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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水灭火”能力提升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TY2023-HW272-ZFCG272 
二、项目名称: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水灭火”能力提升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玉卓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创新街18号南楼四楼            
   被投诉人:金华市天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玉卓科技有限公司对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水灭火”能力提升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2023-HW272-ZFCG27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玉卓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标段1“以水灭火”能力提升中货物名称便携式森林消防泵中配备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防止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此项参数设置不合理。此项参数是带★号项。带“★”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将按投标无效处理。代理机构2023年10月16日对我公司针对本条的质疑仅回复了一句话:“本项为★号项,除了要求投标人进行响应,且须要提供检测报告。”与我方提出的质疑点无正面回答。技术参数合理性要与项目相关。要以项目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质疑提出的,相关性要有充分的理由阐述。如果接触温度为31℃是否会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有何依据?这种“人体可接触温度≤30℃”作为实质性采购要求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这种明显违反常识、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采购需求是如何通过公平竞争性审查的?还是说本项目就没有这个环节?采购单位是否有采购内控管理?是否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我们认为一定是制度的缺失或者形同虚设才会造成如此结果!否则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也不会如此简单粗暴!从采购结果上也印证我们的想法。由于该技术参数设置的不合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造成此次政府采购没有构成有效竞争。采购代理机构在10月26日开标,本次标项只有三家单位参加,并且全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这种不合理的采购需求是否是控标的手段?是否具有倾向性?在质疑答复阶段是否有3家供应商都满足的证据?是否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调查佐证?是否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造成歧视待遇?对三家之外的供应商检测报告严格要求,对三家投标单位检测报告放松审查?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详见投诉事项3)我们认为本次招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的参数要求。★1.两冲程专用水冷与空气复合冷却的侧排发动机,水泵为两级耐腐铜叶轮离心泵,配备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防止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关于第一条配备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 这条我单位有疑问,据百度气象温度统计,金华市每年4月至10月平均气温高于30℃。一年平均有100多天都在30℃以上,在夏季高温天气下配备的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不可能低于30℃,这是自然规律,设备水冷运行需要散热,温度不可能低于气温,请问如何能满足产品的技术参数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下附金华市2022年全年气温百度截图。(图片略)依据:在夏季高温天气下配备的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不可能低于30℃,这是自然规律,设备水冷运行需要散热,温度不可能低于气温。2、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检测机构及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不合理。通过对三家之外的供应商检测报告严格要求,对三家投标单位检测报告放松审查的手段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要求“投标的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检测报告为标准”即采购标的“远程高扬程隔膜泵”和“便携式森林消防泵”所有的采购要求都需要在检测报告中体现。这种非常规的、与采购文件要求的每一条技术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报告,在招标文件没有公开发布,不知道具体的要求前是不可能做出来的。而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知道具体的检测要求后。到开标截止时间的这段时间,根本来不及去正规的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做检测。据在省内其它市级监管部门了解。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可以,但不能要求过多,否则就是指定特有的供应商。对检测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而且只能为CMA资质,而不能是其它的任何要求。本项目中招标文件含糊其词,为评审时对三家“自己人”放松标准。对潜在的投标人严格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远程高扬程隔膜泵的参数要求“13、在水泵铭牌上加印‘林火智治’机具管理二维码。” 便携式森林消防泵的参数要求“10.在水泵铭牌上加印‘林火智治’机具管理二维码。”以上两条技术参数是如何体现在具有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的?我们有理由合理怀疑三家投标单位的检测报告是不具有 CMA 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很有可能就是给钱就给出报告的所谓检测机构。我们希望监管部门在处理质疑投诉中对合理的怀疑予以求证。核查三家投标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真实,那么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检测相关条款的检测资质?如果检测报告真实有效。那么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和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对应?这种对检测机构及检测报告相关要求含糊其词的做法是否干扰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根据中标结果公告公布的打分显示,需要检测报告证明技术参数符合的17分技术打分中,中标供应商 17分,其它两家供应商16分。两台设备对应两个二维码,对应的分值是不满足扣2分。因此没有供应商因为检测报告上没有“水泵铭牌上加印‘林火智治’机具管理二维码。”而扣分。是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评审?还是三家投标单位检测报告造假?这一系列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8、9页,远程高扬程隔膜泵 13 项参数要求和便携式森林消防泵10项参数要求。2、招标文件第37、38页,评审办法“★号指标项负偏离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未标★代表一般指标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投标的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以本项目招标 文件要求及检测报告为标准) ”3、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请求贵部门认定“便携式森林消防泵★1.两冲程专用水冷与空气复合冷却的侧排发动机,水泵为两级耐腐铜叶轮离心泵,配备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防止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这条技术参数不合理、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且认定采购结果无效。并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检测机构及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不合理方法。通过对三家之外的供应商检测报告严格要求,对三家投标单位检测报告放松审查的手段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贵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参与本次投标的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核实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认定采购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金华市天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合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1、本项目截止“2023年 10月 26日09:30 时”,标段一响应供应商为:杭州艾易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绍兴龙挺贸易有限公司,根据投标文件显示,三家公司分别提供了东海瑞普、嘉磊、冰叶三种品牌的便携式森林消防泵,同时提供了检测报告,通过检测报告内容显示,以上三种品牌关于“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防止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的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2、投诉人针对“人体可接触温度≤30℃,防止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在《质疑函》中抛出的是“设备水冷运行需要散热,温度不可能低于气温”的问题,而未提出《投诉书》中“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质疑,在质疑答复中已经明确答复此项为★号项,除了要求投标人进行响应,且须要提供检测报告,此表述已经很明确表达了此项性能参数要求须通过检测确定是否符合,并非“百度气象温度统计”作为依据,综上已经在《质疑答复函》中进行了正面回答。其次本项目设备须要人员进行操作的,在需求设置时考虑到操作人员使用安全问题,对产品安全性能做出相应要求是符合项目采购实际需要的,在市场咨询中也了解到水冷消音器通过水冷却管将高温气体冷却,水冷却管道通过不断的水循环输送水,使水冷消音器可触碰温度达到30度以内,并且30度温度为人体皮肤接触温度最适宜温度,可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防止操作人员因不熟悉操作、紧张操作、失误操作等问题而意外烫伤,投诉书中的说法忽略了一个客观事实,高温噪音气流的温度至少在500℃左右,水冷消音器利用水这一介质对其进行冷却,达到30摄氏度以内,也就是说,水冷消音器的可接触温度必定是介于高温噪音气流的和冷却水的温度之间,所谓水冷消音器利用的冷却介质肯定是水,而不是空气,与空气温度无关,我们平时所说的温度是气温,而不是水温,夏天的空气温度确实会超过30℃甚至40℃,但是野外的水温一般最高不会超过25℃,而随着取水点加深,水温会也会随之下降,因此,水冷消音器可接触温度不高于30℃是可以实现的。3、本项目制定采购需求阶段除进行了市场咨询,还参考了浙江省内2023年云和县森林消防装备采购项目、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站点物资采购项目、森林消防队伍物资装备采购项目、2023年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项目等项目招标需求,其中对“人体可接触温度≤30℃,防止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都有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也明确了“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4、在前期需求调查中也发现同类项目招标当中的质疑投诉,根据相关投诉处理决定书的相关内容,本项目招标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2:检测机构及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不合理……关于“投诉事项2”的说明内容:1、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检测机构要求为“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要求合理。根据投标文件显示,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分别来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招标文件已经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开发布,供应商可以通过公告附件无条件进行下载,本项目自开标发布之日(2023-09-14)至项目开标(2023-10-26),共计42天,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间是由各检测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并非投诉人自认为情况而定。3、招标文件需求中明确为产品须要提供检测报告,评分项中明确为“(投标的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检测报告为标准)”,其中明确为“产品的性能参数”,投诉人所提的“在水泵铭牌上加印“林火智治”机具管理二维码”非产品的性能参数。招标文件对于相关内容的表述已经清晰明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TY2023-HW272-ZFCG272),2023年9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27日、10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10月26日09:30开标,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10月26日发布结果公告,标项一中标供应商为杭州艾易林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标项一预算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中标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本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
    二、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招标需求 “★1.两冲程专用水冷与空气复合冷却的侧排发动机,水泵为两级耐腐铜叶轮离心泵,配备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防止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小心触碰而烫伤”
    三、资格审查记录表和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本项目标项1共有3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四、3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提供便携式森林消防泵为不同品牌。
    五、本项目标项1评审报告显示:杭州艾易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8分,价格得分27.4分,最终得分为86.2分,排序第一;绍兴龙挺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7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为77分,排序第二;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9.4分,价格得分27.19分,最终得分为76.59分,排序第三。杭州艾易林科技有限公司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质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违反了《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评分项未给出量化指标的等次,且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未给出具体的、明确的评分办法及标准。质疑事项2:质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的第二章招标需求,标段1“以水灭火”能力提升中货物名称便携式森林消防泵中配备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此项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质疑事项3:质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 二、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一)标段1第9页,第10页中的“参数要求”★为保证质量,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彩色扫描件,同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具有投标产品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报告原件须在供应商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给采购方核查,如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伪造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其列入采购单位非诚信供应商名单。其中需提供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明材料这项不合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府采购中无明确要求需提供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具有投标产品相应的检测资质。质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招标中特意增加该限制条件,是否存在指向性供应商嫌疑?同时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明材料,需明确体现具有投标产品相应的检测资质中的“检查资质证明材料”体现的证明材料是哪些内容。
    七、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向相关检测机构寄送《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于2024年1月8日收到回复,核实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属实,检测机构具有相关检测资质。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配备便携式森林消防泵中配备水冷消音器:人体可接触温度≤30℃”该项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面向多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根据前期技术、价格比较,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形成有效竞争。”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采购文件中“人体可接触温度≤30℃”参数设置不合理的有效证据材料。质疑答复函中也已详细说明了参数设置依据、目的和实际使用需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检测机构及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是否合理。投诉人主张“通过对三家之外的供应商检测报告严格要求,对三家投标单位检测报告放松审查的手段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相关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检测机构要求为“第三方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结合本项目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本机关调查核实,未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检测机构要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本项目自开标发布之日(2023-09-14)至项目开标(2023-10-26),共计42天,出具检测报告时间充分,投诉人主张“而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知道具体的检测要求后,到开标截止时间的这段时间,根本来不及去正规的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做检测。…本项目中招标文件含糊其词,为评审时对三家“自己人”放松标准。对潜在的投标人严格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另远程高扬程隔膜泵的参数要求“13、在水泵铭牌上加印‘林火智治’机具管理二维码” 、便携式森林消防泵的参数要求“10.在水泵铭牌上加印‘林火智治’机具管理二维码。”不属于“产品性能参数”,本项目评分项中已明确“投标的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检测报告为标准”,结合投标供应商检测报告情况,“在水泵铭牌上加印‘林火智治’机具管理二维码”也未列入检测报告内容。经本机关核实,本项目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均属实,检测机构均具有相关检测资质。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水灭火”能力提升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2023-HW272-ZFCG27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9-82468735   
附件信息:
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金财采监〔2024〕2号).pdf
14.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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