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城乡垃圾转运和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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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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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采购项目名称 | 资兴城乡垃圾转运和运营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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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编号 | ZFCG202402002 | ||
项目所在行政区 |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 采购项目类型 | 政府采购 |
采购人名称 | 资兴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 采购人代码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项目预算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元 |
是否PPP项目 | 否 | 采购方式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1 | ZFCG20240200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 | 资兴城乡垃圾转运和运营服务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00 元 | 政府采购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D0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2431000MB0X14234U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024020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0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公告标题 | 资兴城乡垃圾转运和运营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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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招标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4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2T14:50:21.000+08:00 | ||||||||||||||||||||||||||||||||||||||||||||||||||||||||||||||||||||||||||||||||||||||||||||||||||||||||||||||||||||||||||||||||||||||||||||||||||||||||||||||||||||||||||||||||||||||||||||||||||||||||||||||||||||||||||||||||||||||||||||||||||||||||||||||||||||||||||||||||||||||||||||||||||||||||||||||||||||||||||||||||||||||||||||||||
公告发布责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公告子包数量 | 1 | ||||||||||||||||||||||||||||||||||||||||||||||||||||||||||||||||||||||||||||||||||||||||||||||||||||||||||||||||||||||||||||||||||||||||||||||||||||||||||||||||||||||||||||||||||||||||||||||||||||||||||||||||||||||||||||||||||||||||||||||||||||||||||||||||||||||||||||||||||||||||||||||||||||||||||||||||||||||||||||||||||||||||||||||||
是否远程异地评标 | 否 | ||||||||||||||||||||||||||||||||||||||||||||||||||||||||||||||||||||||||||||||||||||||||||||||||||||||||||||||||||||||||||||||||||||||||||||||||||||||||||||||||||||||||||||||||||||||||||||||||||||||||||||||||||||||||||||||||||||||||||||||||||||||||||||||||||||||||||||||||||||||||||||||||||||||||||||||||||||||||||||||||||||||||||||||||||
公告内容 | 报价邀请书 项目名称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南省湘江流域存量垃圾场综合治理项目(亚行贷款号: 371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PRC)资兴城乡垃圾转运和运营服务 资金来源 :亚行贷款 合同号 :E登录即可免费查看ZX04 邀请书发布日期:2024年2月2日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女士: 1. 资兴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客户)特此邀请贵方提交完成本邀请书附录A(服务范围)所述服务的报价。但是,若贵方参与本报价邀请书所涉及服务范围的编制工作,则贵方将被取消资格。 为协助贵方准备报价,现随函附上服务范围、报价单和合同格式。 2. 然而,如果贵方/贵公司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贵方的建议书将不获考虑: (1) 贵方/贵公司不是亚行成员体的公民/国民;或者 (2) 贵方/贵公司已经与编制本任务大纲或参与本项目准备工作的公司有关联;或者 (3) 贵方/贵公司为客户所有;或者 (4) 贵方/贵公司目前因违反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政策》(1998年,按当前修订版)而受到亚行制裁或被亚行暂停合作;或者 (5) 依据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定,被禁止从贵国购买服务或向贵国的个人或实体支付任何款项。 3. 要获得资格,贵方必须: 3.1有作为本报价邀请书所涵盖服务的服务提供商的经历。作为证据,贵方必须附上业绩文件,说明贵方在过去三年至少在一份此类合同中作为服务提供商,该合同须包含道路清扫保洁,且合同金额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 3.2具备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3.3需具备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洒水车2台、高压清洗车2台、总质量10吨及以上洗扫车1台、快速保洁车10台,并承诺进场时上述设备将全部用于本合同实施。需提供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 3.4必须为本合同配置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安全员具有人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安全工程师证书或类似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4. 贵方应按照以下说明、程序以及合同条款与条件提交报价。 报价准备 (1) 贵方报价须涵盖服务范围中所述的所有项目,并只能以随附报价单的格式提交。报价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2) 对于上述项目,贵方仅能提交一份报价。贵方报价须以不褪色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贵方或贵方授权代表签字。如果贵方的报价单上没有签字,报价单将不会被进一步考虑。 (3) 贵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并标明为“正本”字样。另外,贵方还需提交一份副本,并标明“副本”字样。如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4) 贵方报价的有效期应为60天,自提交报价的截止日期起计算。若贵方在有效期内撤回报价,和/或在合同授予时拒绝接受合同,则贵方将被排除在本项目的服务提供商名单之外,为期两年。 递交和开启 (5) 贵方报价单应在2024年2月19日 09:30前提交,所需文件应签字,密封在信封内,并送往以下地址: 客户地址:郴州市市民服务中心3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2开标室 电话:_13716061680____ (6) 报价文件将于2024年2月19日 09:30_在以下地址公开开启,并由选择参加的服务提供商代表出席见证。郴州市市民服务中心3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2开标室 评估和比较 (7) 对于被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本报价邀请书的报价文件,将通过对其报价价格的比较进行评估。若报价文件与本报价邀请书中的条款、条件和规范之间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则视为该报价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 (8) 在评估报价时,客户将针对以下算术错误进行更正: (i) 若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金额不一致,则以文字表示金额为准; (ii) 若单价(如适用)与单项合价(由单价乘以数量)之间存在差异,则以报价中的单价为准;和 若贵方拒绝接受更正,则贵方报价将被拒绝。 合同授予 (9) 客户须将合同授予已被确定为对本报价邀请书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报价最低的服务提供商。 (10) 客户将在服务提供商报价递交日期后的60天内,向中标的服务提供商发出中标通知,退还报价单副本,并附上经客户授权代表签署的“报价接受书”。 (11) 中标的服务提供商须签署合同,遵循附录中的合同条款与条件。除报价外,合同价格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客户所在国家)的增值税(VAT)。 5. 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更多资料: 名称 :刘鹏程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海油大厦4层 电话 :01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4527689 电子邮箱:cnooctj@qq.com 6. 客户计划向亚洲开发银行(亚行)申请资金,用于支付本报价邀请书下合同规定的合格款项。 7. 根据亚行《反腐败政策》(1998年,按当前修订版),服务供应商须在采购和执行此类合同期间遵守最高道德标准。如果亚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他机构,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竞争或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从事腐败、欺诈、共谋、胁迫活动或存在妨碍行为或其他违背诚信行为,亚行可拒绝授予建议,并可对相关方实施制裁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提交报价时,贵方应不在亚行的制裁名单中。在被亚行根据其反腐败政策暂停或禁止参与采购活动期间,公司/个人不得参与亚行资助、管理或支持项目下的任何采购活动,无论此类制裁是由亚行直接实施的,还是由亚行根据《联合制裁协议》执行的。 8. 贵方/贵公司、联合体成员、合作方、母公司、关联企业或子公司(包括本合同任何部分的任何分包商或供应商)没有或从未被客户所在国家、任何国际机构和其他资助机构暂停合作、取消资格、宣布不合格或列入黑名单。 如被取消资格、宣布不合格、暂停合作或列入黑名单,请说明详细情况(适用于每个联合体成员、合作方、母公司、关联企业或子公司、分包商和/或供应商):[1] (1)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 禁止合作、取消资格或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开始及结束日期):____________ (3) 禁止合作、取消资格或列入黑名单的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贵方/贵公司、联合体成员、合作方、母公司、关联企业或子公司(包括任何分包商或供应商)的主要人员和主管没有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包括重罪和轻罪)被起诉或定罪或者触犯能够获刑的法规条例。 如被起诉或定罪,请说明详细情况:[2] (1) 犯罪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2) 法院/司法管辖区:__________________ (3) 结果(即开除、和解、定罪/处罚时限):__________________ (4) 其他相关细节: 10. 贵方/贵公司理解,若贵方/贵公司、联合体成员、合作方、母公司、关联企业或子公司(包括任何分包商或供应商)被暂停、禁止与亚行或任何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客户所在国家、国际机构和其他资助机构合作或丧失合作资格,或贵方任何主要人员和主管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被起诉或定罪或者触犯能够获刑的法规条例,则贵方有责任通知亚行。 11. 根据亚行《反腐败政策》(1998年,按当前修订版)和《诚信原则和指南》(2015年,经不时修订),任何故意或因疏忽误导或企图误导的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报价/投标被自动拒绝或已授予的合同被取消,并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12. 报价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所有被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报价人将被取消资格。 13. 请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确认收到本报价邀请书以及贵方是否将提交报价。 14. 本次采购的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万元。 谨致问候, 资兴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报价单 (服务)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收件人:资兴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我方提议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以及此报价随附服务范围,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名称和编号];根据服务范围随附价格表,合同价格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字表示金额和数字表示金额] (______________) [货币名称]_____________。 注:在服务范围后随附一份价格表。] 我方建议在有标价的服务范围所注明的完成期内完成本合同所述的服务。 此报价和贵方书面的报价接受书将构成我方与贵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我方理解,贵方没有义务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任何报价。 我方特此确认,此报价符合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报价有效性条件。 我方:(1)是亚行成员体的国民;(2)与编制工作大纲或参与本项目准备工作的公司不存在关联;(3)并非为客户所有;(4)目前没有受到亚洲开发银行的制裁或被其暂停合作;并且(5)据我们所知,并未因根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而被禁止签订合同。 服务提供商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若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地址(可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价接受书 客户接受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 客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价格表
注: · 实际拨付价款以合同约定的考核办法确定的考核结果为准。 · 各分项报价包括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安全教育培训费、办公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车辆维修保养费、油料费、管理费、税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工伤、失业、意外等社会保险、加班费、作业工具费、作业设备和环卫设施清洗维护费、处理一切事故费及完成该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 · 必须保证环卫作业人员月工资不低于资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即服务期第1个月工资不低于1342元,之后按人社部门文件即时调整),三个传统节日(端午、中秋、春节)慰问金不少于600元/人.年,环卫工人节慰问金不少于100元/人.年,高温防暑费7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月共450元/人.年。 合同 国家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 __[年]__ _[月]__ [日]签署,签约双方分别为 ____[客户名称]___________(以下称为“客户”)和____[服务提供商名称]___________(以下称为“服务提供商”)。 鉴于客户已要求服务提供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供______________ [服务描述]的报价,且已接受供服务应商提出的___[文字表示金额]___ [数字表示金额]报价(以下称为“合同价格”)。 客户和服务提供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下列文件须被视为、读作和解释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 报价单,包含服务范围和附录[以及方案B报价单中的价格表];和 b) 合同条款与条件; 2. 考虑到客户将按如下规定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相关款项,服务提供商特此与客户签订本协议来执行并完成本合同中规定的服务。 3. 考虑到服务的成功完成,客户同意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向服务提供商支付报价单中注明并接受的合同价格。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述日期根据 __________ [客户所在国]的法律签署本合同。
合同条款与条件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定义 (a) “合同”是指客户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中所提及的合同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中所提及的所有文件。 (b) “合同文件”是指本合同所列的文件,包括其任何修订版。 (c) “合同价格”是指按本合同中规定应支付给服务提供商的价格,包括根据本合同规定所作的增加或调整。 (d) “完成”是指服务提供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与条件完成已承诺的服务。 (e) “客户”是指购买服务的实体。 (f) “服务”是指服务提供商将根据附录A服务范围提供的服务。 (g) “服务提供商”是指本合同报价已被客户接受且在本合同中已具名的自然人、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或者他们之间的联合体。 (h) “亚行”是指亚洲开发银行。 2. 适用法律 本合同须按客户所在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 语言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沟通和文件均须使用中文。 4. 转让 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对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均属无效。 5. 欺诈和腐败 本合同适用亚行《反腐败政策》(1998年,按当前修订版)和《诚信原则和指南》(2015年,经不时修订)的规定,即借款人(包括亚行资助活动的受益人)以及亚行资助合同下的服务提供商和承包商在采购和执行此类合同时须遵守最高道德标准。 6. 服务的执行 服务提供商须尽职尽责、高效地执行服务,并在客户可能随时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与服务相关的信息。服务提供商须在任何时候就服务的执行与客户进行合作和协调。 7. 所需执行标准(参考附录A。) (a)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 CJJ/T126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022 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请见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203/20220325_765339.html) 2.GB 50337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003《城市环卫设施规划规范》(请见http://jianshe.maoming.gov.cn/mmzjb/GB503372003.pdf) 3.《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附件1) 4.《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外包管理考核办法》(附件2) 5.《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附件3) 服务提供商确认符合上述标准和参数。 8. 服务完成时间 服务应按照服务范围中所列的计划表完成,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_10_个月。 9. 固定合同价格 报价单中显示的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但以下述第11款[支付]的规定为准。 10. 税费 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期间,服务提供商须完全承担所有相关的税项、收费、许可费用等。 11. 支付 在服务提供商提交支付申请及客户后续对该申请进行核实后,客户将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格: (a) 支付的时间节点:服务提供商按月完成服务,下个月10日前,客户汇总并向服务提供商通报当月督察考核结果,服务提供商提交提款申请,附考核结果确认函及与申请支付金额相等的正式税务发票。 (b) 服务费用计算方式:按照价格表内服务活动月单价,扣除双方同意的督察考核结果中的扣款金额。 (c) 支付的方式:电汇形式直接付至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12. 争议解决 客户和服务提供商须尽一切努力,通过直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或争议。若双方无法解决争议,则该争议须按照_中国的仲裁法律或规则_的规定予以解决。 13. 服务提供商的独立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客户与服务提供商或其雇员、代理人或其他由服务提供商聘请以执行任何服务的人员之间建立或构成主人与仆从、雇主与雇员或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14.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商须保护客户在服务期间或由于提供服务,不会因下列原因而被施加、招致或主张任何性质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责任、义务、损失、损害、处罚、诉讼、判决、讼案、程序、要求、成本、费用和支出,或对客户进行赔偿:(1)服务提供商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专利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或(2)服务提供商剽窃或被指控剽窃。 15. 未履行 若服务提供商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和条件提供服务,则客户可以终止本合同,不管是否提前14天发出通知,且无需对服务提供商承担任何责任。若合同被终止,则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将进行公平调整。 16. 因违反诚信原则而终止合同 若客户判定服务提供商在本合同竞标或执行过程中违反第5条[欺诈和腐败]中的诚信规定,则客户可以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 17. 其他终止理由 若服务提供商无力偿债、破产或向客户提供其无法按规定完成服务的合理证据,或未能纠正服务中的任何不符合之处,或存在故意不遵守本合同条款与条件的恶意行为,则客户也可以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 18. 不可抗力 若服务提供商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履行本合同或出现其他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则供应商无需对违约承担罚款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a)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服务提供商控制范围、不涉及服务提供商过错或疏忽且不可预见的事件。此类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以其主权身份做出的行为、战争或革命、火灾、洪水、流行病、检疫限制和货物禁运。 (b)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服务提供商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将该事件及其原因通知客户。除非客户另有书面说明,否则服务提供商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寻求所有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替代方案来履行义务。 19. 账目和记录 (a) 服务提供商须按照行业惯例和足以明确成本已合理发生的形式和细节,保有准确和系统性的服务账目和记录。 (b) 尽管本合同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服务提供商须在服务期间以及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至少3年内,保存服务账目和记录,包括原始收据、发票和其他证明服务提供商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的凭证。 (c) 服务提供商须允许亚行检查与服务提供商提交报价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账目、记录和其他文件,并由亚行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20. 亚行贷款或信贷的暂停 若亚行暂停向客户提供贷款或信贷,而客户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的部分款项来自该贷款或信贷,则客户有义务在收到亚行暂停通知后的7天内将该暂停通知转发给服务提供商,并抄送客户代表。 21. 因未付款而发出终止通知 若服务提供商未在第11条[支付]中规定的28天内收到应付款项,则服务提供商可立即发出14天终止服务通知。 附录A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资兴城乡垃圾转运和运营服务 二、采购需求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质量,创新作业模式,规范作业时间,加大机械化作业力度,将资兴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主要包括江北工业园、资五产业园、罗围食品工业园等三个片区的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洒水、清洗机械化作业、公厕管理和牛皮癣清理等环卫作业服务积极推行市场化服务外包。 三、本项目基本情况 (一)服务外包范围 1、经开区环卫清扫保洁工作分为三个区域:罗围食品工业园、江北工业园和资五产业园三个区域的园区路段(含人行道、车行道以及绿化带等);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护栏、果皮箱、公交站台、垃圾箱)保洁清洗及道路洒水、清洗、机械化作业、资五产业园移动公厕的管理、维护,果皮箱清理及牛皮癣的清理。 2、各区域面积、等级及服务要求 总清扫面积887095.97m2,具体明细见下表:
三级道路共242621m2,服务方式为:普扫+全天保洁,二班制:第一班5: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2:00,第二班12: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0:00。 四级道路共644474.97m2,服务方式为:普扫+巡回保洁,一班制,8:00前普扫完成,普扫完成后留50%的人员进行保洁,保洁时间8: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2:00、14: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8:00。 无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清运、转运事项。 以上路段具体起止界线以2023年11月份作业四至界线为准,清扫面积仅供参考。 3、服务外包期限: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10个月。 (二)服务外包经费 1、在合同期内,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保障作业人员福利待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预算内的福利必须发放到位。 2、服务提供商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服务提供商必须为符合条件的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 3、服务承包经费包括所有作业需要的一切本身和不可缺少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一切费用。 (三)清扫保洁要求 1、清扫保洁标准: (1)道路整体整洁,做到“五无六净”(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灰沙泥土、无污染积水、无死角和白色垃圾。路面净、边角净、下水口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路沿石净)。 (2)道路普扫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清扫保洁及收集的垃圾必须倒入指定的垃圾箱内,垃圾箱周边要打扫干净。 (4)清扫保洁时不准往排水口扫,不准往绿化带中倒垃圾和余土。 (5)清扫员上岗作业时,必须着工作服,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6)清扫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确保作业时间内不空挡。 (7)雨天应带好雨具,先把雨水口污物清理,再清扫保洁,停雨后将雨水推净。 (8)保洁作业时间,垃圾随扫随清路面污物滞留不超过30分钟。 (9)清扫保洁人员上岗,铁铲、扫把等作业工具配带齐全,使用完好。 (10)每日巡回清掏果皮箱、垃圾箱,做到不满溢。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死角;果皮箱经常擦洗,保洁期间,表面整洁无污物、痰迹、尘土,无歪倒。作业时间垃圾箱、果皮箱内如起火及时扑灭,冒烟不得超过5分钟。 (11)沿途爆竹、装修垃圾、余土等杂物一立方以下,由路段清理,一立方以上报客户,由客户会同路段管理人员协助解决。 (12)严禁焚烧垃圾、树叶。 (13)小雪及时清扫清运,大雪服从客户管理人员安排。 (14)服从各项突击性任务的指令,如遇重大活动和重要检查时,听从客户统一安排和调度。 2、清扫保洁时间: (1)普扫+全天保洁。(二班倒:第一班:5:00至12:00,第二班:12:00至20:00。) (2)普扫+巡回保洁,实行定时保洁。(一班制,8点钟前普扫完成,普扫完后留50%的人员进行保洁,保洁时间上午8:00点至12:00点,14:00点至18:00点巡回保洁。) 3、清扫保洁人中员配置:本服务项目要求配备一线环卫作业人员不低于85人,服务提供商明确人员到路段、岗位,并将花名册报资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称城管局)督察室、客户,以便督查核对。 (四)道路洒水管理 1、冲洒水完成作业时限:三级道路冲洒水早上、中午、下午各一次;四级道路早上、下午各一次。早上需在7:00前完成冲洒水作业任务;中午需在14点30前完成冲洒水作业任务;下午需在17点30前完成冲洒水作业任务。 2、每天必须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段、洒水量和车速对道路进行洒水。 3、每两周对三级道路和人行道冲洗一次(冲洗采用洒水车加人工的方式进行)。其它道路和人行道听从客户的安排进行冲洗,保证道路和人行道干净整洁,无灰尘泥土,无污泥积水。 4、根据客户的调度、安排,在大气污染防控特殊期、重大活动等,适时增加洒水频次。 (五)移动公厕管理 1、公厕必须安排专人管理,确保每天正常开放。每天上午8: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2:00,下午14: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8:00在岗。 2、负责公厕的维护、维修,出现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水电设施应正常运行,不得出现水、电开不了、关不住的现象 3、公厕按要求摆放,不得私自移动,发现位移就及时恢复。 4、定时除臭,清洗,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其他事项 1、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此次招标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有内部工作质量考核部门,负责对承包标段内的作业服务质量进行内部检查、考评,与客户做好质量反馈问题的对接,并对承包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要求日常检查有台账、市民投诉、举报等有处理记录供客户及相关单位检查。 3、服务提供商在合同期内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如交通事故、工伤)和损失(如工具丢失、被盗等)由服务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等。 4、服务提供商提高道路(含人行道)机械化、智能化的清扫、清洗力度。扫地王、大小清洗车、洒水车设备设施齐全(需具备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洒水车2台、高压清洗车2台、总质量10吨及以上洗扫车1台、快速保洁车10台)。严禁挂靠,不得转包。 5、 新增路段的环卫作业以及垃圾压缩站和公厕运行维护管理,经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核定后纳入合同范围,据实增加核算承包金额;合同范围内需进行提质改造且封闭施工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路段,据实核减面积和承包金额。 (六)考核、考评 1、经开区环卫作业的考核、考评由城管局分管环卫工作领导、督察室和客户按照经开区环卫作业管理督查考核细则负责考核工作安排及考核汇总。由客户督察人员进行每日考核,由城管局分管环卫工作领导和客户负责人每月月底进行考核汇总。 2、考核范围及内容 (1)考核范围:纳入经开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所有道路,包括主车道、辅道、人行道、门店门前、公共广场、绿化带、树穴以及其它公共场所。 (2)考核内容:一是作业规范执行情况,包括清扫保洁时间。和清扫配车、配员、机扫频次、冲洗和洒水频次、机械化作业要求、人工作业规范、安全作业规定、环卫工具和垃圾收集点管理等;二是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包括白天和夜间的路面废弃物控制、道路尘土量和本色呈现率等;三是牛皮癣清理质量;四是公厕管理质量;五是上级部门及领导督办、公众监督的处理情况,包括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问题的处理情况、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等。 3、考核方式 实行城管局分管环卫工作领导月考核,城管局督察室周考核,客户督察员日常督查考核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拍照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4、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计算及兑现: 日常考核采取直接扣款的形式,由客户督察员依据本项目相关的执行标准及下文的《经开区环卫作业管理督查考核细则》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当日通报给客户,客户根据月考核、周考核和日考核的结果按月汇总,考核结果当月通报服务提供商。处罚(扣款)金额从当月的应付服务费中扣减。 (2)经开区环卫作业管理督查考核细则
4、其他要求及说明 4.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合同范围内,客户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2、对于报价邀请书,附录A提出的要求,服务提供商在报价文件中未提出异议的,认为服务提供商接受要求。 附件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一、服务外包公司内部管理 l、市环卫中心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各项业务工作会议,要求服务外包公司项目经理无条件参加,有事必须请假。 2、服务外包公司安排的主要负责人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3、遇突发性检查或其它突发情况,服务外包公司必须服从资兴市环卫中心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安排调度,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并及时回复。 4、因特殊原因环境卫生不能及时处理到位的,必须立即上报资兴市环卫中心。 5、服务外包公司须根据服务外包作业范围、作业内容及作业质量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应急处理方案等,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同时报市环卫中心备案。 6、公司管理人员配置情况须报环卫中心备案,如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环卫中心备案。 7、重要检查接待、年度考核、专项整治和法定节假日须按市环卫中心及以上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资料报送及人员安排。 8、服务外包公司必须按照《劳动法》要求,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9、服务外包公司不得向任何单位、门店、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未经允许从事市场化范围外的其他工作而影响正常环卫作业。 10、服务外包公司工作人员应服从市环卫中心及以上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刁难和谩骂督查人员。 11、服务外包公司的日常工作不到位,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或被市、局领导批评,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得造成恶劣影响。 12、服务外包公司对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处罚制度必须符合环卫作业规范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服务外包公司不得发生聘用人员群访集访事件。 14、服务外包公司及时向市环卫中心报送月、季、年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道路环境卫生管理 1、城区路段保洁时间为夏季5: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2:00、冬季5: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1:00,主干道每天三次普扫,次干道每天两次普扫(在不影响作业质量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普扫时,必须对路面、人行道、道牙、沙井口、树根(穴)周围进行全面清扫,做到“六无六净”(六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染积水、无人畜粪便、无呕吐污物;六净:果皮箱边净、沙井沟眼净、道边石牙净、花坛绿化带净、树穴净、墙角净)。 3、清扫保洁员必须巡回保洁,及时清扫各类散落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可视范围内无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无泥渣积水。路面清扫保洁的垃圾应倒入保洁车、就近的垃圾站、垃圾收集点或指定的垃圾容器中。禁止往泄水井、绿化带、人行道、果皮箱倾倒垃圾;严禁焚烧垃圾(发现非工作人员焚烧垃圾现象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等。 4、垃圾收集:临街门店生活垃圾的人工收集:各清扫保洁员实行定时上门(早上8: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1:00时,下午14: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8:00时)收集服务,收集后的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收集站内或集中收集区域(垃圾箱、桶、垃圾收集车)内。 5、主次干道机械收集:垃圾收集车实行定时收集,上班时间与人工收集时间相同,作业时与人工收集相配合。收集后的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收集站内或集中收集区域(垃圾箱、桶、垃圾收集车)内。 6、保洁、收集车辆:车辆整洁完好、标识清楚,无破损、锈迹,定期检修刷漆,装运过程中不得满溢、洒漏;保洁车辆不能积存垃圾过夜,严禁在车辆内焚烧垃圾。车体外不准悬挂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7、垃圾收集车:保持车容整洁,每天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8、果皮箱保洁:作业范围内的果皮箱,每周巡环清洗一次,保持果皮箱外表清洁,无痰迹、污垢。不准用有可能损坏箱体的工具洗刷果皮箱。每天清掏不少于二次,确保早上9:00时前和下午16:00时前完成,做到垃圾每天定时清除,无满溢、无污水溢出,周边无堆物,做到及时上锁,确保锁具齐全有效。发现破损、歪斜和倒下、内胆丢失的果皮箱,作业人员应及时维修、更换内胆。果皮箱被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更换。 9、清扫保洁员、垃圾收集员必须着行业标志服上岗(带反光)并佩戴环卫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置满足作业需求的作业工具。上班不准打伞、穿拖鞋、高跟鞋、赤膊上岗。上班不得迟到、串岗、提前离岗、在路边看牌、看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道路机械化作业管理 1、确保机械清扫率达到50%以上(指满足机械作业要求的道路)。 2、冲洒水完成作业时限:夏秋季必须在早晨6:30时,冬春季在早晨7:00时前完成冲洒水作业任务。 3、道路的洒水降尘(冬春季)每天不得少于二次。车速不得高于20公里/小时。所有道路的冲洒水要全程覆盖、不得丢段、丢道、丢块。 4、道路机械化作业原则上实行夜间清洗、白天洗扫作业制度(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行车安全情况下可以白天清洗)清洗作业时间为21:00至凌晨6:00,洗扫作业时间为上午5:30至9:30,机械化清洗限速20公里∕小时,机械化洗扫限速10公里∕小时。 5、道路清洗分车道清洗、人行道清洗、道路护栏和地下通道清洗。根据道路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洗计划,道路清洗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主要路段每周清洗三次,人行道、道路护栏清洗采用洒水车加人工的方式进行(除司机外每车不得少于2人),每周全面清洗一次。地下通道清洗每月二次。 6、确保道路及人行道无积尘、泥沙,无漏洗痕迹,无积水,道牙净、雨水口净、路边石净,路面和交通标志线见本色,护栏清洁见本色,地下通道无积存垃圾、无污泥积水、下水道畅通。 7、机械化作业时,要求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必须安全、文明作业,尽可能不造成交通拥堵,遇过路行人应减速提示,按规定使用警示音乐、前后警示灯。夜间作业在23: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凌晨6:00时段,以及高考期间等管制期间,严禁使用高音警示音乐,不得扰民。夜间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安排安全调度工作。 四、东江湾水面和河堤保洁 1、必须保证东江湾水面无水草、无漂浮物。 2、必须保证东江湾两岸河堤整洁,无杂草、无垃圾。 3、河堤除杂、砍青及保洁时,作业人员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穿戴救生衣。 4、打捞船只作业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保洁船作业时必须配备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名安全员(观察员),驾驶员、安全员(观察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准穿拖鞋上船,不准在船上追逐打闹。 5、严禁保洁船在夜间及大风、大浪、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状况下作业。 6、打捞和清理出来的漂浮物和水草必须堆放在指定地点。 五、公厕环境管理(按照二类公厕质量标准执行) 1、公厕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时间为:6: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1:00。开门后,开启水电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2、公厕内环境整洁、无堆放杂物、无明显臭味;地面无废弃物、无积水;墙面光洁、天花板、门窗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 3、厕位应整洁,大便槽、蹲便器、坐便器外侧无水锈、粪便、污物;大便槽、蹲便器、坐便器内无积粪、污垢,洁净见底,保持管道畅通;小便槽(斗、池)应无水锈、尿垢、污物,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应保持畅通。 4、厕所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手纸架、冲水器等设备应完好、整洁,无积灰、积水、污物。纸篓内废弃物应及时清理,不得满溢。 5、工具间应保持整洁,无异味,保洁工具摆放整齐有序。 6、保持门前通道、场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7、保持门前通道、场地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 8、定期清理化粪池,保持排污畅通、无堵塞、无满溢。 9、公厕内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内外安全提示及标志配备齐全。 10、公厕管理员在公厕开放后,每3小时巡查一次,及时搞好厕内卫生,清理各类垃圾,确保干净整洁,同时检查厕内水、电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情况,保证正常使用。如发现有损坏的,及时维修。 11、公厕在之前,必须完成厕内卫生清洁, 厕所内水阀、切断电源,确定公共厕所内无人后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12、公厕管理员必须着标志服,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具保障安全作业。 六、垃圾收集转运站管理 1、垃圾收集转运站每天开放时间为5: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2:00。保证垃圾随时压缩清理。 2、完成清运车辆倾倒垃圾任务时,适当休息,但必须保持联系畅通,确保压缩垃圾随叫随到,大中转站正常情况下午必须允许各车辆倾倒垃圾,不得锁门拒绝。 3、做好压缩设备及压缩站内外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灭蝇、消毒,确保压缩站环境干净整洁。 4、垃圾收集转运站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包括箱体、地坑、水泵井、控制台及设备。要求设备上无油污、垃圾及污水黑垢;控制台、灯具、窗户、墙面无灰尘、无蛛网;地面无垃圾、积水;地坑内无泥沙积水、不得有漂浮垃圾及油污块。 5、垃圾转运后,及时冲洗场地,保证地面及箱体台面清洁。 6、管理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7、站内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内外安全提示及标志配备齐全。 8、严格按照压缩设备的操作流程进行安全、文明操作,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压缩设备控制台必须上锁,不得将设备交于其他无关人员操作。 9、定期对压缩设备进行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及每座单次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维修)、保养及站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排出故障,保障垃圾压缩转运正常运行。 10、压缩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并采取应急措施,增添应急设备,保障垃圾转运正常。压缩设备需要大修(每座单次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应提前向市环卫中心申请,妥善安排垃圾转运事宜。 11、认真做好进出站作业车辆进出入记录,真实准确填写压缩站生产日志和设备维护检修台账,准时上报工作台账。 12、爱护公共财物和工具,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工具。 13、厉行节约,安全用水、用电。严禁在站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用电设备。不得在站内清洗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按时缴纳水电费用。 14、上班时间不得做捡拾废品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七、垃圾清运管理 1、清运每天作业时间为早晨5:00。具体作业时长根据实际任务调整。 2、对负责区域内的垃圾清运点做到每天清运一次,垃圾量大的区域,增加清运次数,保证垃圾日产日清,不成堆、不满溢。 3、负责清运指定地点堆放的水草及漂浮物垃圾。 4、每次清运完成后,将收集容器放置在安全位置并摆放整齐,对垃圾点进行场地清理,保持场地清洁。 5、垃圾清运时,对容器进行检查,应做到密闭式运输,对破损容器应作临时处理,保障垃圾正常清运,不得沿途撒落垃圾。 6、合理分配清运车辆与垃圾站作业,按规定站点倾倒垃圾、转运垃圾,保障清运作业畅通。 7、完成垃圾倾倒后,将垃圾箱(桶)在站内进行清洗,保证垃圾容器干净。 8、各清运人员按规定任务区域及时完成任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应安排其他车辆完成。确保垃圾及时清运,无投诉事件发生。每月做好清运台账资料,并在月底上报环卫中心。特别是部分单位、企业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的清运台账必须真实记录,并做好与服务单位清运记录的核实。如因未及时登记而影响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由公司承担费用损失并处以扣分。 9、各区域的垃圾容器不得随意更换,如发现容器破损的,及时通知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附件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外包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节 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外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府服务、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明确考核宗旨、规范考核程序、落实外包环卫作业考核制度,按照“明确责任、强化管理,量化考核、按质付费,绩效管理、服务民生,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的原则,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卫作业服务外包水平,根据《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总体负责中标单位环卫作业质量考核工作,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质量负有督察、检查、考核的职责,并成立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城管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唐洞街道办事处、东江街道办事处、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组成,下设考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由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评工作。 二、考核对象 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外包公司 三、考核范围及内容 (一)城管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范围及内容 1.考核范围:合同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道路洒水、清洗、环卫设施清洗等管理;合同范围内垃圾收集清运及转运管理;合同范围内公厕、垃圾中转(收集)站、环卫专用停车场、公用垃圾收集容器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卫设施设备管理、环卫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和设备人员投入情况。 2.考核内容:一是作业规范执行情况,包括清扫保洁、道路及设施清洗、垃圾收集、垃圾清运、公厕、垃圾站等环卫作业时间和作业配车、配员、机扫频次、冲洗和洒水频次、机械化作业要求、人工作业规范、安全作业规定、环卫工具和垃圾收集站点管理等;二是环卫作业质量,包括所有清扫保洁、道路及设施清洗、垃圾清运、公厕、垃圾站日常管理等环卫项目作业质量;三是上级部门及领导督办、公众监督的处理情况,包括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问题的处理情况、新闻媒体曝光、市民投诉等;四是对中标单位的日常内部管理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考核范围及内容 街道办事处考核范围及内容:合同范围内属街道办事处管辖内(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卫作业情况。 四、考核标准 依照《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评分细则》执行。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政策要求等,可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评分细则》,仍将作为考核标准执行。 五、考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评原则; (二)明查与暗访、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的原则; 六、考核方式 (一)考核方法 环卫作业市场化项目质量考核 1.综合考核。每月组织一次综合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考核人员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及外包公司负责人组成,对外包环卫作业项目进行综合考核。 2.日常督查考核。由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每天安排人员对环卫作业项目进行日常督查考核,按照《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人员即时通知外包公司管理员及一线工人现场解决,并按《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扣分。发生扣分情况时,由考核人员在现场开具扣分通知单(通知单含存根联和扣分联),并要求公司管理员在扣分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如公司管理员拒绝签字的,考核人员应在扣分联和存根联上注明,并以现场拍照或摄像为准,将加倍处罚。 (二)计分办法。考核采用百分制倒扣计分法,服务外包考核总分为100分。日常考核分+综合考核分+市城管局考核分=该月考核总分。 1.日常考核月基准分为70 分,其中环卫中心占60分,街道办事处占10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每月考核时,街道办事处将分值上报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由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汇总后得出当月日常考核分。 综合考核月基准分为20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相关考核人员集中对服务外包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统一量分汇总后,得出综合考核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考核月基准分为10分。具体考核办法: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扣分,同时监督指导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最终考核评分结果由市城管局审核确认。 (三)考核结果应用。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考核结果作为市城管局(环卫中心)向环卫作业服务外包公司支付当月环卫作业服务费的依据。每月以通报形式报送市有关领导及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与奖罚措施相挂勾。 七、奖罚措施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中标单位的作业质量和效果进行扣分扣款制。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5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00分(不含95分)的,每扣一分,处以外包公司服务质量违约金200元;考核得分9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5分(不含90分,含95分)的,每扣一分,处以外包公司服务质量违约金300元,90分以下的,每扣一分,处以外包公司服务质量违约金500元。 (二)根据市级的通报和督办情况及媒体监督的情况进行处罚。凡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督办的,经查证属实,直接处以外包公司服务质量违约金1000元。凡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监督曝光的,经查证属实,直接处以外包公司服务质量违约金2000元。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仍按《资兴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扣分。 (三)因环卫作业管理成绩显著受到资兴市级通报表彰和资兴市报纸、媒体表扬的每起加2分,受到郴州市级及以上通报表彰和郴州市级及以上报纸、媒体表扬的每起加5分(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四)外包公司连续2个月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或同一年度内累计有3个月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环卫作业服务外包公司,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可以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八、实施时间 本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制定及解释,从正式接管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本考核办法,修改后的考核办法仍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3登录即可免费查看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更新时间:2022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8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5 15:29:35 1 【发布部门】郴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17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六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七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公共广场、地下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渣土、杂物,无异味,无污迹、污水、粪便和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不得损毁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履行责任,劝阻、制止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报告并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违反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对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 建(构)筑物的内外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地下管网,不得擅自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和公共场地。油烟排放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公共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搭建遮阳(雨)棚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护网、窗栏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在屋顶及其两侧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地面设置空调外机以及凌空排放空调冷凝水。 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搁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对因敷设或者维护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文化、商业、装修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通行畅通。不得污染或者损毁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装修活动占用人行道的应当规范设置围挡,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污染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损毁地面、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或者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破损的围挡; (二)现场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施工工期、占用或者挖掘面积、现场监管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采取顶管施工技术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勘察地下管线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避开其他管线,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时,不得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竣工前,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清理现场,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紧急抢修抢险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同时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应当经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后按程序批准,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道路、路缘石、井(沟)盖、雨箅、公交站台、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保持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安全,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破损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接坡。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早市、夜市、摊点、本地瓜果临时销售区等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待建工地、储备土地应当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实体围墙以及公示牌,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实体围墙的设置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实体围墙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工地因运输渣土、建筑材料等,损毁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拆迁工地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非工地出入口路面进行硬化并及时维护,避免车辆出入夹带泥土、沙石、废渣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发光字、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确保安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发布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并定期清理,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类信息广告;不得在交通路口、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卡片等广告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的信息广告和广告品中注明通信号码的,通信业务运营商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信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救援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十五日,且无法找到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拒绝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所对外开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 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及时转运。餐厨垃圾容器应当按照规定摆放,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摆放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餐厨垃圾不得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不得倒入果皮箱、手推车、垃圾收集密闭箱、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 第三十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准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采取密闭措施,避免泄露、遗撒。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共厕所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免费开放,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公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二条公用垃圾站、居民小区或者单位内垃圾收集点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规范设置标志牌,及时清运垃圾,定时除臭灭蝇,保持站(点)内外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站(点)前通道,妨碍垃圾清运车辆的正常作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公民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油渍、污水;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章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任何此类信息披露须由客户转发给亚行。 [2]任何此类信息披露须由客户转发给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