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0323-00002 二、项目名称:岫岩满族自治县高级中学实验室等功能教室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墨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吴三(朝)村B10号楼3单元1层3011 被投诉人1:岫岩满族自治县高级中学 地 址:岫岩县阜昌办事出兰旗村 被投诉人2: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岫玉大街办事处8号 相关供应商1: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901、902、9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辽宁墨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就岫岩满族自治县高级中学实验室等功能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提起投诉。投诉人称:中标公司是否具有《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6月19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经专家论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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