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农科园园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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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210260011-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浏阳市众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农科园园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1026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陆万玖仟贰佰玖拾陆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23 —— 2024-11-22 3.2 履行地点:浏东公路园区段、林特产路、食品路、广宇路、紫荆路、东进路、高速连接线、园永路、德康路、慧眼路、安置区、商贸区公租房等所属园区道路及区域,合同期内园区新修道路及公共场所均纳入保洁范围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总价包干,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2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2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2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17,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 第2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73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9,说明:以月考核,季度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浏阳市众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浏阳市众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80081030057919284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清扫保洁服务要求: 1、保证服务范围内每日二次普扫,其余时间全程保洁,白天保洁时间为上午6:00-下午17:30。 2、负责清理道路或人行道与绿化带交界处的垃圾和其它杂物,服务范围内背街小巷的杂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3、人行道上长出的杂草,负责铲除干净,根据实际情况打除草剂。 4、小堆垃圾随扫随撮,清扫时遇水井应绕开,不准将泥沙堆入水沟,保证水沟畅通,不准将泥沙堆放在树根上。 5、负责公租房、安置区、商贸区区域内房前屋后的日常保洁。 6、及时对服务范围内户外广告、牛皮癣进行清除。 7、协助管理采购人环卫公共设施,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垃圾桶进行清洗,有举报破坏环卫设施(如破坏环卫设施、乱倒乱丢、乱设户外广告招牌)的义务。 8、浏东公路日常保洁,每天洒水降尘,水沟清理,桥梁刷漆,杂草清除,护栏和标识标牌清洗。 (二)垃圾清运服务要求: 1、对机关办公楼、派出所、公租房、安置区、商贸区每日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中转站。 2、对服务范围内商铺进行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增加分类投放设施,安排专人对可回收物品进行清运。 (三)洒水降尘服务要求: 采取定点路段加灵活调度的服务模式,对园区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含辅道)每日一次进行洒水降尘。如遇检查及采购人大型活动、路面污染和接待等,供应商应随时按采购人要求进行调配,配合采购人按相关要求适当调整洒水次数及洒水范围(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洒水次数和用水车数双方必须每月核对确认。如园区区域内发生山火,供应商需派遣洒水车灭火无偿服务。 三、人员配置及要求: (一)人员配置: 要求主要项目管理负责人1人(负责对所有人员的管理安排),清扫保洁员15人,驾驶员4人,财务1人。供应商可根据工作情况和人员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人员要求: 1、环卫工作时间必须按标准统一着反光工作服,符合环卫工作规定,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避让来往车辆,文明清扫,礼貌待人。驾驶员要求本人有有效的驾驶证。 2、驾驶员工作要求:(1)清运车辆外观清洁,车况良好,密封化运输,不沿途撒漏;(2)按时清运、不漏点,垃圾日产日清;(3)配备高性能垃圾桶,排放规范,清运无溢满,无撒满,无存留垃圾,垃圾容器外观清洁、无破损;(4)垃圾车定期清洗,打药消毒,无蝇蛆,基本无臭味。 四、服务质量要求: 清扫要求“五净”(路面路沿净、沟眼净、人行道净、树穴净、边角净),“一洁”(车辆工具、着装标志服整洁),“五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染积水、无牛皮癣);垃圾桶保洁要求“二清”:桶内垃圾按日清理,桶四周清洁;“三无”桶无异臭味、无积垢、桶口无吊挂。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按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洒水降尘工作,确保服务区域内干净、整洁。 2、供应商自备垃圾清运车2台、洒水车1台、扫路车1台、劳保用品若干(铲、扫把、雨衣、套鞋、工作服等)、其他应急设备若干(应急灯等),并自行承担车辆的行驶、维修、燃料、安全及所有人员保险等相关费用。 3、供应商负责按上级部门要求在园区区域范围内配备垃圾桶,及时对破旧损坏的垃圾桶进行更换。 3、供应商负责清扫保洁员、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4、供应商应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服务过程中的所有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责。 5、节假日要求:必须在国庆、中秋、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传统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前一天,对服务范围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扫除,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6、重大活动要求: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调度,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7、突发事件处理:遇因交通或其它原因造成渣土等其它物品泄露在路上,及时上报公司,协商处理。 8、因供应商原因,未按时为采购人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9、上级环卫检查等相关活动,供应商需无条件配合突击环卫工作,因供应商自身工作未到位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10、供应商有义务接受采购人对保洁服务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为确保供应商服务工作到位,采购人将严格按如下细则进行监督,实行奖罚兑现: 1、检查按百分制实行,1分为50元。 2、未按时洒水和洒水丢段发现一次扣10分。 3、未按时清理路面障碍物、抛洒物、路肩积尘积泥;护栏、路示路牌清洗,发现一次扣10分。 4、未按时清除路基、含水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堆积物问题,发现一次扣10分。 5、未设置可回收物品投放点,发现一处扣10分。 6、无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宣传指导、清运可回收物品,发现一次扣5分。 7、每个月回收不少于2000公斤低价值可回收物品,每少100公斤扣2分。 8、各类重大活动、检查、上级来访或突发事件等,维护不到位每次扣5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9、供应商管理人员不到岗到位,每次扣3分。 10、市级检查发现一处成堆垃圾扣10分。发现零星垃圾和垃圾箱(桶)爆棚每处扣5分(以相片为准)。 11、发现供应商工作人员在街道焚烧垃圾,每次扣5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12、供应商上、下午不能及时收集垃圾进站,造成街道垃圾成堆、爆棚问题,每发现一处垃圾扣2分。 13、供应商有权对采购人在检查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申诉。 14、采购人在工作时间内在车行道、人行道、花坛中间10米以内发现5个零星白色垃圾扣1分。 15、日常考核。园区管委会每月考核,如涉及扣分情况,由检查工作人员现场摄像、照相取证。 16、绩效考核:(1)环境卫生考核:因责任范围出现问题进入全市后三名扣3000元/次;(2)路长制考核:因责任范围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被上级点名通报扣3000元/次。季度考核:(1)环境卫生考核:因责任范围出现问题进入全市后三名扣5000元/次;(2)路长制考核:因责任范围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被上级点名通报扣5000元/次。年度考核:(1)环境卫生考核:因责任范围出现问题进入全市后三名扣10000元;(2)路长制考核:因责任范围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被上级点名通报扣10000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监督乙方按照合同上的要求服务。 乙方: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履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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