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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大洋自动海洋观测站项目(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工 程 施工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ZHZS(招)-2023-394
项目名称:嵊泗大洋自动海洋观测站项目(重新招标)
招标人: 嵊泗县洋山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卓宏建设项自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日期: 2023 年 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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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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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工程名称嵊泗大洋自动海洋观测站项目
21.1建设地点洋山镇大洋岛南侧
31.1建设规模本工程招标控制价 134.7426 万
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1.1质量标准合格
62.1招标范围新建验潮室 1 座,建筑面积 38.94 平方米,建设 1.5 米*17.45 米引桥一 座等。
72.2工期要求210 日历天
83.1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94.1投标人及要求委派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 等级要求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三级>(含)以上或者<施工专业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三级>(含)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证水运工程叁级>或者<建造师证港口与航道工 程一级>;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无在建项目。
10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
1113.1工程报价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1214.1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15.1投标担保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000 元。 2、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 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虚拟子账户: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泗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6232811500000090762 ☑ 银行保函; ☑ 保险公司综合保险保单; ☑ 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 *使用保函、保险单、电子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其格式均应满足招标文 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要求,或事先经招标人书面确认的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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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 *联保单位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 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 投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投标保证金金额超出《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 标保证金联保证》联保有效范围,联保单位应另行从基本帐户向招标文件 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交纳超出部分;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除本项内容规定情况外,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舟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5085367。开标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视其存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 标资格。
145.1踏勘现场时间和地点:不组织踏勘现场,各投标单位自行安排。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2027712
1516.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需要提交
16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一式肆份
1718.1投标文件的构成商务标
1820.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递交方式:网上上传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 时 间:2023 年 月 日 09:00
1924.1开标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 时间:2023 年 月 日 09:00
开标特别说明(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其 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失败 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 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 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启,具体安排另行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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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招标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非投标人 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 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中标候选人,将在开启现场用摇号机进 行抽取,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投 标人,投标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应保持在线,因投标人原因未保持在线 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招标人因故(澄清、否决投标等)需要与投标人交互时,投标人应在招标 人发出交互申请后 10 分种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未作出响应 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对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置不齐全或 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使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招标文件模块中的模 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 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 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 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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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 出窗口拦截。
2024.3中标候选人选取办 法方案:一(方案内容详见 24.3 第 10 条)
2113.2下浮率区间及间隔9%~11%(间隔 0.5%)
2235.3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3平台使用费/
24其他说明/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踏勘现场
6、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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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标有效期
15、投标担保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标
24、开标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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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5 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 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4.1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5、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 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 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 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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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八章.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7.2 除 7.1 内容外,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答疑澄清文件,已网上报名的投 标人才能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
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 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
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
能被拒绝。
7.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有资 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注册
资格章。
下浮区间由业主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审查核准,下浮区间包括暂估价。
7.5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含综合单 价工料机分析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建设
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
7.6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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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明确、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 材料价格明显背离市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 率错误等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招标人应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招标控制 价,如控制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行业主 管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截 止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7.7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 部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即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具有约 束力。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 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 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 有约束力。
9.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 子文件为准。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 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 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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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11.2 商务标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投标函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
(6)诚信承诺书;
11.2.2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 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文件;(3)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及所有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1.2.3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2.4 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11.2.5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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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 使用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招标文件。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 行编写。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的方式。 投标人应认真阅 读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的控制价结合本次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下浮率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投 标报价,作为签订合同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13.2 招标人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投标报价确定方式,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 条。
1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 申请将不被批准。
13.4 本工程设计日工
13.5 本工程预留金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 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 知第 15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担保
15.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担保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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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 、网银支付。
15.2.1.1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在投标保 证金缴纳截止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 ,
开标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人的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视其存
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15.2.2 (1)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的企业,凭舟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并在电子
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
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2)除上述形式外,投标人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 公司综合保险保单、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等形式向招标人
提供担保。如采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电子保函作为投标担保时,具
体操作请咨询 0580-2280967
15.2.3 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 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15.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5.4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5.4.1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15.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4.3 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等行为的。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则执行本须知第 16.2 款的规定;
16.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 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
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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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17.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投标须知 前附表第 16 条。
17.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设置要求,在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者法人章的位 置进行电子签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8.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在线制作。
18.2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
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经县审招办审批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或重新组 织公开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单位无法上传投标文件,招 标人视其为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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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撤 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3.1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 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自动获取最新的诚信
库信息,用于生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
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处,由
招标人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
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五)、开标
24、开标
2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4.1.1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4.1.2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
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24.1.3 参加开标的要求
24.1.3.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并在开标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4.1.3.2 开标期间,各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1.3.3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约定的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 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投标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
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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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4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 的,应在公布开启结果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 复并做好记录。
24.2 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读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标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 理电话。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 示投标人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招标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 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 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完 成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投标人解密时间: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 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中标候选人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投标人可能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抽取中标候选人
抽取三家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系统中选取该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传送评标 委员会进行网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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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标
专家评审时间,开标会议休会。
(9)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经 理、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0)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标结果。
摇号抽取方法: 一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 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 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三个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 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 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 最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 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 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 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24.4 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 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24.5 开评标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并存入电子文档备查。招标人可自行 打印该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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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5.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没有合法、有效的证 件(原件)的;
25.1.2 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投标人无法在现场解密的;
25.1.3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5.1.4 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或投标函未明确投标工期的;
25.1.5 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 准(等级)的;
25.1.6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 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和材料向投标人泄露。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 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8.2 有关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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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8.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的内容。
28.4 拒绝招标代理单位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或不派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的,导 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 开标会议休会期间,系统将开标过程确定的需评审投标文件导入评标系统。
29.2 评委登录系统,首先确定是否有需要回避情况,如有回避情况,由舟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嵊泗县分中心另行更换评委。回避情况确认后,通过系统推荐评委负责人(评
委组长) ,系统自动计算得票确定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
29.3 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确定后,进行投标文件评审,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 评审点及评审要求,对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评审,符合评审点要求点击选择通过,
不符合要求点击不通过并可以编辑不通过理由。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
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
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
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4 所有单位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评审。
29.5 所有评委评审结果提交后,由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在系统中点击汇总,对评 审结果进行汇总。
29.6 确定最终排名,按照评标办法设置确定最终排名。
29.7 所有评标内容完成后,由组长点击评标结束。
29.8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 性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29.8.1本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2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 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电子盖章的;
29.8.2 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9.8.3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9.8.4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8.5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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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确认其为无效标。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30.4 评标办法详见第七章。
30.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30.3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2 招标人如发现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异常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
誉状况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誉状况可能影响
其对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2.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 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将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中标价等主要信息 公示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33.2、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本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全部 资料原件递交招标人处核验,需提交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或证书二维
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B 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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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 C 证、 企业法人和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 A 证、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上岗证书、全部项目班子成员最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3.3、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通知书通 过系统通知所有未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4、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同时,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将符合本 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主要资料原件送招投标管理部门核验,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或证书二维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B 证、安全 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C 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作
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4.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 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的施工 转让(转包)给他人。
35、履约担保
35.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5.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35.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35.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 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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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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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
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包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21.1.2.6监理人: 地 址:邮政编码:
3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4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 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1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1 %
55.1.4补充 5.1.4 款:承包人。 承包人应为本项目使用的特殊材料、设备的供应,选择质量、品牌优 良的产品,该产品应满足施工图纸和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在选择上述特殊 供应商时,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批准后方可购置及使用。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 同书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 述资料28天内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P1:2000元/天。
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总合同价款的 5 %
1111.6提前工期奖金P2: / 元/天
1211.6提前工期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 / %奖励承包人
1416.1合同期内不调价
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 %签约合同价
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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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817.3.3(1)本项目无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10 %
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1.5%合同价格。
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719.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28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29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5 ‰
30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5 ‰
31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争议管辖法院: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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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
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
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
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
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
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
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
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
的当事人。
1.1.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
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
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
用的临时码头、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
用地等。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规模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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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工种、工序等划分的若干 个工程。
1.1.6 其他
1.1.6.2 竣工验收: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 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 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 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 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 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 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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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1.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
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的价格。
【合同单价(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工程最终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总造价×(1-下浮率)
(下浮率= %,下浮率:承包人中标时确定的下浮率)。
/。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1.5.3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 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 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 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 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
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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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标 准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 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1.7.2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转让 1.8
本款约定为:
1.8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 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 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 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 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 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 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 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 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施工管理、生活用房、施工临时水域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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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关费用。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承包人自行解决业主指定电网接入点 和场内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施工用电、生活用电、照明等设施;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2.3.4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 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 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 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 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 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 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 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 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 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 形成会议纪要。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 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 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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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
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1.4 监理人职责:(签约合同时确定)。
3.1.5 监理人的权力:(签约合同时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监理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通用合同条款 4.1.2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并正确理解国家现行税法和国家、浙江省、舟山市有关税收征收的
规定,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文件,水运工程执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
办法》(交办水〔2016〕100号)及最新文件。按照上述税法和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
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和总额价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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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 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 至合同期满为止。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 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 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 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 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 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9.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 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9.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 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满足本工程施工需求。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 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 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 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 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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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 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 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 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 的防火设备。
4.1.10.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 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 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码头、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 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 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 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 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 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10.11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 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 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4.1.10.1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 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 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 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 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 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 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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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
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
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 交〔2009〕39号)的规定,投标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工程所在地的各市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为3万 元。承包人需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相关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 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 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 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 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包人 应会同发包人向开设保证金账户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 证金申请表》,如舟山市内还有在建的相关项目,只返还多余部分,并经当地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 利息计算)转入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水运建设用工行为。不拖 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4.1.10.13 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 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 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4.1.10.14 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过,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坐到施工,通 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 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 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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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 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孙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 稳通过,
c. 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 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监理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平法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 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 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10.15 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 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 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6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 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 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7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 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置和环境等的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 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0.18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 运、赔偿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 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4.1.10.19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 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
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4.1.10.20承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应按舟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舟交<2012>50号《舟山市公路、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号)等的要求 进行工地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4.3 分包
4.3.6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联合体 4.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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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 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 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 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 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 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 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 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 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 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 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 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 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 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 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 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 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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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生产费、施工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 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 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 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 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 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 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4.11.1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 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 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 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 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 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4.12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 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补充 5.1.4 款:特殊供应商
承包人应为本项目使用的特殊材料、设备的供应,选择质量、品牌优良的产品,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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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应满足施工图纸和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在选择上述特殊供应商时,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批准后方可购置及使用,这些特殊材料及设备同时应有类似项目的使用业绩。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 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 负责接受、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 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 承担相应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10目的规定办理。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 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 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 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 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 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场内施工道路 7.2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 修建和维护的临时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 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 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 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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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 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经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 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 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 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 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4)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 除;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 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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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保险费)的1.5%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 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 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 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 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 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 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 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11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3)5 号)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9.2.12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 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3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负责办理水上水下 作业许可证,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知,确保施工水域安全。所需的一切 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9.2.1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40
并向承包 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 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9.2.15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 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2.16 承包人在施工及临时停泊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码头、岸边挡土墙、构筑物的安 全,如发生塌方、破坏等事故,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2.17 对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码头损坏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9.2.18 海事警戒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环境保护 9.4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 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船舶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 作人员轮流操作施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 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 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及运 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 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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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
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
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不得占用
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
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
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
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
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 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6 份;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6 份。
10.1.3 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
(1)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施工场地布置;
(4)施工工艺流程;
(5)施工进度计划;
(6)材料供应和检验;
(7)施工技术措施;
(8)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9)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1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11)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0.1.4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 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1.5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 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48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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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 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 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0.5
10.5.1 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
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
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0.5.2 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
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
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月度计划应在上
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0.5.3 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度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
情况汇报资料。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
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 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
程才能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 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 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 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交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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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 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
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40℃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8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10 级;
(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
(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l0mm及以上;
(6)流速或波浪: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2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P1:2000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5%。
工期延误天数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
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1.5.2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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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 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
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
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
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4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 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
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
费用。
11.5.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 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
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不同意 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1.6.2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6.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
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
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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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 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 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 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 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 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 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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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 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 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 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 重新申请验收。
13.5.1.2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 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 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 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抽检
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 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 的试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 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 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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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 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仵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进行有必要的考察。
14.1.5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 方式:(签订合同时明确)。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
14.2.4 承包人委托 进行试验检测。
14.2.5 发包人委托 进行第三方检测。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4.4.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14.4.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 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4.4.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
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 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 时,应调整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 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0%,则该支付子目的单 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 目已完工的全部工程数量。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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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 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 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 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 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除钢材、水泥及商品
混凝土)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
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文 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2)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计算式:A=∑×C×E 当 B>1.05C 时
A=∑×C×E 其中:A 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当 B<0.95C 时
B 为施工期的调价因素的各自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C 为招标控制价文件编制期的调价因素各自的信息价
E 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以招标控制价确定的消耗量为准)(3)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7 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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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
标准和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 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25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6 份。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1.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少于 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开工预付款。
本工程开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0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 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 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
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将该款收回。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17.2.2.1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48小时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预付
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出具。
17.2.2.2 出具保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
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
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 本条修改为:预付款不予扣回,抵作进度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
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
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
50
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
(不计复利)。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舟财建<2014>24号)。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85% 支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总价85%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结算审定前 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工程结算值的 98.5%;尾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60天内付清,尾款不计息。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 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
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
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
款金额。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其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 最后结算。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4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28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交工资料一式6份,声像资料一式6 份。
51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交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 收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交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交工资料,完成 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18.3.7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浙江 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承包人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 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间要求详见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
缺陷责任 19.2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 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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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 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
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
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 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
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
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8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暂按 5 ‰计。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
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实际投保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发包人与承 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经监理人签证后向承包人予以
计量支付,如保险公司的保单金额超过该子目投标价,则按该支付子目投标价计量支付。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已包括在承包人中标价内。
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按 5‰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
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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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 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
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
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 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
(6)/。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 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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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 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 况;
(10)承包人违反第13.1款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 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 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 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
55
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
录纳人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 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 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 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 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 约金;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 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 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 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 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2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 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3万元的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 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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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 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 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 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 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 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 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
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4.4诉讼
57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 交给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5 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25.1.2 总监理工程师:。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25.1.5 发包人代表:。
25.2 工程和占地
25.2.1 永久工程:。
25.2.2 临时工程:。
25.2.3 永久占地:。
25.2.4 临时占地:。
25.3 日期
25.3.1 计划开工日期:;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25.3.2 计划竣工日期:;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曰期:。
25.4 其他
工程价款必须经财政局审计,并以财政局盖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依据,方可办 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受区财政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核 增额及超过 5%以外的核减额,其追加的审核费用有施工单位支付,具体按照浙价服〔2009〕84 号文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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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
协议。
为一个施工标段;
1.1 建设地点:;
1.2 建设规模:。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失效。
59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60
协议书附件
1、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2、履约担保
3、预付款担保
4、支付担保
5、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6、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7、银行保函
61
附件 1、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项 目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后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 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 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 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 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 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 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 档。
62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 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者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 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年 月 日
63
附件 2、履约担保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
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
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
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64
附件 3、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 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 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 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年 月 日
65
附件 4、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签订了

(工 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 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 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 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66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 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 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邮政编码:
传 真:

地 址:
67
附件 5、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 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 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项目名称);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 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 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 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68
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 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 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 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 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 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 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 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 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 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69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70
附件 6、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项 目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后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 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 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 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 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 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
71
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 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 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者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 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份,当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年 月 日
72
附件 7、银行保函
(具体格式由担保银行提供)
73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
1.2
1.3
1.4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 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2.1
74
第五章 图纸
请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领取附件中下载
7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6
一、投标文件格式
77
一、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7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79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
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
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80
四、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获取招标项目信息中招标人(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 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 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 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 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 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投标须知”第 1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 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保证金已递交。
□我方已列入《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企业名单》,已领取《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 保证明》,额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备注:请在对应的方式前面打勾√
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 章)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日 期:年 月 日
81
五、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
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2000 元/天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5 %签约合同价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 元/天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 %签约合同价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合同期内不调价
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10 %签约合同价
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等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所 列 费用的 / %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
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 率加手续费,不计复利
11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1.5%合同价格
12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82
六、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
83
七、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姓名)系(投标
单 位)的 法 定 代 表 人,在 参 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投标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投标竞争,保证无被挂靠投
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所有投标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
并做好投标资料的保密工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投标、与其他
企业串通投标、利用或窃取其他投标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的
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投标资料或机密时,同意招标单
位取消本企业的投标、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
要求退还。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84
八、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 资参股的关联企业 情况
备注

注: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 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 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85
九、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
姓 名年 龄专 业
职 称公司单位 职 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
a.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双面复印)、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港口与航道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 业证书)或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2、拟任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项目经理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 内容。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经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 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 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 程”。
(3).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 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本表后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本企 业近 3 个月内(任意一月)有效的社保证明;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 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86
十、诚信系统信息表
诚信系统信息表
投标人全称
企业主项资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等级(填 AA、A、B、C、D 或 未参加)
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姓名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填是或否)备注
项目经理 (专业 级建造师 注册证书或水运工程三 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证 书信息、职称证信息、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本表后附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未按要求填写或 未附打印件的,相关内容 视为未公开。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 息)

注:上述人员未填写或未附查询结果打印件视作未公开。
87
自2020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88
履约行为表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1、近一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 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 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2、近三年(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 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以在中国裁判文 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 果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 3、有 无 被 信 用 中 国 网(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

89
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提交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资 料,如逾期未提交的,自愿接受发包人或有关部门将该违约行为报 送“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90
第七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组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原则上应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嵊泗县分中心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特殊工程项目,经相关行政管理部 批准可由招标人在相应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对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开始前选举产生。
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准时到达评标 现场,评标开始前应进行签到,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身份的核查。
二、评标方法
本评标办法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摇号抽取方法: 方法一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 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 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 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 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 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 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 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 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明确拟采用的方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审查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从事为评标专家服务的
91
辅助性工作,不得参与任何投标文件审核、评定等工作。评标专家评标期间,非评标工作 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查阅、记录和统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应首先选用书面形式,确实需要采用 口头形式时,应优先选用询标对讲系统询标。
三、评标具体内容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 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 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若摇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摇号,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经行政监督 部门、县审招办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第一中标人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因违法违规被取 消中标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92
附件: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三级>(含)以上或者<施工专 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三级>(含)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 主要负责人 A 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 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 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项 目经理必须具有 B 类安全考核证书;项目安全员必须 具有 C 类安全考核证书,其中安全员配备符合建质 <2008>91 号文件规定。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 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 在限制期限内)。
5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证水运工程叁级>或者<建造师证港口与航道 工程一级>;并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无在建 项目。
6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 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7项目班子配备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 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及项目技术 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 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全部公开的,须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 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表》打印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 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技术负责 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 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 具有本企业近 3 个月内(任意一月)有效的社保证明;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 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 出诚信承诺。
9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行贿犯罪记录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5 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93
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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