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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宜春市第三中学图书馆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中博-YC2023-011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第三中学图书馆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河北博林胜意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瑞昌市金榜府邸五栋二单元13A 
当事人2: 宜春市第三中学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118号  
当事人3: 宜春中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城花园1栋4单元1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本项目采购人于2023年11月21日公示采购结果、2023年12月4日签订并公示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该项目违规将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分标准。该项目的评分标准:“技术分(50分)/投标响应: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的得20分,有一项不满足则投标无效。评审依据:技术响应偏离表和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商务评分(20分)/商务响应:“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的得6分,有一项不满足则投标无效。评审依据:商务响应偏离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要求、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该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是前置条件,只有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才可以进入评审环节。该项目中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在此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为一票否决因素,不应作为评分标准。同时,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亦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既然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若有一项不满足视为无效投标,后续评审因素中关于技术参数的评分项完全没有得分多少的区别了,一项不满足即会被废标,能进入下一步评审的即完全满足,也就不存在得分与扣分的区别了。由此可见,这是前后自相矛盾的评分标准。
投诉事项2: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设置为评审因素。该项目评审标准中的评审细则“技术分(50分)/自助借还书机(3分)所投自助借还书机具备名师讲坛视频,可根据实时热点,每日推出一期精品讲座或报告,并可提供二维码,读者只需要通过微信或者移动图书馆扫码便可以直接观看视频。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详细的功能截图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12分)(1)所投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具有完善的发票管理功能,支持按不同资料采购类型关联订购记录或验收记录;(满足得2分)。支持由订单方式创建发票,支持上传文件方式关联发票;(满足得2分)。共计4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详细的功能截图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2)所投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支持查重后,按元数据重复、馆藏重复、不重复筛选数据;(满足得2分)。其中馆藏重复支持筛选重复类型:纸本馆藏、电子馆藏、数字馆藏、订购记录;(满足得1分)。共计3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详细的功能截图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3)所投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智能采选支持从5个维度(价格、相似馆藏、学科、责任者、出版社)对每本图书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形成推荐建议,是否推荐订购、推荐订购套数以及馆藏分配建议,并展示图书同作者发表的专著情况。满足一条得1分,全部满足得5 分,未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详细的功能截图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墨水屏阅读系统(2分)所投墨水屏阅读系统移动端内置“知识检索”平台,用户只需通过输入关键词,便可检索超过200万种以上数字图书资源、8000万篇以上期刊报纸资源,除了可以快速浏览图书期刊的封面、目录等基本信息,还可以将电子全文发送任意邮箱中,以供用户在电脑、一体机、电子白板等终端上进行学习、教学等,响应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功能截图及说明文档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移动端内置强大的直播功能,图书馆在举行各种大型活动、会议、专题演讲、学术交流时,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将现场实况、领导讲话、等直播到全部或部分组群中,通过手机即可发起,无需进行专业设备的搭建,可以通过手机直接进行远程观看,满足得1分评审依据:需提供功能截图及说明文档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数字图书(7分)所投数字图书移动客户端:为确保提供丰富可用的资料库,客户端配套提供的元数据检索平台,中文元数据量不低于4亿条,外文元数据不低于4亿条,图书元数据量不低于500万条,中文期刊元数据不低于1亿条,外文期刊元数据不低于2亿条。对于以上元数据量的要求每满足一项得1分,共计5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详细的功能截图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 所投数字图书能够支持保持资源原有的版式和原貌,包括复杂的图表、公式等,错误率低于万分之一。满足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所投数字图书借阅机系统提供的数字图书的格式标准符合国家863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的标准格式—PDG格式。满足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详细的功能截图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未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如有请列举;采购人将未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5项,《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4)条的相关规定。
我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予认可,(答复详见答复函)。
例如: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所投自助借还书机具备名师讲坛视频,可根据实时热点,每日推出一期精品讲座或报告,并可提供二维码,读者只需要通过微信或者移动图书馆扫码便可以直接观看视频。”在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中并无相关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且没有和采购需求——对应,其他亦然。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的留言:“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投标产品优于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的不宜采取加分的形式进行评审。”“评审因素应当和采购需求──对应。”采购人将与项目需求无关的检测报告,未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设置为评审因素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55项,《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第(4)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评审标准中的评审细则“技术分(50分)/86寸云屏(4分)1.支持通过微信小程序以蓝牙方式对设备进行控制。满足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2.支持在设备上生成二维码,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将设备与场地关联。满足得1 分,不满足不得分。3.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支持远程OTA静默升级。满足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4.支持通过网页管理后台或微信小程序将图库资源(卫生健康、党建文化、科普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内容)发送到设备上进行展示。满足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予以佐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属于变相的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我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予认可,(答复详见答复函)。代理机构的答复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我司质疑的事项是生产厂家授权的问题而非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的问题,可见代理公司回复质疑事项非常不专业,敷衍了事。加盖原厂公章就是生产厂家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的留言:“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不鼓励就是不允许。
投诉事项4: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以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加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评审标准中的评审细则“技术分(50分)/智慧图书馆大数据分析系统(2分)智慧图书馆大数据分析系统:为确保提供稳定成熟、技术版权可靠的软件平台,投标人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大数据综合分析展示系统”及“数据统计决策系统”字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以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加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合同履约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70条,《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第13项第(5)条的相关规定。
我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予认可,(答复详见答复函)。代理机构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的留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不得以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加分的条件。”该投诉事项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违法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评审标准中的评审细则“商务评分(20分)/产品商务(10分)(3)可提供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提供得3分,提供CMMI2的得2分,CMMI1以下得1分,其余不得分;此项满分3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经查CMMI认证由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提出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经查询这个外国认证未经认监委认证机构认证。采购人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第70条,《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第13项第(5)条的相关规定。
我司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予认可,(答复详见答复函)。代理机构的答复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没有法律依据,可见代理公司回复质疑事项非常不专业,敷衍了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的留言:“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该投诉事项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且与合同履行无关。
被投诉人1、2称:
投诉事项1:投诉公司所投诉事项,此条款为基础响应条款,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为采购人基本基础要求,不满足为无效投标,对于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无任何倾向性,能满足采购人需求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均可得此分值。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所要求提供的加分项,是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中自助借还书机产品中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成熟性、稳定性、安全性的合理要求。其次,本次加分项的设定是依据采购人对产品的实际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并没有投诉人所投诉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故此项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该评分项没有违反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照宜春市财政局印发《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技术评分中所设置的加分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不能设置的内容。最后,我们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市场上具备自助借还书机所投自助借还书机具备名师讲坛视频,可根据实时热点,每日推出一期精品讲座或报告,并可提供二维码,读者只需要通过微信或者移动图书馆扫码便可以直接观看视频。
投诉事项3: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在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作为采购人所需采购的核心产品,因此增加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具有完善的发票管理功能,支持按不同资料采购类型关联订购记录或验收记录;支持由订单方式创建发票,支持上传文件方式关联发票、支持查重后,按元数据重复、馆藏重复、不重复筛选数据;其中馆藏重复支持筛选重复类型:纸本馆藏、电子馆藏、数字馆藏、订购记录;支持从5个维度(价格、相似馆藏、学科、责任者、出版社)对每本图书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形成推荐建议,是否推荐订购、推荐订购套数以及馆藏分配建议,并展示图书同作者发表的专著情况的加分项是为采购人对产品的实际采购需求,针对的是产品性能要求加分,并没有投诉人所投诉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
投诉事项4:墨水屏阅读系统加分项是为采购人对产品的实际采购需求,针对的是产品性能要求加分,且要求的评审依据只需提供功能说明,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或者确认函等。因此没有投诉人所投诉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
投诉事项5:数字图书、智慧图书馆大数据分析系统加分项是为采购人对产品的实际采购需求,针对的是产品性能要求加分,且要求的评审依据只需提供功能说明,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或者确认函等。因此没有投诉人所投诉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
投诉事项6:86寸云屏加分项是为采购人对产品的实际采购需求,针对的是产品性能要求加分,提供检测是为佐证材料。因此没有投诉人所投诉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
此条款加分项是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中智慧图书管理系统中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成熟性、稳定性、安全性的合理要求。针对的是产品性能加分项,并没有投诉人所投诉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故此项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本项目所制定的评分标准都是针对我校采购需求中产品的加分项,是对我校需采购的货物的质量保证,采购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任何厂家授权书和产品确认函,因此,投标供应商只需提供高质量产品参与项目,因此并没有质疑人所说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我校参考了铜鼓县图书馆(三包)、靖安县城南小学图书馆纸质图书及相关三包采购项目、南昌航空大学2023年度图书馆采购图书馆管理系统项目等招标文件制作的评分细则。
我校委托宜春中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对采购人给的技术参数及评标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详见专家论证意见表,根据建议对技术参数及评标办法作了修改。详见专家论证意见表。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所投诉事项,集中在被投诉项目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合法合规方面。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及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设置禁止性的规定为“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以及“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应当性的规定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中,采购人设定的资格要求或条件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项目特殊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2)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进口产品、不允许分包或转包。(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须中小企业制造方可参与,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须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供的格式如实进行填写,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投诉审查中未发现以上资格要求(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该项目违规将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分标准”,并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相关依据,但除资格要求(条件)以及采购需求客观不可量化的指标为禁止性规定外,实质性要求并未作为法规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投诉人同时提供了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9233-357933)“对于不允许偏离的要求和条件,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明,不得设置负偏离,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正偏离加分。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原则上应当设置为满足的加分,不满足不得分”,以上答复同样未对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项提出禁止性要求。综上,采购人将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分标准,未发现存在违反法规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但采购人将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项,且未体现正偏离予以加分,同时载明“有一项不满足则投标无效”,形成实质符合性审查,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未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设置为评审因素”,并引用相关法规和财政部国库司留言作为法律和事实依据;被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所要求提供的加分项,是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中自助借还书机产品中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成熟性、稳定性、安全性的合理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要求采购人设置评审因素时,应当与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一一对应”;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9627-357637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评审因素应当和采购需求一一对应”,因此,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评审因素应当和采购需求一一对应”,是有“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前提,而并非要求所有评审因素均与采购需求中所有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一一对应。采购人设置的“自助借还书机”、“智慧图书馆管理系统”、“墨水屏阅读系统”及“数字图书”等技术评分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清单1.图书馆信息化设备-1高配版自助借还机、10智慧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13墨水屏阅读系统、16数字图书等项相对应;但相应评分项对应的评分细则内容,并未在采购需求中对应体现。本项目中,评审因素对应了采购需求的项目,但并没有对应相应的采购需求内容,也未在采购需求中载明采购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与法规要求不符。投诉事项成立,涉及技术评分4项24分,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为“评审依据:(需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予以佐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投诉审查发现,投诉人所称内容属于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采购人并未将以上评审因素作为资格要求,不违反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7512-3654025)“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载明“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禁止性法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以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加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为“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以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加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合同履约无关”。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1号令公布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国家版权局主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法定证书。国家版权局系国家机关并非特定认证机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该项目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违法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商务评分‘提供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提供得3分,提供CMMI2的得2分,CMMI1以下得1分,其余不得分;此项满分3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予以佐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CMMI认证证书是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证书,无法证实该证书与投标人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相关;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1537-3647094)“留言所述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认为“不宜作为评审因素”。综上,采购人设置CMMI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法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2.《关于宜春市第三中学图书馆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博-YC2023-011)的投诉回复函》及相关材料
3.《关于宜春市第三中学图书馆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博-YC2023-011)的投诉回复函》及相关材料
4.本项目采购文件、评标报告、结果公示及合同公示信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3、4不成立;投诉事项2、5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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