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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区财采处(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学生单人课桌椅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SZC-PL-24019)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学生单人课桌椅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GSZC-PL-24019
项目预算:31.9万元
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被投诉人1: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中路194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嘉宸大厦12楼)
相关供应商: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马家庄预制场内
本机关对2024年4月28日收到的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学生单人课桌椅采购项目(二次)”采购结果的投诉书,2024年5月6日告知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补正,该公司补正后向本机关重新提交投诉书,2024年5月10日本机关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于2024年5月11日受理。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已经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作为该项目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已按时依法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并按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且通过了资格及符合性审查,未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故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关于投诉未依法缴纳税收的问题。经核查,企业信息显示2024年2月5日欠税5699.40元(其中增值税5671.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35元),本机关向税务部门核实,无欠税。故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问题。本机关向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2024年5月17日该公司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向本机关书面答复,经本机关核实,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提出的社保断缴情形属实,投标时提交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不真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打分存在明显的主观倾向行为,并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当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结合招标文件内容,投诉人提出的专家评审问题,综合评分规则中各评委独立电子评审,并经计算机计算平均值后逐项汇总,打分正常,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招标文件评审细则对负偏离有扣分项,对正偏离并未设置加分项。故投诉人提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因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但经本机关核查,在本投诉受理之前,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履行,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平凉市崆峒区黄家园小学学生单人课桌椅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同时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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