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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质疑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320240008P9项目名称:白云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品目编号:P52011320240008P9001品目名称:白云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品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天未来方舟D组团19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根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9月12日在官网上发布的白云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评审公示的主观分汇总表发现评委编号-0012【对贵州蔬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菜集团”)打分5.0分,对排序第一的贵州和汇泽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汇泽餐饮公司”)打分15.0分】、评委编号-001(对蔬菜集团打分9.0分;对和汇泽餐饮公司打分15.0分)、评委编号-0011(对蔬菜集团打分7.0分;对和汇泽餐饮公司打分13.0分)、评委编号-009(对蔬菜集团打分5.8分;对和汇泽餐饮公司打分14.6分)、评委编号-0010(对蔬菜集团打分7.0分;对和汇泽餐饮公司打分15.0分),5位评审专家打分存在明显畸高、畸低的问题,且编号-009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主观分(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根据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9月12日在官网上发布的白云区“校农结合”工作学校食材配送服务采购评审公示。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质疑事项2:排序第一的贵州和汇泽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金朱东路金融中心二期住宅项目A5组团地下室负1层A-7号,注册地址经我单位核实实际注册场地是家修车厂质疑其不具备配送条件。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贵州和汇泽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我方进行实地核实。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条件,并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因此,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会对此展开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家进行处理或处罚。此外,如果消费者因为商家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问题而受到损失,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不仅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还可能给食品经营者带来诸多经营风险,包括影响监管措施的采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经营者应当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以避免违反法律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质疑事项3:排序第一的贵州和汇泽餐饮有限公司是否有学生餐或者营养餐类似食材配送业绩。
事实依据:客观评审中要求提供学生餐及营养餐类似业绩,我方在所有公开网站上查询未发现该公司有相关学生餐或者营养餐类似中标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请求:(1)请核实排序第一的贵州和汇泽餐饮有限公司是否有学生餐或者营养餐类似食材配送业绩;(2)请核实排序第一的贵州和汇泽餐饮有限公司是否具备配送条件;(3)请评委编号-0012、评委编号-001、评委编号-0011、评委编号-009、评委编号-0010等5位评审专家对主观分畸高、畸低的打分问题以及编号-009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作出合理解释,核查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情况是否合规、核查评标委员会倾向性打分的原因,建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1:评标专家根据各有效投标人提供的方案情况进行独立评审,主观分依赖于独立主观判断,分值不同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性;在评分体系中,专家给出的分数通常是依据其专业判断和评价标准的。 质疑回复2: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回复3: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食材配送业绩;本项目客观分部分类似业绩要求为类似食材配送业绩。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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