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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春华镇人民政府长沙县春华镇数字田园基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511002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春华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春华镇数字田园基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511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春华镇数字田园基础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其他仪器仪表 详见采购清单 1 3586000
 合计金额小写: 3586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捌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高集成农业气象站

矽递科技S700
深圳
2
17200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2
智能虫情测报系统

云飞科技YFCB-IV
河南
2
94000
188000
/
3
景观式杀虫灯

云飞科技YF-FX-40
河南
50
4200
210000
/
4
智能孢子捕捉仪

云飞科技YFBZ4
河南
1
101000
101000
/
5
土壤墒情监测设备

矽递科技LoRaPP-S-470-Temp&VWC&EC-02
深圳
30
5100
153000
/
6
作物生长监测仪

华智生物HZ-NTJL
长沙
30
12000
360000
/
7
远程视频监控

DH-SD-6CABCDEF-XYZ-XY
浙江
10
11100
111000
/
8
遥感无人机

大疆M300RTK
深圳
1
99000
99000
/
9
机载多光谱相机

长光禹辰MS600 Pro
青岛
1
92600
92600
/
10
植保无人机

极飞 V50 Pro 2023
广州
2
62900
125800
/
11
智能灌溉系统

华智生物HZ-Node
长沙
120
9900
1188000
/
12
设备基础硬化及处理

华智生物定制
长沙
1
187300
187300
/
13
设备安装、调试费用

华智生物定制
长沙
1
391200
391200
/
14
标识标牌

华智生物定制
长沙
1
15300
15300
/
15
户外智慧灯杆

乐金智慧LJ-ZHLD-02
长沙
6
54900
329400
/
合计报价
35860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60天内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春华镇,覆盖范围包括2000亩智慧田园以及部分文旅项目所涉及的区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1.1 中标人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安装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为标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1.2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1.3 中标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按出厂标准及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包装及运输。保证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完好,无毁损,包装不回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损失或损坏由成交供应商负担。并且因供应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1.4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对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引起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
3.2安装调试
3.2.1 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2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安装时需由采购人现场确认,安装的记录需经双方签字后作为验收的资料(需保存安装照片)。
3.2.3 中标人送达货物及进行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和安排安装调试等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所有货物达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经过甲方对货物到货进行清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到货单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40%项目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72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5,说明:所有合同约定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甲方对设备安装调试结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硬件设备全部上线正常工作,并签发《项目验收报告》后。 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5%项目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9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本项目的质保期【一年】到期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项目款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8111601013300416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
本项目中所有硬件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一年内免费维修和更换。超过一年,乙方承诺以不高于市场价更换,并提供尽可能的免费技术维护。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高效的故障响应:(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一般故障需在24小时以内进行排除,重大故障需在一周内排除。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乙方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有将组织两次验收:
5.3.1货物的验收
5.3.1.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1.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1.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1.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1.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2 合同履行完成的验收:本合同内容的硬件设备都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乙方申请验收,甲方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验收
5.3.2.1 硬件设备需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功能、正常运行
5.3.2.2 如验收过程出现问题,甲方哎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意义的应该项目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2.3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2.4 甲方对整体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2.5 乙方对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意见需要进行答复、整改和修缮。直到满足验收的质量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知识产权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
7.5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6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总值2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甲方开票信息: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技术服务费/软件开发费/硬件开户名:春华镇政府 纳税人识别号:114301210061544738
11.2伴随服务
11.2.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2.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1.3合同的变更
11.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3.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4合同转让和分包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不可抗力
11.5.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5.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6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7通知
1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华新街1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18号

法定代理人: 屈小青 法定代理人: 田冰川

委托代理人: 黄新辉 委托代理人: 刘志

电话: 0731-86380061 电话: 0731-88849090

传真: 0731-8638049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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