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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公安局2024年警犬犬粮购置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 目:2024年警犬犬粮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150001JH424
投 诉 人:甘肃广硕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东郊巷26号省总工会大厦9楼
法人代表:李阳
被投诉人:中云建(甘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3号盛达金融大厦C座11层
一、投诉事项

2024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2024年警犬犬粮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50001JH424)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详细评审商务标3”中,要求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要求的全部5种证书(《饲料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FSSC22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才能得分,提供不全不得分。这一评分标准没有逐一量化,此条款是为了排斥潜在供应商而设置。招标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一、技术参数”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要求的全部5种证书才能得分,提供不全不得分”的要求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分值设置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投诉人就招标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一、技术参数”的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故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技术标1、2、3、4、5”中要求投标产品具有PONY或CTI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必须为2024年出具,检测报告期限不符的不得分。招标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中其他要求”中,也要求投标产品营养成分分析保证值以第三方检测机构2024年1月份以后出具的PONY或CTI检测报告为评判依据,且招标产品参数所有项目检测必须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体现,分批分项目检测均按未响应处理。不仅要求特定检测公司,且要求检测参数都在一份检测报告中,还规定了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均属于限制性条款。招标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中其他要求”中限制代工产品参与投标,且限定了工厂的设立和生产宠物食品时间不能少于10年,对工厂成立年限的要求也是限制性条款。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所涉评分项要求特定检测公司、限定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具有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要求所有参数都在一份检测报告中、招标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中其他要求”中限制代工产品参与投标,且限定了工厂的设立和生产宠物食品时间不能少于10年的投诉事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规定,应与驳回。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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