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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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城市 | 北京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沈阳金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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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
项目名称 | 沈阳金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420 | |
---|---|---|---|---|
转让底价 | 15.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1 |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鞍山市 | 所属行业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刘宏毅 / 联系电话:13321108466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黄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17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沈阳金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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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鞍山市(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裴少华 | 成立日期 | 2002-09-02 |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91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21742702351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新型石硫合剂(MLSSS+)、污水处理、尾矿处理、贵金属回收、环境保护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新型石硫合剂(MLSSS+)、污水处理剂、尾矿处理剂、贵金属回收处理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工程、生态治理工程;环保投资管理及咨询;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销售,土壤重金属及化工污染、农药残留的原位修复、各种污泥的解转化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26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北京国能中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51 | |||
牛晓荣 | 25 | |||
刘红 | 12 | |||
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 7 | |||
蒋晓波 | 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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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40.86 | -733.23 | -660.9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811.77 | 3184.8 | -373.04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5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48.78 | -35.69 | -35.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88.15 | 3195.02 | -406.8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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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676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郑晔 | 成立日期 | 1992-07-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52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01124034990M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1625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4-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清退沈阳金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沈阳金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股权 | ||
---|---|---|---|---|
转让底价 | 15.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4.5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我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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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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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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