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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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529002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领路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529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采购标段名称、编号及预算金额 采购标段名称: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XSCG-202405290028 采购标段预算: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4 元 采购标段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4 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01 —— 2027-06-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按照甲方的要求,供应商按质按量按时按地给采购人供货。 3.按时送货:乙方应保证每天上午 7:30 之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退换货处理:对于货品品种、型号、数量、规格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要求退换货,乙方保证在 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送到。若未按时送到处以当天菜款的 10%罚款。 5.甲方临时加货处理:当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乙方应在采购人下单后 2 小时内供应 到位,确保甲方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甲方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6.接到甲方的订菜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并协商好解决方法, 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开餐。 7.在供货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8.乙方每天向甲方提供各类货物检测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货款结算支付货款: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 。 乙方提供正式发票,采购人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所有 货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乙方。 甲方须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的银行账户,不能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货款每一个月结算一次,当月货款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于次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领路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20104000017504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送货质量: (1)蔬菜类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农药残留不能超过国际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腐烂、 黄叶、偏老等现象。 (1)鲜肉类及禽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联厂,同时保证每批次有检疫合格证,确保每日新鲜。 (1) 海鲜、水鲜产品必须鲜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1)粮油、副食(干货类不能有异味、霉点,应确保干货类的原有气味,同时保证色泽良好)、调料由大型 正规厂家供货,相关证件齐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1) 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属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 或其他损失,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猪肉类 (1)甲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1) 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 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1) 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1)乙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 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2、安全卫生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1)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水产类: 1)甲方按需采购水产类,乙方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1) 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1) 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 GB 2733-2015、GB 2763-2019、GB 2762-2017 及其他相关标准。 (1)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 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2、安全卫生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33-2015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1)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禽蛋类: (1)甲方按需采购禽蛋类,乙方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1) 鲜活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1) 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 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 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 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 化冰食品。 (1)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 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1)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蔬菜类 (1) 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1) 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 (1) 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 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 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2、安全卫生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 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要求 (1)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 要求 豆制品类: (1)甲方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乙方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1) 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1)乙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 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采购人责任和权利 1.下订单:甲方向乙方订购的蔬菜、肉类等货品,须提前 1 天并在 18:00 之前以微信、电话、传真、书 面等方式向供应商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 1.乙方所送货物无质量、数量、品牌、价格等问题,甲方不能拒收。 1.乙方供货用的器具(菜筐、油桶、豆腐板、充氧机等)均由乙方无偿提供;如甲方需要使用器具, 采购人需保管好。 1.乙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要求送货,经三次协商仍不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果送菜迟到达 30 分钟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按当天菜款 10%的违约金。 3.在约定的时间内甲方未将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并终止合同。 4.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5.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终止中标资格。 6.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7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 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 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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