴请;不要求乙方为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1.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收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的无偿服务。
1.5招标投标期间不单独约见乙方工作人员。
1.6不向乙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秘密及任何细节问题。
第二条 乙方承诺
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2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廉洁协议书》。
2.3不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提供公司股权;
2.4不宴请甲方工作人员以及为其亲属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
2.5不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旅游或娱乐活动。
2.6不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2.7不得有导致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关廉洁从业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监督及责任
3.1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可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纪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电话:0591-87553891。
3.2甲方纪检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制止、纠正违反本廉洁协议的行为。
3.3如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附件1《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关于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的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理。
3.4本廉洁协议书由甲方加盖承办部门印章、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1: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关于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的处罚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切实履行招标法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加强对供应商遵守中国电信福建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廉洁协议规定的管理,防范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确保双方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保证福建公司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安全及公司合法权益,在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供应商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福建公司的采购行为(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物资和服务的行为),为福建公司提供物资和服务等资源的企业或机构。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含主设备、终端、备品备件等)、材料、用品(含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软件(含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含设计、施工、监理、代理、集成等)、维护服务、营销服务(含广告、宣传等)、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规定是指供应商在参与福建公司采购行为过程中,违背福建公司廉洁协议规定,发生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公司及福建辖区内的电信分公司、子公司的采购实施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中对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行为的处理。
廉洁协议内容及规定
第五条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供应商参与福建公司的采购活动,应按照福建公司的要求签订《廉洁协议书》。
第七条 供应商不得向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亲属”主要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提供公司股权。
第八条 供应商不得宴请福建公司工作人员以及为其亲属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
第九条 供应商不得为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旅游或娱乐活动。
第十条 供应商不得擅自与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第十一条 除以上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有导致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关廉洁从业等规定的行为。
处罚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发生违反廉洁协议规定第七、八、九条,(1)所有发生事项的累计金额在2000元及2000元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或停止该供应商一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的参与及实施资格;(2)所有发生事项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供应商一到两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或涉案地市的参与及实施资格;(3)所发生的事项累积超过5000元的,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供应商两到三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或涉案地市的参与及实施资格。供应商出现第十四条情况的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违反第五、六、十、十一条,视情节轻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该供应商书面警告,致使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的停止该供应商一年时间在涉事地市分公司(含专业分公司)的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四条 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视情节轻重,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2人(含二人)以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涉案地市三年参与及实施的资格;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3-5人(含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涉案地市6年参与及实施的资格;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5人以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全省范围内10年以上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五条 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采购阶段的,取消供应商参与资格。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已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但合同尚未履行阶段的,终止签约。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终止合同履行,并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规定两次及以上,在原有处罚基础上,以违规累积次数为倍数处罚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范围内的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七条 违反廉政规定的供应商属于特大型供应商(与福建公司合作范围广及金额巨大存在长远战略性合作),无法取消供应商参与、实施资格的,可选择经济处罚方式处理;(1)违反第七、八、九条的,按照发生事项累计总金额的100倍收取违约金。(2)违反第五、六、十、十一条的,根据情节轻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取5-10万元违约金,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收取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0万元违约金。(3)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涉案金额的30倍收取违约金。
处罚实施流程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违规违纪往来被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的,由属地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或省公司相关部门按按检控类线索报省公司纪检组监察部,省公司纪检组监察部进行纪律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采购管理部。涉及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属地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报省公司纪检组监察部后通报采购管理部。采购管理部根据通报情节和本办法对违约供应商提出处罚方案,经采购决策机构决策后对违约供应商发出处罚违约通知书并对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处理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 省公司采购决策机构是研究对供应商处罚的决策组织,省公司采购管理部是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部门。第二十条 违规供应商采用更名方法逃避处罚的,只要原供应商法人代表人或原股东人数三分之一存在的新公司被视为原违规的供应商。违规供应商法人代表人或股东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公司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有参与及实施业务的,视同为违规应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纪检监察机构、采购实施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共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
为加强合作伙伴诚信经营管理,提高合作伙伴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合作伙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规范要求,诚信守法开展经营活动,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制定了《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以资合作伙伴严格遵守,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适用范围
《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适用于与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电信服务合同相对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相对方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合同相对方应做好项目实施人员的诚信经营教育。
二、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合作伙伴与电信公司合作的经营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以及电信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实施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招标秩序、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不得扰乱电信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作伙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实施损害电信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方式诽谤、诋毁电信公司,损害电信公司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采用欺骗、隐瞒等不诚信的方式套取电信公司结算款,损害电信公司利益;未经电信公司授权,擅自使用电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或标识对外宣传,或者实施以电信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不当言论等损害电信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全面履行与电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则
合作伙伴应全面履行在福建区域内与电信公司任一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若有任一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情形的,电信公司有权暂停其他合同的履行直至违约合同争议事宜解决完毕。
(四)廉洁自律原则
合作伙伴应自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以及其他导致电信公司工作人员遭受违规违纪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三、违反本守则的后果
合作伙伴违反本守则,中国电信福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合作伙伴的违约责任。
(二)对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与该合作伙伴的全部合作项目结算款,采取暂停支付、终止支付、按照合同金额10%-50%的比例进行扣罚等措施。
(三)解除或终止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与该合作伙伴的部分或全部合作业务。
(四)将该合作伙伴列入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建立的合作伙伴违规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集团公司建立的违规失信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三大运营商建立的违规失信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将在一至两年内被禁止参加相应等级区域的电信合作事项。
四、附则
本守则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我方已知悉本守则内容,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本守则相关规定。
合作方名称(盖章) :
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一、场地面层要求
(1)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2)地面硬化:100mm厚C30混凝土。
(3)地面采用5mm si-pu(硅pu)塑胶。
二、附属产品要求:
(1)篮球架:有机玻璃篮板、弹簧篮圈、篮网。
(2)地面标线符合国家标准。
三、照明系统:
(1)室外场所使用标准灯具。灯具由乙方提供和安装。
(2)灯具的额定电压为220V;灯具功率及高度应通过照明设计计算并与采购人审核确定。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应答函
廉洁承诺书
报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答函
应 答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如确定我方成交: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20200722】,内容详见询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应答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询价,为保证询价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不以他人名义参与询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订立攻守同盟;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询价;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询价情况及成交推荐意见等。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询价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询价活动;
不在办公场所、唱价评审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询价的过程和结果;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不以低于成本报价;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报价表
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品牌型号 | 含税单价 | 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税率 | 含税总价 | 最高限价(含税单价) |
1 | 地面硬化找平 | 混凝土 | 平方米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 | | | | |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2 | 地面铺装 硅PU | 5mm | 平方米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 | | | | | | 125 |
3 | 篮球场灯柱(含LED户外投光灯2盏,瓦数:200瓦) | 6米 | 套 | 6 | | | | | | 4000 |
4 | 篮球架 | 国标 | 架 | 2 | | | | | | 4500 |
合计 | | |
说明:
各供应商可在应答文件提交截至之日前2日到现场实地勘察。
供应商报价若超过最高限价,则将被否决。
报价表中的价格包含器材或材料的本身费用和相关运输、搬运、安装以及保修期内售后维保的一切费用。
球场地面的硬化、找平以及硅PU铺装的最终费用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费用包含标线的画线。
灯柱报价包含挖孔预埋、配电箱接电、套管布线等相关安装费用及其配套线材(如套管、漏电开关等),并按实际安装数量结算。
硅PU、LED户外投光灯、灯柱、地埋式篮球架等需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相关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
提供一张场地施工效果图。
工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天。
保修期1年。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支付95%,保修期满支付尾款。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应答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应答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应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项目名称)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应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应答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2020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2020年6月2日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信息来源说明: | | | | | | | | |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 ||||||||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 | | | |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 ||||||||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 | | | | | | ||
3.其他说明 | | | | | | | | |
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 行为 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处理规则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 4.约谈 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 (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 (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 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 (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 (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 (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 (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 2.认定标准: 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 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 (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 (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 (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
省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5.约谈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省公司 |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4.约谈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 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 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集团公司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 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同上) | (同上)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
1.处理规则说明: | | | | | | | | | ||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 ||||||||||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 ||||||||||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 ||||||||||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 ||||||||||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 ||||||||||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 ||||||||||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 ||||||||||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 | | | | |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3.其他说明: | | | | | | | | | ||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 ||||||||||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 ||||||||||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 ||||||||||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 ||||||||||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 ||||||||||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 ||||||||||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 ||||||||||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 ||||||||||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备注 |
---|---|---|---|---|
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 - | 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