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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助航灯光设施故障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调整机制研究项目比选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应答服务商须知
一、说明
1. 比选原则
1.1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比选方式进行。
1.2 成交应答服务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成交应答服务商不得向他人整体转包或部分分包本成交项目,对于必须由第三方完成的项目,成交商必须得到采购人的许可,同时第三方的资信必须达到采购人的要求(合格成交商的要求),并由采购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2. 采购单位及合格的应答服务商
2.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
2.2 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答服务商为合格的应答服务商,可以参加本次比选。
2.2.1 应答服务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具备飞行程序设计能力,相关信息已在民航局网站进行备案公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2 应答服务商应为本项目设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机场运行、应急管理、航务/飞行程序设计等专业工作背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税款所属时间为2023年5月~2024年4月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完税证明,如在其中某月无经营业务则应提供相关证明(须加盖应答服务商公章)。
2.2.4 对进入首都机场股份公司黑名单目录、不诚信服务商目录的或以往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项目中选后,由于成交方责任而未签订或未履行合同的服务商,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2.2.5 成交服务商必须直接与采购人签订双方经济合同。
2.2.6 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应答服务商提交的应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其应答服务商资格将被取消。
2.2.6.1 提供虚假的资料;
2.2.6.2 未对比选文件作出逐条实质性响应及在实质性响应方面失实;
2.2.6.3 不符合本文件中合格应答服务商要求的;
2.2.6.4 应答服务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参与比选。
3. 资金来源
3.1 企业自筹资金。
4. 比选费用的承担
4.1 应答服务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比选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比选文件
5. 应答服务商应认真阅读比选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应答服务商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应答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应答服务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与资格被拒绝。
5.1 比选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的应答服务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组。比选委员会对在比选截止期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5.2 比选文件的修改
5.2.1 在比选截止期三日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应答服务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
5.2.2 比选文件的修改将由采购人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应答服务商发出。
5.2.3 为使应答服务商准备参与比选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比选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比选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延长递交比选文件的截止期。
三、报名方式
公告报名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10-64562132
电子邮箱:chenmengna@bcia.com.cn(请将所报项目名称、公司全称、营业执照电子件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以word文件形式发送至此邮箱参与报名,邮件命名为项目名+公司全称)。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 背景
近年来国内多个机场发生因PAPI灯熄灭、跑道灯光系统故障、进近灯光系统长度缩短导致机场运行限制或运行最低标准调整事件。
该工作属于航务工作范畴,需要协调航司、空管、局方等多家单位共同进行,因业内对规章条款措辞理解存在差异,故处置流程和原则存在不统一情况。另航务职责移交机场管理机构时日不长,因此目前国内没有统一规范的基于助航灯光设施故障的运行最低标准调整工作机制。
2. 服务范围
研究确定首都机场各类助航灯光设施设备故障后对应的运行最低标准调整机制,规范首都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判定调整工作流程,为业内推广应用提供参考。
3. 主要服务内容
3.1 建立基于助航灯光设施故障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调整机制(含配套文件)。
3.2 总结归纳机场助航灯光适航标准。
3.3 按照局方规范文件格式要求编制规范文件草案。
二、服务要求(*号条款为必响应条款)
1. 服务内容要求及标准
1.1 依照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CCAR-97FS-R3》,《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AC-97-FS-2011-01》,确定首都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临时调整工作机制(包含程序制度和配套文件)。
*1.1.1 探析助航灯光故障对首都机场运行影响。分析故障后对实际飞行影响,建立影响分级判断机制,明确判定级别原则及具体标准。
*1.1.2 梳理符合首都机场运行的调整规则。基于运行最低标准定义内涵,对照灯光类型及故障类别,梳理首都机场相应的运行最低标准调整规则。
*1.1.3 研究编制首都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临时调整工作程序。梳理确定首都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临时调整机制中各方的权责、工作环节,编制临时调整工作程序(含配套文件)。
1.2 从保障飞行实际所需出发,总结归纳助航灯光的适航标准。
1.2.1 梳理运输机场在各运行类别下所需助航灯光。
1.2.2 梳理航空器在各运行类别下所需助航灯光。
*1.2.3 归纳总结在助航灯光故障或缺失情况下,机场(或航空器)能否运行或降级运行的适航判定标准。
1.3 编制规范文件草案和编制说明。
*1.3.1 研究编制基于助航灯光设施故障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调整机制操作指南草案(暂用名,以下简称草案),相关要求见1.4。
1.3.2 在编写草案的同时,应编写草案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3.2.1 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1.3.2.2 草案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2.3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论证,预期的效果;
1.3.2.4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1.3.2.5 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3.2.6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3.2.7 草案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1.3.2.8 贯彻草案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措施等内容)
1.3.2.9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4 调研和评审
*1.4.1 成交应答服务商应对国内典型机场开展调研(不少于3次,应包括国内大型枢纽机场),收集同类问题的处置经验与建议,就处置原则、流程、信息通报等内容开展交流研讨,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佐证。
*1.4.2 成交应答服务商应邀请业内专家组织甲方和相关单位召开研讨会(不少于3次,其中项目执行过程中召开的研讨会不少于2次、结题评审会1次),研讨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 对编制的首都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临时调整工作程序(含配套文件)进行意见征集,征求华北空管局、主要驻场航司、航行情报管理部门等单位意见建议,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相关文件,就修改后的内容与意见与提出单位达成一致;
*1.4.2.2 组织业内专家(飞行签派、航务、机场运行或助航灯光运行管理等专业,具备相关领域较高工作水平或具备相应高级职称)对编制的首都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临时调整工作程序(含配套文件)和草案进行研讨,根据专家修改意见进行修订,并按照局方规范文件编制要求形成可向局方汇报的草案报批稿。
1.4.3 因开展调研、召开评审会或项目执行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会议材料印刷费、会议室预定费、专家费等,应全部包含在应答总价内,不产生应答总价之外的额外费用。
2. 车辆设备、生产工具、劳保及防疫用品
2.1 车辆设备:车辆设备由参选方自行提供;
2.2 机具、专用器具及消耗品:机具、专用器具及消耗品均由参选方自行携带;
2.3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眼镜、降噪耳塞、口罩、工作服、劳保手套、安全鞋、反光背心等劳保用品参选方自行提供。
2.4 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招标方疫情管理规定,所需一切防疫用品如N95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由参选方提供。
3. 人员要求
3.1 参选方指派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具备专业服务能力。
3.2 参选方应配合并通过比选方安全准入等培训,保证其符合比选方的安全准入要求;
3.3 本项目人员如需进入首都机场控制区内工作,相关人员须办理隔离区证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办理完成,办理证件的相应费用应在报价中进行综合考虑。
3.4 参选方应配合比选方对其提供服务的过程、质量进行检查、审核。
三、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号条款如一条不满足,则视为参评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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