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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农财字〔2024〕00106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在2022-2023年度代理的5个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存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2个以及其他问题1个,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收取没有法律规定的保证金。“农安县2022年千村示范创建项目(合隆镇国家屯村)”、“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工程”和“农安县合隆镇合平路路灯升级改造”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收取质量保证金。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规定。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未公开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农安县2022年千村示范创建项目(合隆镇国家屯村)”和“农安县住建局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未明确代理费具体金额。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的规定。
二、其他问题
评审因素未量化。“农安县2022年千村示范创建项目(合隆镇国家屯村)”、“农安县合隆镇孙家窝堡村水泥路建设项目工程”、“农安县住建局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农安县住建局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应急管理局)项目”和“农安县合隆镇合平路路灯升级改造”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的要求,现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四、其他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农安县财政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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