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其它项目 > 成都市排水防涝移动抽排能力提升项目采购Ⅰ标段答疑文件01号、补遗文件01号

成都市排水防涝移动抽排能力提升项目采购Ⅰ标段答疑文件01号、补遗文件0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成都市排水防涝移动抽排能力提升项目采购Ⅰ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对“成都市排水防涝移动抽排能力提升项目采购Ⅰ标段”答疑如下:
提问1、招标文件资格中仅要求制造商参与投标不合理,对作为代理商的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不符合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 同时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所做的此条设置,其目的在于减少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以进一步减少低价投标人数量,最终目的在于使平均价拉高,从而为意向中标人高价中标做好价格分铺垫。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3.2.1中规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标。该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一、将投标人限定在制造商不合法。首先货物的质量与制造厂商的生产水平相关,但是与销售厂商是谁无关。其次,通过代理商来销售产品已经是国际惯例,因销售与制造只是一种社会分工,与能否更好的完成项目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投标人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能够承担招标项目,即应当允许其参与竞争。本项目投标人的工作内容为排水抢险泵车设备供应及后期的售后维修、保养等,一般代理商完全可以完成,根本不需要特别限定仅允许制造商参与。因此,将投标人限定为制造厂商,完全是歧视性的资格要求。二、将投标人仅限定在制造商,容易导致采购资金的极大浪费。正常来说,允许代理商与制造商同时参与竞争的话,迫于竞争的压力,制造商在报价时往往会更加谨慎。但如果仅允许制造商投标,因竞争范围的缩减,导致采购人获得报价可能更高,如此则不利于采购资金的合理利用,对于采购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三、将投标人仅限定在制造商,也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二十六)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之规定,本项目将投标人限定为仅允许制造商参与,就属于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的行为。阻碍我国市场由大变强,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违背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四、将投标人仅限定在制造商,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排斥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等。”之释义,本项目将仅允许制造商投标作为资格要求,就是典型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情形。五、“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规定结合评分办法中对于评标基准价的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是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意向中标人的超级保护,是对其获取超额利润保驾护航,是对其多方之间利益输送创造良好条件。为便于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理解本条,现详细阐述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设置思路:
应急排涝项目为国家级项目,社会关注度较高,本项目为使意向中标人高价中标,在价格分60分的前提下,若采用有效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困难是较大的,因为只要有一家投标人实现了有效低价,则直接影响意向中标人的价格评分,根据2024年全国各地所开标项目情况可知(参考昆明三标段预算价1830万,最高价为1725万,有效最低价为936万;昆明四标段四预算价2340万,最高价为1998万,有效最低价为1200万;中山标段一预算价8224万,最高价为8007万,有效最低价为5659万;西安标段二预算价10104万,最高价为9750万,有效最低价为7618万),极有可能致使意向中标人的价格分低于30分,那么结合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9分的业绩分是很多投标人都可获得的(迪沃侨龙金长江中联徐工程力等都具备),技术参数部分总分31分,无论如何,有效最低价的投标人与意向中标人之间不可能拉开30分的技术分差距,所以,暗箱操作在此种情况下失效。所以,为了暗箱操作顺利以及利益输送有所保障,招标文件虽然将价格分设置为60分,表面看起来本项目是具备充分竞争的;但招标文件通过使用有效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就直接使这60分不但不属于充分竞争的因素,反而成为意向中标人高价中标的工具;因为这种评标基准价完完全全使其他投标人从心理上不敢而非不愿进行较低报价,还使意向中标人的高报价不显得那么打眼。为避免其他投标人的数量优势造成风险(指多家投标人报价较低,从而拉低平均价),招标文件中再次规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目的就在于再次增加其他投标人之间的信任门槛,使其彼此之间担心自己报低价反而扣分,从而集体抬高有效价的平均值。综上,我公司认为应当删除资格条件其他要求中的“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不合理的资格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次招标设置为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及《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中相关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提问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大量采用未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涉嫌通过大量的主观分,来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以此保证意向中标人能够顺利中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2.2.4(2)中:对车辆及设备的可靠性、先进性、操作性、检修的方便性等方面进行评审: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无得0分。1、对质量保证方案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无得0分。2、对售后服务方案的满足程度进评审: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无得0分。3、对培训工作方案的满足程度进行评审: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无得0分。上述招标文件未量化评分达16分,涉嫌以大量的主观分评分为特定供应商拉开与其他供应商的分差,有悖招标投标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一)评分设置采用“优、良、一般、差”等,均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属于评分标准不量化,根本未提供事实上可行的评分标准。
综上,以上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在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下,招标文件的设置应更多关注供应商是否能满足招标人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设定如此多不量化、不客观、不务实的评审因素来为特定供应商排除竞争,为其“顺利”中标提供便利条件。 我公司建议修改上述评审评审,使每一项评审因素都有客观、细化、量化的评审细则,从根本上保证各投标人可公平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首先,评审因素的采用“优、良、一般、差”等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分因素概念模糊,未提供事实上可行的评分依据。本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项目类型为应急设备采购,该资金的利用效率将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因此在招标文件编制时,更要注意公平性审查,在设置时至少要保证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参照财政部在指导案例中针对此类评分办法作出的评判,财政部认为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一般、差”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因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如果在招标文件没有量化标准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判断什么方案是优、什么方案是良、什么方案是一般,什么方案是差呢?只能完全依靠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而如此则完全不能保证各投标人在评审过程中是出于公平的地位。可见此类评分办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五条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其次,此类评审因素的设置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变相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另行制定评审细则,来排斥非心仪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模棱两可或内外有别,在具体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之外或者意向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例如,要求本地区和本行业外的投标人必须经过本地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等。”之释义,招标文件将评分标准设置为模棱两可得表述,就是变相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操作细则,对意向中标人之外的投标人采取更加苛刻的评审标准,来达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再次,招标文件此种设置,变相要求评标委员会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进行评审不合法。评审专家对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因素评审应当基于每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符合情况,结合相对应的分值设置标准进行评分,而非基于供应商之间的投标文件比较情况进行评分。招标文件要求类似(含评分办法和标准)试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答卷,分数高低取决于各供应商“答案”与招标人“试卷答案”之间的相符度,而不是各供应商“答案”的比较。采用横向比较,最终只会导致评标委员会不是判断投标人所提供的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而是脱离招标文件及招标人需求,对各个投标人进行比较,如此则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之规定。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及《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投标报价分值为不低于60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未作分值限定,故本项目分值设定及各等级分值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提问3、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法、不合理,多项参数具有倾向性与指向性,甚至部分参数存在唯一性,并涉嫌存在人为拔高技术要求来限制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公平参与竞争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表 1:技术规格数据表),挑选如下四点:一、招标文件要求:▲车辆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300Kw。 修改建议:▲车辆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295kW。 事实依据:1.对排水抢险车的车辆底盘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要求没有意义,排水抢险车不是运输类车辆,专用作业装置由发电机组驱动,能满足专用装置的装载和运输即可。因此,要求车辆底盘发动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规定值的要求实际没什么必要,反而功率设置在合适的范围,满足行驶需求即可,功率小一点更加节能环保。 2.经查询,能够满足300Kw功率的字母式排水抢险泵车只有重汽底盘可以满足,具有唯一性 二、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水带:每台车共配备提供水带总长≥480m,随车可收纳水带长度≥240m,并配套相应数量快速接头和扣件。 修改建议:配备水带:每台车共配备提供水带总长≥480m,随车可收纳水带长度≥120m,并配套相应数量快速接头和扣件。 事实依据:随车收纳水带长度过长,会影响产品的使用便利性。水带本身自重非常重,达到2.3kg/m,60米水带则达到138kg。30米水带69kg使用完后收纳都需要4-6人以上搬运,因为水带中含有残余的水,会加重水带重量。因此水带太长会导致作业人员劳累过度。 三、招标文件要求:▲水带收纳区域:车上配置可收纳每个出水口不少于60米长度水带的水带绞盘,安装在独立的绞盘机构上,绞盘机构可从车厢内移出,母车车载自带绞盘及机构动力,便于排水作业时收放水带 修改建议:水带收纳区域:车上配置可收纳每个出水口不少于30米长度水带的水带绞盘,安装在独立的绞盘机构上,绞盘机构不可从车厢内移出,母车车载自带绞盘及机构动力,便于排水作业时收放水带。
事实依据:1、随车收纳水带长度过长,会影响产品的使用便利性。水带本身自重非常重,达到2.3kg/m,60米水带则达到138kg。30米水带69kg使用完后收纳都需要4-6人以上搬运,因为水带中含有残余的水,会加重水带重量。因此水带太长会导致作业人员劳累过度。 2、卷盘机构只要能满足水带能方便、平稳、快速从绞盘上收放的结构即可,不应限制卷盘机构能否从车厢内移出的结构,允许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此项目。 四、招标文件要求:液压支撑装置:配备自动液压支腿,使车身稳定在地面上,防止车辆滑移或倾覆,具备调平功能。 修改建议:删除要求配备自动液压支腿的要求。 事实依据:该产品作业主要机构为子车,子车驶出车厢后,原车的自重减轻2吨以上,且车辆无摆臂等伸出车体的装置,因此并不需要液压支撑腿来维持平衡性,属于多余装置,增加成本,华而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之释义,招标人在设置商务和技术条件时,要从项目以及采购标的物的具体特点出发,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均不是标准化产品,需要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需求进行定制。但招标文件上述技术要求却处处是根据特定供应商的特定结构进行设置,将其他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完全违背了招标投标要求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我公司请求修改上述技术参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二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是结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符合《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中相关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提问4、本项目作为设备采购项目,在报价评审方面却采用工程项目中常用的平均价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如异议事项1第五条已经做了充分阐述;一方面是结合万亿国债对于应急排涝已开标或已招标挂网的项目均未采用平均价为基准价,如中山、广州、昆明、武汉、南充、济南(中石化)、贵阳等地;一方面成都市近年来设备采购项目均为最低价为基准价,如四川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四川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成都环投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度新能源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成都环投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纯电动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成都环投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环卫车辆采购项目,成都环投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批次纯电动餐厨垃圾运输车采购,成都环投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纯电动洗扫车采购项目等项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报价评审方法为: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根据招标要求报价评分可知,本项目要求使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与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同时要求采用此种报价法典型的是在主张串标、围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本项目为设备采购项目,一般来说,因不涉及施工等问题,投标人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并提供对应的售后服务即可,投标人如果愿意在低价范围内提供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招标人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且本项目还前置进行低于成本价竞争的认定,更加证明采用最低价能够保证招标人在有限的资金范围内采购到优质的产品,同时还能防止潜在投标人恶意竞争,而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原则,因此采用最低价法对招标人来说是最有利的。而平均价法,却容易导致出现围标串标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项目,投标人更容易暗中结成价格同盟以操作中标结果或有意抬高投标价格,使得项目的公平公正性荡然无存,因此货物采购项目一般很少会使用平均价法。但本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该项评分时,却舍弃最低价评分法,而选择采用工程项目常见的平均价法,很是罕见。我公司认为招标人如此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意向中标人能够顺利高价中标。如此设置使招投标的竞争性完全丧失,所谓的“公开招标”就沦为了招标人与意向投标人“围猎的天堂”,进而助长贪污腐败、串标围标、非法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此种行为也是借公开招标的合法外衣侵蚀国有资金的的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请求删除平均价法的不合法、不合理设置,改为低价优先法,请招标人认真对待我公司的建议,我公司保留同步向纪委举报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及《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中相关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提问5、招标文件中对于限制投标的情形设置不合理:在限制投标情形第19条规定“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事实依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的情形。本项目既不属于工程招投标,也不属于政府采购,为何在本处做限制?且不应该一棍子打死所有有过错误的企业,一般惩戒惩罚都有期限,只要是过了该期限的,不应当再被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的情形设置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中相关要求。
提问6:资格性条件与评分规则发生矛盾,产生歧义  事实依据:1.P25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号条款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 “★”号条款,视为重大偏差(报价详细评审的重大偏差另行约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P7★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招标文件《供货要求》的要求。”;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三部分“技术性能指标”表述为“详见招标文件及供货要求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格数据表”中有众多明细技术参数在《评分办法前附表》中又有技术评分标准,并且评分办法前附表中明确说明未标★项条款不做否决因素。 以上1与2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 且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所述内容不一致或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中表述不明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清单总说明(如有时)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未标★号条款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偏离执行。
请求:1.删除资格条件其他要求中的“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不合理的要求。 2.根据异议事项2,修改截图中的技术方案以及车辆、设备性能的评审因素,使每一项评审因素都有客观、细化、量化的评审细则,从根本上保证各投标人可公平参与竞争。 3.根据我公司异议事项三的修改建议,修改招标文件中相应的技术要求。 4.将报价部分评审标准由平均值法更改为低价优先法。 5.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矛盾歧义的部分,特别是否决项和评分项之间的歧义,进行进一步澄清 6.停止本项目采购活动,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待修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答复1: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次招标设置为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及《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中相关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2: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及《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投标报价分值为不低于60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未作分值限定,故本项目分值设定及各等级分值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答复3: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是结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符合《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中相关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4: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分标准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及《成都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23版)》中相关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5: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未标★号条款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偏离执行。
答复6:请投标人按本标段的答疑文件01号及补遗文件01号执行。
 
 
招标人:成都兴蓉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1日
成都市排水防涝移动抽排能力提升项目采购Ⅰ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对“成都市排水防涝移动抽排能力提升项目采购Ⅰ标段招标文件”作如下补遗: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原文:
2.2.4(2)
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要求
1、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8分)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共10项)一般重要条款的全部内容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完全满足,得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8分,扣完为止。(注: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有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提供,如不提供,按负偏离不得分;2.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设备技术规格数据表》响应情况为准)。
2、普通技术参数响应情况(5分)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非“★”和非“▲”(共25项)一般条款的全部内容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完全满足,得5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2分,扣完为止。(注: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有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提供,如不提供,按负偏离不得分;2.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设备技术规格数据表》响应情况为准)。
3、对车辆及设备的可靠性、先进性、操作性、检修的方便性等方面进行评审: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1分;无得0分。
17

修改为:
2.2.4(2)
技术评分标准
技术要求
1、重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8分)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共10项)一般重要条款的全部内容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完全满足,得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8分,扣完为止。(注: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有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提供,如不提供,按负偏离不得分;2.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设备技术规格数据表》响应情况为准)。
2、普通技术参数响应情况(4.8分)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非“★”和非“▲”(共24项)一般条款的全部内容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完全满足,得4.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2分,扣完为止。(注: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有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提供,如不提供,按负偏离不得分;2.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设备技术规格数据表》响应情况为准)。
3、对车辆及设备的可靠性、先进性、操作性、检修的方便性等方面进行评审:优得4.2分;良得3.2分;一般得2.2分;差得1.2分;无得0分。
17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原文:
10.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为88785000.00元。

修改为:
10.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为88287000.00元。

3、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原文: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招标控制价单价(元,含税)
技术参数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备注
1
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液压)
 
详见招标文件及供货要求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1
88785000.00
详见招标文件及供货要求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5辆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液压)的供货,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供货。
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含5个备用液压子车(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

修改为: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招标控制价单价(元,含税)
技术参数
交货期
交货地点
备注
1
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液压)
 
详见招标文件及供货要求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1
88287000.00
详见招标文件及供货要求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5辆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液压)的供货,9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供货。
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含5个备用液压子车(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

4、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增加表附件二表1.1分项报价表原文: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技术与规格要求
单价限价
(元/辆)
(含增值税)
单价报价
(元/辆)
(含增值税)
合价
(含增值税)
 
底盘品牌
备注
1
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

30
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技术规格数据表”
2959500.00



含5个备用的液压子车(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
合计(元,小写)

含增值税(暂定税率13%)

注:报价表中各项为必填项,投标人中标后须按报价表所填的品牌等全部内容履约。
修改为: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技术与规格要求
单价限价
(元/辆)
(含增值税)
单价报价
(元/辆)
(含增值税)
合价
(含增值税)
 
底盘品牌
备注
1
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

30
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技术规格数据表”
2942900.00



含5个备用的液压子车(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
合计(元,小写)

含增值税(暂定税率13%)

注:报价表中各项为必填项,投标人中标后须按报价表所填的品牌等全部内容履约。
5、第五章供货要求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5.4《技术规格数据表》以本次补遗形式上传的为准,详见附件一。
6、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增加表附件一《技术规格数据表》以本次补遗形式上传的为准,详见附件二。
7、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随时查询本标段的答疑及补遗文件,投标人未自行下载本标段所有答疑及补遗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成都兴蓉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31日   
 
附件一:
5.4技术规格数据表
5.4.1 说明
(1)本“技术规格数据表”不得被认为是详尽无遗的,无论规定与否,卖方应提供所有买方未提及的必要的元件、器件、附件、配套设备、相应材料及其技术规格数据,以确保设备的适用性、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及安全性。
(2)除表中所列参数和要求外,还须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所述的各项要求。
(3)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按否决投标处理。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扣分,但不作否决投标处理。
5.4.2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技术规格数据表
名称: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5000m³/h-8m)
技术与规格要求

整车要求
★整车要求
液压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主要由母车(厢体车)与子车(履带式排水泵站)构成。母车集成了子车动力单元、电气系统及其他辅助装备等,为子车提供动力并控制子车作业;子车是一台完整的履带式排水泵站,通过液压油管或电缆与母车相连组,形成抽排水能力,无需任何人工搬运或者其他辅助设备,即可实现操作子车(移动排水泵站)远离母车(厢体车)排水作业

车辆配置
★车辆排放
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提供投标车辆和该车辆所选底盘产品工信部公告参数页
★燃油类型
柴油
提供投标车辆和该车辆所选底盘产品工信部公告参数页
▲排量
≥10000ml

整车尺寸
长≤12000mm,宽≤2550mm,高≤4000mm

▲车辆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
≥300Kw

底盘制造时间
交付日前365个日历天内制造

汽车总质量
≤25t

乘员数
≥2人

▲安全配置
EBS(电子辅助制动)、ABS(防抱死制动系统)

涂装
根据买方订单要求

冷却系统
满足系统6小时满负荷连续工作后液压油温不超过75℃

▲车辆油箱容积
满足泵站满负荷连续工作6小时及以上

▲其他配置
1.车辆安装彩色显示屏,2.配有360°全影像、倒车雷达、倒车影像引导等功能;3.车辆配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仪有不低于64G内存,记录卡录满后自行删除最早记录

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
★排水能力
单台流量=5000m3/h时扬程不小于8m
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产品说明书
★驱动形式
利用原车底盘发动机动力,液压驱动

控制方式
可无线遥控操作履带车移动,无线遥控半径≥100m

子母履带车尺寸及重量
长≤2500mm,宽≤2000mm,高≤2000mm,总质量≤3000kg

防护等级
IP68,允许全浸没

出水口形式
2≤出水口数量≤4,尺寸≤400mm,并配备同等数量堵头,每个出水口可独立使用

泵站水泵材质
不锈钢

入水口形式
具备抗污、防堵塞能力。可允许最大颗粒物直径≥50mm

作业最小水深
≤0.5m

▲作业范围
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距离母车排水作业最远距离≥50m

行驶速度
≥2km/h

最大爬坡角度
≥30°

涂装
根据买方订单要求

车 厢
外形及材质
一体式全封闭车厢,车厢骨架、围板采用优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车厢具有隔音、降噪、防雨、防尘、防火、阻燃、防锈功能

▲车辆液压后桥
车辆尾部配有液压后桥,确保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安全、快速上、下车和取放其它排水抢险设备

▲油管收纳区域
车厢内有独立的油管绞盘,安全、可靠、稳定,可通过遥控控制绞盘运行,可收纳泵站最大作业范围需要的油管

▲水带收纳区域
车上配置可收纳每个出水口不少于60米长度水带的水带绞盘,安装在独立的绞盘机构上,绞盘机构可从车厢内移出,母车车载自带绞盘及机构动力,便于排水作业时收放水带

▲控制系统
具备本地按键和遥控控制功能,各个控制按钮对应的功能应有明确标识,操作简单方便,可全方位控制车辆和移动排水泵站;同时配备液晶显示屏监测车辆发动机转速、发动机水温、燃油位、液压系统压力、油温、油位等装备运行的等各个参数

其他配置
配备水带
每台车共配备提供水带总长≥480m,随车可收纳水带长度≥240m,并配套相应数量快速接头和扣件

水带材质
采用材质耐压、耐腐蚀、防穿刺、抗老化的聚氨酯软管;管壁厚度尺寸≥2.3mm;承压:工作压力≥0.3MPa,爆破压力≥1MPa

应急照明
车辆配有高杆升降照明灯,上牌及年审车辆时无需拆卸,可控制其实现水平、垂直旋转,亮度须满足各时段安全作业照明需求

车辆电动绞盘
车辆配有电动绞盘,当车辆打滑或陷于泥泞中可实现自救,亦可用于救援其他车辆

工具箱配置
配有备品箱、工具箱,随车配备黄油、黄油枪等基础备品备件和活扳手、螺丝刀等全套设备、底盘维修所需常规工具

急停开关


液压支撑装置
配备自动液压支腿,使车身稳定在地面上,防止车辆滑移或倾覆,具备调平功能

★外置摄像头
配备外装球形摄像机,能有效全面监控现场作业情况,并通过4G或5G网络传输至指挥中心


     
 
 
 
 
 
 
 
 
 
 
 
 
 
 
 
 
 
 
 
 
 
附件二:
附件一:技术规格数据表
1. 投标人应按附件一中《技术规格数据表》给定的表格,逐项填写完整
2. 《技术规格数据表》不得被认为是详尽无遗的,无论规定与否,卖方应提供买方未提及的必要的元件、器件、附件、配套设备和相应材料。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表1:技术规格数据表
名称: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5000m³/h-8m)
投标人(盖章):
数量:30辆

项目

技术参数
投标人响应
(投标货物满足招标要求,在投标人响应栏填写“响应”即可)

备注

车辆配置
★整车要求
液压子母式排水抢险泵车主要由母车(厢体车)与子车(履带式排水泵站)构成。母车集成了子车动力单元、电气系统及其他辅助装备等,为子车提供动力并控制子车作业;子车是一台完整的履带式排水泵站,通过液压油管或电缆与母车相连组,形成抽排水能力,无需任何人工搬运或者其他辅助设备,即可实现操作子车(移动排水泵站)远离母车(厢体车)排水作业


★车辆排放
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提供投标车辆和该车辆所选底盘产品工信部公告参数页
★燃油类型
柴油

提供投标车辆和该车辆所选底盘产品工信部公告参数页
▲排量
≥10000ml


整车尺寸
长≤12000mm,宽≤2550mm,高≤4000mm


▲车辆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
≥300Kw


底盘制造时间
交付日前365个日历天内制造


汽车总质量
≤25t


乘员数
≥2人


▲安全配置
EBS(电子辅助制动)、ABS(防抱死制动系统)


涂装
根据买方订单要求


冷却系统
满足系统6小时满负荷连续工作后液压油温不超过75℃


▲车辆油箱容积
满足泵站满负荷连续工作6小时及以上


▲其他配置
1.车辆安装彩色显示屏,2.配有360°全影像、倒车雷达、倒车影像引导等功能;3.车辆配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仪有不低于64G内存,记录卡录满后自行删除最早记录



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
★排水能力
单台流量=5000m3/h时扬程不小于8m

提供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产品说明书
★驱动形式
利用原车底盘发动机动力,液压驱动


控制方式
可无线遥控操作履带车移动,无线遥控半径≥100m


子母履带车尺寸及重量
长≤2500mm,宽≤2000mm,高≤2000mm,总质量≤3000kg


防护等级
IP68,允许全浸没


出水口形式
2≤出水口数量≤4,尺寸≤400mm,并配备同等数量堵头,每个出水口可独立使用


泵站水泵材质
不锈钢


入水口形式
具备抗污、防堵塞能力。可允许最大颗粒物直径≥50mm


作业最小水深
≤0.5m


▲作业范围
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距离母车排水作业最远距离≥50m


行驶速度
≥2km/h


最大爬坡角度
≥30°


涂装
根据买方订单要求


外形及材质
一体式全封闭车厢,车厢骨架、围板采用优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车厢具有隔音、降噪、防雨、防尘、防火、阻燃、防锈功能


▲车辆液压后桥
车辆尾部配有液压后桥,确保履带式移动排水泵站安全、快速上、下车和取放其它排水抢险设备


▲油管收纳区域
车厢内有独立的油管绞盘,安全、可靠、稳定,可通过遥控控制绞盘运行,可收纳泵站最大作业范围需要的油管



车 厢
▲水带收纳区域
车上配置可收纳每个出水口不少于60米长度水带的水带绞盘,安装在独立的绞盘机构上,绞盘机构可从车厢内移出,母车车载自带绞盘及机构动力,便于排水作业时收放水带


▲控制系统
具备本地按键和遥控控制功能,各个控制按钮对应的功能应有明确标识,操作简单方便,可全方位控制车辆和移动排水泵站;同时配备液晶显示屏监测车辆发动机转速、发动机水温、燃油位、液压系统压力、油温、油位等装备运行的等各个参数


配备水带
每台车共配备提供水带总长≥480m,随车可收纳水带长度≥240m,并配套相应数量快速接头和扣件


水带材质
采用材质耐压、耐腐蚀、防穿刺、抗老化的聚氨酯软管;管壁厚度尺寸≥2.3mm;承压:工作压力≥0.3MPa,爆破压力≥1MPa


应急照明
车辆配有高杆升降照明灯,上牌及年审车辆时无需拆卸,可控制其实现水平、垂直旋转,亮度须满足各时段安全作业照明需求


车辆电动绞盘
车辆配有电动绞盘,当车辆打滑或陷于泥泞中可实现自救,亦可用于救援其他车辆



其他配置
工具箱配置
配有备品箱、工具箱,随车配备黄油、黄油枪等基础备品备件和活扳手、螺丝刀等全套设备、底盘维修所需常规工具


急停开关



液压支撑装置
配备自动液压支腿,使车身稳定在地面上,防止车辆滑移或倾覆,具备调平功能



★外置摄像头
配备外装球形摄像机,能有效全面监控现场作业情况,并通过4G或5G网络传输至指挥中心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