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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RC-2024-CS-010]资溪县高铁广告宣传推广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灯箱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分类:
合同编号:
甲 方: 资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资溪县文物局) 乙 方 : 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7.16
签订地点: 江苏.南京
灯箱广告发布合同
客户名称(甲方): 资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资溪县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发布单位名称(乙方): 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联系电话: 025-86922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使用乙方灯箱媒体发布广告事宜,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项下:
1.1 “高铁站灯箱媒体 ”指设置于高铁站内外,按照各高铁站规定的表现形式,展出商业 广告或政府公益广告等信息的框架类固定媒体。
1.2 “广告上刊日 ”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广告首次发布的日期。
1.3 “广告客户 ”指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广告主 ”指按照本合同委托乙方发布广告的 公司、企业。“广告代理商 ”指接受广告主的委托,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主广告的公司、企业。
1.4 “验收确认单 ”指乙方为甲方发布广告后,向甲方提供的,供甲方核对、验收、确认 广告发布情况的书面材料。
1.5 “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6 “一切损失 ”指一切直接损失和本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诉讼或仲裁费及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第二条:广告发布内容、站点和期限
2.1 甲方以第 1 项身份委托乙方发布广告:①广告主②广告代理商。
2.2 广告发布内容: 资溪文旅形象宣传
2.3 广告发布期限: 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 止,南昌西站站台 灯箱自广告全部完成上刊之日起 4 个月,抚州站出站通道灯箱自广告全 部完成上刊之日起 1年(以实际上刊时间为准计算发布期)。
具体发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媒体类别、具体点位等) 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媒体排期表(以
下简称“排期表 ”)为准,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广告发布费用和支付
3.1 广告发布费为人民币 63万元、广告制作费为人民币 0 万元,总计金额: 63 万元(大写:人民币 陆拾叁万 元整) ,本费用包括:画面审批费、电费、维保费、税金、媒体 监测费、 不包含画面设计费(首次画面设计制作上刊费用免费)。
3.2 付款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之内预拨合同金额的30%,第二次付款时间为广告画 面发布后30日内,付款金额为中标金额的40%;第三次付款时间为项目执行完成后30日内,支付项目余款30%。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再付款,成交供应商应在每期最后付款日的7天 前出具相等金额的发票。
3.3 甲、乙双方相关财务信息:
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电话:
乙方指定的账户为:
户名: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
账号:0156 0120 0300 05393
开户行:南京银行珠江支行
3.4 先开发票后付款,乙方在提供对应金额 6%税点的广告业增值税电子发票给甲方,甲方 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付款。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4.1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资质,如因一方不拥有上述权利 或资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2 如甲方为广告代理商,甲方保证其代表广告主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得到广告主合法 有效的授权,甲方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应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不受广告主行为影响。
4.3 甲方应于合同约定的广告上刊日前 10 个工作日将广告材料以及供有关部门广告审批 和备案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对前述资料进行及时审查。如因甲方迟延提供材 料,乙方有权决定推迟广告上刊日或者终止合同。
4.4 乙方采用甲方提供的广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样带、光盘)为甲方发布广告。但 实际发布的广告内容和形式应按照铁路部门的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且以铁路部门最终调整后的 广告画面为准。如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不符合铁路部门要求而无法发布或者延迟发布的,乙 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迟延通知导致广告无法发布或迟延发布时, 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5 甲方所发布的广告画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局集团 相关单位的规定,也不应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有损铁路形象的营销宣传内容。 如因甲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侵权、违反上述约定或产生任何其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因药 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等违反国家有关政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 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或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作为具有丰富广告发布经验的专 业服务机构,亦需提供专业的审查服务,提出专业、尽职的审查意见,如因乙方未履行专业、 尽职的审查义务的,导致甲方被铁路局集团相关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被第三方要求赔 偿的,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4.6 乙方应在广告上刊后向甲方提供验收确认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验收确认单后一 周内逐一完成验收工作,并逐一进行书面确认并在盖章后送达乙方。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 确认单一周内未盖章送达乙方的,则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后的处理约定,如乙方配合完 成修改、重新发布、收取违约金等。
4.7 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按双方约定向甲方发送广告发布情况监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送),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包括但 不限于书面、邮件、QQ、微信等方式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双方一致同意,合同期内监播 资料可作为广告实际播出情况的有效证明。
4.7.1 乙方应在广告上刊后向甲方提供上刊监播资料。
4.7.2 乙方应在广告下刊后向甲方提供上刊监播资料。
4.7.3 就乙方为甲方发布的赠播广告(如有),乙方不提供监播资料。
4.7.4 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先让乙方提供相应模板监播资料,供甲方审核,确定双方认可 的一致标准。在满足媒体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并
经乙方书面确认。
4.8 乙方负责广告发布期间广告媒体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
4.9 如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广告内容有不妥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出台新法律法规或铁路部 门出台新制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广告内容或者补更相关证照,同时乙方有权暂时中止 播出。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合理时间不能完成修改、补更事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拒绝整改 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不再退还。
第五条:广告画面的更换
5.1 甲、乙双方应在广告画面喷绘上刊前确认广告画面终稿,如甲方在双方确认画面终稿 后临时更换画面的,延期上刊时间以及重新喷绘画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如甲方在本合同履 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广告发布内容的,在变更后的广告内容符合 4.5 条要求的前提下,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书面送达所变更的广告材料,该材料须经乙方审查确认合格。如广告媒体 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参照乙方价格政策另行协商。
5.2 广告画面的更换,需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乙方负责制作和安装广告画面。甲方在 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自行更换广告画面,如甲方擅自更换广告画面,乙方有权随时予以拆除。因 甲方擅自更换广告画面所引发的损失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5.3 如甲方需于合同期内更换广告画面的,低空灯箱作业应按照 2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向
乙方支付画面制作费,高空灯箱作业应按照 4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支付画面制作费。乙
方在收到甲方全部画面更换费用并办理审批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应的更换工作。如甲方不按
上述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更换画面。如甲方逾期支付此费用的,则乙方可按照费用总
金额的日千分之四追究甲方的迟延履约金。如乙方逾期开展更换工作的,则甲方可按照费用总
金额的日千分之四追究乙方的迟延履约金,同时广告费用则按延误时间据实扣除。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事项。合同期未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合同,
应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若不提前书面征得对方同意而单方终止合同或因违约而被对
方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合同项下相应未履行部分广告费总额的 20%作为违约
金。另如发布媒体涉及媒体制作费的,违约方须自行承担首次广告画面制作费。
第七条:保密义务
7.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因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
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或利用对方的商业
秘密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约。违反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 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但协议各方因有关管辖区域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受其管辖的政府监管部 门的要求、或向各自的外部咨询顾问团队披露不在此限。
7.2 本条的法律效力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受影响。
第八条: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前 45 天,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续约的优先权, 续签价格则参照市场价格具体商定。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免责事由
9.1 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画面错发或者漏发的,乙方以“错发一天补发一天、漏发一天补 发一天 ”(仅限于发生错漏的点位)的方式补偿发布。补发尽可能在本合同正常终止期前完成, 如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则双方商议确定补发的日期。
9.2 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政府政策(行为)、行政命令、重大社会活动或 事件、国家铁路总局系统内重点任务、高铁站规定、政府公益广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广告无 法按约定发布或导致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在获悉该等情况后及时告知甲方,并尽最大可能协 调补发受影响发布的部分广告,但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 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合同因此被解除,广告费用则按实际发布时间据实结算。本条所述情形不 影响合同中甲乙双方其他义务的实际履行,仍以双方达成约定为准。
9.3 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逾 期时间超过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甲方的广告物,另行发布其他广告,且甲方应按 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免除解除合同前产生的迟延履行金)。乙方终止合 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即生效。乙方如逾期发布广告,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四向 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时间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免除解除合同前产生的迟延履行金)。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 时即生效。
9.4 超过约定发布期10个工作日甲方仍然不能确定全部的发布画面或不能提供完备的审 批材料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就已发布的广告费用甲方需据实结算,且甲方应向乙方承 担未履行部分广告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媒体空档损失的,甲方 仍应补足乙方的全部损失。
9.5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赠播广告(如有),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约定。
第十条:送达及其他事项
10.1书面通知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发送,并视为通知已送达对方并生效。以下通知 方式,如有任何变动,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不影 响对方按原方式发出通知的效力,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甲方:联系人: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手机:
乙方:联系人: 邮寄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5栋13层
电子邮箱: 手机:
10.2 合同期内,如遇铁路部门站点设置规划或者媒体项目重新招标等不可预见的情形, 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完成广告发布的,不属于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替换其他同等价值 媒体继续发布,如协商解除合同的,广告发布费用据实结算。
10.3 因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6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须加盖 乙方骑缝章,否则,相关文件不视为乙方提供,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订日期:2024年7月16日 签订日期:2024年7月16日
附:媒体排期表
媒体 站点 媒体位置 媒体尺寸(M) 媒体数 量(块) 发布金 额(万 元) 发布周 期
南昌西站 候车下站台 立式灯箱 4.35*1.75/块 5 53.8 4 个月
抚州站 出站通道墙 体灯箱 3.59*1.78/块 1 9.2 1 年

授权代理书
兹授南京永达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期间 在南昌西站、抚州站 代理发布 资溪文旅宣传 系列产品形象广告
宣传。
特此证明。
资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资溪县文物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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