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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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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撰写人: 葫芦岛市南票区财政局 有效期: 2024-05-28 至 2024-05-29
撰写单位: 葫芦岛市南票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401)
一、项目编号: JH24-211404-00006
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南票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葫芦岛市南票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葫芦岛市南票区残疾人联合会
当事人2:辽宁豪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锦中村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日,采购人葫芦岛市南票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辽宁豪涵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葫芦岛市南票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1404-00006)招标公告。2024年2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3月7日。2024年3月7日在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3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收到投诉后,已通知采购人停止签订采购合同,停止供货。经调查采购人在设置评分标准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评分标准模糊的情况,对评分结果造成影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合以上情况,本机关认为葫芦岛市南票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1404-00006)采购文件中的评审因素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 二、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以及与本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葫芦岛市南票区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2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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