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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县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新乡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县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

现将《新乡县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







新乡县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信用

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秩序,规范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釆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加新乡县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这两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纳入本办法管理,红黑名单评定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是指县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汇总情况,对其信用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在参与新乡县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诚信状况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守信等级、一般失信等级和严重失信等级。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守信等级行为,列入我县政府采购领域红名单,纳入我县信用建设体系红名单管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评定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诚信行为的,评定为守信等级,并列入红名单管理。

(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1、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真实、有效。

2、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良好。

3、能够根据采购需求、项目特点,严谨、规范编制采购文件。

4、采购公告发布、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抽取等情况合法合规。

5、中标结果对中标供应商或者未中标原因对相关供应商的通知及时。

6、规范有序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

7、及时、认真答复供应商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完成其他日常工作要求,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8、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通报表扬或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推介的。

9、对政府采购工作有其他突出诚实守信行为。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

1、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工作。

3、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4、保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严格认真履约,服务质量好,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

6、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案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诚信方面行为。

第九条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的,且经财政部门查实,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

(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1、代理机构名录信息更新不及时的。

2、采购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存在瑕疵。

3、未经采购人同意,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4、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规范,存在内容错误、前后不一致,表述不清产生歧义等情况。

5、信息公告发布、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抽取等情况基本合法合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6、采购结果对中标供应商或者未中标原因对相关供应商通知(告知)不及时。

7、未及时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

8、未积极、有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询问),导致供应商投诉、举报且成立的。

9、不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完成其他日常工作要求,消极应对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10、采购档案归档不及时,资料不健全,装订不规范等。

11、受到各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整改、警告等处理。

12、未严格履约,服务质量差,采购人不满意,受到采购人书面批评。

13、明知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14、其他有关不遵守诚实信用的行为。

以上内容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管理。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

1、在政府采购活动报名和资格审查环节有不诚信行为。

2、未按照法定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未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3、未严格履约,服务质量差,采购人不满意,收到采购人书面批评的。

4、不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与举报案件。

5、非主观故意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受到财政部门责令整改、警告。

6、明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向有关部门反映。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1、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7、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8、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10、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1、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12、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3、违反实施条例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14、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1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6、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7、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18、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9、其他严重违法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

1、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5、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7、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8、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9、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10、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12、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4、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6、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9、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0、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信用分级分类情况和红黑名单,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反映。信用分级分类情况和红名单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守信等级市场主体。在参与政府采购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并予以通报表扬。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优先考虑进行项目委托。

(二)一般失信等级市场主体。需要在财政部门监督下按期纠正其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类评优评先活动,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三)严重失信等级市场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按规定程序撤出黑名单。同时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承诺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列入守信等级和红名单的政府采购行业市场主体在发布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撤出处理并重新评定等级,及时公示:

(一)受到采购人书面批评,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参与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被供应商质疑、投诉成立的。

(三)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四)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违法事实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列入失信、严重失信等级和列入黑名单的政府采购行业市场向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查证属实的,主体在发布有效期内纠正其失信行为后,将作撤出处理,并及时公示,但当年不得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或列入红名单。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本办法由新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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