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长沙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智能制造实验室建设设备部分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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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017010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科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智能制造实验室建设设备部分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01701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合格。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5465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340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支付余款(无息) 4.2 收款账户: 浦发银行长沙河西支行(湖南科瑞特科技有限公司:6610015470000083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叁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4)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所供产品的规格、数量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所供产品的功能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所供产品的外观完好,无严重碰撞、生锈等明显瑕疵。所有产品均已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交货时间、地点、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6.1验收工作分为外观验收、技术验收、项目验收三个方面实施。 (1)外观验收、技术验收:乙方需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进货渠道,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组织专人会同乙方共同对到货产品进行拆箱,对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配置及消耗品、技术资料、技术参数进行逐一核对检查。 (2)项目验收:项目内涉及的所有设备均已完成外观收、技术验收后,由乙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人确认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相关专家组织项目现场验收,并书写验收书。 6.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3乙方所供产品的规格、数量、功能等均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本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的要求。 6.4乙方所供产品的外观完好,无严重碰撞、生锈等明显瑕疵。 6.5所有产品均已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6.6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本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的附件 、工具、技术资料等齐全;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6.7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与投标时所报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名称等一致,否则无法通过验收。 6.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9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0验收方式:项目按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若验收结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供货要求,甲方享有依法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质保期内发现的缺陷,甲方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传统和新媒体方式通知乙方。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止损并提出补救措施,同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完成本项目必要的工作配合。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三年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5.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乙方应对所有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交底,乙方对项目安全全权负责,对安装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确保质量。在安装期间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文明施工。 8.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如属乙方因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开工前提交现场安装管理人员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给甲方,以便双方工作联系和沟通。 11.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1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交货时间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重新招标采购的,在其他供应商完成供货和验收期间,为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乙方所供产品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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