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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监理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701001
标段编号:S1507000733009701001001
招标单位: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恒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6月12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4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9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9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109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的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恒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招标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监理
1.1.5项目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柴河镇
1.1.6项目建设规模硬化地面2900平方米,停机坪2704平方米,联络道8500平方米,综合楼3323.4平方米,车库796.5平方米,训练塔232.32平方米,场区围墙200米、围栏700米,场区大门2套,警卫室39.48平方米,油库区 105 平方米,室外供电及监控工程,室外给排水、消防工程,室外供暖工程,绿化20000平方米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计划工期:474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以签订合同时约定为准。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1.3.2监理服务期限施工监理服务期限:474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07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0月31日 监理服务期限为自本工程开工之日始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以签订合同时约定为准。
1.3.3质量标准达到行业及国家现行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依据2023年12月28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和2024年01月04日内建行函<2024>4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工作的通知》),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本项目中标后,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最多担任不超过3项本项目所在地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且不同时担任其他地区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其他主要人员及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满足本工程的监理需要。 (4)所有项目人员均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有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和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提供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5)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 (6)业绩要求:近三年监理过类似工程业绩 注: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4.2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4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项目人员均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前一年内任意1个月有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和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须提供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企业财务、信誉、业绩等。(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10.3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为准
1.12.3偏差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澄清及答疑文件(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之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提出问题;或以电话的形式匿名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2.2.2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1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因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导致的损失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424700.00元; 注: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元”中“,”号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有效投标报价不足3家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自行选择缴纳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 1.选择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交纳的保证金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2.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http://www.hlbeggzyjy.org.cn/TPBidder)在线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电子保函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做好相应操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登录呼伦贝尔市或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开具的电子保函,电子保函需在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开户行: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 1.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2.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开标时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 4.开标时如遇突发状况应按照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现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呼公资联发<2019>1号)或根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处理。 5.电子保函中的担保招标项目名称、批准编号、项目编号等信息应与本次招标公告(文件)内容一致。 6.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的特殊要求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3年, 2021-2023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财务状况自行提供)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时间要求近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近年,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6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投标文件 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 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质版文件,所有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两日内将纸质版投标文件三份,送至或邮寄到招标代理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加密电子版文件一致,投标人需对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纸质投标文件与评标系统中投标文件不一致,则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1.1投标文件 加密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制作生成。
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4.2.2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在开标前登陆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会议。 注: 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的具体要求详见《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操作手册。
4.2.3投标文件 是否退还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地点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节点前提前半小时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网上开标会议,具体要求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呼伦贝尔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v1.1。
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 1、投标人代表自行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签到; 2、公布投标人;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进行查询; 4、投标人代表登录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系统自行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如超时不能解密带来的后果自行承担(解密时长为30分钟); 5、招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解密并导入; 6、开标系统自动唱标; 7、开标结束; 8、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注: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本项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收听开标流程及唱标的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需连接音频播放设备收听唱标),以免影响开标。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呼伦贝尔市)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CA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其他地区CA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CA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CA锁及CA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投标文件解密的30分钟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2人和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7.1中标候选人 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7.4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9是否采用 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请各投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和下载中心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投标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对其注册诚信库并提交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诚信库时上传投标人各项信息电子件并提交平台自动见证。 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和查看文件”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类似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监理;
10.2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424700.00元; 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元”中“,”号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0.3“暗标”评审
监理大纲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10.4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代表需仔细阅读本须知第4.2.2款“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第5.1款“开标时间和地点”、第5.2款“开标程序”的内容及注意事项,并按《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操作手册做好系统前期准备工作、了解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
10.6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0.7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10.8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9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监理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现场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呼公资联发〔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3、如上传的word版招标文件与加密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以加密招标文件为准,或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4、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交易指南、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13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10.14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10.15投标文件 的拒绝和无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以被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出或转出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盖章的;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上限的;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前登陆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11)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投标文件中未清晰标明投标人全称、账户、账号的。 (14)项目经理未在投标人注册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职称证书的除外); (15)投标文件中有调价函的。 (16)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单项报价之和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17)投标人被认定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中认定相互串通投标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在本次活动中不同公司使用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d.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18)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19)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0)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1)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2)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
10.16根据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要求,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监理大纲)内容不允许超过500页,严禁投标文件中不加区分提交大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奖项证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投标人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标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资格审查方式及审查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评审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入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内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投标保证金和开标结果。招标(采购)人开标代表、抽取专家代理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为其注册诚信库内注册人员,开标系统电子验证身份证信息。身份电子核验不一致而导致无法进行开评标的,招标(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无法识别)参加开评标活动。
5.1.2、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开标方式:
不见面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万元)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符合投标人须知及投标文件格式中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具备有效的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拟派其他主要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1.3响应性 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监理服务期限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委托人要求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监理大纲:55分 投标报价:35分 其他评分因素:1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55分)监理大纲的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的进行了阐述,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保修的每一道工序都能较详尽的阐述监理工作计划采取的手段、方法、措施和作用。 细致详尽得5-4分(4分≤分值≤5分);较好得4-2分(2分≤分值<4分);一般得2-0分(0分≤分值<2分)。
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 (10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充分保障的得10-7分(7分≤分值≤10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保障的得7-4分(4分≤分值<7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部分保障的得4-0分(0分≤分值<4分)。
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7分)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方法。 细致详尽得7-5分(5分≤分值≤7分);较好得5-3分(3分≤分值<5分);一般得3-0分(0分≤分值<3分)。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9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细致详尽得9-6分(6分≤分值≤9分);较好得6-3分(3分≤分值<6分);一般得3-0分(0分≤分值<3分)。
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否细致详尽(5分)对各分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方法。 细致详尽得5-4分(4分≤分值≤5分);较好得4-2分(2分≤分值<4分);一般得2-0分(0分≤分值<2分)。
检测仪器和工具(现场技术装备)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 (2分)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完整性,只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得1分;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且有GPS定位仪、全站仪和照相机的得2分。
现场配置的监理人员是否合理(9分)现场配置的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齐全 ,年龄结构合理,完全符合本项目要求得9-5分(5分≤分值≤9分);现场配置的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一般 ,年龄结构较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要求得5-0分(0分≤分值<5分);现场配置的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不合理 ,年龄结构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要求得0分。
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理、可行(3分)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细致详尽得3分;较好得2分;一般得1-0分(0分≤分值<1分)。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5分)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细致详尽得5-4分(4分≤分值≤5分);较好得4-2分(2分≤分值<4分);一般得2-0分(0分≤分值<2分)。
2.2.4 (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5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满分35分,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35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不足1%的按比例计算);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1%扣1分(不足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5分。
2.2.4 (3)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0分)类似项目业绩(4分)投标单位近3年(2021年01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担监理过类似项目的(业绩必须具备监理合同)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4分,最高得4分。 注: 1.业绩有效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财务状况(6分)近三年(2021-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每提供一年得2分,最多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6分,每缺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扣3分,扣完为止;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6分,未提供不得分。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3.1.2否决条件详见本章附件A:否决条件
注:投标企业业绩可以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公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设施: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监理设施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资格评审
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A3.3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监理大纲和其他因素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审。
A3.5否决投标的判断
A3.5.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否决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
A3.5.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否决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否决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否决。
A3.6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价格折算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A4.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4.3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汇总评标结果。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否决其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排列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A5.4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描述;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初步评审表;
(5)资格评审表;
(6)响应性评审表;
(8)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得分表;
(8)详细评审表;
(9)评标结果汇总表;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B1.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1.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B1.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B1.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B1.5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B1.6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B1.7被责令停业的;
B1.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B1.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B1.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B1.1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1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14在监理大纲和其他因素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1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16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17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
附件C: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计算方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3和3.2.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折算以计算评标价。
C1算数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C1.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1.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C2报价得分计算
C2.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C2.2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C2.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表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签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A-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A-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7
8
9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A-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2
3
4
5
6
7
8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A-5:监理大纲评审记录表
监理大纲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监理大纲 得分合计A(满分 分)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A-6: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
偏差率
投标报价得分B(满分 )
基准价
标底(如果有)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附表A-7: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标准分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C(满分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A-8: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分项目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
1
2
3
4
5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A-9: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1:
2:
3:
4:
5:
6:
7:
各评委评分合计
各评委评分平均值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监理
工程地点: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柴河镇
制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柴河镇;
3 工程规模:硬化地面2900平方米,停机坪2704平方米,联络道8500平方米,综合楼3323.4平方米,车库796.5平方米,训练塔232.32平方米,场区围墙200米、围栏700米,场区大门2套,警卫室39.48平方米,油库区 105 平方米,室外供电及监控工程,室外给排水、消防工程,室外供暖工程,绿化20000平方米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本次招标工程签约酬金(大写): (¥ 元)。
第二部分:无。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本工程开工之日始至本项目所有工程保修期满结束 。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工程保修期满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3 本合同一式捌份,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正本壹份,副本伍份,监理人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监理大纲,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但逾期未答复的,不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内容,包括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回访保修阶段。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监理范围内施工过程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管理及控制,工程有关事宜的协调,合同及信息管理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有关施工图纸、标准图集及工程变更文件等相关文件;为本工程制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的要点、标准、保证措施及其他技术文件和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调换项目监理管理班子成员须事先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予变更,若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后需变更总监理工程师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承诺总监理工程师资质。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开工后提交一份;监理周报,每周一提交一份;监理月报,每月25日提交一份;监理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后15日内提交一份;监理评估报告,竣工后15日内提交一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现场移交 。
3.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工程完成50%时支付合同价款40%,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80%,工程验收合格且完成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合同价款95%,剩余合同价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清。监理人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别说明: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以中标人投标报价为准,不因工期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签字、盖章 。
6.2 变更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7.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补充条款
9.1严格执行投标文件的所有承诺,认真履行监理义务。
9.2在施工期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保持全天候通讯畅通。夜间施工时应留守值班监理。
9.3监理人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做好施工图的审核工作,如与实际不符,上报委托人并配合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否则造成损失追究监理人违约责任,其赔偿金额按4.1.1执行。
9.4监理人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未保证工作时间或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壹仟元,两次以上(含两次)每次扣除监理费贰仟元。
9.5监理人员未按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履行监理职责(应旁站巡视未旁站巡视的,应计量未计量的,应审查的未审查,应检测的未检测,应记录的未记录,应配影像资料未配影像资料),委托人将依据相关记录按壹仟元/次扣除监理费。
9.6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实际监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数量相符,如实际配备本项目的监理人员不齐全,无法满足本项目专业要求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对监理人员进行补充。若监理人拒不补充监理人员,委托人按5000元/每人/每月扣除监理费。
9.7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若监理人拒不更换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拒付监理酬金。
9.8因工期延误,委托人不额外支付监理酬金。
附录A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1
2 工程勘察文件1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
5 施工许可文件1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附录C
C-1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岗位职称执业资格
1
2
3
4
5
6
7
8
9

C-2 监理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C-3 监理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1
2 工程勘察文件1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
5 施工许可文件1
6 其他文件

C-4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规范中的附录表格形式参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5.1 工程概况及特点
5.1.1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
标段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柴河航空护林站建设项目监理
5.1.2 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柴河镇。
5.2 工程监理范围及项目目标
5.2.1 监理范围
1 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2 除5.2.1.1条范围以外的且在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专业及配套等工程。
5.2.2 监理工作内容
完成本合同范围内,自施工准备阶段至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期内的“四控三管一协调”监理工作,具体应完成的主要监理工作如下:
1 主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图纸复查核对,优化和改善设计,对有关设计问题及工程措施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协助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工作;
3 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和中线、水准桩的保护措施,对于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
4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监理大纲、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核对投标文件及合同明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劳力数量、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到位情况;
5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按招标人授权批准工程开工报告。
5.2.3 控制措施
自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监理单位应明确监理目标,制定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措施。
5.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3.1 项目监理机构
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全部内容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报送招标人。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应征得招标人同意。
5.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本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允许兼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监理大纲、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招标人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字确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字确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开展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5.3.3 监理设施
1 监理单位自行解决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并负担费用,其费用计算在投标报价中。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3 在本项目的监理工作中,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5.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4.1 监理规划
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招标人;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招标人。
5.4.2 监理实施细则
1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监理大纲。
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1 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3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4 当涉及到招标人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招标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
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监理大纲(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招标人。监理大纲(方案)报审表应符合《监理规范》附录A2表的格式。
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字确认。
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字确认: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招标人: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监理大纲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9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招标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招标人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招标人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招标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5.3 工地例会
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分析工程安全施工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其他有关事宜。
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监理大纲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字确认。
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字确认。
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设备、工程材料、构配件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字确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设备。
7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字确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字确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字确认。
10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招标人报告。
12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招标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5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招标人。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招标人、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招标人。
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4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招标人、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招标人报告。
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招标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9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5.6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监理大纲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招标人。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招标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招标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招标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5.7 竣工验收
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5.8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 承担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字确认。
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招标人。
5.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5.6.1 工程暂停及复工
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招标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4 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5 由于招标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7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5.6.2 工程变更的管理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招标人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招标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招标人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监理规范》附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招标人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招标人通报,并由招标人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招标人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招标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招标人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招标人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5.6.3 费用索赔的处理
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2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3 承包单位向招标人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招标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招标人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招标人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5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招标人的额外损失,招标人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招标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5.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招标人。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招标人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4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第6.6.3条的规定处理。
6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5.6.5 合同争议的调解
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招标人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5.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5.7.1 监理资料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监理大纲、(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5.7.2 监理月报
1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工程概况;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工程进度:
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工程质量:
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审核情况;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1)工程变更;
2)工程延期;
3)费用索赔。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2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字确认后报招标人和本监理单位。
5.7.3 监理工作总结
1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监理工作成效;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5.7.4 监理资料的管理
1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2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3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4 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监理工作全部结束后,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监理资料纸质文档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标段(包)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 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 率为 ),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 投标保证金(如有);
(5) 监理报酬清单;
(6) 资格审查资料;
(7) 监理大纲;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 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总监理工程师1.1.2.5姓名:
2监理服务期限1.1.4.3日历天
3合同价款确定方式9.1.1……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 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 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 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 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相关凭证。
五、监理报酬清单
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监理报酬分项名称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金额(元)备注
1
2
3
4
5
…………
合计报价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类型: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 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 称专 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 名称
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用途备注

七、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 监理工程概况;
二、 监理范围、 监理内容;
三、 监理依据、 监理工作目标;
四、 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 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十、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二、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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