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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6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6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321-00047
二、项目名称:台安县第二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宝乐玉华游乐设施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
被投诉人1:台安县教育局
地 址:台安镇繁荣南街3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采购人台安县教育局委托集采机构台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台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台安县第二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4-210321-00047,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5月16日,沈阳市宝乐玉华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向台安县教育局提出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质疑。2024年5月24日,台安县教育局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2024年5月30日,台安县财政局收到沈阳市宝乐玉华游乐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5月31日,向台安县教育局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编号:TAZCZT-2024005)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TAZCDF-2024006)。当日,台安县教育局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
2024年6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5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及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答复内容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一个采购项目内可同时包含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内容。事实依据:投诉人未提供合理有效的法律依据,本项目采购立项材料及采购预算均属于一个采购项目,采购人无权将其拆分。根据“关于公布 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一)《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应依法实行集中采购,一个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一个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经查阅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公布 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及《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文件材料,征求采购人意见,台安县第二幼儿园教学设备合并招标,是为了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能够满足幼儿园教学和日常运营的综合需求。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台安县第二幼儿园教学设备合并招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序号1-38、序号40-55、序号65-103、序号105-150、序号152-172、序号175-176、序号178-184(无185序号)以上产品的规格尺寸参数制定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求制定出来的,都是针对教学及生活实际情况需求设置技术参数,符合市场普适化的产品参数设计,没有特定指向某个品牌。这意味着供应商在投标时,将有多个选择来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从而确保了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的多样性;对于序号39、56-63、104、129、173-174、177,招标文件中均对技术参数作出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产品满足基本要求和标准,价格合理,都能进行投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均为市场常见产品,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投诉书中所述的“采用固定值”是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如采用范围表述将无法满足现场摆放要求。质疑函中所述的“没有产品规格”项,招标文件中均对技术参数作出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在进行市场调研时,我们发现至少三家品牌厂商能够提供符合我们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的产品。这表明我们的参数设置是合理的,并且市场上有足够的供应商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
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技术参数与配置部分,证实技术参数采用固定值成立,序号39和129没有产品规格成立,56-63;104;173-174;177没有产品规格不成立。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采用固定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辽财采〔2021〕283号)第十项第(2)条将技术参数(如重量、尺寸、体积等)设定为固定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或范围表述,或参数范围限定过窄(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本项目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招标文件内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违法行为。本项目已发布招标公告,尚未组织开评标活动,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台安县教育局、台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台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安县政府采购中心)限期改正,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鞍山市台安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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