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集团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年度合格供应商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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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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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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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热电集团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年度合格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2024BFFWZ00030
原公告日期:2024-01-05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集团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年度合格供应商1、2标段招标文件答疑
2024BFFWZ00030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1.质疑事项1: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2.2.2(2)“技术要求” 中,第5款:使用超临界干燥法工艺,提供超临界干燥釜装置照片或承诺书。满足此项标准的得4分,不满足或未提供资料此项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封面具有 CMA和 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 测报告名称须含“气凝胶毡”字样,否则视为无效报告;不满足或检测报告未检测 此项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4分。问:该份报告是否一定需要包含“气凝胶毡”字样,我司送样给国检的报告名称中 只含“气凝胶”是否可行。国标GB/T34336-2017 中,对材料的专业用语为纳米孔 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我司认为“气凝胶”才是反映该专业材料的重点。而且我司 送检报告由国检单位出具,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
答:检测报告名称只含“气凝胶”字样,检测报告内容中需体现“白色毡状纤维复合制品”检测内容。
2.质疑事项2: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2.2.2(2)“投标人产 品、部件的专利证书”中,第(2)条:专利名称须含“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 或“气凝胶毡”字样,否则不予认可。问:该专利名称中是否一定需要包含“气凝胶毡”字样,我司获得的专利中,大部 分均只含“气凝胶”字样。我司认为, GB/T34336-2017 中,对材料的专业用语为 纳米孔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而毡、颗粒、板只是气凝胶的一种表现形式,含“气 凝胶”字样专利应予以采用。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要求”项现变更为:
2.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产品、部件的专利证书”项现变更为: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 66 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
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96、66223831
2024 年 1月 22日
原项目名称:合肥热电集团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年度合格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2024BFFWZ00030
原公告日期:2024-01-05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热电集团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年度合格供应商1、2标段招标文件答疑
2024BFFWZ00030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1.质疑事项1: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2.2.2(2)“技术要求” 中,第5款:使用超临界干燥法工艺,提供超临界干燥釜装置照片或承诺书。满足此项标准的得4分,不满足或未提供资料此项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封面具有 CMA和 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 测报告名称须含“气凝胶毡”字样,否则视为无效报告;不满足或检测报告未检测 此项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4分。问:该份报告是否一定需要包含“气凝胶毡”字样,我司送样给国检的报告名称中 只含“气凝胶”是否可行。国标GB/T34336-2017 中,对材料的专业用语为纳米孔 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我司认为“气凝胶”才是反映该专业材料的重点。而且我司 送检报告由国检单位出具,具有权威性和真实性。
答:检测报告名称只含“气凝胶”字样,检测报告内容中需体现“白色毡状纤维复合制品”检测内容。
2.质疑事项2: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2.2.2(2)“投标人产 品、部件的专利证书”中,第(2)条:专利名称须含“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 或“气凝胶毡”字样,否则不予认可。问:该专利名称中是否一定需要包含“气凝胶毡”字样,我司获得的专利中,大部 分均只含“气凝胶”字样。我司认为, GB/T34336-2017 中,对材料的专业用语为 纳米孔气凝胶复合绝热制品。而毡、颗粒、板只是气凝胶的一种表现形式,含“气 凝胶”字样专利应予以采用。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要求”项现变更为:
技术要求 | 14分 | 1.所投品牌产品检测报告中的导热系数(W/(m·K))<0.02(25℃)、<0.033(300℃)、<0.071(500℃),满足此项标准的得4分。不满足或检测报告未检测此项不得分。 2.最高使用温度≥537℃;满足此项标准的得2分。不满足或检测报告未检测此项不得分。 3.憎水率≥99%;渣球含量无。满足此项标准的得2分。不满足或检测报告未检测此项不得分。 4.加热永久线变化≥-1%,振动质量损失率≤0.5%,满足此项标准的得2分。不满足或检测报告未检测此项不得分。 1-4项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封面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名称须含“气凝胶毡”字样,如检测报告名称只含“气凝胶”字样,检测报告内容中需体现“白色毡状纤维复合制品”检测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报告;不满足或检测报告未检测此项不得分。 5.使用超临界干燥法工艺。 注:提供超临界干燥釜装置照片或承诺书。满足此项标准的得4分,不满足或未提供资料此项不得分。 |
2.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产品、部件的专利证书”项现变更为:
投标人产品、部件的专利证书 | 8分 | 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每提供1个专利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8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专利证书扫描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专利名称须含“纳米孔二氧化硅气凝胶毡”或“气凝胶毡”或“气凝胶”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
招标人名称: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 66 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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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96、66223831
2024 年 1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