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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4年度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
招 标 文 件
(电子招标投标)
项目编号:czsjqt202409-010
招 标 人: 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发 布 日 期: 2024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22第四章 评标办法24第五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服务要求32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4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62第八章 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8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度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0日8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sjqt202409-010
项目名称:2024年度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
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雨棚内设备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60.83元/端口;雨棚外设备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96.80元/端口;室外大功率设备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96.80元/端口。
采购内容: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服务要求》。
供货期: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供货通知(包含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起不高于30个日历天。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每推迟一天,按5000元/天处以违约金。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相应供货和服务能力;
2.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⑧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投标。
3.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2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 接受其被确定为中标人。
备注:第2、3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9月20日至 2024年10月10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10月10日8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网上开标,投标人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网上开标(网址: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操作手册见https://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6/20240510/f0637388-583d-4c69-8331-05b6adfcf24d.html。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6万元,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2.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42148;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623;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88727795384;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2024年度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投标保证金”(备注可自行简写)。
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3.投标保函要求: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只接受电子保函。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投标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
(2)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4.备注:
(1)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第24.4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5、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4年10月
1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6、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550-3519519、18005505728。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中都大道城投大厦13楼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9、1800550572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550-3519519、1800550572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说明与要求
1.1项目名称2024年度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
1.1项目编号czsjqt202409-010
1.1供货期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1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1.2招标人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2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550-3519519 18005505728
1.3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4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5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雨棚内设备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60.83元/端口;雨棚外设备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96.80元/端口;室外大功率设备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96.80元/端口。 投标报价和综合单价均不得高于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2.1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3.1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4.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
7.2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1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16626元;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中标单位,每个标包中标单位在获取其中标通知书时按预算比例分摊后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12.2专家评审劳务费费用或支付标准:按实结算; 支付主体:招标代理机构。
17.1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4年10月1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17.2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2024年10月8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2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4投标保证金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25.1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每个标包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章;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代理机构)
26.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8点00分(北京时间) 注: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7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29.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29.3开标程序(1)解密时间: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8时00分至2024年10月10日9时00分。 (2)开标顺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30.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评标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2.1.1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名,并标明排序。
32.1.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32.2中标通知书发出形式数据电文。
36履约担保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 金额:中标合同金额×2%,取整到千位;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如未按期交齐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扣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要求缴纳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其他相关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 ①保函形式须为见索即付型(无条件保函); ②须经招标人认可。 2、采用担保保函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3、采用商业保险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4、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37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应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商讨书面合同签订事宜。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付款方式、时间、条件1.分批次供货,每批次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合格工程量价款的60%(认可的已安装完成的充电桩工程量); 2.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完成且经竣工验收后,经终审结算、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70%,结算价款剩余30%作为运维金。 3.以工程竣工日期为运维期起始日期,每运维满一年支付结算价款的6%,第五年运维期结束后按运维期考核标准考核后的剩余价款。
电子招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均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相关要求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并确保联系方式有效,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变更招标方式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其他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中标无效,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 3、本项目严禁非法转包,一经发现,招标人依法处理。
特别提示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登录即可免费查看,4009980000。 4.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6.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7.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8.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0.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2.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3.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14.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信用报告出具有关问题可咨询滁州市信用办0550-3035032。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人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范围:
2.1 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2.2 技术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3.标包划分:
3.1本项目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方式:
4.1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招标项目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
6.评标办法:
6.1本次招标评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
7.投标人资格:
7.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费用
8.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 踏勘现场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采用)
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 联合投标
1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12.1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专家评审劳务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13.1投标人一旦按规定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便评委审核。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3.2投标人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要求等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前缴纳,银行转账形式的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1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5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投标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安徽省及滁州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招标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3.6 凡投标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且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曝光。
13.7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效力不因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改变。
14.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招标文件
1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
16.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1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服务要求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16.2 除16.1款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6.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16.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7.招标文件的异议、澄清
17.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留言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7.2 招标人可以澄清招标文件,并以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澄清的方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8. 招标文件的发出
18.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招标答疑等均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
19. 样品(本项目不采用)
19.1凡需要设置样品情形时,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并明确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中标样品封存等事项。(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合格且样品需要提供给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在投标人提供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方可生效,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9.2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样品送检方式、检测费用支付方法、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处理方式。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20.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20.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
2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二(技术标)和投标文件三(商务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21.2投标文件的编制
21.2.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1.2.2本次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电子系统中制作、签章、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21.2.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1.2.4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1.2.5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招标文件中“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21.2.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21.2.7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22.投标报价
22.1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服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即为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所包含的一切应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主材、导水槽、预埋件等辅材、安装配件等,中标人提供产品需能直接在现场进行安装,招标人无需采购其他任何辅材及配件)、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设计费、招标代理、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及售后服务期内发生的任何缺陷的修复等所需的一切费用。中标价格除合同约定调整内容以外的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招标人后期不再追加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22.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3投标报价是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交付验收的价格,其单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单价。
22.4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2.5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本次招标最高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6如投标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投标货物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22.7投标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中标价格中扣除。
22.8投标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3. 投标有效期
2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4. 投标保证金
2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2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2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4.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2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4.5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规定执行。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1.2.5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6.投标文件上传
26.1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26.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7.投标文件的递交
27.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27.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7.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投标无效。
2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8.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招投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加密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29.偏离
29.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9.1.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无效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29.1.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29.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29.1.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对于本章第29.1.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五)开标和评标
30. 开标
30.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0.1.1招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
30.2开标程序
30.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30.3开标异议
30.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1.评标委员会
3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被更换的成员评标评审意见无效。
3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32.评标原则
3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3.评标
3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合同授予
34.中标公示
3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
3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6.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业绩奖项公示
37.1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得分业绩进行公示。定标
38.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通知
39.1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履约担保
40.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40.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4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签订合同
41.1本项目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9款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41.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1.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1.4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条件。
41.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2.1 重新招标
42.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2 不再招标
42.2.1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七)纪律和监督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43.1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44.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45.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6.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八)投诉
47. 投诉
47.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47.1项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一)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重要要求(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检验电子标书。
2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列证书、证明材料: 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书”)
(3)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4)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重要提示:
(1)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①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②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相关证书等政务数据,投标人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
(2)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1.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书);
(3)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4)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2.审查办法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人审查资料进行核验。
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
3.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2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要求对投标人的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保证金不按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结果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第四章 评标办法
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标包投标人依次进行资信、技术、商务文件审查,对均满足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各项评审因素打分,合计的总得分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总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总得分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2.资信标评审(37分)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审细则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业绩5分自2021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每具有一个非机动车充电桩设备(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备)供货业绩(含正在运营的)得5分,其他的不得分,本项满分5分。 注:①证明材料中必须体现出首页、供货设备明细所在页、盖章页等。 ②投标人投标时只须提供1个评审业绩,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1个,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1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1个)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1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证明材料扫描件,如证明材料不能反应评审内容的须另外提供经业主(合同甲方)盖章证明的扫描件。
1企业实力5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本项满分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查询截图。
2人员配备11分1.项目设备安装团队成员,每提供1个电工证的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本项满分5分。 2.运维服务人员配备: ①专职运维项目经理(仅限1人):具有网络(或通信)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高级电工证书或国家注册类证书的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 ②除专职运维项目经理以外,每提供1名持有电工证的人员,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本项满分4分。 注:项目设备安装团队成员与运维服务人员可重复。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人员配备清单和投标人为其上述人员缴纳的投标前近3个月社保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两个月内有效)和相应证书扫描件。
3所投产品责任险4分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承诺,承诺中标后运维期间每年按时为其全部所投产品购买责任保险:保险保单中同时载明①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整(含5000万元);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整(含500万元);③单次免赔额不得高于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的得4分,其他的不得分,本项满分4分。 注:中标公示结束后15个日历天内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保险扫描件。投标文件中提供包含上述评分内容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4技术参数响应12分根据投标人所提供设备参数,对应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进行评分:雨棚内设备参数,带“◆”项,每满足或优于一项指标,得0.3分,共20项,满分6分。室外无雨棚设备参数,带“◆”项,每满足或优于一项指标,得0.2分,共20项,满分4分。室外大功率设备参数,带“◆”项,每满足或优于一项指标,得0.1分,共20项,满分2分。注:标◆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须提供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否则不予以认可。 4.非打“◆”项的其它指标,投标文件中无需列明,投标文件中提供全部参数响应的承诺函的(格式自拟),未全部响应或未提供的均按无效标处理。且在合同签订后将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处理。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技术参数响应表(格式见第六章附件)和货物的详细配置清单(格式见第六章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投标人资信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
3.技术标评审(20分)
序号 评分因素分值评审细则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运维方案10分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运维方案的便民性、合理性、系统性及保障性、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应急事故、日常投诉、本地化服务等具体应对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运维工作人员配置、巡查排故方案及措施、故障级别划分以及根据各级别故障的响应时间、解决方案等,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比,优的得10分;良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注:优的标准: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全面、有层次、完整、可行、有针对性。方式适当,能够保证充电桩正常运维。 良的标准: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内容相对全面、完整、可行、方式适当,总体上能够保证充电桩可靠运维。 一般的标准: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内容一般、总体可行、方式一般,总体上基本能够保证充电桩可靠运维。评审核验投标文件中的下述文件: 投标文件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2应急方案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突发性问题及特殊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进行评审; 1.对项目情况非常了解,方案切合实际,针对性、实用性高的,得10分; 2.对项目情况基本了解,方案基本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得8分; 3.对项目情况有所了解,方案简单,针对性、实用性有待提升的,得6分; 4.方案不合理或未提供,不得分。评审核验投标文件中的下述文件: 投标文件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注:
1.各投标人技术标总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取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该项目技术标为暗标横向评审,暗标横向评审技术标不设目录,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及各评分点分别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该评分点作零分处理。
2.1 技术标暗标不设空白页。技术标投标文件封面不出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内容,格式以系统设置为准。正文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进行排版;
2.2技术标暗标正文文字排版统一使用中文宋体字体,文字为白底黑色,图表采用黑白灰色(不得采用彩色);文字部分不得插入任何图表(可以用“见附图x”或“见附表x”说明)。所有附图、附表必须依次附在各章对应评分点内容的文末,计算在页数要求内;
2.3 正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行距为单倍行距,不勾选“如果定义了文档网格,则对齐到网格”;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章、节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2个汉字,段落前后不设空行;正文版面不加页眉、页脚、边框、下划线等标志,正文页码用小五号阿拉伯数字,居中。单位符号中有上下角标要求的,必须在相应位置做角标;
3、技术标暗标文件的格式、制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一分项扣0.2分。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暗标)部分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暗标评审仅限评标环节。评标结束后,如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等,经认定评标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此时不再受暗标评审约束,但在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中发现投标企业技术标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的,对应技术标评分点仍按零分处理。
5、如所有投标企业技术标都出现能反映企业信息等相关内容的,该项目流标。
4.商务标评审(43分)
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
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商务标签字盖章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章。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
2响应性评审标准供货期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报价评审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报价(43分)1.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其得分为满分; 2.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3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本项分值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

商务标评审表注:
(1)只有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才能参加评分。
(2)本表所称投标报价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多算投标报价、多报费用不扣减)。
(3)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出来后,除数字计算错误外,其他情况均不再调整。
5.评标方法
5.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名,并标明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总得分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5.2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6.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应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必须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2评标委员会应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再进行资格、技术标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评审。
7.1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阅读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项目情况材料。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7.2推荐中标候选人
资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8.评审内容
8.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8.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3详细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8.4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中标价原则上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9.无效投标条款
9.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1)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9.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经评审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9.2.1商务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商务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中有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审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9.3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视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8)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前后不一致的。
(9)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0)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11)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2)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3)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14)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0.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其他评标办法请一并修改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0.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规定进行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此报价即为中标价。
10.4评委会修正错误的原则:
10.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投标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时,以招标数量为准;当分项报价清单、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0.4.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开标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10.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投标人在系统中确认。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1.评分标准
11.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11.2技术标评分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11.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12.评审结果
12.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2.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7)评标情况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3.其他
13.1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项目,包括经开区、南谯区、琅琊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非机动车棚充电桩安装。安装内容包括智能化充电设备及配套市电施工约1100台,11000个设备端口;上述工程体量为估算量,具体数量以施工现场实际安装量为结算依据。
1、实施内容:智能化充电设备及配套市电施工。
2、项目实施
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单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招标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智能充电设备服务标准和要求
3.1智能充电设备安装要求
智能充电系统需与车棚一体化设计,要求配备符合标准且拥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系统,配备的电子元器件产品质量和电力电缆的敷设及防护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智能充电桩系统需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自动断电、充电故障报警、高温报警、语音播报等功能,标准车棚设置的充电孔位不低于10个,孔位间距设置合理,能够满足多型号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需求。
智能充电桩必须是以平台化管理的大数据架构系统,平台可查看站点信息、设备信息、用户信息、设备在线状态、充电起止时间、消费情况、充电状态、结束类型等。平台需具备智能识别功能,根据不同车型的充电功率、充电时长、结束状态等具备智能识别功能。能够满足平台端及客户端远程控制功能,对充电、断电、续充能够实现远程控制。具备安全防护及断电控制程序,当用户充电出现过载、过压、高温、漏电,充电桩能够自动检测,启动充电保护并执行自动断电程序。异常断电状态能够进行智能管理,当用户充电过程中出现插座误拔、充电器异常情况,系统启动充电保护并执行自动断电程序。对充电过程中的异常断电,能够保存充电状态,来电后恢复之前的充电状态。软件平台能够对充电桩的使用情况(插座数量、用电量、使用次数、平均时长、使用天数)进行监管、统计、并生成报表。
智能充电桩设备必须用阻燃材质材料,充电桩内置独立的电能计量装置,能计量单次和累计的充电电能,所有的用电量需上传到平台,用户充电完成按照实时收取费用。具备断电保护和防护装置,当充电桩检测到车辆已充满或充电进行中出现漏电、高温、过载、过压时,充电桩能够启动充电保护装置。每个充电插口都应具有独立的过载、过压、欠压、过充、短路、高温、漏电的防护措施,充电插座应配置自复位式防尘、防雨盖等防护装置,保证使用过程中设备用电安全。室外充电桩防水等级应不低于国家质量标准规定。
智能充电桩用户可通过多种方式充电,支持移动端扫码及刷卡支付等。用户端能够查询到运行状态、空闲插座、充电功率、充电时间、计费信息、故障提示信息等信息。能够支持远程断电,当手机软件内点击停止充电按钮,充电桩应停止供电。充电完成能够显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充电用时、充电状态、订单总价等内容。
电力线缆需埋地或穿桥架(槽、管)处理,不得裸露。地埋深度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桥架(槽、管)的规格、尺寸和安装工艺需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充电桩控制主机需配置专用断路器,安装在防雨型配电箱体内,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断路器应兼具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智能充电系统配套电力电缆的选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
3.2智能充电设备服务标准及参数
(1)智能安全充电设备(支持扫码及实体卡支付)。
(2)开放统一的运营管理监控平台。
(3)本地化7*24小时维护体系。
(4)提供设备保险保障。
(5)设备参数响应(不低于各项参数)。
(一)雨棚内充电设备参数要求
序号类目参数要求
设备外观
1◆壳体材料防火PC+ABS 材质(不低于)
2◆阻燃等级UL94-V0(不低于)
3使用场地室内、室外
4◆工作温度-20~60℃
5◆工作相对湿度≤90%
6◆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设备输入、输出参数
1输入电压AC220V±10% 50Hz
2◆输出电压AC220V±10% 50Hz
3◆最大输出功率单路最大输出 1000W,整机最大输出10KW (不低于此标准)
4电能计量每路充电口独立计量,计量精度可达二级标准
5◆输出通道十路独立控制输出,每路最大输出功率1KW(可设定)
6◆待机功率≤6W
入网方式
1◆网络方式不低于4G全网通网络 具有独立联网或者通过主从机无线组网后联网的功能
2设备人机界面触摸按键或机械按键+数码屏或LED灯
插座线路要求
1主要材质PC+ABS 阻燃材料
2防爆等级IK09
3配电线路铜芯线缆,明敷时应采用阻燃线缆
4穿线管或盒金属材质
5插孔五孔插座、防误插触电保护、插孔保护门保护
智能功能
1◆安全性保护电子漏保、温度检测、雷击保护
2◆漏电保护发生漏电即判定立即切断所有通道输出。待自检完毕后将正常通道置为空闲,异常通道标记为故障
3空载断电判断功率支持
4空载断电延时时间支持
5充满判断功率支持
6高温判断阀值支持
7最大充电时间支持
8多种计费模式按时/按功率/按电量/按电量+服务费/包月/白名单等方式 按功率给时间:最少四档功率灵活配置 按电量+服务费:支持峰平谷三段电价+服务费模式计费
9自行调节输出时间
10刷卡扣费金额可调
11月卡功能
12刷卡退费功能
13设定连续刷卡次数
14◆充满自停当充电器红灯转为绿灯后,涓流充电2小时(时间可调)
15◆拔掉断电拔掉后断电时间可设定
16◆空载断电
17◆支付方式同时支持微信、支付宝、充值卡
18◆断电记忆
19◆过载保护过载值可设定
20◆短路保护
21◆过温保护
22语音播报全程语音提示,引导用户操作,语音提示可设置开关
23夜间断电可设定断电时间点
24其他功能远程OTA升级

(二)室外无雨棚充电设备参数要求
序号类目参数要求
设备外观
1◆壳体材料防火PC+ABS 材质(不低于)
2◆阻燃等级UL94-V0(不低于)
3使用场地室内、室外
4◆工作温度-20~60℃
5◆工作相对湿度≤90%
6◆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7充电横杆或支架金属充电横杆支架(需做防腐措施)或充电蘑菇头样式,具体样式按现场实际需求为主。
设备输入、输出参数
1输入电压AC220V±10% 50Hz
2◆输出电压AC220V±10% 50Hz
3◆最大输出功率单路最大输出 2200W,整机最大输出10KW (不低于此标准)
4电能计量每路充电口独立计量,计量精度可达二级标准
5◆输出通道十路独立控制输出,每路最大输出功率2.2KW(可设定)
6◆待机功率≤6W
入网方式
1◆入网方式不低于4G全网通网络 具有独立联网或者通过主从机无线组网后联网的功能
2设备人机界面触摸按键+数码屏/机械按键+LED 灯
插座线路要求
1主要材质PC+ABS 阻燃材料
2防爆等级IK09
3配电线路铜芯线缆,明敷时应采用阻燃线缆
4穿线管或盒金属材质
5插孔五孔插座、防误插触电保护、插孔保护门保护
智能功能
1◆安全性保护电子漏保、温度检测、雷击保护
2◆漏电保护发生漏电即判定立即切断所有通道输出。待自检完毕后将正常通道置为空闲,异常通道标记为故障
3空载断电判断功率可设定
4空载断电延时时间可设定
5充满判断功率可设定
6高温判断阀值可设定
7最大充电时间可设定
8多种计费模式按时/按功率/按电量/按电量+服务费/包月/白名单等方式 按功率给时间:最少四档功率灵活配置 按电量+服务费:支持峰平谷三段电价+服务费模式计费
9自行调节输出时间
10刷卡扣费金额可调
11月卡功能
12刷卡退费功能
13设定连续刷卡次数
14◆充满自停当充电器红灯转为绿灯后,涓流充电2小时(时间可调)
15◆拔掉断电拔掉后断电时间可设定
16◆空载断电
17◆支付方式同时支持微信、支付宝、充值卡
18◆断电记忆充电过程中如果遭遇停电,记录当前充电状态,供电后自动恢复充电
19◆过载保护过载值可设定
20◆短路保护
21◆过温保护
22语音播报全程语音提示,引导用户操作,语音提示可设置开关
23夜间断电可设定断电时间点
24其他功能远程OTA升级

(三)大功率室外充电设备参数要求
序号类目参数要求
设备外观
1◆壳体材料金属材质
2◆阻燃等级UL94-V0(不低于)
3使用场地室外
4◆工作温度-20~60℃
5◆工作相对湿度≤90%
6◆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7设备造型金属充电支架(需做防腐措施)或充电蘑菇头样式,具体样式按现场实际需求为主。
设备输入、输出参数
1输入电压AC220V±10% 50Hz
2◆输出电压AC220V±10% 50Hz
3◆最大输出功率单路最大输出 3500W,整机最大输出7KW(不低于此标准)
4电能计量每路充电口独立计量,计量精度可达二级标准
5◆输出通道2路独立控制输出,每路最大输出功率3.5KW(可设定)
6◆待机功率≤6W
入网方式
1◆入网方式不低于4G全网通网络 具有独立联网或者通过主从机无线组网后联网的功能
2设备人机界面触摸按键+数码屏/机械按键+LED 灯
插座线路要求
1防爆等级IK09
2插孔设备自带双五孔插座采用金属材质,插座插拔次数不小于5000次。
3其他要求设备自带双五孔插座,自带保护门,并具备有效期内的“CCC”标志,符合国家标准GB/T2099.3-2015。自带防雨帽檐。插口自带硅胶,防水防尘。
智能功能
1◆安全性保护电子漏保、温度检测、雷击保护
2◆漏电保护发生漏电即判定立即切断所有通道输出。待自检完毕后将正常通道置为空闲,异常通道标记为故障
3空载断电判断功率支持
4空载断电延时时间支持
5充满判断功率支持
6高温判断阀值支持
7最大充电时间支持
8多种计费模式按时/按功率/按电量/按电量+服务费/包月/白名单等方式 按功率给时间:最少四档功率灵活配置 按电量+服务费:支持峰平谷三段电价+服务费模式计费
9自行调节输出时间
10刷卡扣费金额可调
11月卡功能
12刷卡退费功能
13设定连续刷卡次数
14◆充满自停当充电器红灯转为绿灯后,涓流充电2小时(时间可调)
15◆拔掉断电拔掉后断电时间可设定
16◆空载断电
17◆支付方式同时支持微信、支付宝、充值卡
18◆断电记忆充电过程中如果遭遇停电,记录当前充电状态,供电后自动恢复充电
19◆过载保护过载值可设定
20◆短路保护
21◆过温保护
22语音播报全程语音提示,引导用户操作,语音提示可设置开关
23夜间断电可设定断电时间点
24其他功能远程OTA升级

(四)充电设备平台功能要求
序号类目参数要求
1数据大屏承诺可根据业主需求进行调整
2数据总览页面 (登录后默认页面)可以查看该用户相关的各种数据,包括设备数量、营收统计、收入流水、电量统计等信息,各个片区或者充电站的使用排序信息等等。
3移动端和PC端功能同步承诺支持
4设备管理可以查看设备在线数量,运行中设备数量、设备离线数量;使用中端口数,空闲中端口数;使用中端口功率查看;设备异常可显示具体离线时间及上线时间精准到分钟;支持批量操作、数据导出等基本功能。
5片区、站点统计片区、站点统计可以查询具体的数量及详细片区、站点名称等;支持批量操作、数据导出等基本功能。
6订单管理支持强制退款、部分退款、充电曲线图、订单报表下载(年度、月度、日三档查询)、订单详情数据查看及下载(订单号、设备号、用户账号、充电时间等基本信息、充电信息、支付信息)
7充电服务监控监控充电订单、异常订单报送、设备线上指导消除异常
8运营商管理以场地或区域为单位,可灵活配置多方运营商分账。
9财务管理财务日、月、年报(微信、支付宝消费、充值、退款统计)、扫码流水日、月、年报(微信、支付宝、充值卡消费、支持按片区或小区名称账单导出)、虚拟卡(实体卡)账号余额统计导出(充值时间、账号余额)、虚拟卡(实体卡)消费账单查询;支持财务数据查账、支持后台退款,且相关账单导出功能;
10电量数据管理按商户、按区域、按场地、按站点、按设备电量数据管理及生成报表,支持批量操作、数据导出等基本功能
11报表统计承诺可根据业主需求对平台现有数据进行报表完成调整
12支付渠道除微信、支付宝及充值卡支付外,承诺可免费根据业主需求开通新的支付渠道
13人员角色管理可根据不同人员,下发不同期限账户(管理、运营、财务、运维等)
14活动中心承诺可根据业主要求制定不同活动
15广告展示客户端需预留广告展示位置,弹窗及固定位置各一个,均可支持广告滚动;未经业主允许严禁任何广告插入。
16用户管理统计用户注册时间、近期操作时间、基本信息、卡券情况、财务流水、订单等基本信息,支持批量操作,支持数据导出
17卡券管理统计展示用户实体充电卡、虚拟充电卡、虚拟优惠券等数据情况,可进行优惠券的设置与发放(包含满足条件自动发放、数据导入定向发放)。
18价格管理支持按照时间段(以小时为单位)对电价、服务费进行调整和修改。

3.3充电设备免费维保
智能便民充电设备由充电桩中标单位安装,设备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本地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免费设备运维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便利、实惠、可靠的充电服务。
4、其它要求
4.1由中标单位进行智能充电系统、充电运营信息管理平台、配套的电线、配电设施,以及合同期内智能充电系统的免费升级、维护;智能充电系统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智能充电桩需附带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授权销售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产品检测报告、其它证明设备符合采购要求的材料。若后期招标人有增加设备的需求,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设备。
4.2智能充电车棚的布局设计要合理灵活,造型美观、选材优良、有设计感,占地面积尽量合理。充电孔位设置合理、距离均匀,能够满足多车型充电需求。
4.3投标人须勘察项目现场,仔细了解项目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工程难度和交付的时间要求,合理评估本项目的采购范围及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及设备采购周期、工程配合、验收交付、交付后的运维服务保障周期等事项的合理要求。稳妥可靠的选择相应的方案、材料设备等,在项目要求的运维期限内,编制合理的运维投标方案。
4.4中标单位负责智能充电系统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程移交后五年),每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中标单位需对于充电过程中的因充电设备原因造成的自燃、爆炸等意外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充电装置提供一定额度的商业保险。
5、服务要求
5.1注意施工现场安全,任何因施工造成的人员伤亡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5.2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等设施的接驳及使用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5.3因施工需停电的,应提前向招标人、或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物业公司具体安排进行施工,不得影响社区正常生活秩序。
5.4隐蔽工程的施工,须在建设、监理单位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竣工验收及交付
非机动车充电桩安装项目完工后,由经开区、南谯区、琅琊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住建部门、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验收组验收通过后,报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复验通过后,招标人协助中标人对项目进行五年期的运维管理。
在项目完成并满足交付条件后,由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各区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住建局审批。非机动车充电棚项目验收通过后,由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费用。
7、项目运维(运维期)
中标单位服务期间需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及上门服务,每个充电桩公示安全提示、报修电话、使用说明,公示方式应明显、清晰、牢固,接到报修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问题,严重问题的解决不得超过72小时,维护期为移交后五年。
运维团队必须配备客服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充电用户可以联系到相关客服人员,设备必须丝印或者印刷客服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监督投诉为工投新能源电话)。有效投诉电话为运维团队考核指标之一,考核标准参考行业相关标准。
8、保险要求
中标单位须每年按时向招标人提供全部所投产品购买责任险的保险凭证扫描件。
(二)施工工艺要求
序号名称技术标准
1智能充电桩设备及安装1、满足设计规范及安全使用要求,单座车棚配置数量满足使用要求,端口标准间距1.2m,具体可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最小间距不低于0.8m(常规设备为1台主机带10个端口,具体可根据现场决定使用匹配的充电桩)。 2、包含设备、安装的管、线、分支电源线等所有配套的辅助用材(主机到端口配套的管、线、插座及设备接地等)。 3、必须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及材料检测等,招标人不再支付该费用。 4、关于设备接入使用运营平台费用,投标人需免费提供充电桩所需的运营平台或子平台,物联网卡流量费用为一台设备不得超过30元/年(含物联网卡流量费),交付后由中标单位免费提供使用五年运营平台,投标人需在标书中明确该项费用标准,中标后在产品使用期内接入运营平台费用标准不超过本次招标价格,具体价格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费用按年支付。 5、投标人提供的充电桩设备数据协议接口开放,须免费配合将充电桩纳入招采单位自己或指定的统一运营管理平台(平台费用由招采人负责)。若在运维期内招采人需更换充电桩运营平台的,平台端由招采人负责,设备端数据协议开放等对接工作由投标人负责,设备流量及设备运维按合同直至运维期结束;若五年运维期结束,招采人需更换充电桩运营平台的,投标人只负责设备端数据协议接口开放等对接工作,投标人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6、充电桩需要的信号等物联网卡含在内,需免费提供至少五年的物联网卡服务,服务期结束后配合招标人做好交接工作。此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后期实施时,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并调试、测试,招标人不再支付该费用。 7、智能充电控制器:使用场地:室内、室外;工作温度 : -20~60℃;工作湿度 :小于90%不凝露;供电要求:专用配电柜,内置空开、漏电保护器、避雷器;供电能力:总供电功率大于主线上并联设备同时工作功率;电线接驳要求:确保火线、零线、地线正确连接;输出口数:十路输出,独立控制;电能计量: 每个充电口独立计量,计量精度可达二级标准;防爆等级:IK09;防尘防水:IP54 ;过载保护:支持;过压保护:支持;过流保护:支持;过温保护:支持;升级:支持远程OTA升级;空载断电判断功率: 0.8W(可配置);空载断电延时时间:45秒(可配置);充满判断功率:10W(可配置);充满延时关闭:2小时(可配置);高温判断阀值:85℃(可配置);最大充电时间:10小时(可配置);扫码充电:微信、支付宝扫码充电,支持电子钱包刷卡充电:在线卡卡充值:微信/支付宝扫码充值。 8、中标单位提供的充电桩设备需在外表面丝印或者印刷滁州工投或工投新能源等logo独有标识,中标人需考虑美观、简洁、新颖等设计要求(中标单位设计的标识需得到招标人认可方可使用和安装充电桩)。 9、产品技术参数可和3.2相关参数前后映照,若有冲突按高标准参数实施。

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项目全部供货及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主材、导水槽、预埋件等辅材、安装配件等,中标人提供产品需能直接在现场进行安装,招标人无需采购其他任何辅材及配件)、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设计费、招标代理、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及售后服务期内发生的任何缺陷的修复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采购清单数量为预估数量,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并按实结算。
(三)商务要求
1、工程的施工、生产、安装、维修、检验、验收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2、供货时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有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相应证书,货物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情况必须由投标人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等技术资料予以支持。没有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不能视为响应。 (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供货时提供)
3、投标报价及相关说明
(1)投标人投标前应先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施工现场位置、地形、地貌、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现场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设计,并结合优化方案作出合理报价。设计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请投标人认真研究本次采购内容,如存在缺陷,请在质疑期内提出修改意见。
(2)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
(3)项目结算价=实际工程数量×投标综合单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审定签证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
4、质保及售后服务:
(1)中标人须提供的免费售后服务期及五年维修管理,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中标人须设有维修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监督电话负责用户的投诉。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详见项目维护的要求。
(4)保修期内中标人需每月提供免费的维护,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检查电源、线路等是否正常工作。
②检查锁定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如果工作异常,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
5、中标人须对充电设备维修负有维修义务,保证设备每天的正常工作。
6、交货期:总工期不超过100个日历天。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供货通知(包含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起不高于90个日历天。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每推迟一天,按 5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
7、交货地点:货物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8、验收:
(1)招标人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中标人予以配合。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招标人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2)货物在验收时,投标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 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投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
9、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仅供参考)
合同名称 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
编号
买 方: 卖 方:
电 话: 电 话:
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方)的 (项目名称)中所需 (产品名称)经公开招标,确定 (卖方)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其中:雨棚内设备综合单价为 元/端口;雨棚外设备综合单价为 元/端口;室外大功率设备综合单价为 元/端口)。
3、付款方式:
1.分批次供货,每批次供货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合格工程量价款的60%(认可的已安装完成的充电桩工程量);
2.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完成且经竣工验收后,经终审结算、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70%,结算价款剩余30%作为运维金。
3.以工程竣工日期为运维期起始日期,每运维满一年支付结算价款的6%,第五年运维期结束后按运维期考核标准考核后的剩余价款。
关于运维金的约定:中标人在运维期内未履行维保义务的,运维金不予支付。质量缺陷较多,多次催促整改不到位,处理不及时的,买方可动用运维金,用于质量整改。
4、合同交货期
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供货通知(包含但不限于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起不高于 个日历天。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每推迟一天,按5000元/天处以违约金。
注:卖方已按甲方供货通知按时交货,因现场条件不具备安装条件导致的卖方工期延误,应不作为工期考核范围。
平台收入提现手续费:支付宝、微信收取用户单笔千分之六的提现手续费。此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5、保密条款
签定保密协议等
其他约定
若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保险承诺函所需的保险,视为合同违约,买方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若卖方未能及时兑现本地化服务,视为合同违约,买方有权利要求终止合同;
7、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买 方: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卖 方: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二 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
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卖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2.2 买方:指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2.3 卖方:指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2.4 卖方项目经理:指卖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买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3 日期
1.3.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合同要求通知卖方开工的函件。
1.3.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3.3工期:指卖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3.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合同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3.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3.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4 合同价格和费用
1.4.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4.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中标工作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5 其他
1.5.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2.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2 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3、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招标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
5、合同协议书
卖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6、联络
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6.2 第6.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7、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8、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买方、监理人、卖方义务
9、买方
9.1 遵守法律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卖方免于承担因买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2 发出开工通知
买方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发出开工通知。
9.3 协助卖方办理证件和批件
买方应协助卖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9.4 支付合同价款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9.5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10、监理人
10.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0.1.1 监理人受买方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卖方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卖方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买方的事先批准,卖方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10.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买方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0.1.3 合同约定应由卖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卖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10.2 总监理工程师
买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卖方。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卖方。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卖方。
10.3 监理人员
10.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卖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卖方。
10.3.2 监理人员对卖方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10.3.3 卖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10.3.4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10.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10.4 监理人的指示
10.4.1 监理人应按第10.1款的约定向卖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10.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10.4.2 卖方收到监理人按第10.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10.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卖方应遵照执行。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10.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10.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10.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卖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10.5 商定或确定
10.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10.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合同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合同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11、卖方
11.1 卖方的一般义务
11.1.1 遵守法律
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买方免于承担因卖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1.1.2 依法纳税
卖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1.1.3 完成各项中标工作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0.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1.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1.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卖方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1.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卖方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1.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卖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买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卖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1.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卖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1.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卖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卖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买方为止。
11.2 履约担保
卖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买方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买方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卖方。
11.3 分包
11.3.1 卖方不得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11.3.2 卖方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11.3.3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卖方应向买方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1.3.4卖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11.3.5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买方书面认可。禁止卖方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中标的任务。
11.4卖方项目经理
11.4.1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卖方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买方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买方和监理人。卖方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11.4.2 卖方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11.4.3卖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卖方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卖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1.4.4 卖方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11.5卖方人员的管理
11.5.1 卖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卖方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卖方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1.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卖方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11.5.3 卖方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卖方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11.5.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11.6 撤换卖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卖方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卖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卖方应予以撤换。
11.7 保障卖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11.7.1 卖方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11.7.2 卖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11.7.3 卖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11.7.4 卖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卖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1.7.5 卖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11.7.6 卖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11.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三.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2买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2.1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买方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卖方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卖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12.2 买方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人员工伤的,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13卖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13.1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卖方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卖方。
13.2 卖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13.3 卖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卖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3.4 卖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卖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中标价格包含各项安全、文明措施费,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提出索赔。
13.6 卖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13.7 由于卖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13.8 卖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3.9 卖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3.10 卖方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11 卖方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3.12 卖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
13.13 卖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14 治安保卫
卖方对运至现场的材料及设备负责其安全及保管。
15 环境保护
15.1 卖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5.2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3 卖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卖方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卖方施工等后果的,卖方应承担责任。
15.4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6 事故处理
16.1 买方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16.2 卖方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6.3 工程开工前,卖方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买方备案。
16.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买方、卖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6.5 事故调查处理由买方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卖方应配合。
四.开工和竣工(完工)
17 开工
17.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卖方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买方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卖方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7.2 卖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7.3卖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卖方承担。
18 竣工(完工)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8.1买方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买方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延长工期。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2)因买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3)买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8.2卖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卖方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卖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卖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卖方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中约定。卖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卖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9 暂停施工
19.1 卖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卖方承担:
(1)卖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卖方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卖方擅自暂停施工;
(4)卖方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条款约定由卖方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9.2 买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买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延长工期。
19.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9.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卖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卖方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卖方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9.3.2 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卖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卖方的暂停施工请求。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9.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买方和卖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卖方发出复工通知。卖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9.4.2 卖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卖方承担;因买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延长工期。
五. 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20、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21、质量保证
21.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21.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2、包装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3、伴随服务
23.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23.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3.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23.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3.1.4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3.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六. 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24、标的物的交付
24.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4.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24.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招标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5、检验和验收
25.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5.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七.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26、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26.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6.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26.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八. 合同价款和支付
27、合同价款和支付
27.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27.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27.2.1合格的销售发票;
27.2.2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27.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27.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九. 违约责任
28、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9、买方违约责任
29.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
29.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0、卖方违约责任
30.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
30.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31、不可抗力
31.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1.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 索赔
32、索赔
32.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32.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32.2.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32.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3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32.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一. 履约保证金
33、履约保证金
33.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33.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3.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卖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天内
退回。
十二. 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34、合同的解除
34.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4.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4.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4.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5、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三. 合同的生效
3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十四. 争议解决
37、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37.1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附则
3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39、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附件:
运维考核表
指标 项目指标定义权重评分标准得分
巡检完成率按照要求周期性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反馈检查结果并拍照反馈巡检情况,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线路等。301、未按时序进度要求开展巡检工作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2、巡检内容不规范,未按巡检内容要求开展巡检工作的,每站扣0.5分;
充电桩清洁1、每月查看设备内部是否有积水或水汽凝结情况。如果有,请在断电的情况下,用干毛巾进行擦拭,并保证干燥后,方可使用设备; 2、每季对设备内部进行灰尘清洁,防止内部绝缘性能下降,如遇恶劣环境,可视具体情形缩短清洁间隔时间,并对设备外观进行清洁。 3、设备上的小广告定期处理。5每年对设备外观清洁程度进行扣分,清洁工作到位的不扣分,设备内部有积水、水汽凝结或灰尘明显的扣3分,设备上贴有小广告未处理的扣5分。
设备故障处理及时率日常故障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线缆破损或无法现场修复的故障需及时上报甲方。40普通客诉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维修,不扣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每耽误1个小时扣0.2分。 硬件故障,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备件,不扣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备件,每耽误1天扣1分。
服务申告处理及时率用户反映问题处理及时率,包括投诉、退费、充电咨询等。10用户咨询反映的问题需24小时内完成回复并处理解决,每出现1次扣0.2分。
充电平台故障处理及时率非机动车充电平台日常故障处理及时率10非机动车充电平台日常故障需在4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每出现一次扣2分。
资料报送1、各类应急救援突发预案是否齐全。 2、每月对充电桩进行系统的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定期报送甲方。5未报送业主审核并存档扣2分。巡检记录信息不完善的扣1分。巡检记录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扣5分。
保险所投产品责任险应答产品的责任保险每年在保险日期到期前提供新的保险扫描件。 若因贵方原因造成保险断保,每断保一天扣20分。
合计总分100
实际扣分情况
实际得分
计费标准满分100,每年进行考核打分。 考分得分≥85分,按照维护费用100%支付; 85>考分得分≥80分,按照维护费用90%支付; 80>考分得分≥75分,按照维护费用80%支付; 考分得分<75分,按照维护费用60%支付; 平台运维及充电桩运营维护甲方有权根据中标企业服务情况决定合同是否履行,暂定年考核分数低于70分可取消合同履行。本项目将采用运营维护考核机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机制。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信证明格式文件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一)
项目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书);
(3)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4)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详细的货物名称、规格、技术参数等【附技术参数响应表、货物的详细配置清单,格式见附件】;
(6)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信评审(评分)的支持资料;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2)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没有下列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8、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8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8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在信用中国(安徽)网站(网址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index.html),获取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3)服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本承诺声明:(投标人名称)对本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完全响应(除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已列出的负偏离参数以外内容)。若有幸成为中标人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若发现有偏离且不能按招标人要求调整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招标,我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工期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投标单位名称: (签章)
日 期:
(4)技术参数响应表(格式)
序号品目名称规格型号及参数是否响应其他情况说明
招标要求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投标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1是/否
2是/否
3是/否

注:1.供应商应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和服务响应,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表格请按照雨棚内充电设备参数要求、室外无雨棚充电设备参数要求、大功率室外充电设备参数要求和充电设备平台功能要求表格顺序填写,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人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货物的详细配置清单
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生产厂家详细配置清单
智能充电桩设备及安装(雨棚内)
智能充电桩设备及安装(室外无雨棚款式)
智能充电桩设备及安装(室外无雨棚款大功率设备)

注: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投标人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标格式文件
技术标
(投标文件二)
项目
项目编号
目 录
(1)运维方案;
(2)应急方案。
三、商务标格式文件
商务标
(投标文件三)
项目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分项报价清单(格式见附件);
(4)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供货期投标报价(大写) : ; (小写) : 元; 供货期:每批次供货自接到招标人供货通知(包含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起不高于 个日历天。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每推迟一天,按 5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采购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 (币种,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的投标报价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
3.一旦我方中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服务工作。
4.随本投标书,我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贵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合同履行期满后,方可退还。
6.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7.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码: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3)分项报价清单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品牌(生产厂家)单位数量综合单 价最高限价(元/端口)单价(元/端口)合 价(元)备注
1智能充电桩设备及安装(雨棚内)端口9000160.83
2智能充电桩设备及安装(室外无雨棚款式)端口1500196.80
3智能充电桩设备及安装(室外无雨棚款大功率设备)端口500196.80
投标报价: 元;小写: 元;(填入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注:1.所有投标只能选择一种方案,单价和合价的报价只能是唯一,且须列出详细的分项报价。
2.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项目全部供货及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含主材、导水槽、预埋件等辅材、安装配件等,中标人提供产品需能直接在现场进行安装,招标人无需采购其他任何辅材及配件)、安装费、运输费、装卸费、设计费、招标代理、国家对供应商征收的各种税费及售后服务期内发生的任何缺陷的修复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时投标人必须保证报价的完整性,如有漏报,则视为优惠,中标后不允许追加费用。
3.采购清单数量为预估数量,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并按实结算。
投标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投标。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价。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价。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注册地在安徽省内且未在安徽省外开展业务、省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开具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代替《诚信投标承诺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可通过 “信用中国(安徽)”网站信用报告核验系统 ( https://credit.ah.gov.cn/xinyong-fuwu/xvbahv/index.html)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或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或核查版)》的企业在省外有失信行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第八章 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2024年度滁州市区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基础设施—低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采购安装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单位:滁州工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4 年9月
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0550-3519519 18005505728 2024 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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